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监察部工作制度(一)监察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快捷快递品牌形象,保障快捷全网利益,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贯彻执行,建立健全快捷快递监督检查机制,凝聚快捷网络监察合力,弥补以往各部门只负责份内工作所产生的监察漏洞,特制订公司《监察工作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第二条公司监察部是实施本制度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公司各部门、网点公司及其员工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公司政策制度情况及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进行监察。第三条本制度是公司进行部门行政监督和网点监察的基本制度。公司可根据本制度制定和完善有关的操作规程和工作指引,实现各项监控检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系统化。第二章公司监察机构和人员第四条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机构——监察部。监察部在公司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内部监察工作,监察工作受公司董事长、总裁直接领导。第五条监察部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监察岗位,配备与内部监察工作要求相适应的监察人员。第六条监察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坚持原则,遵纪守法,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并具备与其从事的监察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监察业务,办事精干。第七条监察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及公司规定履行监察职责时,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监察人员执行任务,不得对监察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第三章监察部的职能第八条监察工作的主要职能有:(一)监督公司各项制度落实情况:1、监督公司各部门和网点按照公司现有的规章、制度、政策开展工作;2、审查公司各部门、营运机构的运营情况。审查的重点为制度的执行情况,2包括人员考核、内部管理、费用开支的合理性及数据统计等(检查内容随着业务模式的调整而发生变化);3、对各项管理和营运指标计划、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二)监督公司相关经济实施:1、对网络车、航空运营模式、运营线路及加班车费用进行监督;2、对新成立分拨中心的费用、财产物资管理进行监督;3、对公司员工工资、待遇发放实施监督;4、对分拨中心计重收费、大货称重费及内部杂费管理进行监督。(三)监督网点:如网点的硬件、软件投资不到位,经营不善导致服务质量差、不配合营运管理,监察部有权监督网络管理部对网点公司进行整顿,情况严重者可直接取消网点经营资格。(四)监察公司各部门领导、员工:1、不定期对管理部门、营运机构负责人的经济责任进行监督;2、监督检查公司各部门及其员工遵守和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及公司规章制度情况;对因公出差的工作人员不注意自身的行为规范,不能维护公司形象的违纪者将予以相应的处罚;3、对严重违反公司制度、损害公司财物及浪费行为的行为有作出临时制止的权力。(五)受理员工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检举及现有管理、营运机制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六)监督被监察对象严格执行监察决定。第四章监察部的主要权限第九条公司监察部在履行职责时,对被监察的部门或人员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其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相关的材料,并有权对相关材料进行查阅、取证。(二)要求其就监察事项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三)责令其停止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相关规定的行为。(四)监察部工作人员在调查某事项时,认为确有必要可有权对其先行保密、3实施先调查后通报。第十条对监控检查中发现相关人员的违规违纪等不良行为,有权据实要求相关部门记录在其个人档案中。第十一条监察部依据有关规定作出的监察决定,有关部门或人员应当执行;监察部依据有关规定提出的监察建议,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并实施。第十二条监察部对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及公司规章制度较好、内部管理规范的单位,给予表扬,并将先进的管理经验或方法建议等在公司范围内推广。第十三条对检举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功人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五章公司监察工作程序第十四条监察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及公司要求,制定监察计划及实施方案。第十五条对于需要查处的事项,先进行初步审查,根据监察项目,确定监察人员或成立监察小组;监察人员或监察小组拟订工作方案(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经公司领导审批后提前通知被监察对象和其相应主管部门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工作资料(需保密调查的除外)。对不属于监察部处理的事项,应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同时做好《监察部交接清单》记录。第十六条监察部工作人员在调查工作中做好证据全面收集工作,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或解释,做好《监察笔录》并应有相关人员的签名;在监察工作中必须做好工作底稿,记录监察过程;各种旁证材料必须齐全。第十七条监察部工作人员办理的监察事项与本人及其亲属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监察事项的,应当回避。第十八条在监察过程中确认有违法、违纪事实,监察人员须写入《监察报告》,报公司领导审批;监察部作出的重要监察决定和提出的重要监察建议,报公司主要领导批准。第十九条公司监察部对于立案调查的案件,经调查认定违法、违纪事实不存在,或者不需要追究责任的,应予撤销,并告之被调查部门和被调查人员所在4部门领导。第二十条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部门或者有关人员,同时做好《监察部交接清单》记录。有关部门和人员自收到监察决定或监察建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执行监察决定或采纳监察建议的情况书面报监察部。