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性垄断治理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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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性垄断治理对策研究作者:耿俊德学位授予单位:郑州大学相似文献(10条)1.期刊论文陈玉玲.CHENYu-ling中国反垄断法的若干问题探析-武警学院学报2006,22(3)反垄断的法律环境与立法例之选择,中国反垄断法的基本性质,反垄断法立法中的行政性垄断问题.2.期刊论文李黎论行政性垄断的法规抗制-决策探索2003,(9)在我国的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化的过程中,出现了行政机关以行政权力为后盾,非依法律规定,限制或排除竞争的行政性垄断现象.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计划经济残留的行政主导作用的泛滥和自由、开放、平等的市场经济规则之间发生了强烈的冲突,行政性垄断日益成为制约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完善的最主要障碍.有效的规制、遏制乃至消除行政性垄断以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和竞争秩序已经成为我国现阶段立法的重要内容.3.学位论文丁玉海我国行政性垄断及其规制研究——一种经济分析方法的尝试2004竞争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灵魂,是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但是我国目前存在的行政性垄断却严重地损害了社会主义的竞争秩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瓶颈”。同时,传统的反垄断法理论只注重研究私人的经济性垄断,对行政性垄断却未加以深入探讨,故难以为我国现行的反行政性垄断工作和即将制定的反垄断立法提供实质上的帮助。本文正是基于这一现实要求,通过研究行政性垄断的一般理论和法律规制理论,并对我国规制行政性垄断进行了立法构想和制度创新,以期为我国即将制定的反行政性垄断立法提供理论上的支持。本文为了尽可能达到上述研究之目的,故将本文所研究的问题皆置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语境下展开。全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行政性垄断展开了论述。第一,在“导言”这部分中,笔者首先澄清了“行政性垄断唯我独有”的思想认识误区。同时,对本文的写作思路和研究路径进行了简要的交代。第二,在“行政性垄断的一般理论”这部分中,是从本体论角度对行政性垄断进行总体上介绍和阐释。首先,分析了行政性垄断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其次,通过现象看本质,进一步分析了行政性垄断的本质和特征,指出了行政性垄断本质是一种兼具行政违法与经济违法属性的综合违法行为,是一种由行政主体实施的集体违法行为。再次,为了能对行政性垄断有一个清晰全面的认识,笔者按照不同的依据和标准对行政性垄断进行了不同的分类。最后,根据辩证唯物主义的“内外因原理”,并结合经济学理论,对行政性垄断的成因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提出了“行政权力资源化是行政性垄断产生的内在深层次原因和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其外部成因”的重要结论。第三,在“行政性垄断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冲突”这部分中,是从价值论角度揭示规制行政性垄断的意义。笔者从反行政性垄断法的价值中-I-抽取了三个最本质最重要的价值进行了分析,即行政性垄断损害了社会主义公平自由的竞争机制,违背我国市场经济“效率优先”的要求并侵损了社会福利和行政性垄断扭曲了WTO规则。第四,在“我国行政性垄断规制的立法构想和制度创新”这部分中,是从规制论角度对“如何规制行政性垄断展开论述”的。一方面,对如何规制行政性垄断进行了比较法上的研究以及对我国的反行政性垄断立法工作的借鉴意义,提出了法律是规制行政性垄断的主要方式;另一方面,针对反行政性垄断中抽象性行政性垄断这一“死角”,设计了司法审查制加以解决。同时,对如何规制行政性垄断进行了制度创新,根据经济学上“囚徒困境理论”,设计了协商合作制,以希冀来配合法律手段对行政性垄断进行共同规制。4.期刊论文钟真真反垄断法对行政性垄断的规制与不足-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8,(4)对行政性垄断的规制是中国反垄断法的一大特色.