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思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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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家探讨:重思公司治理主持人何力:非常感谢各位今天来参加我们《经济观察报》观察家论坛的第二期。“观察家论坛”是个月度论坛,我们第一期论坛在这里讨论的话题是中国改革的新动力,我们当时邀请了国内一流的学者跟我们探讨中国20年渐进式改革的优点以及它的不足。今天要讨论的话题是重思公司治理结构。我们邀请的三位学者可以从不同的侧面就这个问题给我们一些观点和看法。我认为,讨论公司治理结构的要点可能在于一个“重思”。因为有关公司治理的理论问题已经不是一个很新鲜的话题,很多年以来我们已经研究得出了一些很好的结论。比如说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我们从中发现了亚洲国家的公司治理结构不够完善。而中国迫于银行坏账的压力以及企业经营不善,所以从改革开放以来一直在强调对国有企业进行“公司治理”,可以说,这个问题一直在政府所有权的代理、委托和政府直接控制之间徘徊。一些苏东国家,在完成私有化的进程之中,也存在着经济增长不够快的问题,是不是也跟它们的公司治理结构有关,这值得我们去探讨。当然大家最关心的就是美国,因为美国这样一个在我们看来公司治理结构比较完善的国家,还发生了各种各样的会计丑闻,我觉得这些都是我们讨论这个问题的背景。我们过去在讨论公司治理结构的时候,大家比较感兴趣或者说比较注意的还是所有者跟经营者之间的关系问题。我碰到很多企业家,他们说“我们是凭着委托和信任生存于商业环境之中的”。这样一种看法或者说仅仅以所有者和经营者关系为基础来界定企业财产权和其它关系的公司治理结构的理论可能已经不适应今天的现实,因为今天的现实是人力资本的概念已经被引入到这个问题中。1994年北大周其仁教授最先谈到人力资本这个话题的时候,大家觉得很兴奋。人力资本概念的提出已经使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发生了一些变化,是不是可以认为出资人资本跟人力资本之间的关系界定变得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重要了?最近看到研究比较公司治理结构问题的德尔教授说的一句话很有意思,他说中国的公司治理和公司制度方面的改革者们好像对美国的股票主义、股票文化非常感兴趣,对美国开放的公司结构、分散的股权、强管理者弱所有者这样一个制度充满了兴趣,甚至他们对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都不如对美国的股票主义了解。他提醒中国的企业和企业家,在讨论公司治理结构的时候,是不是也能够借鉴一些欧洲国家甚至日本注重家族传统、强调股东控制和社区关系这样一种公司治理结构。我简单说这些开场白。下面就先请方流芳教授做主题发言。方流芳:美国公司改革法案的主要内容今天的话题是“重思公司治理”。我想给大家提供一个重思公司治理的实例,这就是美国公司改革法案。面对层出不穷的公司丑闻和朝野一片“严打”声浪,美国总统在今年7月签署了公司改革法案,该法案是对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和破产法相应条款的修正。以下作一简要介绍:第一,公司定期报告须有CEO/CFO认证公司改革法案要求CEO/CFO对公司定期报告(年报和季报)进行个人书面认证,CEO/CFO要在书面认证中承认:(1)他们审查了报告。就他们所知而言,报告不存在有关重要事实的虚假陈述、遗漏或者误导;(2)报告所含财务陈述和信息均为公允表述。如CEO/CFO知道报告不合法定要求,仍然作出书面认证,可并处不超过100万美元的罚款和不超过10年的监禁;如果CEO/CFO蓄意故犯,可并处不超过500万美元的罚款和不超过20年的监禁。书面认证相当于证人当庭宣誓不做伪证,相当于一个不可翻悔的诚信无欺保证,一旦事后发现报告存在欺诈信息,CEO/CFO不仅需要证明他们自己是清白的,而且需要证明他们竭尽义务仍然没有发现欺诈。以往,董事责任保险总是能化解董事的大部分民事赔偿责任:董事履行职务过程中,给他人造成损害,董事个人需承担赔偿责任,而又不能从公司得到补偿,则由保险公司对该董事进行补偿。