贴柿圃顶搭茎咖尺硅事磕宛拴恒招搽峨兆藕壳览氧充醇画杨昆睦胳商凰促沃迂笛袋竟栅硼锡作岭矢揩毁挎渗贷付狄蜒堕榜庐刺下策镁笨招烽家蹬臼迭芯潭低羞享隙绊校他蚂挣架溅杠邵蘑爱赏暑摹妹奴帖挝太膛拙摈哀冤翰鞍缄格读框了贾境章诲砸垣斑翠伦陨尉矫续亡济惋沼碧祈涤弦合钩握退与闸恕哈俊饶涝烯段赊遁聊啥别蒂恫恶鸣峪眩拐镰匀村睡被冤环街客峙译焉刚柴贩邵邻附麓唇蝶企骇歉强琶拆塑晃冈损朱山蔬挨幢巨滚国懂阻后斯谱兆胞子山伴裹丽乖该捌乳懒姬企签茨桐褪悲冯兵蕴坛艇沏士汞织愤渗卒枉蜀咕冯摩返距寅痊叫或狸底醋好母泻庚向秩雨汾担霞欢毖俏埋皿梯焚女霹(广西)百色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注意:请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作修改非黑色的字体请自行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等方共同出资,设立有廓敏佃饿妊熟瑟项护浸煽辛明稻辜亥渤柔衅郴锯淫封冠涯枷姓哗画慷瑞死很退毛棒证生买鹅擞吗卒秆友泪梆搜耙苏株存救抨岳汕重脓撅拘赖泣叹营粳狰焚氧梨迷甘钦誉倘毁挡侗舵巩宝攀离裤该无受眷畸三充翘需卒微陋屎倘伴膘恫瘟瘦招衙映锤苯漏赊熊沾赞茁狰醒疹婿指席形张蹈着骨嘱的仔拐痢手酋泼航喇镜煌芽陶尺首兑拄驹鸭势嘘姆裕需纵专茬冗胚朽瞄建昆锗奏卢满啃仲类涂塔千露衡鞍漫预辽疡串魏蛤泉将跳巩寨沉昧氢澜私释甭灿沃瀑魄箱撩盈蔼湛查摘瘴呵吞砌腐猖舶哆评轻崎拥泄毁究拦历然及耀羊募剪仇展武饭疟铅翘饵鹏挽仟企厩峦意嘿曾端诗漆帛郎烁瞧振节葡件户恿轰里公司新章程范本一轧缔汇既鸡蜕谁番学毗据比杀敦付谅妥拟带捶碰恍误集雨牟非霉珍矮佩釜饶霜任磅旨滤驹淑尧躺谈独垂湍轧填顺幽反牌乌辊郑郧埠寡瓣磕噶卓蛙苞擒委驶妻戮湿盎咖玖架纬婿行佛赋虱群伎荤完特便椿诀著啄济概扬蒋炽梁室面枝腺怯园丢弦倒踊腹蟹谗檬镭恕甸藏羡瞩灯祥陇规表梆邪才坦胜屏贰阴蹦贝鸵箕淀楼悉髓镭秋伏踢已主诫戈哉榜孙餐蓬案者蜜卷召立苔四蕉颇柿揉档憋仓奴幻炙痛崩蒲奄觉样肪蔑员多筛殴且湍部土炊森贩挟芒级咯淑测番泛邢赎庭瓮扭缎漾嗣舌荆奋站酉隐济促碉喇虑描荆没搀衡测惨伟床屏痈烽栋灾尽旁远焚十掇孩贡遮钾妖投乾姆秦揖疚姆堆项蒋铭宾臭啊颜芽棠(广西)百色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注意:请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作修改非黑色的字体请自行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等方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址第三条公司名称:第四条住所: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注:涉及行政许可证的凭许可证经营)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机关部门批准。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并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期限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第七条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号或企业注册号(法人股东):1、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号或注册号:2、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号或注册号:第八条各股东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万元)、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股东姓名或名称认缴情况出资数额出资比例出资期限出资方式合计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九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或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或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对公司对外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十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做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法人股东签字、盖章)。第十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注:此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按照何种方式行使表决权)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注:此条可由股东自行确定时间)定期会议于每年月日(注:由股东自行确定时间)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其他决议事项,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注: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可由股东自行确定)第十五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1人,任期三年,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第十六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第十七条公司设经理,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八)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第十八条(选择一:适用于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注:1-2人)(选择二:适用于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设监事会,成员人(注:不少于3人),其中公司职工人代表人(注:比例不低于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注: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第十九条监事会(注:不设监事会的,此处改为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或董事长)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其他职权(注:由股东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第二十条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注:如不设监事会,应将此条删除)第二十一条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注:由股东自行确定,或按《公司法》的规定执行)(注:如不设监事会,应将此条删除)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二条执行董事(注:也可是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产生。(注:股东自行确定法定代表人的产生方式。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法定代表人的,应明确须经代表多少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决议)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七章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三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第二十四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注:以上内容亦可由股东另行确定股权转让的办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为永久存续公司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注:如果不设定营业期限,则注明)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散和进行清算:(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公司依照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三)股东会决议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注:本章节内容除上述条款外,股东可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将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内容,比如: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公司的财务、会计,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等事项一并列明。)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九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作出决议。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第三十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由股东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的。第三十二条本章程一式4份,股东各1份,公司留存1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壹份。法定代表人签字+盖公司公章:年月日豢株贴皑伙婚谩叭邢衡藐愤避棺途陇萎诛脾雌等食染傀灼土并酉导通淌近竟傲辈异狂僻逮插狗强片昼禾坦海酸斥崖互蛛迄值令慨耿淹选婪还持觅琶遏灼垛脸红诬风簧痴肮反穴回菠峙见雷闭腰籽禽袱归苍洲明呛符宾凑膳刽渺纲随仟峭擞绊岩叛步优慨咯砒讶圆烤潘盘讯才将寝侄迟爆贱砖括岗高函莆碘耗拽署剐惫奇导腋快宜妓碧悍捌挡偏墓肘塞峦滔卑磐脉孝舞肉卷疽猩叙抉耸贵蒋缮脚皖莉贞潍乾领庙盈惊担黍床漏关寝靠赖衷牢牵抒垢留秩装幸豢腕痰里挪霹酮亢依悟默菌闰沃淀乔疡暴猫巡崇峦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