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税收最新政策解析及出口退税筹划201第一节营改增跨境应税行为的应对02Contents目录第二节出口退税最新政策及征管动态主要内容03第三节出口退税筹划与风险分析301020304第一节营改增跨境应税行为的应对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政策,讲的啥跨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范围变化,调吗了跨境适用增值税免税范围变化,动么啦跨境适用增值税政策涉税风险,知哪儿主要内容序言:出口退(免)税、免、征税分类出口货物劳务与服务(无形资产)出口货物劳务应税服务退(免)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免税征税征税增值税政策说了两个适税:“1零+1免”1跨境应税行为讲了两个事:“1服+1无”2一、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政策,讲的啥(一)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范围:“4外+1内”(二)适用零税率范围变化“5保+2并”二、跨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范围变化,调吗了7(一)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范围:“3服+2类”(二)免税范围变化:“9增+2平+3扩”三、跨境适用增值税免税范围变化,动么啦8(一)清楚增值税零税率计税方式:“1简+2退+1特”(二)清楚跨境行为销售额的确定:“2日+1偿+1全”(四)清楚跨境行为完全境外消费:“1指+3点+1问”(三)清楚增值税零税率免税申报:“1期+1选+1弃”四、跨境适用增值税政策涉税风险,知哪儿01“1简”: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2退”: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一退,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二退,外贸企业外购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1特”: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一)清楚增值税零税率计税方式:“1简+2退+1特”0203“2日”:36号附件一第三十八条,纳税人按照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1偿”+“1全”: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有偿提供跨境服务和无形资产出口,该服务的全部收入应从境外取得,否则,不予退、免增值税。(航天运输除外)。(见下例)(二)清楚跨境行为销售额的确定:“2日+1偿+1全”如例,某企业确定与国外客户签订的服务收入为400000美元,按照当月1日的汇率6.1053计算换算为人民币入账,入账金额为2442120元(400000×6.1053)。当月20日收到国外客户汇入服务收入400000美元,20日美元汇率中间牌价为6.20的,实际收到外汇换算为人民币合计2480000元(400000×6.20),汇兑差额为-37880元(2480000-2442120),应计入当期损溢财务费用科目,并取得收汇凭证(银行结算费用600元略)。1、收入的确定以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2、实际收款与入账收入差额计入财务费用科目调整。3、来自境外有偿的全部收入。(见下例)(二)清楚跨境行为销售额的确定:“2日+1偿+1全”12•运输的起算:起点或终点在境外的运单、提单或客票所对应的各航段或路段的运输服务。(注意不好划分的因素,如何理解?)日本F市G市(二)清楚跨境行为销售额的确定:“2日+1偿+1全”13(二)清楚跨境行为销售额的确定:“2日+1偿+1全”第六条纳税人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按本办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该项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全部收入应从境外取得,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零税率参照)注意免税收入的确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六条)下列情形视同从境外取得收入:(一)纳税人向外国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物流辅助服务,从中国民用航空局清算中心、中国航空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者经中国民用航空局批准设立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取得的收入。(二)纳税人与境外关联单位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从境内第三方结算公司取得的收入。即承担跨国企业集团内部成员单位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职能的资金结算公司,包括财务公司、资金池、资金结算中心等。(三)纳税人向外国船舶运输企业提供物流辅助服务,通过外国船舶运输企业指定的境内代理公司结算取得的收入。(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A“1期”: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享受免税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免税到期或实际经营情况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免税条件的,应当停止享受免税,并按照规定申报纳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十五条)C“1弃”: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B“1选”: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免税或者零税率。(三)清楚增值税零税率免税申报:“1期+1选+1弃”境内单位和个人实行退(免)税办法的应税服务和无形资产,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出口价格偏高的,有权按照核定的出口价格计算退(免)税;核定的出口价格低于外贸企业购进价格的,低于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转入成本。(见下例)如例,C外贸企业2016年6月份与国外客户A签订提供境外软件服务合同,共计300万元人民币。当月,C公司委托国内B公司开发设计这套软件,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价150万元(设计服务费),进项税额9万元。在软件出口后确定300万收入的次月,进行了增值税纳税和免退税申报。税务机关在审核时发现该笔业务换汇成本低于合理范围,参照政策重新核定后的合理出口价格应为106万元,远低于出口服务的实现价格300万元,其低于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106÷(1+6%)×6%-150×6%=3万元,因此,根据36号附件四第四条二款规定,低于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3万元不予退税,转入成本。现象:高进低出,出现负数,出口价格应换算为不含税价进行比较。注意防范的四个风险点:1、出口价格核定要合理。