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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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是企业的一项长效机制,是进行企业风险防控的有效手段之一,是实现企业本质安全建设的基础。为了坚实有效的推进这项工作,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常态化,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通过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将人员状况、设备安全、劳动作业环境、安全生产管理等各方面存在的影响人身和生产安全的问题充分曝露出来,并不断改进提高,最终实现“人员无伤害、系统无缺陷、管理无漏洞、设备无障碍、风险可控制、人机环境和谐统一”。第二章隐患排查的职责第三条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对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负全面领导责任,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组织开展公司隐患排查工作,并保证安全资金的投入,组织解决各类安全生产隐患。第四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项目部行政一把手为分管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主要领导责任,各项目部负责组织完成各自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第五条安全生产管理部负责对各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通报、考核和奖励。第三章隐患排查的开展第六条隐患排查计划和方案制定应依据以下几个方面:(一)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国资委令[2010]24号)等国家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和文件。(三)集团、分公司的安全生产1号文。(四)集团各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五)公司安全生产技术标准、规范、工作标准和管理标准。(六)其他相关安全生产相关文件和要求。第七条隐患排查要从人、机、环、管等方面着手,着重要排查以下几个方面:(一)人员隐患方面:1.人员持证上岗情况。2.职工培训、安全教育以及遵章守纪情况。3.特种作业人员的资质。4.职工队伍素养及思想状况。5.其他影响人员作业安全的主观因素。(二)设备和环境方面:1.油区、厨房液化气、升压站等重要生产区域的安全状况。2.生产现场风机及风机变、直流电源等重要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3.重大危险源及特种设备的安全状况。4.继保保护逻辑的合理性、可靠性。5.各类电动工器具、安全工器具的检验使用状况。6.公司文明生产状况。7.作业区域内现场沟坑孔洞、平台栏杆步道等影响人员作业安全的设施状况。8.各类安全警示标志的管理和设置情况。9.宿舍、食堂、健身中心等生活设施的防火、用电等安全状况。10.其他设备设施及环境因素状况。(三)管理隐患方面:1.规章制度建设(公司的标准制度是否与国家、行业、集团、国际相关规定不符,规章制度是否齐全,管理流程是否简洁、有效、可操作,以及人员的学习掌握情况)。2.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3.各项目部资质状况。4.外包工程队伍资质、准入及现场管理状况。5.特种设备管理状况。6.重大危险源管理状况。7.二十五项反措的执行和管理状况。8.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演练情况,以及应急物资储备和管理。9.两措的执行落实情况。10.两票三制的执行和管理。11.“三讲一落实”以及安全活动的情况。12.领导带班制度的执行情况。13.安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管理情况。14.班组安全管理台帐建立和管理。15.消防、保卫、防汛管理。16.其它管理隐患。第八条隐患排查前要制定排查计划和方案,明确排查目的、范围,选择合理的排查方法。第九条隐患排查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和特点可以采用综合检查、专业(项)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周定期检查(二、五检查)、重大保电任务检查及日常检查等多种方法。各部门可以以自查、互查等多种形式展开排查,牵头组织部门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要随时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第十条公司各部门和各项目部均要在本部门所负责的工作范围内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制定隐患排查的领导小组,明确负责人和监督人,真正做到排查工作有人负责,有人监督。第四章隐患排查的治理第十一条对排查出的问题,要制定出治理方案和措施,治理方案应包括目标和任务、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机构和人员、时限和要求以及要达到的效果。重大事故隐患在治理前应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和制定应急预案。第十二条各项目部要将排查出各种安全生产隐患问题进行分类,并按“五确认,一兑现”的要求进行汇总,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完成时间。同时要将隐患问题汇报安全生产管理部存档整理,进行闭环管理、在线管理。第十三条要保证整改治理的质量,彻底解决隐患问题,实现本质安全,并且要举一反三,避免发生同类问题。第十四条在治理过程中出现新的问题,要及时分析讨论,重新研究方案,制定整改措施,落实责任,对一些遗留问题、重大问题集思广益,彻底解决问题。第十五条监督体系(包括安全监督和技术监督)必须发挥监督职能,对隐患治理过程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保证各项问题按时高质量的完成。第十六条隐患治理结束后,隐患治理部门、提出部门要对治理结果进行逐级验收,最终形成验证和评估报告。对于治理效果不符合要求的问题要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时间,重新治理。第十七条各隐患治理责任部门要每月总结评比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总结治理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安全生产管理部。第五章隐患排查治理后的奖惩兑现第十八条根据隐患的大小及其危害程度,公司将对隐患发现者和治理及时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有关条款进行奖励。第十九条对于不及时整改或不上报的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按情节严重程度,将按照公司有关管理规定严肃考核。由于整改不及时或防控措施和预案不完善、执行不到位而导致发生异常、障碍、事故的部门和责任人,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从重处罚。第二十条对排查工作执行不力,未能及时发现隐患,而导致事故发生的部门将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从重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术语和定义(一)风险:指某一特定危险情况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的组合。系统安全工程中,风险就是危险度,也就是危险的程度,它是一个可以量化的指标,是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与严重性的函数,用公式表示即R=f(F,C)式中R——危险度(风险)F——发生事故的可能性C——发生事故后的严重性(二)危险:是指系统中存在导致发生不期望后果的可能性超过了人们的承受程度。(三)隐患: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隐患是从技术角度上定义了危险,因此隐患肯定是危险的,其存在状态已经超过了人们的可承受程度。(四)缺陷:指因达不到设计标准或规范要求,所表现出的欠缺或不够完备的地方。缺陷是一种风险,但不一定是危险(隐患),而当其达到一定程度后,就是危险(隐患)。第二十二条本制度随着隐患排查工作的不断推进和深化,将进行不断地调整和修改,望各部门、项目部能够在工作中提出合理建议,不断完善本制度。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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