公司改革法案之后,不能够通过保险转移的责任增加了。首先,包括罚金在内的刑事责任无法转移;其次,如果CEO/CFO“知道”报告存在虚假陈述而进行认证,多半不会获得责任保险赔偿,因为,投保人或者受益人明知某一事项会引发保险索赔,却对此隐瞒不报或做不实陈述,正是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以往,犯错董事走投无路的时候,可以申请破产,从债务枷锁中解脱出来。公司改革法案堵死了这一退路。如今,欺诈、市场操纵等违反证券法的行为所生债务(如:民事赔偿、罚款)属不可解脱的债务——债务负担并不因为债务人破产而消失。第二,禁止公司向CEO/CFO提供贷款董事、经理需要向公司借款,公司愿意向董事、经理提供贷款,这一现象长期合理存在的深层原因还是管理者持股。公司改革法案宣布:一切公众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其子公司向董事或者经理提供贷款;法律生效之前已经提供的此类贷款可以宽限一次,但是,不得事后修改宽限条件。第三,公司财务报告重大违规,管理者丧失业绩报酬公司改革法案要求管理者在财务报告不实的情况下返还业绩报酬:若SEC因公司公布的定期报告有重大违规,命令公司提交财会重述,CEO/CFO在违规报告发表之后的12个月内获得的一切业绩报酬(包括:奖金、认股选择权)和买卖股票的收益都必须返还公司。第四,保护举报如果雇员因举报公司欺诈行为,受到解雇、降职、停职、威胁、骚扰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歧视,该雇员得提起民事诉讼。受害雇员因此获得的赔偿有两项:一是如果不发生报复行为,原告能够获得的利益;二是原告的一切诉讼费用。第五,SEC解职令如果SEC认为公众公司董事和其他管理者存在欺诈行为或者“不称职”,可以有条件或者无条件、暂时或者永久禁止此人在公众公司担任董事和其他管理职务。以前,SEC需向法院申请解职令,并且得证明有问题的董事或者其他管理者为“实质不称职”。第六,设立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是公众公司内部的法定审计监管机构。公司改革法案要求公众公司必须建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必须全部由“独立董事”组成,“独立”的含义是:(1)除了董事津贴、审计委员津贴之外,不从公司领取其他酬金;(2)为不受控制股东或者管理层影响的“非关联人士”。此外,委员会至少要有一名财务专家。第七,强化外部审计的行业监管公司改革法案授权设立“公众公司财会监管委员会(PCAOB)”。PCAOB名义上是自律组织,实际上是由SEC控制的、负责监管审计行业的准官方机构。PCAOB由SEC任命的五名委员组成,其中注册公共会计不超过两名,其他三名委员都是来自会计行业之外的专家。从委员组成来看,立法者对会计行业的自律并不乐观,因而让业外人士在PCAOB保持法定多数。PCAOB的权限包括:——负责审计注册。凡从事公众公司的设计业务,必须在PCAOB注册;——制定自律规范。除了会计规则之外,PCAOB在理论上可以制定一切与监管有关的行业规范,包括行业标准和行业纪律。——年检。PCAOB对注册审计事务所实行年检。——调查和处罚。PCAOB负责调查审计事务所的不法行为。PCAOB可运用的处罚措施包括:撤销公共审计注册、禁止某一会计师在注册的审计事务所就业、对事务所处不超过1500万美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不超过75万美元的罚款。第八,防止外部审计的利益冲突公司改革法案禁止外部审计向上市公司提供与审计无关的服务。此外,审计事务所主要合伙人和初审合伙人担任公司外部审计的时间不得超过5年。审计事务所雇员离职之后的一年内,不得在客户公司担任财会职务,同样,客户公司的财会人员在离职之后的一年内,也不得到为公司提供外部审计的审计事务所任职。赵民:关键在于企业家的产生机制刚才方教授讲了美国的情况,我听了很受启发。我主要谈一些对中国公司治理结构比较粗浅的体会,有两个话题,一个是中国目前公司治理结构上存在哪些问题;一个是有哪些措施可以解决这些问题。中国目前的公司治理现状从现在到2010年,企业治理结构的重要性将远远比在过去五到八年里对企业的发展和竞争力起的作用大。换句话说,企业治理结构竞争力的一小步将会带动整个中国企业市场竞争的一大步,从而带动整个中国产业竞争力的一大步。