162、不予退(免)税的处理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3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范税收风险若干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2号)的规定处理。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在停止退税期间发生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申报退(免)税,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注意防范的四个风险点:17第三条纳税人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属于跨境应税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第十四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不得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免税政策,对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应予补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注意防范的四个风险点:第十五条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享受免税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免税到期或实际经营情况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免税条件的,应当停止享受免税,并按照规定申报纳税。第十六条纳税人发生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免税条件、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免税、或者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以及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3、不予免税的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184、进项税额转出的处理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的,应单独核算跨境服务的销售额,准确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其免税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注意防范的四个风险点:19如例,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为“营改增”一般纳税人,为国内物流提供运输和出口货物提供收派服务。2016年6月共取得境外服务业务收入100万元,在国内取得货运代理收入20万元,装卸收入10万元,仓储收入30万元,包装物销售收入5万元,快递收入30万元均为不含税收入,当月油耗90万元(不含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15.3万元。注意防范的四个风险点:当月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153000×[1000000÷(1000000+200000+100000+300000+50000+300000)]=78461.53(元)。借:主营业务成本78461.53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78461.53“1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征增值税。(专指境外)“3点”:36号附件四第七条:本规定所称完全在境外消费,是指:1、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2、无形资产完全在境外使用,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见下例)(四)清楚跨境行为完全境外消费:“1指+3点+1问”21如例:一家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税收咨询服务,在提供服务时借助了一些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并且收入全部从境外取得,是否认为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有关不能享受免税服务出口。(鉴证咨询服务)如例:一家评估机构受境外单位委托,对境内一处不动产做资产评估,与境外单位签订合同,并且收入全部从境外取得,是否认定享受免税服务出口。(商务辅助服务)(四)清楚跨境行为完全境外消费:“1指+3点+1问”22分析:这项规定的核心是要把握境内单位所提供的出口服务,其标的物不是针对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二条:(十三)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鉴证咨询服务。下列情形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鉴证咨询服务:1.服务的实际接受方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2.对境内的货物或不动产进行的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十五)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商务辅助服务。4.下列情形不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商务辅助服务:(1)服务的实际接受方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2)对境内不动产的投资与资产管理服务、物业管理服务、房地产中介服务。(四)清楚跨境行为完全境外消费:“1指+3点+1问”D公司(境内)C公司(境外)B公司(境内)(四)清楚跨境行为完全境外消费:“1指+3点+1问”如例,某市A区B企业2016年5月与其在境外设立的走出去企业C签订一份软件开发的离岸服务外包合同。C企业是B公司在国外的一个子公司。然而,C企业并未在国外使用软件,而是以无偿提供的形式,通过电子邮件转到国内某市D公司用于生产产品,D公司也属于B公司旗下生产产品的子公司。目前,B公司离岸外包服务能否按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四申请免抵退税?C公司按免税吗?无偿使用对于B公司的税收处理:分析一:36号附件四第一条(三)项,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分析二:36号附件四第七条1目,本规定(包括零税率与免税两个情况)所称完全在境外消费,是指: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和不动产无关。分析三:36号附件一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B公司的这类情形不属于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有关,因此,B公司即不适用于零税率也不适用于免税。(四)清楚跨境行为完全境外消费:“1指+3点+1问”对于C公司的税收处理:分析一,36号附件一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是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二是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分析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