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讲当前中国的腐败问题及其治理导读近几年每次“两会”召开期间,人民日报等媒体都进行了网上民意调查,征求中国网民对目前最关心的问题的看法。反腐倡廉问题每次都排在前面。去年,排在第一位;今年,反腐倡廉问题位居第三位,十七大以来部分落马高官姓名案情陈良宇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2008年3月25日以受贿罪、滥用职权被有期徒刑18年于幼军文化部原党组书记、副部长,担任深圳市长期间,利用职权为其亲属牟取巨额利润。朱志刚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委员会原主任,前财政部副部长。黄松有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二级大法官刘志华北京市原副市长,2009年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杜世成山东省委原副书记、青岛市原市委书记王益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证监会原副主席,米凤君吉林省人大原副主任、吉林省委原常委、长春市委原书记王华元浙江省纪委原书记陈绍基广东省政协原主席、省委原副书记许宗衡深圳市原市长陈同海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康日新中核集团总经理许宗衡曾多次对媒体表示,要做“一个清廉的市长,不留败笔,不留遗憾与骂名”。可最终因腐败而落马,不能不说是一个巨大的讽刺。他曾经被喻为“低调的黑马”,然而,最后却“高调地落马”。腐败的“三个代表”:第一是权钱交易,第二个权色交易,第三是买官、卖官,在这三个方面陈绍基案都是代表,所以这是腐败的“三个代表”。陈绍基德国《透明国际》杂志公布了最新一期全球政府“清廉排名”——2009亚洲前两名是新加坡和香港(2009)新加坡和中国香港地区也都在反腐败方面制度健全、措施得力。如新加坡的反贪污调查局权力很大,它既是行政机构,又是执法机构,处罚严厉。一位部长因为接受了商人赠送的7张飞机票,被判刑4年。一位警察接受了15元新币的好处费,被判刑3个月。香港的廉政公署具有逮捕、搜查的种种权力,同时,行政、立法、司法对于廉署又形成了制约。廉政公署1995年开始的清廉排行版,中国在世界的排名从1995的倒数第四,曲折上升,到2009年在180个被调查国家中居第79位。调查统计以10分为最高分,一般说来,5分以上才算得上是比较好的分数,得分越多清廉度越高,反之越低。中国这么年来都在5分以下,最高也只是得3.6分,说明尽管中国的清廉度处在不断的进步之中,但是与那些清廉国家相比,差距还相当大,中国仍处在腐败现象高发多发的相持期,属于世界上腐败程度相对比较严重的国家,形势仍很严峻反对腐败是关系国家发展全局,关系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关系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问题和紧迫任务。——胡锦涛在国际反贪局联合会年会上的讲话主要内容一、腐败的涵义及其特征二、腐败问题的危害三、腐败产生的原因四、腐败问题的治理一、腐败的涵义及其特征(一)腐败的涵义腐败是指掌握公共权力的国家公职人员违反公共规则滥用垄断性权限和自由处置权获取私人利益,以致败坏国家正常政治生活秩序的行为。(公共权力的主体、违反公共规则、获取私利、一种行为)腐败是一种历史现象,从本质上讲是私有制的产物。腐败不是“改革开放惹的祸”。腐败不是中国独有的现象。腐败是全球公害,社会毒瘤!腐败的程度测量1、白色腐败——违章而不违法2、灰色腐败——违法而不犯罪3、黑色腐败——触犯法律,构成犯罪腐败的一般形式集体权力腐败——出卖官职、集体受贿、官员特权个人权力腐败——受贿、索贿、贪污、盗用侵吞公共财产、决策及服务的利益倾向、谋私利的社会兼职、期权腐败。(二)当前腐败的特征1、权力腐败主体由低层次向高层次发展据统计,全国省部级干部有2000多人,其中在一线工作的1000多人,过去4年中,省部级干部平均每年“落马”7人左右。中高级干部从事腐败活动人数的增加,既是权力腐败现象恶化的表现,又是权力腐败活动恶化的一个直接原因。