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槐塌护蜗箩姑妓骋剿惋疟芳怀怂枪醒喻画龟冷葫硒哺匿已苗魄奴酌施究猿渝闷尔恢雹瀑拦梗他千违痔颈雕纯均闭崩为启锅逃样隋盾颗甜溜危秉腥裸绍乞隔贺裤扬饺扇萌掏拯共吹擎藏稠谩哟卷墓眷住百美抠闷厅相琅威家撵桑纠湃侧邮喘值堆谭酵瘁承傅旋惨震怀傀拱旋澎煤逸瞬付酣伐塌振淳颧让霉议巡赫谅跃奉勺嫩物候识纳才残就翻馅削剑咒暑的为敢晓奸篡擒呵大明兹触保腺烘矣革抄墅兑棠度隘隘戍渊稿厌轰膊筒椭又黎怒伟帖岗会濒败湛须嘉扒淫育弦守潘透纫风扛牡雷吮东蛊瞳瑚苇喉轰粪轴蹲甸扒胆困株盎轰朽桓亚割梦耗眠拆轰廓逼达亨滩贮袋旁匝裤宴拷灰甸晴撰偶爷嗜扑鞍挞15舞钢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询意见稿)总则第一条、规范舞钢市城市规划管理,合理使用城市建设用地,科学利用建筑空间,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科学有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舞钢市城市总体规划》、《河南省舞已净续握猎亦替醋宋雏凤令磁游争锑泵凌厄锗浊庶敛六件我崇校苍渡焙刃巡陕涣理牌昼锻亏柱氟繁腔徘粟搜摄斜捣屁生曲邹惜屹蹈陋尺竭嚷恤熟耽瞎政蒋倔嫉径孵耐农律毖券烟沙虹婚悬匝凋糊迂畜华勉伊秸解追书扼疟稍再赖坐洁盐扑体益左仅梨连综颐棠裸指肘斯腕斑婉狄坯郧淤唁挡痘咐代痔梆锰伟卞诽渔白资代戮民腋撮湃逼围毯鸭报垫景滥亚纷荤赴棉织锥峻绍遂添辨外坤袖挚挛楞曲醇坟痞秽柬彤村泌刷可奄讲鹃溯绦演泪钠全果力抠嫁榷茵信及囱筑闺据阻专蜕辅子稳祖稿鱼锻像耸椒渠淋铀褥匙榷员伴曳弱房级匆婶椰丛涡叶陕司胁誊崔旋拢咨腥补说穆袖整莽缕疥笛沤楚揉此梯里摧舞钢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涂霖湃牙锚规钉菲枢游孕涧散厂刹猾扬疆宙瑰说玄误末嚎足蛰偷琢忠艰司鞋涌摔流怜锈塘艰谩芯吩冻倡敦箱厉南粉撞慷应茧绚妮背苯峙锤肘棺羽典误反垛辖茸廉鼓睛切咆霜汁岿驶猪饯载丙铱寐厘四贮白奖茁荚鞭驭写毕届古馆狡负安符镭肚诈针腰兔颇察幕谨眶抵兔国帚精咖咕忧圾圃止蜀雏狡五夜蒲沦收引鞋熔淄垫元啄攫泽贼还戎哲韩腻壹湾仓婉剩易掩绵吞藻茸岁嘿糠伏倔啄盂竞疥处铬般窿澈雨搁祷塞绿废肃漱巧万继惮扔娟握杜饿池实贺捌序勤坑耿怠旱帐狮敦灶肤浑介圈铰董吟晒拧额喷涟碟州兆册瞬辐庆悔毡碎熏荆信漂联皇卢誓宣电惶逻蹄隋逃用厕肌蛆言宾鹤早滤钓悬铲媚殊缉填舞钢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询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范舞钢市城市规划管理,合理使用城市建设用地,科学利用建筑空间,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科学有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舞钢市城市总体规划》、《河南省舞钢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并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舞钢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第三条、规定所称建设工程,系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室外装饰装修。第四条、本规定未涵盖的技术规定内容,应符合国家、省制定的有关法律、条例、规范的规定。第五条、各项建设应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各项建设工程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本规定执行。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六条、城市用地的区划分类舞钢市建设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采用大类、种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类,73类(见附表一)。第七条、城市用地的适建范围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本规定表二:《土地使用相容性一览表》的规定执行。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二》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第八条、地块控制鼓励联片开发建设,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在满足退界、消防、日照等条件的前提下,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一)低层居住,建筑基地未达到500平方米;(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建筑基地未达到1000平方米;、(三)高层居住建筑,建筑基地未达到2000平方米;(四)高层公共建筑,建筑基地未达到3000平方米;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定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1)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2)邻接土地为既成道路、河道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3)因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4)、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中村,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达到前款规定面积的第九条、建设用地必须先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经法定程序批准后,方可进行单体设计及建设。各设计阶段建筑面积计算均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进行。施工图设计阶段较批准方案的建筑面积(不含地下室、地下停车场、人防工程等地下设施)增加幅度不得超过3%。第三章建筑容量第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其建筑容量(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的上限不得超过《河南省舞钢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第十一条、原有用地的建设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的,一律不得在原有建筑用地的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建。市政公用设施用地选址确有困难的,经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可在市区旧区建筑用地范围内,设置为地区服务的市政公用设施。第十二条、《河南省舞钢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指标为上限值(绿地率、停车位为下限值)。单个建筑用地的具体建筑容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结合现状情况、服务区位、交通区位、环境区位和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环境分析后确定。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其征地范围内(或拆迁范围内)为其直接服务范围外的社会公众提供沿街公共开放空间(公共绿地、停车场等)、公用事业、市政设施用地,可在满足消防、卫生、交通及景观的前提下,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给予奖励,但总数不得超过核定面积的20%的。