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官方人权发展二十年中这些论述的最后结论当然是资产阶级人权的真实性不如社会主义国家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所以不值得羡慕和追求,却应当揭露和批判。总之,当时的中国,不管是政府还是学术界,对人权都是持否定态度的。这种学术界对官方人权观的理论支持是自1949年以后、特别是1957年“反右运动”以后中国学术研究的特色,即理论总是实际上落后于社会的现实需要。列宁曾经说:理论是行动的先导,24在任何一个文明社会里,理论落后于现实都是悲哀的,因为这意味着社会整体被剥夺了前进的原动力。当然,尽管是从反面介绍人权,但开始介绍,这就是一大进步,可以说,这时对西方人权的介绍,实际上是为后来人权研究和官方人权的进步作了准备工作。1985年到1991年:中国官方开始主张中国应当讲人权的阶段。在外部人权思想对中国学术界和社会思想产生巨大影响的情况下,邓小平在中国领导人中第一次公开同意了人权的提法。他在1985年6月6日同“大陆与台湾”学术研讨会主席团全体成员谈话时向台湾学者说:“你们对处理这几个人有不同的意见,从人权的观点提出问题。这就要问,什么是人权?首先一条,是多少人的人权?是少数人的人权,还是多数人的人权,全国人民的人权?西方世界的所谓‘人权’和我们讲的人权,本质上是两回事,观点不同。”25从邓小平对人权的文字表述看,与80年代初中国学者对西方人权的论述没有差别,但是两者的差别是实质性的,即邓小平站在官方的立场上承认了中国有人权问题,而且他还区分了“西方世界的所谓‘人权’”和“我们讲的人权”,这就已经不是前一阶段学者说的“资产阶级的人权”和“社会主义国家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区分了。中国学术界当然特别注意到了官方人权表述的这种变化,在学术上进行了论证。如有学者这样来论证中国宪法和宪法学用“公民的权利”而不用“人权”的原因:首先,前者比后者要精确一些,因为在阶级社会中,人是划分为阶级的、生活在具体国家中的;其次,“许多资产阶级国家在宪法中亦不大用人权一词,……把早年资产阶级在反封建专制主义斗争中提倡的‘人权’通过公民权的形式表现出来了”,既然如此,中国宪法不用“人权”二字,而用“公民的基本权利”一词就“毫不足奇了”;再次,“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一概念更为科学,从内容和实质上看,不仅包括了“人权”这一概念的合理的东西,而且在内容上已大大超出了西方人权口号的要求;最后,中国不反对人权,。26这种论述的缺点是显而易见的,因为它把“公民基本权利”摆在了人权要求之上,或者说,这种论述降低了人权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然而,应当注意到,这一论述看似是对邓小平人权讲话的阐发,但实际上却在宪法权利与人权之间画上了等号;并且,也有承认西方人权进步意义、中国宪法也吸收了这种进步的表述。此后学术界就开始了对中国人权问题的讨论,并逐渐深入下去,很快就超出了邓小平论述的范围,开始广泛谈论中国人权方面存在的问题了。对此,1991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的常委会工作报告中特别指出:“最近几年,极少数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的人竭力诋毁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宣扬资产阶级‘民主’、‘自由’、‘人权’和‘三权鼎立’制度,鼓吹走西方议会道路,目的是否定人民民主,否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把广大人民群众排斥在民主之外,妄图将社会主义制度改变为资本主义制度。”27但是政府对人权问题的这种态度很快就发生了历史性的转变。1991年到1998年:认真对待人权问题的阶段。从1991年下半年开始,中国政府每年至少发表一份中国人权状况的白皮书,介绍中国在人权各方面历史发展、现实状况和保护措施的情况,并阐明中国政府在人权和人权保护方面的立场与观点。28人权白皮书的出现主要是对西方国家就人权保护问题攻击中国政府所作出的回应,所以,从内容上来看,大部分篇幅是说明中国人权保护的进步状态以及所取得的成绩。