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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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不除事故不断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精讲第一节事故隐患定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第二节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一、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职责(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2)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6)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7)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8)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①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②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③隐患的治理方案。(9)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①治理的目标和任务;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③经费和物资的落实;④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⑤治理的时限和要求;⑥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10)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1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12)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第三节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全面排查治理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隐患,以及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制度建设、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责任落实、劳动纪律、现场管理、事故查处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具体包括:(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2)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3)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等经济政策的执行情况;(4)企业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和关键设备、装置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5)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的完好状况及检测检验情况;(6)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重点环节、部位重大危险源普查建档、风险辨识、监控预警制度的建设及措施落实情况;(7)事故报告、处理及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8)安全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情况,特别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和生产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的教育培训情况,以及劳动组织、用工等情况;(9)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和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10)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执行情况;(11)道路设计、建设、维护及交通安全设施设置等情况;(12)对企业周边或作业过程中存在的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危险点排查、防范和治理情况等。第四节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方式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做到以下几点:(1)坚持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各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结合起来,狠抓薄弱环节,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矛盾和问题;(2)坚持与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和技术进步结合起来,强化安全标准化建设和现场管理,加大安全投入,推进安全技术改造,夯实安全管理基础;(3)坚持与加强应急管理结合起来,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制度,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体系,落实隐患治理责任与监控措施,严防整治期发生事故。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重大危险源重大危险源定义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GB18218-2000中重大危险源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贮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其中,危险物质指一种物质或若干种物质的混合物,由于它的化学、物理或毒性特性,使其具有易导致火灾、爆炸或中毒的危险;单元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工厂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重大危险源可以分为生产场所重大危险源和贮存区重大危险源两种。其中生产场所指危险物质的生产、加工及使用等场所,包括生产、加工及使用等过程中的中间贮罐存放区及半成品、成品的周转库房;贮存区指专门用于贮存危险物质的贮罐或仓库组成的相对独立的区域。GB18218-2000未涵盖贮存区和生产场所以外的其他类型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法》中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重大危险源申报的依据(1)《安全生产法》(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4月27日下发的《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我国在进行重大危险源的申报、普查工作中,将重大危险源分为7大类:(1)贮罐区(贮罐);(2)库区(库);(3)生产场所;(4)压力管道;(5)锅炉;(6)压力容器;(7)煤矿(井工开采);(8)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9)尾矿库。重大危险源申报范围(1)贮罐区(贮罐)类别物质特性临界量典型物质举例易燃液体闪点<28℃20t汽油、丙烯、石脑油等28℃≤闪点<60℃100t煤油、松节油、丁醚等可燃气体爆炸下限<10%10t乙炔、氢、液化石油气等爆炸下限≥10%20t氨气等毒性物质剧毒品1kg氰化钠(溶液)、碳酰氯等有毒品100kg三氟化砷、丙烯醛等有害品20t苯酚、苯肼等(2)库区(库)类别物质特性临界量典型物质举例民用爆破器材起爆器材*1t雷管、导爆管等工业炸药50t铵梯炸药、乳化炸药等爆炸危险原材料250t硝酸铵等烟火剂、烟花爆竹5t黑火药、烟火药、爆炸、烟花等易燃液体闪点<28℃20t汽油、丙烯、石脑油等28℃≤闪点<60℃100t煤油、松节油、丁醚等(2)库区(库)*注:起爆器材的药量,应按其产品中各类装填药的总量计算。可燃气体爆炸下限<10%10t乙炔、氢、液化石油气等爆炸下限≥10%20t氨气等毒性物质剧毒品1kg氰化钠(溶液)、碳酰氯等有毒品100kg三氟化砷、丙烯醛等有害品20t苯酚、苯肼等(3)生产场所类别物质特性临界量典型物质举例民用爆破器材起爆器材*0.1t雷管、导爆管等工业炸药5t铵梯炸药、乳化炸药等爆炸危险原材料25t硝酸铵等烟火剂、烟花爆竹0.5t黑火药、烟火药、爆炸、烟花等易燃液体闪点<28℃2t汽油、丙烯、石脑油等28℃≤闪点<60℃10t煤油、松节油、丁醚等(4)压力管道●长输管道:▲输送有毒、可燃、易燃气体,且设计压力大于1.6MPa的管道;▲输送有毒、可燃、易燃液体介质,输送距离≥200km且管道公称直径≥300mm的管道。●公用管道:中压的高压燃气管道,且公称直径≥200mm。●工业管道:▲输送GB5044中,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气体、液化气体介质,且公称直径≥100mm的管道;▲输送GB5044中,极度、高度危害液体介质,GB50160及GBJ16中规定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可燃气体,或甲类可燃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100mm,设计压力≥4MPa的管道;▲输送其他可燃、有毒流体介质,且公称直径≥100mm,设计压力≥4MPa,设计温度≥400℃的管道;(5)锅炉●蒸汽锅炉:额定蒸汽压力>2.5MPa,且额定蒸发量≥10t/h。●热水锅炉:额定出水温度≥120℃,且额定功率≥14MW。(6)压力容器●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或中度危害的三类压力容器;●易燃介质,最高工作压力≥0.1MPa且PV≥100MPa·m3的压力容器(群)。(7)煤矿(井工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