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变迁中的农信社再造与信贷风险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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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变迁中的农信社再造与信贷风险再生——社员冷漠①、信贷配给与农村经济效率损失张荔/田岗原载《财贸经济》2006年第2期【作者简介】张荔,辽宁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教授、博士生导师,110036;田岗,南开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硕士研究生,300071。一、引言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有农信社成功的范例,而中国的农信社却失败了。大凡国外成功的农村信用社,都是一个自下而上的完整的组织体系。这样的制度安排中,农户(以下称社员)具有强烈的自利动机索取和使用农村金融资源,监督并参与金融资源的配置。然而,我国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表现为鲜明的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以新政治经济学的视角分析,政府是理性而自利的,制度安排中,必然包括了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内部人等的利益(马君潞、田岗等,2005),自然而然地出现了内部人控制、外部人干预的局面。同时,制度变迁存在路径依赖,即制度安排及变迁过程中,存在一种报酬递增和自我强化机制,这使制度一旦走上某个路径,就会沿着既定的路线不断地自我强化,其结果可能是既定的制度安排进入良性循环,也可能沿着原来的“错误”路径越走越远(农信社的内部人控制、外部人干预的制度安排属于“错误”路径),这样会导致制度被“锁定”在某一无效率的状态中。而突变的发生取决于利益集团的力量对比(诺思,1981、1990;布坎南,1986;奥尔森,1965、1982)。我们认为,如果作为利益集团的社员(农民)对制度安排没有“热情”,那么他们必将表现出冷漠的客观结果。因此,在我国农信社的再造过程中,根本标准在于它是否能够满足农村金融需求。我国农信社的改革和发展的前提在于其制度安排能够保证需求者对金融资源的获得权。本文讨论的问题是,作为利益主体,制度安排中,如果社员的权利被忽视,社员缺乏主动性,对新的制度采取漠视的态度,农信社的再造能够突破原有的内部人控制、外部人干预的局面吗?既然改革要制止、杜绝内部人控制和外部人干预,那么制度安排中,社员的权利是否应该归位?二、文献综述农信社改革的有关研究集中在:合作制在中国是否有生命力(何广文,1999;谢平,2001;曾康霖,2001);农信社改革的产权归属问题(谢平,2001;史建平,2004;马忠富,2001等);农信社改革的制度安排(主要是治理模式)问题(陆磊,2003;陈雪飞,2003;官兵,2005);农信社改革制度变迁的绩效评价(周曙东等,2004);农信社不良资产的消化问题(李新章,2005;杨子强,2005)等等。学者们关注的核心在于,何种制度安排(合作制?股份制?股份合作制?)能够有效配置金融资源,满足农村金融需求,这样的制度重建过程,必然涉及对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不良资产)以及改革的绩效评价。笔者认为,农信社再造的制度安排中不可或缺的是社员所有权归位的制度保障,这突出表现在社员对制度安排的认可并参与(本文定义为关注)。没有社员关注的制度还会诞生新的内部人,也滋长新的外部人干预,这种暂时的、短期的、治标不治本的改革,并不是有效率的制度变迁,仍然依赖于原来的路径。农信社应服务于农村金融需要,当然,笔者并不主张不计成本的政策援助。一个良好的农村金融制度应该是多赢的,于社员有利,于地方有利,于监管部门有利,于中央有利,于经济增长有利……此外,合作制的农信社在中国存在较大的发展空间,以往学者对这一观点的论证更多地集中于经济学框架。