然而,仅从公布白皮书这一政府行为看,其意义也是巨大的,间接地表明中国政府承认了中国在人权方面存在问题。例如,在1991年第一份白皮书《中国人权状况》中共谈了中国人权的10个方面问题,几乎在每一个人权方面问题的结尾,都要谈到中国人权保护方面的不足,这就是一个人权保护上的历史性的进步。中国政府发布人权白皮书以后,中国的人权保护和学术研究走上了正轨,不仅学术界人权研究的许多禁区打开了,而且逐渐得到了社会各界的重视。到了1998年,中国领导人江泽民在当时的美国总统克林顿访华时宣告:尽管“由于社会制度、意识形态、历史传统和文化背景都不相同,[中美]两国在实现基本人权的途径和方式上也不同,双方对一些问题的看法不一致和存在分歧”,但是“这不奇怪”,而且“今天,中国政府庄严地承诺:促进和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29对于这种宣告,不应仅仅看作是一种外交辞令,而应看作是一种认真的承诺;它构成了这一阶段中国人权发展的阶段性总结:第一,事实上随后几年中国官方、学术界和社会各界对人权认识的实质上的进步,也即对天赋人权观的基本认同,应当说是与官方人权观的进步分不开的。第二,暗示着中国与美国以至于其他国家之间在人权问题上的分歧是可以缩小并有达到一致的可能的。第三,它使人权的促进和保护成了政府的义务。1998年到2001年:中国人权认识迅速与世界标准接近的阶段。1999年,江泽民在英国剑桥大学发表演讲说,“到下个世纪中叶,人类共同居住的这个星球应该为实现持久和平和普遍繁荣迈出切实的步伐。各国人民都可以摆脱战争和贫困的困扰,创造一个可以享有自由的新生活,这是我们所有国家的共同愿望。”而且,他还站在官方立场上指出,集体人权与个人人权不矛盾,中国政府将在发展经济的基础上逐步加强对个人人权的保护。30江泽民演讲中对人权观念的发展在于,首先,人类具有追求和平、繁荣与自由的共性,中国人民当然与世界其他国家的人民一样也有这种追求;其次,中国政府也在努力“创造”这样一种新生活,也即要把保护人权自由作为政府的一个工作目标;第三,中国政府将努力促进个人人权的保护,但要以经济能力为基础。从第三点来看,一方面中国官方已经承认个人人权的重要性了,但另一方面对个人权利的保护要视国家的实际能力,因为如果“不遗余力地”去使中国的人权保护水平达到发达国家的标准,那么势必要牺牲相当多的经济发展机会,从长远看并不利于人权保护水平的提高。从江泽民的剑桥演讲中还可以看到,当前中国政府对人权进行保护的决心是巨大的,但与西方世界还有一定的令人“不奇怪”的分歧,事实上即使西方世界各国的人权观也不尽一致。也就是说,仅从观念上看,中国官方人权已经发展到与西方相近的水平了,至于人权的实际保护当然还有差距,但这种差距正在逐步缩小。中国与西方在人权方面的一个重要差距实际上并不是观念上的,而是实际政治方面的,表现在中国政府不同意在观念问题上一般国家必须接受西方在某一具体问题上的具体想法,而且认为原则应当有例外。对此,总理朱镕基说过一句有代表性的话:“中国尊重国际社会关于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同时认为,促进和保护人权必须与各国国情相结合。”31总结上述中国官方人权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到中国在人权问题上的基本观点:1.人权是人类普遍享有的权利,任何国家都不能无视或剥夺本国公民的人权;322.集合的生存权与发展权是中国人民最重要的基本人权,同时也要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加强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保护;333.中国政府尊重并保护本国公民的基本人权,积极促进人权保护的发展;344.基本人权范围的确定和保护是一个主权国家内部的事务,原则上不受外部干涉;355.只有一国大规模侵犯本国人民或他国人民的人权时,国际社会才应当起来制止,但应尽可能不使用武力。36三、中国与西方在人权问题上的主要分歧点在上面论述的基础上,这里所要解决的问题是中国官方人权与西方国家人权主张的主要分歧,以及前者的理论依据。(一)阶级权利与人权有关阶级权利的问题,前面已有详述,这里仅作一下概略的回顾。