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中的法治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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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基本原则解析北京市统计局法规处周晓明一法的“公理”平等:不管是谁,一视同仁。公平:任何人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正义:给每一个人他应该得到的。[美国]约翰•罗尔斯《正义论》[美国]罗纳德•德沃金《至上的美德――平等的理论与实践》本章小结“平等”、“公平”、“正义”是整个法学的“公理”,是法学的逻辑起点。法律的所有基本原则,都源于这些“公理”。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比例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为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必须有法律依据,还必须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保持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一般认为比例原则包含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均衡性原则三个子原则。行政机关所采行的措施必须能够实现行政目的或至少有助于行政目的达成并且是正确的手段。也就是说,在目的——手段的关系上,必须是适当的。1.1适当性原则案例1:铁道部春运提价案2001年,铁道部在春运前正式下发关于春运涨价的通知。2002年2月27日,北京市高级法院对河北律师乔占祥不服铁道部票价上浮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北京市一中院的判决,原告乔占祥败诉。案例1:铁道部春运提价案2006年12月1日,北京市一中院对“火车票春运涨价涉嫌违法案”做出一审判决,认定铁路部门春运涨价“有理”,驳回法学硕士郝劲松的诉求。同年12月19日,郝劲松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7年1月10日,铁道部新闻发言人王勇平宣布,今年铁路春运各类旅客列车一律不再涨价,以后也不再上浮。对于具体原因,铁路部没有作过多的解释,新闻发言人王勇平仅简单地说是为了惠民。前述“适当性”原则已获肯定后,在能达成行政目的诸方式中,应选择对人民权益最小侵害的方式。换言之,已经没有任何其他能给人民造成更小侵害而又能达成目的的措施来取代该项措施了。1.2必要性原则案例2:嘉禾拆迁案2003年7月,嘉禾启动占地189亩的珠泉商贸城项目,涉及拆迁居民1100多户,动迁人员7000余人;拆迁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团体20余家。8月7日,县委、县府下发“嘉办字[2003]136号文件”,对于不能按时拆迁的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将实行“两停”处理——暂停原单位工作、停发工资。“对纵容、默许亲属拒不拆迁、寻衅滋事、阻挠工作的,将开除或下放到边远地区工作。”案例2:嘉禾拆迁案12月14日,县委、县政府召开拆迁动员大会,会场外悬挂横幅“谁不顾嘉禾的面子,谁就被摘帽子;谁工作通不开面子,谁就要换位子”。嘉禾县政府挂出了措辞严厉的横幅:“谁影响嘉禾发展一阵子,我影响他一辈子”。行政权力所采取的措施与其所达到的目的之间必须合比例或相称。具体讲,要求行政主体执行职务时,面对多数可能选择之处置,应就方法与目的的关系权衡更有利者而为之。1.3均衡性原则案例3:上地建材城国家赔偿案1993年该案原告方以土地租赁的方式从北京市海淀乡树村大队正白旗生产队获得30年的土地使用权,以2亿人民币的投资完成了上地建材城的建设,并在1998年正式营业。2001年,该市场被认定为违章建筑。2004年7月20日,海淀城管大队向上地建材城发出《通知书》,告之拟决定对其作出处理决定。案例3:上地建材城国家赔偿案7月21日,该大队责令建材城于2004年7月28日之前自行拆除总面积达63745.73平方米的建筑。该决定书作出7天后,海淀城管大队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当日上地建材城被拆除。2005年11月4日上午,北京上地建材城销售中心将海淀城管告上法庭,主张6亿元的国家赔偿。分析: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关系并非所有的公共利益都必然高于私人利益,两者孰先孰后要用比例原则来衡量。利益的得失只能由构成集体的个人来衡量。而我们所认为的公共利益,无非就是在公正规则下各方所获得的利益之总和。对私人利益的尊重和保护,将使市民对一个区、一个城市或整个国家的法律秩序以至于政治秩序产生信心,这才是最重要的公共利益,维护和促进这样的公共利益,才是政府的首要工作。相反,如果政府动不动就搬出公共利益去压制排挤公民私人利益,将会令公民对公共利益失去信心,漠视甚至敌视公共利益。2.信赖保护原则行政机关应当确保管理活动的明确性、稳定性和连贯性,从而树立和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管理活动真诚信赖的原则,又称为保护合法信赖原则,或者尊重合法信赖原则。信赖保护原则也就是对政府诚实信用的要求。