本文结合国情,加入了中国农村社会思想文化的分析。首先,虽然我国小农经济天然缺乏社会化大分工,但小农经济具有自给自足式的家庭内部的自然分工,这种分工有助于合作的家庭化趋势,推而广之,也有助于亲朋好友之间的合作(例如,我国的友情借贷、江浙地带的合会等)。因而,以家庭成员、亲属为单位实现第一层次的合作。其次,农村社会的乡亲邻里观念和人治传统使合作更易于在邻里之间开展,从而可以以家庭为单位开展第二个层次的合作。再次,我国农村社会“走亲访友”的民间习俗可以低成本、高效率地进行信息共享,极大地有利于彼此资信状况的沟通和了解。最后,我国的儒家伦理道德文化更有利于培植家庭合作。上面的分析符合这样的逻辑——经济是合作的基础条件,制度和体制是合作的保证条件,文化是合作的灵魂和实质。基于更倾向合作制的观点②,笔者考察合作制的主体——社员(农户)时发现,长期以来,我国农户对农村金融制度安排没有热情,甚至是表现出一种冷漠。他们在制度安排和变迁中处于劣势,逆来顺受的态度使得他们面临“搭便车”问题。目前的改革方案重硬性指标,轻制度设计,社员权利归位并没有落实,势必造成社员的冷漠。因此,本文强调农信社制度安排应该加强和保障社员权益,提高社员作为利益相关者的关注水平,利用其自身的因素来求解效用函数,而不是运用国家权力自上而下地强制求解。忽视相关利益者的利益、权利的制度改革,将重蹈覆辙。三、模型构建笔者推崇合作制,认为农民的合作是解决农民分散性的根本手段,合作可以相对改变中国农民的弱势,符合农村经济的发展现状。在我国,绝大多数地区的农村经济处于不发达的初级阶段(见图1)。本文③建立在制度经济学、新政治经济学的有关理论之上,并做如下基本假定:1.政府、信贷员是理性且自利的,政府偏爱某些项目(如政绩工程)。例如,在特定的时期发展乡镇企业被当作各级政府的政治任务而遍地开花,农信社为此投入了大量信贷资金。2.农村经济中存在不同质的项目:政府偏爱型项目C和农民主导型项目F,不妨假定前者经济效率不如后者(当然,这不是常态),从而分析,信贷资金是否按照资本回报率配给。3.项目融资来源只有两种:自筹资金和信贷资金,且项目对信贷资金的需求是无限的。4.政府偏爱型项目G得到政府青睐,农民主导型项目F受到歧视。这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政府偏爱型项目,由于政府自身利益(政绩工程、自家工程等),该项目面临破产临界值实际清算的可能性很小,这一项目更容易获得特殊的政策优待,甚至政府救助。在政府保护或“救助”情况下,项目实际清算的概率为λ,这里0≤λ≤1。然而,农民主导型项目F面临经营困难时,绝对自负盈亏,没有政府保护或者“救助”,实际倒闭的概率为1。另一方面,信贷员贷款给政府偏爱型项目G,项目失败后所受的惩罚要比贷给农民主导型项目小得多。5.项目面临着不确定性因素ε,存在失败后破产清算的可能。不确定性因素包括市场化因素,如项目产品市场供求、价格等,也包括非市场化状况,如自然灾害、盗窃等。6.项目融资中,信贷配置由信贷员来决定。理性的信贷员最大化自身的期望效用,其效用函数中包括自己的收益和风险成本两部分。7.农信社利率r实行管制④,这样可以保证分析时主要考察的经济指标是资本回报率。考虑项目G与项目F从农信社获取信贷资金的过程,不妨假定,项目G的收益回报率低于项目F。那么根据项目投资决策分析,信贷资金应该投给项目F。为了便于分析,我们采用线性生产函数⑤,不考虑劳动力等生产要素,仅仅考察资本要素,那么,两个项目的生产函数分别为:政府偏爱型项目G:y[,g]=(g+ε)K[,g];农民主导型项目F:y[,f]=(f+ε)K[,f]其中,y是产出,K是资本存量,ε是随机变量,表示项目建设中的不确定性。E(ε)=0。本文假定ε服从[-m,m]上的均匀分布⑥,PDF为g(ε)。不妨令参数mfg。其中,fg表示本文目的,即证明,在政府自身的利益牵涉到项目中时,即便农民主导型项目的投资回报高于政府偏爱型项目G,在行政干预的作用下,信贷资金的分配同样不会给前者。ε的PDF为:政府偏爱型项目G和农民主导型项目F的资本回报分别为:R[,g]=g+ε;R[,f]=f+ε假定农信社实行管制利率r。由于项目投资过程存在不确定性ε,项目的资本回报率也是随机的。