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风险防范及医患纠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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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风险防范及医疗纠纷处理百余人围堵医院致门诊瘫痪2006年12月4日上午10时许,一家红会医院遭到四十余人围堵,陷入瘫痪。这些人自称患者家属,怀疑医生处置不当导致患者不治,他们分布在门诊部各个角落,对前来就诊的病人进行拦阻。七八名女子并排堵在门诊楼的大门口,对前来就诊的患者齐声高喊“无良医院医死人”,“来一个死一个,来两个死一双”。另一些亲属在抢救室设置灵堂,他们将死者摆在病床上,在周围堆放祭品,随后跪拜在病床下方,点燃香火开始哭号。下午3时30分,包括特警和防暴警在内的共百余警力先后赶到现场,局面才好转,死者亲属情绪有所稳定。“战地医院”2006年12月底,深圳市山厦医院医生护士戴钢制头盔上班,不仅值班医生在诊室内戴着钢盔给病人看病,连护士也不戴护士帽而用钢盔代替。医院其他工作人员,包括杂工和财务人员也戴上了钢盔。原来,医院因为与一死亡患者的家属发生纠纷,医生护士遭受一伙人围攻谩骂,为了安全,医院才出此下策。门诊大厅摆放灵堂2009年6月,福建省南平县“医闹”事件震惊全国。一位肾积水并尿毒症的重症患者因呼吸功能衰竭、心脏骤停,经抢救无效死亡。家属此后实施“医闹”,组织召集了200多名社会人员封锁门诊大楼,对医务人员大打出手,10余名医生、护士被不同程度砍伤。医生们不满处理结果,集体到市政府门前请愿。不堪医疗纠纷压力河南南阳一女医生自杀5月8日中午,张娟下班回来,一进门就哭喊着:“他们讹我!诽谤我!侮辱我!我冤!”经过追问,张娟向父母讲述了事情经过:5月2日晚9点左右,她接到一位患儿家长打来的电话,说婴儿发热,体温为40摄氏度。经过询问得知,他们的儿子出生不到1个月,曾在该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张娟是主管大夫。张娟于是在电话中询问婴儿是否有其他异常症状,患儿家长说婴儿吃奶良好,无异常症状。考虑到家长称曾带着患儿坐公共汽车,包被可能比较严实,随即告诉家长可以口服点退热药,并叮嘱他们密切观察患儿情况,喝药半个小时后再给她打电话。可家属一夜没有打电话。第二天上午,患者家属将婴儿送到该院治疗,大约在9时30分,婴儿停止了呼吸。患者家属认为,患儿死亡是因为张娟没有让患儿及时到医院治疗,贻误了治疗。5月4日上午,患儿家属到张娟所在的科室大闹,追打并辱骂张娟,并提出索赔15万元。不堪医疗纠纷压力河南南阳一女医生自杀《一个医生的血泪书》“我心里实属冤屈,第一,当时患儿只是高热,如果物理降温,加上口服退烧药,半小时后体温逐渐下降,自可无大碍。第二,本人作为一名医生,在下班之后,给予患儿家属做咨询指导,他反倒把责任推到我身上。第三,患儿家属在患儿持续高热情况下,并未再通知我。考虑到本人一生还要继续从医,因为我热爱这门行业,可想到在我职业生涯中到底要面对多少这样的医闹,实在是心灰意冷,无法从事医疗行业。当一个人的一片真心,却得到病人家属的如此打击与对待,我真是伤心透了。难道只有我死了,才能证明我的冤屈?”——摘自张娟遗书哈医大伤人事件2012年3月23日下午16时30分左右,哈医大一院风湿免疫科医务人员正在紧张地忙碌着。这时,一名男子突然闯入医生办公室,抡起手中的刀,疯狂砍向正在埋头工作的医务人员和实习学生,大家躲避不及,三名医务人员和一名实习学生被砍伤。硕士研究生王浩坐在门口,来不及躲闪,被刺中颈动脉,顿时鲜血喷涌而出,后因抢救无效死亡。其余3名医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伤害,所幸现在都已脱离了生命危险。其中伤势最重的医生叫王宇,刀从右眼角刺入,颅内血肿、右手肌腱断裂。另一位女医生面部被刀划伤。目击此事的一名护士回忆当时的情景,难过又害怕:下午4点半,突然听见走廊有人喊救命,“我一开办公室的门,看见满地是血……一名男医生趴在地上,另一名男医生面部血肉模糊。”死者王浩,男,2012年28岁,哈尔滨医科大学09级硕士研究生,出事前刚刚收到香港大学医学院博士录取通知书。受伤的三名医生分别是郑一宁、王宇、于惠铭。近年来,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医疗纠纷数量有所上升。据统计,2011年,我省333家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共发生医疗纠纷3984起。虽然大部分医疗纠纷都能够合法合理地处理和解决,但是也有少数患者或者家属采取聚众闹事、伤害医务人员等非法手段表达诉求。这些行为不仅扰乱了医疗机构的正常秩序,而且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为了有效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湖南省人民政府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湖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于2013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主要内容包括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鼓励实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积极预防医疗纠纷、明确了禁止性行为等四个方面。形成医患纠纷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患方原因(1)患者期望值过高(2)患者维权意识增强(3)少数患者谋求不正当利益医方原因(1)服务态度差(2)医疗服务存在缺陷(3)医患沟通不够(4)科室内部、科室之间的不团结,不协调,抵毁(5)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法律意识淡薄据北京大学医学部研究生对三家综合医院医疗投诉分析表明:1、80%医疗纠纷与医患沟通不到位有关,只有不到20%的案例与医疗技术有关。2、打断患者说话:72%的医生平均23秒后就打断患者说话,患者不间断陈述的时间只有6秒钟;3、忽视患者心理:医生只注意身体疾病,而不重视患者的心理感受;研究表明:缺乏与患者沟通的医生更容易成被告。