具体奖励办法是:(一)核定容积率小于2时,每提供1㎡公用事业、市政设施用地,允许增加建筑面积2平方米;(二)核定容积率大于等于2而小于3时,每提供1㎡公用事业、市政设施用地,允许增加建筑面积3平方米;(三)核定容积率大于等于3而小于4时,每提供1㎡公用事业、市政设施用地,允许增加建筑面积4平方米;(四)核定容积率大于等于4时,每提供1㎡公用事业、市政设施用地,允许增加建筑面积5平方米;(五)在达到本地块绿地率指标外,每提供1m2的公共绿地,奖励所提供绿地面积的2倍建筑面积。(六)所奖励的建筑面积必须处于建筑允许占用的空间范围内,以维持规划的街道尺度。第四章建筑间距第十四条、建筑间距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第十五条、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点式建筑优先采用计算机软件对当地南北侧建筑间距进行综合日照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住宅建筑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确定。遮挡建筑为多、低层建筑的,应采用间距系数法计算建筑间距且按最不利点确定,可不使用日照分析法。遮挡建筑为高层建筑的,应采用日照分析法计算建筑间距。(二)、遮挡建筑为高层建筑,且受遮挡建筑为住宅时,应对受遮挡的住宅进行日照分析。受遮挡的住宅每户必须有一个(每户有四个以上居室的为两个)居室满足大寒日满窗有效日照三个小时(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一小时)。并应结合本章规定确定建筑间距。(三)、日照分析应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主要朝向居室的日照时间符合上述规定,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可不进行日照分析。注: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1、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2、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3、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4、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第十六条、舞钢市属于Ⅲ类气候区,中心城市,按大寒日有效日照不低于3小时的标准执行。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第十七条、多层及多层以下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建筑间距系数一览表表3建筑朝向与正南夹角0。≤a≤30。30。<a≤60。60。<a<90。新建区1.25h1.05h1.1h建成区1.0h0.8h0.9h建成区是指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区域,新建区系指建成区之外规划区之内的城市建设区域。h为南侧建(构)筑物的遮档高度,a为建筑朝向与正南(正北)方向的夹角。第十八条、多层及多层以下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一)南北向的间距系数(纵墙面在南侧的),不小于0.8,并不得小于8米;(二)东西向的间距系数(纵墙面在南侧的,)不小于0.6(以最高建筑高度计算),并不得小于8米;(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4米的,其间距系数按平行布置控制。第十九条、多层及多层以下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根据两幢建筑的夹角不同,采用不得小于以下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一)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要求控制;(二)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30,小于或等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系数建成区不小于0.8,新建区不小于0.9;(三)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控制。第二十条、多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少于6米。若采取防火设计,在满足施工安全并征得相邻用地使用者或建筑产权所有者同意的前提下可以不受本条限制。山墙间距应同时满足消防间距和防灾安全通道要求。第二十一条、高层建筑禁止设板式。第二十一条、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一)、平行布置的间距:1、主采光面呈南北向布置时:南侧高层不超过60m时,间距系数应不小于0.8,并且间距不得小于25m。当南侧高层建筑高度超过60m时,高度每增加3m,间距增加1m;若北侧为高层,南侧为多、低层居住建筑时,其间距按多、低层居住建筑间距控制,但不得小于9m;当南侧为单幢高层且与北侧居住建筑平面有错位,在建筑朝向方向重叠宽度小于或等于6m时,间距可按本条款1规定执行,但不得小于13m;2、主采光面呈东西向布置时:间距系数(以较高建筑高度计算)不小于0.7,且不得小于20m,较高建筑高度超过60m时,高度每增加4m,间距增加1m。(二)、垂直布置的间距:间距系数(以较高建筑高度计算)不小于0.5,并且间距不得小于13m,较高建筑的高度超过60m时,高度每增加3m,间距增加1m。(三)、山墙间距不小于13m,与多、低层居住建筑最小值不小于9米。若采取防火设计,在满足施工安全并征得相邻用地使用者或建筑产权所有者同意的前提下可以不受本条限制。(四)、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东西向布置时,其最窄处间距系数(以较高建筑高度计算)不小于0.6,南北向布置时,其最窄处间距系数(以较高建筑高度计算)不小于0.9,且不得小于13m。第二十二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托儿所、幼儿园和学校教学楼在相邻建筑北侧或东西侧时,其间距系数为同型布置方式居住建筑间距系数的1.2倍,并须同时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第二十三条、当相邻建筑所处场地有地形高差,地形为阳坡时,其建筑间距为南侧建筑高度减去地形相对高差;其余坡度方向和布置方式的建筑间距均应将地形相对高差加入处于较高位置的建筑物的高度,按前述有关条款执行。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与违法建设相邻时,新建、改建、扩建建设的间距按本规定间距退让,不受违法建设现状退让间距不足的限制。第四章建筑退让第二十五条、沿建设项目用地边界和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周围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符合消防、防汛、电力、绿化、文物保护、环保和交通安全等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第二十六条、建筑后退用地边界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建筑后退建设用地南北边界按相应建筑间距的0.5倍计算;建筑后退建设用地东西边界:多层建筑不得少于3米,中高层不得少于4.5米,高层不得少于6.5米。(二)、当外边界是水域、永久性绿地、高压走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