第二十一条对监察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监察部申请复审,监察部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应在十五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司领导申请复核。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监察决定的执行。第二十二条监察工作结束,监察工作人员写出监察报告,提出合理化建议,报公司领导。第二十三条由于政策变化或有新的重要证据,被监察对象应立刻上报监察部,由监察部审议后决定原监察报告是否修改或继续执行。第二十四条监察报告、监察决定、旁证材料及工作底稿附件等按月进行汇总、整理、编号、归档。第二十五条监察工作流程图:56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六条对成绩显著的监察人员或检举揭发违反相关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有关人员,公司视情况给予表扬或奖励。第二十七条被监察的部门或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对直接责任人或其部门负责人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证据的;(二)利用职权包庇违法、违纪行为的;(三)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相关材料的;(四)拒绝在规定时间或地点就监察部门所提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五)拒不执行监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六)阻挠、抗拒监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七)对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和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制度与公司其他规定相抵触的,以本制度的内容为准;若有法律、法规专门规定的,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条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监察部所有。7快捷快递有限公司KJKD-QR-1001-01监察笔录编号:被调查单位地点被调查人联系方式调查事项:被调查人陈述:以上笔录我已看过,与我陈述一致,系我真实意思表示。被调查人签章:询问人:记录人:日期:年月日8快捷快递有限公司KJKD-QR-1001-02监察报告编号:被监察人联系电话检举人联系电话检举人提交的材料:事件简述:协助处理部门:调查经过:材料证据汇总:部门处理意见经理签字:年月日部门领导审核意见口同意口不同意监察部副总监:年月日口同意口不同意监察部总监:年月日特备程序检举人反馈意见:备注归档人:归档日期:年月日9快捷快递有限公司KJKD-QR-1001-03监察部交接单NO:序接收部门接收人时间文件名称备注10(二)项目管理制度(试行)为加强公司项目管理和监督,规范工程建设、物品采购等流程,保证其顺利实施,提高工作效率,合理控制成本,根据快捷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制度所指项目建设包括但不限于基础工程建设、工程装修、大宗物品采购、企划外包、IT技术外包等。第二条厂房、设备等需求标准及工程建设、装修核定费率作为本制度的附件,与本制度共同实施。第三条公司成立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名单以附件为准,负责公司战略合作伙伴的甄选、重大项目建设审议、开标、评标、定标及项目建设完成后评估工作等。第四条单个项目造价在10万元以上,或虽不足10万但购置频次较高的设备,必须以招标方式进行建设或采购(董事长确定特别选择除外)。招标可以选择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企划外包及信息技术外包同样应引入竞争机制。第五条所有项目建设或采购必须附有可行性报告,严格按照先申请,通过审批后方可实施的流程执行。申请至需求的期间应大于项目建设或采购所需的的合理期限。临时急需类或特殊需求类项目建设按照特事特批流程进行。第六条所有项目建设除特殊类外原则上实行使用人、采购人、监督人分离。第七条为减少项目建设审查所需的人力、物力,公司可与承建商、供应商签订长期的战略合作协议,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初选的承建商或及供应商名录由相关部门提供,经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共同审核,编写综合能力评价表,上报董事长确定合作伙伴名录。其中承建商必须具备建设资质和能力,供应商应为直接的生产厂家或者级数较高的代理商,每个项目所需的承建商或供应商原则上不得少于3家,确保专业的项目委托给专业的合作商。战略合作伙伴的协议采取一年一签。同时对具备能力的承建商或供应商,以质量和服务标准的优劣进行选择,保11证合作关系在高质量基础上的稳定性。第八条虽与承建商或供应商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仍应确定“一次质量、一次安全事故、一次自行决算与第三方决算价格悬殊(%高差)的一票否决制”,保证项目质量、安全和成本控制。项目确立后,必要情况下可引入其他非战略合作伙伴的承建商或供应商参与竞标。第九条监察部设立专人对立项的工程、采购价格进行费用审核,审核期限为3个工作日。第十条所有项目建设完成后,由监察部协同使用部门对项目进行勘察验收,并由招投标管理委员会进行评估。第二章工程建设与装修第十一条公司基础工程建设、装修或项目改造的施工,一律由工程部统一管理。第十二条工程建设和装修应建立预算结算机制,工程造价50万以上或虽低于该金额但招投标管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应委托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编审。第十三条转运中心的新建、改建、扩建及搬迁原则上应列入次年工作计划,进行统一规划,并建立长期规划,其中外围二级转运中心的设立必须会同网络管理部共同论证后确定。运营部门应在每年一月底前将当年转运中心的新建、改建、扩建及搬迁计划按公司规定的流程提交董事长审批,提交前应知会工程部、监察部和法律顾问\财务部。运营部门在实施已经董事长批准的计划过程中有变更、增加的,除报请董事长批准以外,对实施时间必须经工程部会签和确认。未经上述程序而造成的延误责任由运营部门承担。第十四条工程建设须由使用部门附带可行性报告,本着便利、实用、经济的原则,确定工程规模、性质、作用、使用时间及使用年限,并填写立项申请表。第十五条立项完成后,由工程部提出预算方案,监察部审核,确定招投标或议标方案进入审批流程。涉及场地租赁的,应在当地网点的协助下,选择便利、经济的地区进行工程12项目,并将选址情况、租赁费用等材料一并提交审批。第十六条审批完成后,需签订场地租赁协议应及时签订,江浙沪皖地区的工程由与总公司建立合作关系的承建商进行施工,外围地区工程可由当地具备施工资质和能力的承建商完成。外围施工项目需在当地寻找承建商且造价在1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应通过招标方式进行,并将招标过程记录和建设所需实际费用上报招投标管理委员会,经批准后,签订施工协议。第十七条施工期间,应明确现场监督人员职责,保证工程进度及施工安全,并监督承建商是否私自转包工程。第十八条工程完成后,由使用部门、监察部对工程进行验收,确有必要的,可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工程进行勘验。造价决算由工程部、监察部共同组织实施。第十九条所有工程完成后,安排专人负责档案整理,并移交公司挡案室保管.总经办进行备案。第三章输送设备采购第二十条输送带的采购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