《国际商法》第三章-国际商事代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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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国际商事代理法[本章内容]国际商事代理法概述代理权的产生与代理关系的终止代理的法律关系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第一节概述代理与国际商事代理的概念调整国际商事代理关系的法律规范一、代理与国际商事代理的概念代理:一方(代理人agent)以另一方(本人、被代理人principal)的名义,按照授权或法律规定,与第三方(thethirdparty)进行某种对被代理人产生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行为。国际商事代理是指处理各种国际商事事务中的代理。国际商事代理的特征国际商事代理的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国际商事代理的根据是被代理人的授权或法律规定国际商事代理必须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为或受领意思表示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被代理人承担二、调整国际商事代理关系的法律规范(一)国际法规范1.国际公约:①已经生效的有1986年12月,欧盟制定的《关于协调成员国自营业代理人法规》;②另外,国际上有《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虽还未生效,但也是一部有很大影响力的国际代理实体法公约。但是,该《公约》主要是针对国际贸易方面而制定的涉及的内容比国际商事要少,到目前为止,加入的国家不到10个,所以,该公约尚未生效;③海牙国际私法1978年订立的《代理法律适用公约》。目前,该公约已生效,它是迄今为止国际上仅有的一个对代理法律适用问题做出比较全面和合理规定的国际公约。(二)国际惯例目前,国际社会尚不存在规范化的,专门适用于国际商事代理关系的国际惯例。(三)国内法规范大陆法系国家适用于国际商事代理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体现于民法、商法典之中,其中一些国家制定单行法。英美法系国家,判例仍是调整国内和国际商事代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重要渊源。第二节代理权的产生与代理关系的终止一、代理权的产生二、代理关系的终止一、代理权的产生(一)大陆法系大陆法把代理权产生的原因分为两种,一种是由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称为意定代理,另一种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称为法定代理。意定代理的特征:1、该意思表示必须是一种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2、授予委托代理权的意思表示原则上无形式上的要求(二)英美法系英美法认为代理权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1、实际授权明示代理暗示代理2、表见授权3、客观必须的代理4、追认的代理1、实际授权(1)明示代理所谓明示代理是指被代理人以明示的方式指定某人为代理人的代理。明示代理中的代理权是被代理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明确授予代理人的,有的代理权限作了明确的表述,也有的对代理权限大小没有作具体规定,指示泛泛指出一个合理的范围。(2)暗示代理(默示授权)所谓暗示代理是指除明示代理以外的因双方存在的关系或特别的行为而产生的代理,如A与B是夫妻关系,B在外面用A的信用卡买东西,A就应付款,除非A告诉店主不要以信用卡形式卖东西以B。[帕劳诺玛发展公司诉法妮新织造有限公司案](1971)[帕劳诺玛发展公司诉法妮新织造有限公司案](1971)被告公司一秘书以公司名义向原告租了辆车子,但用于私事,被告认为秘书雇车私用,非公司业务,拒绝付款,法院认为公司的秘书有暗示的合理权限为公司目的订车,原告只认为秘书为被告的代理人,故公司应付款,至于私用问题只能由公司内部处理。2、表见代理所谓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并不具有本人的明示或默示授权,但因本人的言行使第三人有合理根据认为存在授权,则该代理人有关行为的法律后果人由本人承担的代理。表见代理的成立要件:1、客观上必须存在使第三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依据。2、相对第三人必须是善意且无过失。