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改申报条件及统计口径相关政策解读2016年9月13日棚户区改造范围一棚改项目申报条件二年度计划申报程序三开工认定标准四开工量统计口径五基本建成、竣工的认定和统计口径六计划投资和完成投资额七棚户区改造范围一棚改项目申报条件二年度计划申报程序三开工认定标准四开工量统计口径五基本建成、竣工的认定和统计口径六计划投资和完成投资额七我省棚户区改造范围:位于城市(城镇)规划区内的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城市危(旧)房和城中村、城边村、建制镇区的棚户区,城市规划区以外的独立国有工矿棚户区、林区棚户区、垦区棚户区和采煤塌陷区居民住宅。棚户区改造范围政策解读:棚户区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区域。2012年住建部等7部委《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建保〔2012〕190号)---------包含三层意思:随着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对生活标准要求的不断提高,棚户区标准不断变化,纳入改造的门槛不断降低、范围不断扩大,取消了区域面积或户数的限制。国有土地上的城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城市中零散的城市危(旧)房、城边村、建制镇区棚户区、采煤塌陷区居民住宅土地性质、产权性质问题: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中村、城边村及建制镇驻地村庄等改造后土地性质仍未划为国有的项目是否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问题一答:一是在棚户区项目认定上原有房屋土地性质、房屋性质不做严格要求,可以是国有土地,也可以是集体土地;可以是完全产权也可以是不完全产权。二是新建安置住房的土地性质不做严格要求,既可以是出让土地性质,也可以是划拨土地性质,还可以是农村集体土地性质,但提倡国有出让土地性质、完全产权。三是受益群体既可以是城市居民,也可以是农民,回迁后,户籍性质也不做统一要求,但提倡转为城镇户籍。哪些危(旧)房项目可列入棚改范围?问题二答:需要拆除重建或拆除改建的D级危房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5]37号文件加快推进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23号)棚户区改造范围一棚改项目申报条件二年度计划申报程序三开工认定标准四开工量统计口径五基本建成、竣工的认定和统计口径六计划投资和完成投资额七符合上述条件但已经基本建成的项目,不得纳入全省棚改计划。123必须符合我省棚户区改造范围的界定标准,不得将校舍改造、养老院改造、老旧小区修缮、厂房改造、商业等公共建筑改建、农村危房改造等项目纳入棚户区改造,禁止将因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拆迁改造项目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从未列入全省棚改计划,未享受过国家和省棚改优惠政策。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必须是当年能够开工或上一年度开工的项目,上一年度开工的项目在列入计划的本年度内必须是在建项目。棚改项目申报条件政策解读:棚户区改造项目是指列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或年度改造计划的改造项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禁止将因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拆迁改造项目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1必须符合我省棚户区改造范围的界定标准,不得将校舍改造、养老院改造、老旧小区修缮、厂房改造、商业等公共建筑改建、农村危房改造等项目纳入棚户区改造,禁止将因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拆迁改造项目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不得将校舍改造、养老院改造、老旧小区修缮、厂房改造、商业等公共建筑改建、农村危房改造等项目纳入棚户区改造,是在审计、财政专员办核查中发现过的问题。未享受过国家和省棚改优惠政策:-未享受过资金补助,如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省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未进行过相关税费减免;-未申请过政策性银行贷款等。2从未列入全省棚改计划,未享受过国家和省棚改优惠政策。当年能够开工是指必须在列入计划年度能够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或开工建设安置房。上一年度开工的项目可以列入本年度计划,条件是项目必须在建,即在列入计划年度有建设量,不是已基本建成的项目。3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必须是当年能够开工或上一年度开工的项目,上一年度开工的项目在列入计划的本年度内必须是在建项目。-审计发现问题中提出的有个别项目已经建成或已经入住后才列入计划。-今年5月份全省检查时也发现2016年计划里有已经基本建成或入住的项目,为严格规范,已经让相关市将这类项目调整出去。符合上述条件但已经基本建成的项目,不得纳入全省棚改计划。之前年度开工的项目能否纳入本年度棚改计划?问题一答:之前年度仅限于上一年度开工的项目。如2017年可以上报2016年开工且未列入2016年计划的项目,但2015年开工但未列入过2015、2016年计划的项目不能再申报2017年计划。曾经列入过计划,但因当年度无法开工等原因又调出计划的项目,能否再报下一年度计划?问题二答:可以。但必须符合前面强调的3条申报条件,特别是必须能够在计划年度开工、未享受过国家和省优惠政策、在建项目未基本建成。棚户区改造范围一棚改项目申报条件二年度计划申报程序三开工认定标准四开工量统计口径五基本建成、竣工的认定和统计口径六计划投资和完成投资额七全省棚户区改造计划坚持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的原则:1、各县(市、区)住建(棚改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和国土等部门根据棚户区认定标准、改造范围和项目申报条件要求,综合考虑工作量、资金投入、土地供应、群众意愿等因素,本着尽力而为、先易后难的原则,科学确定棚改项目和年度计划,经县(市、区)政府同意后,报所在设区市住建(棚改主管部门)、发改、财政和国土等部门。