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和对行政性垄断规制的历史表明,行政性垄断是反垄断立法的难点之一.反垄断法对行政性垄断的专章规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对行政性垄断的规制仍存在着较大的局限性.5.学位论文李川入世背景下我国垄断性行业的改革2002随着中国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经济生活中产生的各种垄断现象日益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我们都知道,由于中国的保护措施和长期计划经济的原因,垄断性行业中企业的竞争力和竞争意识都处于非常低的水平.但是,一个划时代的变革已经到来--中国已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这意味着中国从以改革促进开放进入到了一个以开放促改革的新的历史阶段,更加意味着中国的诸多行业都要面临国际的竞争.在此背景下,垄断性行业如何应对入世成为世人非常关注的焦点.该文前两章主要是对中国的垄断问题进行分析:首先对中国垄断行业的问题进行了阐述,指出了当前垄断性行业的痼疾所在及其对经济发展的影响.然后针对中国的具体历史和国情分析垄断问题的成因与特点;第三章和第四章对与垄断相关的理论与国外的一些经验进行了阐述和分析,为了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和对策提供了依据;最后一章针对国内的各类有关方案进行了探讨,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和国内外理论和实践经验,提出了关于入世背景下垄断性行业改革的自己的看法和观点.6.期刊论文李闻行政性垄断与职业群体收入-求实2001,(6)垄断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在我国经济转轨过程中,垄断又呈现出其特殊形态,即行政性垄断.我国行政性垄断行业职工工资及其它收入目前呈现出诸多的不合理性,同时行政性垄断又造成职业群体收入差距过大.行政性垄断已对职业群体利益均衡产生了消极的影响,破坏了社会分配秩序.必须通过深化改革、强化竞争机制等措施限制行政性垄断,调整职业群体收入的差距,从而实现社会分配的公平和效益.7.学位论文何尼娜反行政性垄断的立法比较研究2008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完善过程中,行政性垄断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的普遍关注,成为我国当代经济学研究前沿领域之一,也成为我国政治体制改和经济体制改革的焦点。但是,目前国内理论界对行政性垄断问题的研究仍存在多不完善之处,尚未对行政性垄断的相关问题做出全面的解释,而对行政性垄断规制问题的研究则更少,所以对行政性垄断规制问题的深入研究和探讨具有较强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行政性垄断不仅存在于中国,在其他经济体制转型的国家也大量存在,甚至在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也同样存在。这些国家对行政性垄断的控制都是通过法治手段实现的。我们应当借鉴国外反垄断法对行政性垄断行为进行规制的立法经验。本文综合运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从反垄断法中的政府行为、有关行政性垄断的法律规定、反行政性垄断执法机构以及行政性垄断法律责任四个方面对中外反行政性垄断立法进行了比较,进而对近期我国新出台的《反垄断法》中涉及行政性垄断方面的提出个人的意见看法。除引言和结束语外,本文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为反垄断法中的政府行为。这一部分主要是对政府机构参与的经济活动是否可以被视为企业行为的问题做出回答,即,在其他国家,什么样的政府行为是能够在反垄断法中得到豁免,而什么样的政府行为又是要适用竞争规则的企业行为。第二部分是不同国家反垄断法中有关行政性垄断的法律规定。该部分列举国外对行政性垄断的重点法律规定,包括经济发达国家的和正处于经济转轨期国家的,并对中国新近出台的《反垄断法》中有关行政性垄断的部分进行了评述。第三部分为反行政性垄断执法机构的比较研究。行业性垄断由于其特殊性,故本部分把反行业垄断执法机构单列出来进行了比较。关于反非行业性行政性垄断执法机构,国外的执法机构权威性强、执法力度大,而我国虽然长久以来在反不正当竞争中,有些政府部门在执法中已经取得了一定经验,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但总体来说力量单薄,而且现已出台的《反垄断法》中关于执法机构的规定存在缺陷。第四部分是各国行政性垄断法律责任的比较。本部分对世界各国反垄断法中行政性垄断法律责任的规定进行了比较,国外的行政性垄断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我国主要规定了行政性垄断的行政责任,这与违法实施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危害性是极其不适应的。