第二句话,如果看一下中国的每个行业中的领先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在未来五到八年内,用目前的企业治理结构模式去和国际公司竞争,死是必然的,活下来是偶然的,活下来的是英雄,是值得称赞和崇拜的。回顾一下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们走过的道路。在80年代,你的产品好就可以了,技术改进好就行。一个好的企业只要从国外引进一个好的生产线,看中一个产品就可以具有竞争力。通常情况下,在那个时候,国有企业的厂长和总经理都是总工出身。因此在80年代,我们国家的企业最明显的竞争力是表现在技术创新、技术改造上,产品看准了,市场需求有了,企业就发展了。那个时候绝大部分的企业是以这样的方式获得发展动力的。90年代以后,从供不应求到供大于求的过程中,管理创新对企业的发展起着相当大的作用。这时候很多企业之所以能够成功,走上发展轨道,就是用差异化战略大规模生产,做好营销,做好品牌,企业就上去了。这两个阶段,治理结构的竞争力或者说企业制度方面的先进性反映得不充分,一个企业的竞争力不是最为关键的因素,但是这种变化在进入2000年以后开始发生深刻变化。我们来看一个非常显著的例子,在IT行业,现在持续发展最好的联想公司,在10年到15年以前,在中关村基本上属于二流企业。联想发展的轨迹,基本上是一层一层往上推进。首先是贸工技,通过市场能力来带动它的原始积累。之后推进了扭亏为盈,把直销变成经销,接下来解决产权问题和治理结构问题,解决了股权的问题,解决了接班人的问题。有一段时间,随着市场的快速增长,联想每年以50%的速度增长,为什么?解决了自身的治理结构问题。这是一个很典型的“治理结构竞争力的一小步,带动了市场竞争力的一大步”的例子。在美国,上市公司的CEO是一个企业进行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的主要动力,当公司效益不好的时候,换的是董事长和CEO。IBM公司如此,惠普公司也是如此,每一个业绩不好的公司都是如此。但是美国上市公司的CEO流动性非常强,市场化非常成熟。在中国的上市公司里,百分之七八十的公司一把手是由政府任命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特别是上市公司CEO这个层面,像春秋战国一样,是“一块一块”的,不是在全中国的平台上选拔人才,更不要说在世界平台上选拔人才,而是在一块地方选拔人才。一个企业的管理创新、技术创新、战略发展问题和公司治理结构问题由谁决定?是董事长、CEO。一个企业的管理变革,一定是要一把手换了以后才来一个彻底的变革,这就是治理结构竞争力在中国最大的局限性。每个省、每个城市里面效益好的企业和每个产业里面前几名的公司差不多都上市了,不管在国内还是国外上市。这背后的问题是,在上市公司董事长、CEO这个层面上没有形成全社会公平竞争的环境。如果我们的企业家队伍的产生机制不是市场机制的话,必然出现“武大郎开店,一年不如一年”的局面,必然出现公司竞争力和产业竞争力的下降。四类企业的问题及解决措施中国的企业可以分为四类:民营企业和国营企业,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所以我们也分为四个方面讲。上市的国有企业集团要解决的法人治理结构最关键的问题在于,集团公司和上市的子公司两者之间的董事会的结构和人员关系不清楚。我们的观点是,现在国有大型企业下面有上市公司的集团,这个集团本身上面有没有独立董事,有没有董事会,它的战略目标和上市公司的战略目标是不是一致,是一个关键问题。它决定了上市公司是不是当提款机,把钱拿出来做一些股民不想做的事情。如果我们的国有上市公司的母公司、集团公司在法人治理结构这一点上处理不好,问题是必然会发生的。只不过受道德约束好一点儿的人做得相对有良心一点,道德约束差的人做得相对恶劣一点;只不过有人被发现早一点,有人被发现晚一点。真正为广大股民保证利益的基础,根子在集团公司,因为上市公司所有的人员都是集团公司来任命和控制的。现在我们国家对此没有统一的法律,没有人真正去关心。第二个类型,非上市的国有企业。我有一个不同的看法,是不是所有的国有股都必须全部退出?我的观点是必须在一定的环境成熟以后才能够全部退出,在不同的行业里面和不同地区、不同条件下,国有股是不是马上全部退出,可能产生的结果有非常大的差距,所以不能一刀切。现在通行的观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