2、权力腐败行为由个体行为发展为有组织群体行为据统计,在查处的案件中,80%的是团伙性的,往往查处一人,挖出一串。象沈阳的“慕马案”,涉及到的部门一把手就是十几个。有的案件是整个单位集体犯罪。还有一种情况是法人犯罪。“公贿”现象。据中纪委驻上海工作组向中央提交的《关于上海调查工作》第四份报告披露:上海以陈良宇为首的市、区、局、县级高干用匿名、假名、化名在银行开设1322个账户,共有金额986亿余元,比武汉市07年财政收入还多三分之一;陈良宇匿名账户53个,共有金额近3亿元。据统计这类集团案件目前达到了90%。有三大危害:一是形成程度不等的“既得利益集团”,取证难;二是围绕“一把手”展开,突破难;三是涉及人数多,处理难。3、权力腐败之风由个别领域漫延到社会的各个领域——买官卖官;——司法腐败;——领导干部傍大款等等。4、非法卖官行为藏匿于“合法程序”操作之中下属“花钱买提名”,高官随心“玩程序”一把手提名权异化“扩散效应”,深度恶化地方权力生态期权腐败现象5、“边腐败边升迁”现象成为腐败活动的深水区二、腐败问题的危害1、经济损失(1)税收流失。(2)大规模非法经济收入惊人。(3)大量公共投资、公共支出流失。保守估计每年全国国有经济投资因腐败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800亿~2300亿元之间,约占GDP的2.4%一3.1%之间:其中政府公共投资(指国家预算内资金投资)经济损失在180亿一240亿元之间,占GDP的0.24%——0.32%之间:若计入许多中看不中用的“形象工程”、“标志工程”,其经济损失则更大。2、政治后果(1)动摇公共权力主体的合法性(2)毒化社会政治心理3、社会后果6岁小学生:贪官有很多东西长大想当贪官“你长大了想做什么?”“想做官。”“做什么样的官呢?”“做……贪官,因为贪官有很多东西。”9月2日,一年级小学生的理想”的采访视频吸引了很多网民的注意,其中一位小学生“想做贪官”的理想更是激起网民的解读和议论,成为当天的热点话题。截至9月2日晚11时30分,已经有1.42万次点击,73条热议。童言无忌:长大当贪官,会有很多东西。腐败影响社会公平和效率社会公平是社会和谐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条件,腐败行为的出现意味着公共权力的滥用,在给少量人带来利益的同时必然会给另一部分人带来损失,由此产生不公平。这种分配的不公会引起大多数人的不满,因为拥有腐败机会和腐败条件的只能是少数人,绝大多数人要么不腐败要么不可能腐败。因此腐败者的腐败行为就成为社会公平的巨大威胁。案例:重庆高考加分事件在重庆,要依靠加分才能有望迈入北大、清华,已是心照不宣的现实。2009年,北大在重庆招录的22名文科考生中,有17名是获得了加分。“你是状元又怎么样?!甚至于你考了状元,连北大都进不去,别人加20分,就跑在你前面很远了!”三、腐败产生的原因(一)腐败的物质基础——权力资本“正是自己的贪心和侥幸心理,使我在犯罪道路上越走越远,不仅坑害了自己,坑害了幸福和美满的家庭,也坑害了下属干部和亲朋好友。”------原沈阳市常务副市长马向东(二)腐败产生的动机——利益驱动(三)腐败滋生的重要条件——制度缺陷腐败交易的供给方,即公共权力的主体——公职人员这一方在腐败动机产生之后,腐败行为就进入了临界状态,“腐败病”也即处于“发病”的边缘。这时候,腐败行为能否顺利完成,“腐败病”是否会最终发作,主要取决于腐败机会的多寡与腐败成本的高低。换句话说,腐败动机转变为腐败行为关键在于缺乏相应的制度来监督权力主体,缺乏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四)腐败的成本——价值取向“是什么阻碍了大家举报的热情?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事件时有发生,让百姓不敢举报;渠道不畅通,让百姓无法举报或举报后石沉大海。中国不缺举报人,但缺乏举报的环境。中国民众举报贪官总结了6个字:“艰辛、艰难、艰险”——余晖:《为何四分之三的网友选择遇到腐败也不举报?》,见《人民时评》跨省追捕四、腐败问题的治理反腐败,实际上是一个系统。反腐败应实现:让你不愿意腐败让你不能腐败让你不敢腐败让你不必腐败胡锦涛总书记在第十七届中纪委第三次全体会议上明确指出:要严肃查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的案件,决不让腐败分子逃脱党纪国法的惩处。