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会团体内部管理制度指引社会团体民主选举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本会的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天津市××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会选举工作,接受天津市民政局监督。第三条本会理事、监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依照本会《章程》的规定选举产生。(注:协会理事人数达50名以上时,可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控制在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以内。)第四条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广泛征求各会员(单位)意见,在充分酝酿协商基础上,通过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产生。第五条本会换届选举,监票人由上一届监事担任,唱票人、计票人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担任。正式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第六条投票选举前,由上一届监事依据《条例》和本会《章程》规定,对会员(代表)进行资格确认和人数核实,核准大会有效性。2选举理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参加方可进行;选举常务理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参加方可进行。第七条投票前,监票人应开箱示众后当众封箱。投票时,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首先投票,然后监督其他代表依次投票。投票结束后,应当众开箱,并当场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做出记录。(注: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视为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方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有效。选票无法辨认的,作废票处理,废票计入选票总数。)第八条计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应签字确认,并由监票人当场向大会宣布选举结果,并于会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选票当场封存,以备查验。第九条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一经查实,其当选视为无效。第十条本会理事、监事等候选人须获得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能当选;常务理事候选人须获得到会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当选。第十一条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并不得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十二条副会长、秘书长、监事的变更和增补3本会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在任期内,因工作或个人原因不能继续担任该职务需作变更的,其变更结果应向全体会员公告,并及时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或《社会团体监事备案表》,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超过一年未提出变更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副会长、秘书长、监事资格。(注:可参照以下两种方式产生新人选:1.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单位选派其他相应人选继任,但应书面报告理事会批准;2.按照协会《章程》相关规定,召开会议重新选举产生新的人选。)本会副会长的增补参照第十二条进行,但总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六人。本会届中,不受理监事的增补。(注:异地商会的副会长总数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没有常务理事会的,可以参照理事会人数。)第十三条本会会长的变更本会会长在任期内,因工作或个人原因不能继续担任该职务的,会长(单位)应在30天内书面报告理事会,并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会长继任人选。理事会在收到会长(单位)报告后,应在30天内召开理事会讨论研究,并进行无记名投票选举。如无法推荐出新人选,协会须按照《章程》相关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的会长。新任会长选举产生后,本会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材料,完成审批程序,并及时向全体会员进行公告。4第十四条本会秘书处和会员有权对其他会员提出除名要求。除名要求写明除名理由,并由理事会审议表决。被提出除名的会员有权在理事会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对会员的除名,须有半数以上理事通过方可除名。第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依据《条例》有关规定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协会章程或严重失职的负责人,可以提出责令撤换直接负责人的罢免建议。理事会在接到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的罢免建议后,应进行讨论并召开理事会对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进行罢免动议。罢免建议须得到理事会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第十六条本制度经X年X月X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秘书处负责解释。社会团体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天津市××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注:会员数量在100名以上时,可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荐举,具体荐举方式由理事会研究后提交会员大会通5过,并明确会员代表数和会员代表单位。会员数量在100个以上300个以下的,会员代表不得少于会员总数的1/2;会员数量在300个以上500个以下的,会员代表不得少于会员总数的1/3;会员数量在500个以上1000个以下的,会员代表不得少于会员总数的1/4;会员数量在1000个以上的,会员代表不得少于会员总数的1/5。会员代表届满后须重新推选。)第三条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二)决定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人选;(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四)审议理事会吸收或除名会员的处理决定;(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七)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八)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宜。第四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执行。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6第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会议通知必须列出会议议题。第六条会员(代表)大会出席会员(代表)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有效。凡是有选举事项的大会,会前监事必须对会员(代表)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的合法有效性。第七条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制定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名确认。第八条本制度经X年X月X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协会秘书处解释。社会团体理事会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本会理事会管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天津市××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会设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控制在会员(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一以内。理事可连选连任。第三条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7第四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四)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五)制定本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六)决定本会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八)选举或罢免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十)审议通过本会专职工作人员聘用及工资福利待遇;(十一)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五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会议通知必须列出会议议题。理事会须有超过三分之二的理事出席、监事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超过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并存档备案。8第六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书面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第七条本制度经X年X月X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协会秘书处解释。社会团体监事会(监事)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本会监事会(或监事)管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天津市××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会设立监事会(或监事×名),监事会(或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或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注:设立监事会的,须有3名以上监事组成,同时设监事长一名)第三条监事会成员(或监事)在任期间原则上不得收取协会任何报酬。第四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第五条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不参与表决。9第六条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依照法规和章程运作,行使监督职责,核实参会会员、理事、常务理事资格和有效性,签名确认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有效性。第七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年度工作。(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收、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第八条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报本会理事会通过后,向全体会员公告。第九条本制度经X年X月X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协会秘书处解释。10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协会的财务管理,保障本会活动正常进行,保证协会经费有效合理的使用,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天津市×××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会财务实行独立核算,财务机构和财务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及财务审计工作。二、财务工作机构设置及岗位职责第三条本会财务机构设置及财务工作岗位职责(一)本会法定代表人对本会财务会计工作负领导责任,并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二)本会财务工作由会计、出纳工作人员组成,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会计从业人员,负责核算管理本会的经费收入和支出。(三)会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1、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帐、报帐,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按期结算。2、按照协会会计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协会财务费用的执行情况,当好协会参谋。113、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4、完成协会会长或秘书长交付的其他工作。(四)出纳的主要工作职责是:1、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2、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不坐支现金,不认白条抵押现金。3、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帐目,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4、严格支票管理制度,编制支票使用手续,使用支票须经协会秘书长签字后方可生效。5、积极配合银行做好对帐、报帐工作。6、配合会计做好各种帐务处理。7、完成会长或协会秘书长交付的其他工作。(五)会计人员工作变动,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资料编制移交清册,全部移交接替人员。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须有财务负责人监交,交接双方和监交人须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盖章。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帐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三、财务工作管理第四条本会财务管理职责(一)根据本会年度工作计划,由秘书处制定年度收支计划,报会长办公会议审议,提交理事会审定。12(二)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会计、出纳员记帐,都必须在记帐凭证上签字。根据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