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年东阳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债券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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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关于东阳市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发行“2010年东阳市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二○一○年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ALLBRIGHTLAWOFFICES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关于东阳市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发行“2010年东阳市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上锦杭(2010)第0601-1号致:东阳市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以下简称“锦天城”或“本所”)接受东阳市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的委托,指派本所田志伟律师、孙大勇律师担任发行人发行“2010年东阳市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或“债券”)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号,以下简称“《债券管理的通知》”)以及《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以下简称“《简化核准程序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本次债券发行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ALLBRIGHTLAWOFFICES3第一节声明事项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锦天城依据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对发行人发行本期债券的法定资格及条件进行了调查,查阅了锦天城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及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询问和讨论。在前述调查过程中,锦天城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即其已经提供了锦天城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一切足以影响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锦天城依赖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说明而出具相应的意见。锦天城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锦天城认定某些事项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项发生之时所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同时也充分考虑了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给予的有关批准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ALLBRIGHTLAWOFFICES4确认。锦天城仅就与本期债券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盈利预测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盈利预测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锦天城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锦天城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并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申请发行本期债券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锦天城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期债券发行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呈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ALLBRIGHTLAWOFFICES5第二节正文一、关于发行人发行本期债券的主体资格1、发行人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发行人的设立得到了东阳市人民政府2004年6月9日东证发[2004]50号文《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东阳市城市发展有限公司”的决定》的批准。2、发行人现持有东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330783000032577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住所:东阳市人民北路8号,法定代表人:徐立刚,注册资本:2.5亿元,实收资本:2.5亿元,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经营范围: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房地产开发、城市公共资源项目的投资开发、国有资产投资经营管理。(凡涉及前置审批或专项目许可的经登记后凭相关有效证件经营)。3、经锦天城律师核查,发行人已通过2008年度工商年检,未发现受到工商行政处罚的记录,不存在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营业的情形,为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综上所述,锦天城律师认为,发行人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相关法律、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ALLBRIGHTLAWOFFICES6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资格。二、关于发行本期债券的批准和授权1、2010年1月4日,发行人召开董事会会议,全体董事一致同意:根据公司经营需要发行期限为5年以上,总额不超过12亿元人民币的企业债券。经锦天城律师核实,前述董事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决议经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因此所作决议合法有效。2、2009年5月21日,作为发行人的出资人及上级主管单位,东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了《关于同意发行企业债券的批复》(东国资委[2009]10号),同意发行人申请发行总额为12亿元人民币,期限5年以上的企业债券。3、发行人本次债券发行尚待取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改委”)的批准。锦天城律师认为,发行人除尚待获取国家发改委有关批准之外,已经取得发行本期债券所需取得的批准和授权,该等已经取得的批准或授权合法有效。三、关于发行人发行本期债券的实质条件1、净资产规模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ALLBRIGHTLAWOFFICES7根据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磊会计师”)出具的中磊审字[2010]3022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截止至2009年12月31日,发行人的净资产额为5,414,841,422.13元人民币。发行人作为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不低于6000万元人民币,净资产规模符合《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债券管理的通知》第三条第(一)项第2点及《简化核准程序通知》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2、累计债券余额发行人自设立以来未曾发行过任何形式的债券。根据《2010年东阳市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及《关于发行企业债券的请示》(以下简称“《发行请示》”),发行人拟发行的本期债券总额为人民币12亿元,累计债券余额未超过发行人净资产额的40%,符合《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债券管理的通知》第三条第(一)项第8点和《简化核准程序通知》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3、盈利状况根据《审计报告》确认,发行人最近三年连续盈利,2007年度、2008年度、2009年度的净利润分别为108,957,635.00元、87,207,379.04元、92,011,642.59元,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为96,058,885.54元,足以支付本期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和《简化核准程序通知》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4、财务会计制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ALLBRIGHTLAWOFFICES8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最近三年,依据所有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通常适用的会计准则的规定,制订并实施了相应的财务会计制度,并一直保持该会计制度的延续性;发行人的所有资产、权益或有关发行人的经营活动均已及时地记录在相应的财务报告中;与发行人有关的资产所有权或其经营活动已经完整地、及时地进行了税务申报并按规定缴纳了税款。根据《审计报告》的确认:发行人财务报表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发行人2007年12月31日、2008年12月31日及2009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2007年、2008年及2009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锦天城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5、募集资金用途根据《募集说明书》记载,发行人本期债券发行募集的资金12亿元人民币,将用于投资如下项目:(1)东阳卢宅保护利用项目。该项目估算投资31,958万元,已经东阳市发展和改革局东发改投资[2008]85号《关于东阳卢宅保护利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核准该项目可研报告。该项目的建设单位为东阳市城市发展有限公司。(2)东阳市红椿巷区域旧城改造工程。该项目估算投资181,035万元,已经东阳市发展和改革局东发改投资[2008]80号《关于东阳市红椿巷区域旧城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核准项目可研报告。该项目的建设单位为东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ALLBRIGHTLAWOFFICES9(3)东阳市第二自来水厂工程。经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发改设计[2008]93号《省发改委关于东阳市第二自来水厂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工程概算核定为19,259万元。后经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发改投资[2009]299号《省发改委关于调整东阳市第二自来水厂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同意调整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该项目估算投资增加至25,057万元。该项目的建设单位为东阳市自来水公司。上述三个项目合计需要投资238,050万元。经锦天城律师核查,东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和东阳市自来水公司为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因此,锦天城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期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拟投资项目均已获得国家有权部门的批准,累计发行额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总投资额的60%,符合《简化核准程序通知》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6、前次发行情况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及锦天城适当核查,本次债券发行系发行人首次发行公司债券,不存在前一次发行的债券尚未募足或对已发行的债券或其债务有迟延支付本息或违约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7、利率安排根据本期债券的《募集说明书》,本期债券为七年期固定利率债券,同时附加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人回售选择权。本期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ALLBRIGHTLAWOFFICES10债券票面利率在债券存续期内前5年内固定不变,该利率根据Shibor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确定,Shibor基准利率为发行首日前五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上公布的一年期Shibor(1Y)利率的算术平均数;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5年末,发行人可选择上调票面利率0至100个基点(含本数),债券票面年利率为债券存续期前五年票面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两年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发行人本期债券的利率尚待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批准确定。锦天城律师认为,本期债券的上述利率安排符合《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和《简化核准程序通知》第二条第(五)项的规定。8、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及锦天城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将会实质性影响发行人财务、经营及资产状况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9、违法违规状况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及锦天城律师适当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综上,锦天城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期债券的发行符合《证券法》、《管理条例》、《债券管理的通知》和《简化核准程序通知》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公司债券发行的实质条件。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ALLBRIGHTLAWOFFICES11四、关于本期债券的偿还保证措施1、发行人本期债券由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09年6月15日,担保人向发行人出具了《担保函》,同意为发行人本期债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债券本金及利息,以及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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