年度计划申报程序2、设区市住建(棚改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和国土等部门对市本级实施的项目和所辖县(市、区)申报项目与计划进行审核,确认符合棚户区标准和申报条件的,汇总确定设区市棚改计划,经市政府同意后,上报省住建、发改、财政和国土等部门。3、省住建会同发改、财政和国土等部门汇总各市棚户区改造计划,经省政府批准后,报国家有关部门,纳入国家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并在全省公布实施。年度计划申报程序林区棚户区、垦区棚户区改造计划由省林业、农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住建、发改、财政和国土等部门,统一纳入全省计划。年度计划调整按照上述程序逐级申报,由省住建、发改、财政和国土等部门汇总后公布。棚户区改造范围一棚改项目申报条件二年度计划申报程序三开工认定标准四开工量统计口径五基本建成、竣工的认定和统计口径六计划投资和完成投资额七1、实物安置的开工认定,设计文件中要求采用地基处理的,开始地基处理视为开工;设计文件中要求采用桩基础的,开始桩基础施工视为开工。其中,建有地下结构的,开始基坑开挖施工视为开工;基坑开挖前需要基坑支护的,开始基坑支护施工视为开工;基坑开挖前需要在地面进行桩基础施工或地基处理的,开始桩基础施工或地基处理视为开工。2、货币化安置的开工认定,实施主体与棚改居民签订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与商品住房所有者签订购买协议(合同)视为开工。开工认定标准政策解读:实物安置的开工认定依据是《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开工统计口径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保函[2015]1153号)开工认定为设计文件中要求采用地基处理的,开始地基处理视为开工;设计文件中要求采用桩基础的,开始桩基础施工视为开工。即:规划设计的永久性工程已正式破土刨槽(地基处理或桩基础施工)。仅进行了工程地质勘查、场地平整、旧有建筑物拆除、临时建筑、施工用临时道路和水电等建设,未破土刨槽的,均不认定为开工。建有地下结构的,开始基坑开挖施工视为开工:基坑开挖前需要基坑支护的,开始基坑支护施工视为开工:基坑开挖前需要在地面进行桩基础施工或地基处理的,开始桩基础施工或地基处理视为开工:棚户区改造范围一棚改项目申报条件二年度计划申报程序三开工认定标准四开工量统计口径五基本建成、竣工的认定和统计口径六计划投资和完成投资额七1、棚户区改造计划开工量认定。为正确体现棚户区改造对经济的拉动作用,棚户区改造计划中的开工量由征收(拆迁)户(套)数调整为安置套(户)数。2、实物安置开工量认定。以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方案约定的实际开工建设安置住房套数为统计口径。开工量统计口径3、货币化安置的开工量认定(1)现金支付方式的,按签订协议的户数统计开工量。(2)实行政府组织棚改居民购买商品住房安置的,按征收(拆迁)补偿协议中明确的补偿房屋套数统计开工量。(3)实行政府购买商品住房安置的,按政府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与商品住房所有者签订的购买协议(合同)中载明的购买套数统计开工量。4、既有实物安置又有货币化安置的开工量认定既有实物安置又有货币化安置的,开工量为实物安置套数与货币化安置套数之和,其中,货币化安置采取现金支付方式的,开工量只计算实物安置套数。开工量统计口径开工计划由征收(拆迁)户(套)数调整为安置套(户)数。例如:1个项目改造户数为100户,征收方案中计划建设安置房150套。调整前,我省口径按照改造户数上报,则计划量为100户;调整后,按照安置房套数上报,计划量则为150套。1棚户区改造计划开工量认定。为正确体现棚户区改造对经济的拉动作用,棚户区改造计划中的开工量由征收(拆迁)户(套)数调整为安置套(户)数。我省之前年度的棚户区计划均为改造量,即征收(拆迁)户(套)数,这次调整后,改为安置套(户)数。这对全省计划的申报、完成和中央财政资金的分配等都有非常重要的影响,请大家一定高度重视,严肃对待。-开工量口径调整为实际开工建设安置住房套数。-实物开工量以单体工程为单位统计。一个项目的开工量,只统计已开工单体工程的套数,未开工单体工程的套数不能计入。-若安置房是在其他项目中配建的,按该项目中已开工单体工程的配建套数统计。2实物安置开工量认定。以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方案约定的实际开工建设安置住房套数为统计口径。现金支付方式的,按签订协议的户数统计开工量。不管是否在协议中明确了补偿套数是多少,都按照签订协议户数统计开工量。3货币化安置的开工量认定3货币化安置的开工量认定实行政府组织棚改居民购买商品住房安置的和政府购买商品住房安置的:一是商品住房,省里不再限定为存量商品住房,具体执行由各市自行界定;二是开工量以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者购买协议(合同)中明确的套数统计;三是开工时间认定,以签订补偿协议或者购买协议(合同)的时间认定开工时间。既有实物安置又有货币化安置的,开工量为实物安置套数与货币化安置套数之和,其中,货币化安置采取现金支付方式的,开工量只计算实物安置套数。既有实物安置又有货币化安置的开工量认定4一个棚改项目改造170户,征收方案中计划安置方式既有实物安置又有货币化安置,其中,货币化安置70户,实物安置100户,拟建设安置房120套。请问:口径调整前后计划上报量分别为多少?问题一答:调整前,按照征收(拆迁)户(套)数上报计划170户。调整后,按照安置套(户)数上报计划190套(户)。实际运作时,货币化安置70户中,现金支付30户,40户由政府购买商品住房50套进行安置;实物安置的100户安置房实际开工120套。请问调整后开工量为多少?问题二答:现金支付的30户+政府购买商品房50套+实际安置房开工120套=200套(户)核查依据:30户—核查货币化安置协议、补偿款拨付凭证50套—核查政府购买住房协议(合同),补偿协议120套—核查施工图审查文件、施工图纸、施工现场核对棚户区改造范围一棚改项目申报条件二年度计划申报程序三开工认定标准四开工量统计口径五基本建成、竣工的认定和统计口径六计划投资和完成投资额七新建安置住房项目:基本建成:新建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单体工程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主体工程完工、并基本达到使用条件;竣工:单体工程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