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人合作协议甲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通信地址:联系方式:通讯邮箱:乙方:身份证明号码:通信地址:联系方式:通讯邮箱:鉴于乙方的演艺才能和欲求演艺界发展的需要,甲方的专业、权威资源以及对乙方的认可,为了更有效地保证乙方在演艺界的发展,维护合作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经友好磋商,并达成共识,乙方正式委托甲方作为其演艺代理人。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特签订本协议。一、合作内容1.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在全球范围内为以乙方名义对外洽谈以下勾选的业务类型,在合约期内乙方不得自行或通过其他第三方承接该类业务,乙方一切与演艺活动和所有的商业行为,均应完全依照本合约的相关约定:□互联网演艺:指基于互联网平台的开发和运营的一切演艺活动;□线下活动:指由乙方参与的和演艺有关的所有商业的或非商业的各种活动;□商务经纪:指与乙方形象相关的所有商业或非商业的各种活动;□其他:。2.双方一致确认,甲方享有的上述代理权为独家权益,在合约期内,乙方不得与任何其他第三方达成相同或相类似的合作,不得签署与本协议相冲突的相关法律文件;/2.双方一致确认,甲方享有的上述代理权为非独家的,若乙方再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权利或再向其他第三方授权行使的,应提前天书面告知甲方,并与甲方协调档期,得到甲方认可,并签署补充协议;乙方再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权利或再向其他第三方授权行使上述权利过程中与甲方的权利相冲突,甲方应享有优先于乙方或其他第三方行驶代理权的权限;(独家/非独家,二选一)3.在合约期内,甲方负责收取上述业务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并按具体收益金额(以具体业务合同载明收费金额为准)的%向乙方支付合作分成,甲方应在取得具体业务结算完毕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属于乙方的收益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乙方指定收款账户如下:账户名称:账号:开户行:4.甲方接受乙方委托,在合约期内甲方有义务竭尽全力为乙方开拓其演艺事业,乙方应尊重甲方的努力和劳动;甲方负责为乙方提供:(1)艺术形象、艺术定位、宣传定位等总体包装的设计策划和具体执行;(2)创作及表演作品的出版、各种演出活动的联系、以及其它线下代理事宜;(3)……;5.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开展合作,双方之间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作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二、协议期限1.本协议有效期为年,即年月日至年月日止;2.在上述合作期限结束前的最后15个工作日内,双方可协商继续合作及续签协议事宜,合作内容可根据双方合作的进展采取平等自愿的方式续展或者扩大范围,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加以确认;3.合约期内,合作内容可根据双方实际需求,在双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自愿扩展本协议合作范围,并签订书面协议加以确认。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应确保自身具备履行本协议内容所需的相关资质和能力,如因甲方缺乏相应资质和能力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单方面负责;2.甲方为乙方安排演出或其他活动时,甲方代理乙方从合作方处收取演出报酬的个人收入,并由甲方按照双方约定的相关内容来发放给乙方,同时乙方需要承担相应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等相关税费;3.在合约期内,甲方将负责本合约范围内乙方的全部市场运作,乙方在此期间通过甲方所参与的商业活动中所产生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视频、音频、新闻、采访、文字、肖像等)以及个人或在甲方协助下所创作或演唱的音乐作品的全部版权和邻接权归甲方单独所有,合作期满后甲方有权继续使用,并无需为此另外支付乙方任何费用;4.甲方有权使用或授权其他任何第三方以任何形式使用乙方声像权力,但授权或使用的方式必须告知乙方,并向乙方及时出具详细的费用账单,按照本合约的利益分配原则与乙方进行分配;5.合约期内,甲方全权处理乙方所有有关本协议第一条中所约定相关活动事宜,甲方有权以甲方或乙方的名义与任何第三方签订与此有关的法律文件;6.在合约期内,甲方为宣传推广、形象包装等合理目的,有权使用乙方姓名、艺名、肖像、简历等有关乙方的演艺资料及记录有乙方的姓名、艺名、肖像、简历、表演及有关资料的录音、录像、电影、照片、文稿等;7.甲方有义务定期(每月号)向乙方公布由于本合约合作所产生的全部资金收支状况,并以月为单位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乙方支付乙方应得的收益;8.在全世界范围内,对侵犯甲乙双方本合约限度内任何权限的第三方行为,甲方有权代乙方行使所有的法律权限和义务,乙方应积极予以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出庭作证等;9.由于甲方在经营中出现的、与乙方无关的、违反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的行为,均与乙方无关,乙方不必为此承担任何相关的责任和义务;10.甲方不得安排乙方从事危险、暴力以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其他有损乙方人格、名誉和损害乙方身心健康的表演要求和活动。乙方有权拒绝色情、暴力、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其他有损乙方人格、名誉和损害乙方身心健康的表演要求及工作;11.甲方为乙方追讨演出收入,或因保护乙方个人声誉、以及肖像权、艺术形象、影音制品、广告形象等权益所产生的诉讼或其他合理支出,甲乙方双方应按彼此的演出收入中的分配比例共同负担有关的诉讼或其他支出;12.甲方可根据乙方个人情况和要求,负责安排乙方进入艺术院校或接受包含但不限于声乐、媒体、艺术、形象形体等与职业相关联的机构继续深造学习,产生的相关联的费用,甲方乙方应另行就此关联事项进行合理的协商;13.乙方如有蓄意破坏或影响甲方声誉及利益的言行或行为,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起诉并要求赔偿;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应根据本协议的实际需要和甲方的要求,及时向甲方提供所需资料,并保证所有资料完整、真实、合法,乙方保证其有能力签署、履行本协议,且其签署、履行本协议不违反其对任何第三方的承诺或义务,也不存在权利纠纷。否则,乙方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2.