据此,两个项目的主体与农信社采取下面的债务契约形式:当R[,i]≥1+r时,项目支付农信社比例为1+r,绝对数为L[,i]×(1+r);当0≤R[,i]1+r时,项目支付农信社比例为R[,i];当R[,i]0时,项目支付农信社比例为0,不存在无限连带责任。其中i=g,f,而L[,i]是贷款本金。当项目的资本回报率为0时,项目倒闭。若R[,f]0,农民主导型项目F没有政府保护,实际清算的概率是1;若R[,g]0,政府出面对其偏爱型项目采取救助等办法进行拯救,实际清算的概率是λ,0≤λ≤1。项目清算后,农信社的贷款永远收不回来,我们定义为信贷坏账。发生信贷坏账后,信贷员要承担责任。但是,信贷员贷款给项目F失败后所受的惩罚要比贷给项目G严重得多。信贷员遭受惩罚的风险成本函数采用二次型(一阶导数、二阶导数都大于零),基本符合现实情况。参数c[,i]()是责任系数,表示在社员关注程度为时信贷员遭受惩罚的责任系数⑦。根据假定,我们可以得到c[,f]()c[,g](),这意味着同样的信贷资金,信贷员贷款给农民主导型项目F失败后所受的惩罚要比贷给政府偏爱型项目G严重得多。据此,我们给出如下命题:命题1:若社员关注程度为,信贷员贷款给政府偏爱型项目G的责任风险系数降低时,农信社信贷资金忽视资本回报率,导致信贷资金更多地流向政府偏爱型项目G,损失经济效率。命题2:若社员关注程度为,信贷员贷款给农民主导型项目F的责任风险系数增加时,信贷员会理性地规避事后惩罚风险,事前就选择信贷资金更少地投放给农民主导型项目F。命题3:在社员关注程度为情况下,政府对濒临倒闭的政府偏爱型项目G的救助力度越大,λ越小,则G越不容易被清算,信贷资金会更多地流向低回报率的政府偏爱型项目G。命题4:信贷员的决策目标与农信社的经营目标越接近,信贷员越主动地按照经济效率优先顺序投放资金,资本回报率较高的农民主导型项目F有可能得到较多的信贷资金。命题5:如果两个项目公平竞争,政府不对政府偏爱型项目提供特殊照顾(如救助等),从而信贷员的责任风险系数对于两个项目趋同,那么信贷资金同样会按照经济效率优先的顺序投放。命题6:虽然经济效率优先顺序不存在固定的常态(R[,f]R[,g]并非常态),但是,当可贷放信贷资金L充分大时,只要存在政府的偏好,存在惩罚的责任系数的差异,那么,信贷资金仍然倾向于流向政府偏爱型项目,这将趋于常态。农信社再造后,信贷资金L=L[,g]+L[,f]由信贷员来配置信贷。信贷员的效用函数由两部分组成:农信社经营利润所得的工资奖金收入和投资后出现信贷坏账接受惩罚的责任风险成本,即U(L[,g],L[,f])=W[,0]+απ(L[,g],L[,f])-C(L[,g],L[,f])L[,g]、L[,f]分别是贷款给项目G、F的信贷资金数量,W[,0]是工资奖金收入中的固定部分,π(·)是农信社的经营利润函数,α是信贷员的经营利润分成系数,C(·)是信贷员遭受惩罚的责任成本系数。进一步,我们将信贷员效用分解为分别来自两个项目的效用。相应地,农信社经营利润、信贷员的责任风险成本分解为分别来自两个项目的利润和信贷员的责任风险成本:信贷员效用函数线性规划问题:前文的债务契约形式对于G项目等价于:当1+r-g≤ε≤m时,项目G支付农信社比例为1+r;当-g≤ε1+r-g时,项目G支付农信社比例为g+ε;当-m≤ε-g时,项目G支付农信社比例为0。则G项目提供给农信社的经营利润期望:项目G期望效用同理(过程略)。于是:在约束条件L[,g]+L[,f]=L下,求解EU(L[,g],L[,f])的最大值(过程略),最后的方程组为:据此,我们得出如下结论:1.在方程式(1)中,c[,g](w[,0])降低时,L[,g]增大,政府偏好型项目G得到更多的资金,那么L[,f]减少,农民主导型项目F可获得资金减少。命题1得证。2.在方程式(2)中,c[,f](w[,0])增大时,L[,f]减少,农民主导型项目F得到的信贷资金减少,政府偏好型项目G可以得到更多的资金。命题2得证。3.在方程式(1)中,λ减少时,L[,g]增大,政府偏好型项目G得到更多的资金,那么L[,f]减少,农民主导型项目F可获得资金减少。命题3得证。4.在方程(2)中,α增加时,L[,f]增加,信贷资金倾向于流入资本回报率高的项目,农民主导型的项目F将获得更多的资金。α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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