表见代理甲公司委托乙负责购买几种原材料,后甲撤销了对乙的授权委托,但未收回乙手中的数份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一年后,乙凭着几张空白合同书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丙、丁、戊分别签订了原材料的购销合同。问:这三份合同的效力?例外:(不构成表见代理)1.盗用他人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的2.冒用他人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的3、客观必须的代理客观必须的代理权是在一个人受委托照管托运另一个人的财产,为了保存这种财产而必须采取某种行动时产生的,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受委托管理托运财产的人并没有得到采取这一行动的明示授权,但由于客观情况的需要必须视为其为具有某种授权。例如承运人在遇到紧急情况时有权采取保护财产的必须行动,如出售易于腐烂的或有灭失可能的货物。但取得这种代理权是很困难的,根据英美法判例,行使这种代理权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行使这种代理权是实际上或商业上必须的(2)代理人在行使这种权利前无法与委托人取得联系得到委托人的明示(3)代理人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是善意的并且必须考虑到所有有关当事人的利益。[斯佩内葛诉威斯特铁路公司案](1921)铁路公司替原告运一批西红柿到A地。由于铁路工人罢工,西红柿被堵在半路上,眼看西红柿将腐烂,铁路公司就地卖掉了,法院认为,虽然铁路公司是出于善意的,保护原告的利益,但当时是可以通知原告的,在可以联系而未联系的情况下私自处理他人的财物,不能算是具有客观必须的代理权,被告败诉。4、追认的代理如果代理未经授权或超出了授权范围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订立了合同,这个合同对被代理人是没有约束力的,但是被代理人可以在事后批准或承认这个合同,这种行为就叫做追认。追认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追认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代理人在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必须声明他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2)合同只能由订立该合同时已经指明的被代理人或可以确定姓名的被代理人来追认。(3)追认合同的被代理人必须是在代理人订立合同时已经取得法律人格的人,这项条件主要针对法人而言,即该法人必须在订立合同时已合法成立了。(4)被代理人在追认该合同时必须了解其主要内容二、代理关系的终止(一)代理关系终止的情形1、根据当事人的行为终止代理关系2、根据法律终止代理关系(二)代理关系终止的效果(一)代理关系终止的情形1.根据当事人的行为终止代理关系因代理期限届满而终止因当事人协议而终止因一方当事人撤回代理权而终止因代理人辞去代理权而终止2.根据法律终止代理关系各国法律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代理关系即告终止1、被代理人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2、代理人死亡、破产或丧失行为能力3、履行不可能(二)代理关系终止的效果1、当事人之间的效果代理关系终止之后,代理人就没有代理权,如该代理人仍继续从事代理活动,即属于无权代理。2、对第三人的效果当被代理人撤回代理权或终止代理合同时,对第三人是否有效,主要取决于第三人是否知情,根据各国的法律,当终止代理关系时,必须通知第三人才能对第三人发生效力,如果本人在终止代理合同时,没有通知第三人,后者由于不知道这种情况而与代理人订立了合同,则该合同对本人仍有约束力,本人对此仍须负责,但本人有权要求代理人赔偿其损失。第三节代理的法律关系一、代理的内部关系二、代理的外部关系一、代理的内部关系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一般是合同关系,属于代理的内部关系,通常情况下,代理人与被代理人都是通过订立代理合同或代理协议来建立他们之间的代理关系,并据以确定他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代理人的权限范围及报酬。(一)代理人的义务(二)被代理人的义务(一)代理人的义务1、合适注意义务:即代理人应该对被代理人委托的财产和事务给予合适注意。即应勤勉地履行其代理职责。2、服从的义务:即代理人应服从被代理人的合法的指令。