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讲义第一部分导论第一章民事冲突、民事诉讼一、民事冲突民事冲突,又称为民事纠纷、民事争议,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特点:1、民事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民法)2、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3、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私法自治原则)包括财产关系的纠纷和人身关系的纠纷。二、民事诉讼的概念国家为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在当事人和当事人之外的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民事案件的活动三、解决民事冲突的途径1、自行解决机制磋商和解2、社会救济人民调解和仲裁3、公力救济民事诉讼三、民事诉讼与其他救济方式的区别1、具有相对的强制性。2、具有严格的规范性。3、具有明显的阶段性和顺序性。4、判决效力具有最终性、权威性。第二节诉与诉权一、诉的概念诉是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向法院提出的对民事纠纷进行审理和判决的请求。特征:1、诉的主体是当事人。任何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有请求权。2、诉是当事人对法院的请求。诉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前提。(不告不理)3、诉的内容是当事人请求法院解决的民事权益争议。诉的内容就是民事权益争议。诉包含着两层含义,程序意义上的诉和实体意义上的诉二、诉的构成又称为诉的要素,即构成一个诉必须具备的因素。法律意义:1、判断诉是否成立主要是看诉的要素是否齐备,为法院受理案件提供基本依据;2、判断一诉区别于他诉的标准是诉的要素。如果前诉和后诉的要素同一,则两诉相同,属于重复起诉,法院不予受理。诉的构成包括:1、当事人2、诉讼标的(见“法律应用”部分)实体意义:是当事人双方争议的并要求法院解决的民事法律关系。程序意义:当事人提出的要求法院予以裁判确定其某种民事实体法律地位的请求。例如:原告请求被告给付因某月某日发生的借款5000元;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等。诉讼标的等于诉讼请求3、诉讼理由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审判保护和进行诉讼的根据。包括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见下页:民事起诉状原告:XXX(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联系电话)被告:XXX(写明姓名、性别等)案由:离婚纠纷诉讼请求:1、判决与被告离婚;2、儿子(女儿)由原告(或者被告)抚养;3、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详见财产清单)。事实和理由:婚姻状况。原告和被告经人介绍于XXXX年XX月相识(或自己相识恋爱),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XXXX年XX月XX日生育一男(女)孩,取名XXX.离婚理由。婚前基础怎样、婚后感情如何,为什么提出离婚请求,何时何地因何种原因发生纠纷。是否经过法院、单位或其他组织调解、处理。如果有第三者应提出证据,说明感情破裂的程度,是否分居,分居的时间等。具体要求。向法院表明对婚姻关系的明确态度及对于离婚后子女抚养,财产处理问题的意见。写明法律依据此致XX市XX区人民法院具状人:(手写签名)XXXX年XX月XX日三、诉的种类(见“法律应用”部分)1、确认之诉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分为积极的确认之诉,如: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收养关系;消极的确认之诉,如: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房屋买卖关系。2、给付之诉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对方当事人为一定行为之诉。3、变更之诉又称形成之诉,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改变或消灭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第三节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概念是指受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调整的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构成又称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诉讼法律关的基本因素。包括: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民事诉讼权利的享有者和民事诉讼义务的承担者。包括人民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和人民检察院。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诉讼中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义务。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案件事实和诉讼请求第二部分总论第一章民事诉讼法概述一、定义与性质1、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法院和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进行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性质基本法程序法调整民事诉讼活动的部门法二、民事诉讼法的效力即适用范围,是指民事诉讼法对人、对事在一定时间、空间范围发生作用。1、时间效力指民事诉讼法何时生效、何时失效以及是否具有溯及力。2、对人的效力中国国民以及依照中国法律设立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团体(属人原则)申请或约定在我国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对等原则3、空间效力指适用的地域范围包括领土、领空、领海以及领土的延伸部分(如我国驻外使领馆、航行或停泊于国外或公海上的我国飞行器或船舶等)依照属地原则,凡是居住于中国领域内的人,不论国籍如何,均适用我国法律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国际组织除外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可以制定变通或补充的规定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一、基本原则的概念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民事诉讼全过程,对整个民事诉讼活动起指导作用的根本性准则。分类:1、共有原则2、特有原则——根据民事诉讼的特殊要求制定的基本原则二、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权利的“同等性”与“对等性”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并不意味着双方的诉讼权利完全相同。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民诉法第5条)三、诉讼调解原则1、含义及性质指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的当事人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是法院的诉讼活动,调解书送达双方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终结诉讼程序。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2、区别注意:诉讼调解和诉讼外调解的区别法律性质不同法律效力不同诉讼调解和当事人的和解不同主持主体不同适用的阶段不同是否具有强制效力3、适用范围⑴适用各级法院⑵适用的案件排除的范围:A、适用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督促程序、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B、确认婚姻关系、身份关系案件;C、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⑶适用的程序排除的范围:非诉讼程序和强制执行程序4、调解协议《法院调解若干规定》协议排除的内容四、辩论原则1、含义: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2、内容:⑴贯穿于辩论权的整个过程。