合约期内,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个人身份或与除甲方外的第三方签订任何与本协议第一条授权代理的业务类型的业务合同,不得另外委托代理人、经理人、经纪人或其他从事类似工作的公司或个人代理已授权甲方的相关业务;3.合约期内,乙方接受甲方的管理和安排,参加甲方安排的商务活动,乙方在无不可抗力情况下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甲方之安排,给甲方造成包括可期望利益在内的任何损失。同时,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可参加任何第三方安排的与本协议第一条约定授权内容相类似的相关活动;4.全力配合甲方安排的为演艺事业需要的宣传活动,尽量配合甲方所提供的专业形象设计建议(包括发型、服饰、化妆等合理建议),如有异议,乙方必须提出适当理由供甲方参考,甲方应考虑乙方的合理要求,但甲方拥有最终决定权;5.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专辑、单曲、宣传及与乙方有关的一切演艺活动方面的必要资料,负责向甲方提供办理与演艺活动事务有关的有效证明文件;6.乙方应当按照甲方指定的时间、地点完成甲方为乙方安排的演艺活动,如乙方变更地址、联络方式或外出,应提前通知甲方;乙方如有相关的个人活动安排与甲方演艺活动安排发生冲突,乙方应服从甲方安排;7.乙方参加甲方安排的演出任务时,应服从甲方安排事项,不得从事与演出无关的其他事宜。乙方如出现迟到、早退、不到或抛开甲方安排、自行安排活动、不服从管理,都视为违约,将追究乙方责任及经济赔偿;8.乙方必须按甲方的安排和设计的形象接受广播、电视、期刊、杂志、报纸等媒体的采访,维护双方声誉;9.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令、保护自己的公众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否则视为违约,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1)触犯国家法律、法令,受到司法机关处罚的;(2)在公众面前行为不端、言语不检点,严重损害个人形象的行为和语言;(3)不尊重歌迷,严重伤害歌迷感情,造成恶劣后果的。10.乙方依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自行交纳个人所得税,甲方对此不承担具体责任;11.乙方承诺积极维护甲方公司形象,不得做出有损甲方形象或损坏甲方利益的行为,乙方不得通过任何渠道(包括且不限于网站、app、博客、微博、微信、QQ聊天群、玩家聚会等)发布不利于甲方的言论,不得直接或间接唆使、引诱或鼓励任何甲方员工、合作伙伴、用户、代理人终止与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原有的合作关系;12.乙方在签署本协议时,不得填写或提供虚假信息,不得隐瞒在签署本协议前签署过其他相类似或相冲突的协议,否则视为严重违约,乙方须承担由此造成的包括经济赔偿在内的全部不良后果;五、保密条款1.任何一方对于因签署或履行本协议而了解或接触到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合作事项及其他机密资料和信息(以下简称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甲方雇员酬劳或其他艺人之收益及分配及其他商业秘密)均应保守秘密;非经披露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给予或转让该等保密信息;2.本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备忘录、双方往来邮件及聊天记录等内容,甲、乙双方及其他各方人员的报酬收入、以及甲方为乙方安排的所有计划、项目及日程,均应保密,在甲方未向公众披露时,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3.除本协议规定之工作所需外,未经权利方事先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复制权利方的商标、标志、商业信息、技术及其他资料;4.保密期限为永久,除非相关保密信息进入公共领域或披露方自行公开。六、协议的变更与解除1.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协议;2.协议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欲对合作期限、合作内容、费用等协议内容或条款进行变更或补充的,应与对方协商一致并签定补充协议进行确定;2.因自然灾害、战争、动乱、国家政策变动等不可抗力或其他意外事件造成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本协议自动终止,任何一方均不会因此而承担责任。七、违约责任1.任何一方没有充分、及时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视为违约,违约一方按照给守约一方造成的相应经济损失进行双倍赔偿;2、甲乙双方其中的任何一方,如果因违约一方违反本合约的相关条款,提出提前终止本合约或违约一方造成守约一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合约,守约一方不得不提前终止本合约,违约一方除应按照给守约一方造成的相应经济损失进行双倍赔偿外,还将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元人民币;3、甲乙双方的其中任何一方如因违反本合约的相关条款,提出提前终止本合约或违约一方造成守约一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合约,守约一方不得不提前终止本合约,违约一方等于自动放弃合约期间所有相关权利;八、争议解决及其他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在本协议达成的原则基础上以补充条款的方式明确,补充条款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2.因本协议引起的相关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应同意将纠纷提交至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本协议的订立、解释、履行、效力和争议的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本协议的理解与解释应根据原意并结合本协议目的进行;4.如果本协议任何条款根据现行法律被确定为无效或无法实施,本协议的其他所有条款将继续有效;九、其他事项1.双方均不得在本协议委托事项期间,以对方名义进行任何违法犯罪行为,也不得以进行虚假宣传或承诺,否则由违约方承担一切法律后果;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3.本协议首部之地址及电子邮箱即为双方的通信地址、电子邮箱地址,履行本协议之通知自向该地址邮寄之日的七日后视为已经送达,电子邮件自向该电子邮箱地址发出之日起的一日后视为已经送达;4.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以下无正文内容)甲方(签章):乙方:(签章)经办人:签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