(一)西方国家的经验1、严格的反腐败法律西方发达国家经过不断修改和完善,建立起一套比较健全的廉政法律体系。美国是制定防范和惩处公职人员犯罪法律较早的国家之一。1883年,美国就颁布了《文官制度法》,对政府公务员的行为做出了详细的规范。1925年美国国会通过的《联邦贪污对策法》,把选举中的间接贪污行为作为重点惩处的内容,规定总统和国会议员得到100美元以上的捐款必须登记。1985年推出的《政府工作人员道德准则》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公职做交易;公职人员不得在外兼任与其职责利益相冲突的工作或从事与其职责相冲突的事务;政府官员在离职后一年内不得回原工作部门从事游说活动,违反者将受到刑事处分。德国的法律条文十分全面,对议员应该享受的物质待遇规定得非常具体,从普通议员、议长每月的收入到出差和休假允许乘坐的交通工具、平时使用的办公设备,甚至连议员每次缺席会议应该扣除的补贴都有明确的规定。司法机构对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受贿的公职人员的惩治规定得非常细,对违法的司法人员的处罚则更加严厉。2、专设监督机构西方国家反腐败专设机构主要有监察和审计两类。北欧的监察机构最具特色,监察专员由议会选举产生,有一定的任期。监察机构的资金由议会根据监察专员做出的资金需求估算决定拨款的多少。因此,监察专员可以在不受外界干扰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自由地行动。瑞典首创了专门的监察官制度,1809年就设立了议会监察专员。芬兰、丹麦、挪威随后也分别设立了议会监察专员或行政监察官。澳大利亚联邦监察专员公署除受理公众的投诉外,还根据需要对有关问题主动展开调查。法国有一个由高级法官及内政部、地方行政法庭、司法警察和税务部门的专家组成的跨部门“预防贪污腐败中心”,它负责收集国家政府管理和经济部门中有关贪污腐败的信息,分析腐败案件的类型,总结现有的反腐经验,研究利用新科技手段犯罪的各种可能性。中心工作人员有固定的任期。中心每年要向政府总理和司法部长提交一份活动报告,对所提到的涉及国家机关和企业单位的贪污腐败问题提出制裁措施和预防性建议。美国联邦政府道德署受总统领导,向总统和议会报告工作。为强化联邦行政机关内部防贪肃贪,在政府行政机关内设有监察长办事处。司法系统中有地方检察官、联邦检察官、独立检察官三类。地方检察官大多通过选举产生。联邦检察官则隶属于美国司法部,属于职业官僚。独立检察官由司法部长提名产生,负责某一大案要案。他们通常都不是现任政府官员。3、政务公开与财产申报瑞典是最早开放政府记录供民众查询的国家,也是信息技术社会化程度最高的国家。早在1776年瑞典就开放了政府记录。在加拿大,如果政府不愿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根据《知情权法》,公民只要填一张表,政府有关部门必须在30天内做出答复。否则就可以上诉法院,请法院强制政府提供有关信息。在芬兰,公共部门的所有档案材料对新闻界和公众开放。美国宪法规定,国会必须将每次会议情况向公众定期发布。总统必须到国会发表国情咨文,报告自己的工作情况。政府官员如果犯法,司法过程要公开。《信息披露法》规定:“美国的公民有权看到除法律特别禁止的所有联邦或州政府的文件,而且实现这种权利无需任何必要的理由和请求。”《阳光政府法》规定,联邦政府的50个机构和委员会的会议必须公开举行,应律师的请求根据法律许可而举行的秘密会议除外。美国地方政府的行政透明度很高,所有的会议都公开进行,电视台进行现场直播,选民可以自由参加旁听;法国规定国家公职人员必须依法对其财产状况向指定的监察机关做出报告,以接受审查和监督。新加坡根据《财产申报法》,每年7月1日各政府部门的职员都要申报个人、担保人和家庭成员所拥有的投资和利息收入情况。财产如有变化,应自动填写变动财产申报清单并写明变动原因,及时改换原财产清单。美国的财产申报制度最为完备,分为公开申报和秘密申报。公开申报是指个人和家庭财产报告要向社会公开,任何公民均可查看或复印申报单。凡担任赋有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