8.期刊论文李闻论垄断对我国职业群体收入的影响及对策-南京政治学院学报2001,17(3)垄断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在我国经济转轨过程中,垄断又呈现出其特殊形态,即行政性垄断.行政性垄断行业存在职工工资及其他收入的不合理性现象,又会造成职业群体收入差距过大.行政性垄断已对职业群体利益均衡产生了消极影响,破坏了社会分配秩序.必须通过深化改革、强化竞争机制等措施限制行政性垄断,调整职业群体收入的差距,从而实现社会分配的公平和效益.9.期刊论文桑林行政性垄断的表现形式及其法律规制-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7,(6)地区封锁、地方保护等行政性垄断限制竞争行为,是我国目前影响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经济体系建立的主要障碍.目前正在审议的中国《反垄断法》充分考虑到我国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特点以及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现状,将行政性垄断纳入反垄断法的内容并制定措施进行规制,是中国反垄断法的一个特色.10.学位论文陈欢反垄断法对行政性垄断的规定及实施问题研究2008我国的《反垄断法》在2008年8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反垄断法在保护、促进竞争和维护市场秩序起着基础和统领作用。但在当前中国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政治大背景下,此法的实施并不能如人所料的发挥它的“经济宪法”功能。在我国,有关反行政性垄断立法的讨论和研究的文章已为数不少。这种研究上的“繁荣”,对我国的立法有着直接的推动作用。但随着反垄断法的正式实施,目前对反行政性垄断的实施问题进行研究的文章并不多见。所以,需要结合我国的实际对反行政性垄断的具体实施问题进行研究。在我国《反垄断法》中,对行政性垄断行为进行了专章规定,采用概括和列举并行的方法明确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反垄断法》不仅在总则中设有一般性条款,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另外还设专章对当前中国社会较为典型的六类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予以明确禁止。这不仅有利于政府官员明辨是与非、区分合法与非法的界限,而且也有利于提高他们的反限制竞争意识,从而自觉抵制这样的违法行为发生。但是,《反垄断法》这只能作为反行政性垄断法律实施放的基本法。因为《反垄断法》中对于行政性垄断行为的相关规定还不够具体、成熟。如:对反行政性垄断的法律责任、执法机关的职权配置、执法机关的权限配置等具体实施的问题规定的过于薄弱;另外,该法在法律责任和实施方面也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在司法和行政执法实践中还需要探索,法律实施后会由于执法程序的缺失造成制裁不力和执法不严的问题。这样的立法在体现和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的立法宗旨方面考虑的不够周全,将直接影响法律的实施。而且其中的一些实施规制也把有着经济宪法之称的反垄断法在一定程度上置于行政法规的下位法,是错误之举。所以要避免反垄断法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包括行政执法单位对它的干扰和阻碍;处理好主管机关的职权和办案程序同司法程序的衔接关系。要想保证执法的顺利实施,必须要有一整套和它相匹配的实施程序和相配套的实施细则规定,确保该法排除人为的主观因素正确有效公平公正地实施。从这个角度考虑,对行政性垄断的规制也同样需要全社会各方面的努力。所以要结合我国当前的具体国情和国外的立法经验对反行政性垄断执法在我国的具体实施问题进行研究。结合我国反垄断法对行政性垄断的规制现状和我国当前的政治经济体制同时借鉴国外国家的经验,逐一对我国的反行政性垄断舰制缺陷提出可行的立法、执法实施建议及相关的完善对策。同时对相关司法制度的构建和对相应的政治经济体制进行改革,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对行政性垄断实施问题做出更完善的对策构想。由于笔者水平有限,很多问题还存在遗漏,还有待通过进一步的研究对此问题进行完善。本文链接:授权使用:上海海事大学(wflshyxy),授权号:9a973a28-4ffa-4ca3-b78e-9de60086f896下载时间:201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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