3、忠实的义务:忠实即代理人应对被代理人忠实,主要体现A、自己代理之禁止(即代理人禁止在代理权限内与自己为法律行为);双方代理之禁止(即同一个代理人同时为一份合同的双方作代理的情况)B、不与被代理人竞争C、不密谋私利D、不泄露商业机密[马里兰钢铁有限公司诉名特纳案](1978)4、申报帐目的义务5、通知的义务:即代理人应把代理过程中的一切真实重要的事实通知被代理人,以使被代理人作出进一步判断。6、亲自履行代理职责的义务[马里兰钢铁有限公司诉名特纳案](1978)原告雇了被告从事废旧钢铁的买卖交易,当生意兴隆时,被告与公司另一名职员准备也创立一个类似的钢铁公司,并在业余时间积极准备,后两人辞职并于一年后正式成立了一家钢铁公司,原告认为被告在任职期间不忠实,所以应赔偿损失,并要求法院禁止被告开业,法院认为,被告在任职期内并未开办类似的公司与被代理人竞争,业余时间的准备是合理的,辞职一年后才开业,也未违反商业信誉原则,故不涉及不忠实问题,原告败诉。(二)被代理人的义务1、支付佣金被代理人必须按照代理合同的规定给付代理人佣金或其他内容的约定报酬。(1)被代理人不经代理人的介绍,直接从代理人代理的地区收到订单,直接同第三人订立买卖合同时,是否仍需对代理人照付佣金?(2)代理人所介绍的买主日后连续订货时,是否仍需支付佣金?(3)代理合同规定被代理人收到货款后才支付佣金,代理商已为促成交易付出了很多劳动,但交易未能最终达成,被代理人是否应付佣金?2、偿还代理人因履行义务而产生的费用。3、让代理人检查核对其帐册4、与代理人合作以便利其履行义务代理的外部关系是指代理人及被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关系(一)大陆法系其标准是:代理人是以代表的身份同第三人签订合同,还是以他自己个人的身分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直接代理、间接代理二、代理的外部关系直接代理: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同第三人订立合同,合同效力直接归于被代理人间接代理:代理人拥有代理权而以自己的名义同第三人订立合同经代理人转让后,被代理人取代代理人在合同中的地位,承担有关的权利和义务(二)英美法系英美法系(义务标准),所采用的是所谓的义务标准,必须按照代理中对被代理人的公开程度的分类做进一步说明公开的本人披露被代理人的代理未披露的代理公开的本人:代理人所订合同被认为是本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本人应对合同负责,而代理人原则上对该合同不承担个人责任。披露被代理人的代理:仅披露被代理人的存在但不公开姓名、身份未公开的本人:如果代理人虽然得到本人的授权,但他在同第三人订约时根本不披露有代理关系一事,即既不披露有本人的存在,更不指出本人是谁,这种本人即为未公开的本人。也叫未披露的代理未披露的代理:指代理人拥有代理权,但在作代理行为时,未声明自己的代理身份,也未指明被代理人的姓名和名称。A、被代理人可行使介入权直接向第三人要求其在合同中的当事人的地位B、第三人有选择权,可以选择代理人或被代理人作为合同的当事人第四节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一、对被代理人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出口保理对于刚涉足国际贸易和国际市场营销的企业非常重要,虽利薄,但风险少。二、对第三人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二、对第三人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一)保付代理人(二)保兑银行(对商业跟单信用证加以保兑的保兑银行)(三)货物运输代理人(四)保险代理人(一)保付代理人保付代理人的业务是代表国外的买方(即被代理人)向本国的卖方(即第三人)订货,并在国外买方的签单上加上保付代理人自己的保证,由他担保国外的买方将履行合同。如果国外的买方不履行合同或拒绝付款,保付代理人负责向本国的卖方支付贷款。在英国这种代理人是由英国出口商协会的出口商担任,所以保付代理人也称为出口商行或保付商行。保付商行的经济作用在于解脱本国卖方在国际贸易中可能遭遇的风险。使本国卖方不必顾虑国外买方的资信能力而接受订货单。保付商行与信用担保代理人的区别在于前者对第三人承担责任,后者对被代理人承担责任。(二)对商业跟单信用证加以保兑的保兑银行在国际贸易中,普遍采用商业跟单信用证的方式支付贷款,在采用这种支付方式时,卖方为了保证收款安全,往往要求买方通过银行对他开出保兑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其办法是:由国际的买方通过进口地的银行向出口地的往来银行开出一份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委托该出口地的代理行对其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加以保兑,并将该信用证通知卖方(即第三人),卖方只要提交信用证所规定单据,就可以要求保兑银行支付贷款(三)运输代理人根据有些国家运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