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采购查验登记制度一、学校食堂禁止采购、使用以下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野生蘑菇、亚硝酸盐、发芽发青土豆等高风险食品;(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四)《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应包括:(一)标明中文商品名称、生产的厂名、厂址、联系方式;(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认证认可标志;(三)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四)成分或者配料表;(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商品的警示标志或警示中文标语;(十)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三、凡进入学校食堂的食品,都应当查验登记,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与食品相关的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进货日期等,并留存相关凭证。相关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四、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农产品及其他食品,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采购。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采购。五、定期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包装不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六、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应及时报告当地食药监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