案例某市为发展个体经济解决下岗职工生活,发放了营运出租三轮车牌照,允许机动三轮车上路提供客运服务。此政策实行了三年多,全市共发展三轮出租车几千辆,三轮出租车收入也成为当地许多低收入家庭的主要经济支柱。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本市新的城市规划认为出租三轮车严重影响市容,扰乱交通秩序,安全隐患较多,决定对其加以取缔,同时给予车主适当补偿。案例分析一种观点认为:根据信赖保护原则,此时出租三轮车主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发放的营许可证产生了信赖利益,三轮车主有理由相信在许可证的有效期内,可以合法的从事客运活动,并为此投入了一定的财力和人力,三轮车收入甚至成为许多家庭生计的命脉。行政机关此时要取缔营运三轮车,不符合行政行为的稳定性和连贯性原则,与信赖保护原则的精神相悖。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对予自己做出的行政许可没有权力随意撤销。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信赖保护原则,行政机关在基于公共利益的必要,并且事先对行政相对人给予补偿的情况下,可以撤销先前的行政许可,取缔营运机动三轮车。因为,城市的市容市貌,交通秩序和乘车市民的生命健康安全,这都是公共利益,而且只有取缔营运三轮车才能保护这种公共利益。构成了第一个要件公共利益的必要。另外,政府对取缔的三轮车,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偿,并对失业的营运三轮车主进行岗位培训,推荐就业。这就符合了第二条“事先对行政相对人给予补偿”的要求。因此,可以取缔当地的营运三轮车。3.行政自我拘束性原则行政主体如果曾经在某个案件中作出一定内容的决定或者采取一定的措施,那么,在其后的所有同类案件中,如无正当理由,行政主体都要受其前面所作出的决定或者所采取的措施的拘束,对有关行政相对人作出相同的决定或者采取相同的措施的原则。4.平等对待原则法律面前平等要求人们应该要得到平等对待,除非存在区别对待的某种合理理由,否则,只能相同的相同对待,不同的不同对待,这是合理行政行为的一般标准。三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行政机关的裁量行为受到法律授权目的与范围的限制。违法自由裁量的类型,主要有三种:第一,裁量的滥用:指裁量之行使不合乎授权目的,或者用不适当的方式来行使裁量权.第二,裁量的逾越:指裁量逾越法定的限度。第三,裁量的怠惰:指行政机关以消极性的或不作为的方式行使裁量权。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主要应当考虑的因素:(1)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法律的目的和本意。(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要有正当的动机。(3)在行政处罚中还要考虑:被处罚单位主观过错情况,违法行为的手段和后果,行政先例,上位法的规定等等。本章小结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是行政合理性原则的核心问题。法律所设定的程序就是一个通过制度排斥“不相关因素考虑”的过程。四法治社会的勇气和代价案例一孙志刚,27岁,2001年在武汉科技学院艺术设计专业结业,2003年2月24日受聘于广州一服装公司,3月17日晚,孙志刚因未携带任何证件上街,被黄村街派出所民警带回询问,后被收容。3月20日,孙被殴致死。事后,涉案20余人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2名凶手被判死刑,其中1人被判死缓。2003年6月20日,国务院第381号令,《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1982年5月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废止。新办法提出了全新的自愿救助的原则,取消了强制手段。孙志刚案的后续问题一是,许多城市管理部门反映,有些执法人员产生消极执法的心理,对一些违法现象视而不见。二是,部分市民反映市容市貌恶化,生活安全感降低。三是,救助站收留人数剧增,鱼龙混杂,不堪其负。案例辛普森(黑人),是上世纪60-70年代美国最杰出的橄榄球运动员。1994年6月12日,辛普森的白人前妻尼科尔和她的一位白人男友被人刺杀。警方确定的嫌疑人是辛普森,在现场找到了与其血型一样的血迹,在对辛氏住所进行的搜查中发现了血迹,并找到了手套、球鞋等与出事现场留下的痕迹相吻合的物证。此案,警方已经掌握了足以证明辛普森杀人的证据,但他们为使案件更加“铁证如山”,愚蠢地伪造了一双沾有辛普森和他前妻血迹的袜子。结果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辛普森逃脱法律制裁,陪审团宣布辛普森无罪,仅被民事判定为对两人的死亡负有责任。美国法律中有一条著名的证据规则:“面条里只能有一只臭虫”。这是一个形象的比喻:任何人发现自己的面碗里有一只臭虫时,他绝不会再去寻找第二只,而是径直倒掉整碗面条。同样,即便洛杉矶警方获取了大量能证明辛普森有罪的证据,但只要其中有一样(袜子)是非法取得的,所有证据就都不能被法庭采信,于是,陪审团裁定将他无罪释放。本章小结法治并非是完美无缺的,它是人类社会目前所找到的缺陷最小的国家治理方式,是防止人类社会跌入专制腐败这种人间地狱的防护大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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