其它原因某些媒体宣传的不良导向缺乏解决纠纷的正当途径职业“医闹”集体闹事要索赔保护自我从依法执业做起《执业医师法规》(节选部分)第二章注册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第三章执业规则第二十三条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第二十四条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及时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第二十五条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除正当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第二十六条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第二十七条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第二十九条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第三十条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病重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处方管理办法》第三条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用药的医疗文书。第五条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须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字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严格按照时限要求书写相关文书第十七条入院记录是指患者入院后,由经治医师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获得有关资料,并对这些资料归纳分析书写而成的记录。可分为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第十九条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应当于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第二十条出院记录是指经治医师对患者此次住院期间诊疗情况的总结,应当在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内容主要包括入院日期、出院日期、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出院诊断、出院情况、出院医嘱、医师签名等。第二十一条死亡记录是指经治医师对死亡患者住院期间诊疗和抢救经过的记录,应当在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内容包括入院日期、死亡时间、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重点记录病情演变、抢救经过)、死亡原因、死亡诊断等。记录死亡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知情同意及其纠纷防范特别注意:签字问题第二十三条手术同意书是指手术前,经治医师向患者告知拟施手术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是否同意手术的医学文书。内容包括术前诊断、手术名称、术中或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手术风险、患者签署意见并签名、经治医师和术者签名等。第二十四条麻醉同意书是指麻醉前,麻醉医师向患者告知拟施麻醉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是否同意麻醉意见的医学文书。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科别、术前诊断、拟行手术方式、拟行麻醉方式,患者基础疾病及可能对麻醉产生影响的特殊情况,麻醉中拟行的有创操作和监测,麻醉风险、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意外情况,患者签署意见并签名、麻醉医师签名并填写日期。第二十五条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是指输血前,经治医师向患者告知输血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是否同意输血的医学文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别、病案号、诊断、输血指征、拟输血成份、输血前有关检查结果、输血风险及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患者签署意见并签名、医师签名并填写日期。第二十六条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是指在实施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前,经治医师向患者告知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是否同意检查、治疗的医学文书。内容包括特殊检查、特殊治疗项目名称、目的、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及风险、患者签名、医师签名等。第二十七条病危(重)通知书是指因患者病情危、重时,由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向患者家属告知病情,并由患方签名的医疗文书。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别,目前诊断及病情危重情况,患方签名、医师签名并填写日期。一式两份,一份交患方保存,另一份归病历中保存。知情同意书的签署对按照有关规定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如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实验性临床医疗等),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1、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2、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的,由其关系人签字;3、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临床用血管理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临床用血医学文书管理制度,确保临床用血信息客观真实、完整、可追溯。医师应当将患者输血适应证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