邓小平以前,中国政府和学术界总体上是否认现实社会存在一种超出国家之上的人权的:一是认为在当今世界上,一个人生下来就属于某个特定的阶级,从而决定了他享有权利的多少;二是认为由于人的阶级性,人的权利就不可能是普遍的,也就是说,除了共产主义社会,阶级社会中根本不存在超阶级的人权-人们在现实中享有的权利都是阶级权利;三是认为一个阶级的人享有权利,就意味着与他对立的阶级的人丧失权利,这是不能调和的,资产阶级学者的人权论就是为了调和阶级矛盾、掩盖资本主义国家压迫本质的一类学说。所以,有一种阶级人权,“是以阶级整体享有、行使和实现人权”的,其权利要求是消灭阶级。37与此相反,西方国家在二战后普遍认为,人权是作为一个人生而就有的且普遍享有的权利。也就是说,人权是不分阶级等人的社会属性而普遍享有的权利,或者说,人权与人本身同质,只要某一生命体具有“人类”的自然属性,它就享有人类社会的权利;而且因为这种同质性,权利或享有权利的资格不可剥夺、不可转让。38很明显,我们可以把源于马克思主义社会哲学的中国阶级权利观念与实证主义的法学观进行一定的类比:前者主张权利取决于经济、阶级等社会生活条件,后者认为规定权利的法是一种外部命令;前者认为权利或法反映了统治阶级的意志和需要,后者认为权利或法是主权者的命令,等等。39社会主义权利说只是把抽象的“一般现实权利”更具体化为“资产阶级的权利”和“无产阶级的权利”而已。不过,阶级权利说在中国改革开放后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丧失了辉煌,现在已经没有人再认真看待这一观点了。(二)人权的法律性与人权的固有性西方人权观认为人权是人生而就有的,因此人权就是人固有的权利。在中国,至少在1998年以前通常还认为人权实质上属于法律权利,具体而言,基本人权就是国家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除此之外无所谓“自然权利”。现代社会所有人都生活在国家中,他对任何权利的享受和受保护都要依赖于国家法律的规定,即使一个人的权利问题受到国际关注,那仍旧属于国际法上的问题。所以,人权与其他法律权利一样,也要依赖于国家的法律,或者说,只有当法律规定人权时,它才是有意义的权利,才是存在着的现实权利;进一步说,如果像西方那样强调人权的固有性,实际上就具有否定国家权威和否定遵守法律之必要的意味了,这是不利于国家安定的。这种中西方权利观的对立不仅仅是政治上的,还有纯粹法学理论或法律观念上的对立。追溯中国社会主义权利观的起源,应当说是与全部法律学一起来自于前苏联的,而前苏联的权利观尽管以阶级斗争为装饰,但其实质是二十世纪初欧洲通行的实证主义法律观和权利观。在二战以后,欧洲放弃了纯粹的实证主义法学,转而向新自然法学观发展,但前苏联并没有随之变化,而是止步不前。1949年新中国诞生后全盘接过了苏联法学即社会主义版的实证主义法学,从而影响到了新中国在权利问题上的基本观念。前面说过,中共在革命过程中和新中国建设初期并没有十分注意权利科学的研究,即使在改革开放后的一段时期内仍是如此。所以,在前述1991年至1998年这段时间内,仍有人主张人权不能超出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的范围。40中国1982年宪法的制定就反映了这种主张。1980年根据邓小平的建议对1978年宪法作第二次修改时,取消了“四大自由”,即取消了公民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其本意就是如果公民再使用这四种形式来表达意见就有违法的可能,实践中政府也的确对公民以四大自由表达意见的行为进行了制止和处理。后来,1982年宪法的制定者又认为罢工行为不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因此就没有规定公民在前三部宪法中都享有的罢工权,本意也在于使公民不能行使这项权利,或者说,罢工行为在宪法刚生效的一段时期内属于违法行为。41官方对这些公民原有宪法权利的处理无疑反映了人权的法律性观点,人权皆出于法律,授予人民以权利与否是政府的权力,或者说,权利是权力的附属品。似乎是政府手中拿着一大把权利,想要给予人民时就在宪法或法律中规定,不想给时或想收回时就从宪法和法律中撤销规定。当然,现在中国政府和学术界已经摆脱了前苏联权利观的影响,对人权的固有性已无疑义,不再认为人权出于法律的授予,同样也就不再认为公共权力是公民权利的来源了,而是采取了相反的立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