不仅限于法庭辩论。⑵内容包括实体方面和程序方面。实体方面包括实体事实与实体法律适用。⑶形式包括口头、书面的形式。注意:法院应当以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与证据为裁判的依据,对于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法院可以直接作为裁判的依据。与刑诉中的辩护原则有区别:刑诉中公诉人对被告人行使追诉权,被告人处于被控诉的地位,只能就自己是否犯罪和罪行轻重进行辩护。民诉中原被告诉讼地位平等,被告还有权对原告进行反诉。五、处分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决定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具体表现六、检察监督原则两个方面:1、人民检察院监督审判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2、对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合法进行监督。第三章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第一节公开审判制度一、概念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审理的过程及判决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制度。社会公开,是指公众可以进入法庭旁听法院对案件的审理过程,新闻媒体可以对庭审过程进行采访、报道。二、具体内容(见教材93页)三、例外规定1、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2、经当事人申请,法院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案件注意:以上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其判决结果必须公开宣告第二节合议制度一、概念合议制是指由3名以上的审判人员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制度。独任制是指由一名审判员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制度。独任制只适用第一审法院审理的简单民事案件,也就是基层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二、合议庭的组成合议庭的组成必须是单数(一)第一审合议庭(41条)除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独任制以外,其余民事案件的审理适用合议制两种形式:1、由审判员组成;2、由审判员与陪审员组成。下列案件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1、选民资格案件2、特别程序中的重大、疑难案件(二)第二审合议庭(42条)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必须是单数(三)再审合议庭(41条)合议庭的组成取决于原审程序(看法条)注意:1、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案件,不能适用独任制,必须组成合议庭2、二审发回重审或再审程序中,原审合议庭成员3、审判长: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庭长指定审判员1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三、合议庭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评议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例: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审判组织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A第二审程序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B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可以由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C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只能采用独任制D独任制只适用于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答案:C第三节回避制度一、适用的范围民事诉讼的全过程适用的对象:审判人员(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证人不适用回避二、法定原因1、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如同学、同事等。例:甲和乙因合同纠纷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形,应当回避的有()A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中的人民陪审员王某,是甲的委托代理人王一的哥哥。B鉴定人朱某,是甲的弟弟。C该案的结果与该案合议庭审判员赵某有利害关系。D证人刘某,是乙的妻子答案:ABC三、回避的方式、期间和效果1、回避的方式——申请回避和自行回避2、申请回避的期间: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3、申请回避的效果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无论是否申请回避,还是最终决定回避,都不影响已经进行的诉讼程序的效力。四、回避的决定权1、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2、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3、其他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五、回避决定的复议1、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2、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第四节两审终审制一、含义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就告终结的制度。注意:不是必须经过两级法院审理,由当事人是否上诉决定。二、例外1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2适用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3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4适用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第三章主管与管辖第一节主管一、主管的概念又称为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它是指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之间在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和权限。二主管的内容(一)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1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纠纷。2劳动法律关系纠纷;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订立履行解除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发生的合同争议以及在其它的权利义务争议形成的劳动争议案件。教材第106页四种类型3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案件非诉案件(二)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1诉讼外调解不是提起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2民商事仲裁和民事诉讼互相排斥3劳动争议仲裁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当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15日起,可以向法院起诉。第二节管辖概述一管辖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