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管员培训——港口建设费征收工作规程介绍(7.2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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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建设费征管工作文件介绍钟华杰第一部分港口建设费征收背景一、港口建设费征收沿革1986年1月,国务院对大连、天津等26个对外开放港口的货物开始征收港口建设费;1993年4月,征收范围扩至全部对外开放口岸港口;1993年5月,港口建设费费率调整为国外进出口货物每重量吨7元,国内进出口货物每重量吨5元,该费率一直执行至今;2007年,财政部对港口建设费等17项于2006年底执行到期的政府性基金予以延续,并与主管部门研究完善征收使用制度;2011年5月,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联合颁发了《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1]29号)二、对海事事业的发展意义重大中央分成的港建费重要用途之一是支持保障系统建设支出,包括沿海和内河水域的海事、救助打捞、安全及应急通信、航道等费用;由于资金使用范围调整,原有部分支出不再从港建费中列支,大幅增加了海事事业发展所需的建设资金来源;三、关于办法、细则和规程总共制定了3个文件,开发了一个系统:港建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交通部、财政部共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颁布;(办法的历史沿革决定了现状)港建费征收实施细则——由部海事局主持制定,将由交通运输部颁布;港建费征收管理工作规程——交通部海事局制定与颁布。港建费征收管理系统四、与传统海事业务工作的内容不同公告原则,需要征费的码头、浮筒、锚地和水域由直属局对外公告;征、管、查分离的征收流程(与专业征税、费管理机构原则一致);基于舱单、提单(提货单)、装货单的外贸货物单证体系;基于“运单”、“船舶载运货物清单”、“货物交接清单”的内贸货物单证体系;基于“船申报”的前置条件开展货物的审核、稽核与验放;四、与传统海事业务工作的内容不同基于“货申报”的前提如何开展征收工作,涉及海事系统职责的扩展,需要配套的法规才能完成,但是打下了一根“桩”;基于双方协议的船舶代理人、货物承运人(内贸货物)的代收体系;基于海事系统征收站点的直接征收;内涵丰富的现场稽查工作;海事部门的传统业务为港建费的征收工作提供了便利,但是要注意征费工作与海事部门传统的日常行政执法工作相分离五、规程各章主要内容第一章总则,内容包括宗旨、分工、基金管理等,和办法相比,增加了分工条款(细则中已经规范了分工)第二章征收,明确了征收和代收的实体要求和程序要求。内容主要包括征收机构;征收对象、港口建设费义务缴纳人、费率、减征、免征;征收情形、时点、工作流程、单证、印章;代收人条件、委托代收程序、代收管理;调仓、退费等,目的是告知如何缴费、如何收费。第三章审核和稽核,依托船舶签证和口岸查验办理,以单证流转为载体,完成消息的流转,实现港口建设费征稽情况的审核和稽核。本章内容主要包括审核和稽核的流程,各种单证的流转要求,明确了和签证、口岸查验的衔接时点、要求、责任,重点在于程序。第四章稽查,稽查是港口建设费征收的重要保障,本章明确了海事管理机构稽查的职能、权限、方法,明确了有关方面配合稽查的义务、责任,以及不配合稽查的后果。第五章票据管理,按照领、用、存的逻辑对港口建设费专用票据进行了规范。第六章核算和解缴,本章内容主要包括账户的管理、收到的港口建设费核算、缴库。第七章报表,内容包括港口建设费月度报表的有关要求,以及代收手续费的安排程序。第八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定义,主要定义了进口舱单、预配舱单、出口舱单(清洁舱单)、提单、提货单、装货单、船舶载运货物清单、进港清单、出港预配清单、出港清单、运单、货物交接清单等13单。第二部分港口建设费征收一、港口建设费义务缴纳人报告货物信息的义务港口建设费的义务缴纳人(以下简称缴费人)应当向相应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货物品名、数量以及托运、装船、到港、提离等信息。(《细则》第六条)国内航行船舶在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进出港签证前,船方(内贸货物)应如实填报船舶载运货物清单。(细则第二十条)目的:1.为缴费人提前缴费、加快货物通关、流转的进程提供条件,方便缴费人缴费;2.能够为海事管理机构准确开展征费工作提供征费数据,确保足额征收。二、不同情形下的征收办法(一)直接出口的国外货物由征收(代收)单位在装船港按每张装货单向托运人(或其代理人)计征一次港口建设费。《办法》第十二条(一)在装船港装船后中途不再卸船而运往国外的货物,由征收(代收)单位在装船港按每张装货单(按照国外进出口的费率标准)向托运人(或其代理人)计征一次港口建设费。(《规程》第二十条(一))出口国外货物港口建设费计费基数以装货单记载的数量为准。《细则》第十一条征收地点:装船港缴费义务人:托运人(货主)征收主体:计费凭证和计费单元:装货单,(SHIPPINGORDER)是船公司签发给托运人用以命令船长将货物装船的单据。是托运人要求装船的凭证,是公司装船指示,是货主用以向海关、检验检验办理出口申报的法定凭证(又叫关单),其数量是可信的。对于托运人来讲,它是办妥货物托运的证明。稽核审核的凭证:按照预配舱单审核,按照清洁舱单做稽核规程强调:有中途港,但“中途不再卸货”。假如卸货怎么办?只要有确凿的证据,“计征一次”,“卸”和“再装船”不再征收征收时点:签发装货单前例1:船舶从南沙装货物甲100个柜直接出口岸去香港,则这100个柜凭装货单在南沙海事(代收单位)缴讫港口建设费;例2:船舶在佛山装货物甲50个柜去香港,船舶到南沙加装货物乙50个柜后再前往香港,则货物甲在佛山港按出口国外缴纳港口建设费一次,在南沙未卸船作业不需缴纳;货物乙在南沙按出口国外缴纳港口建设费一次。(二)直接从国外进口的货物由征收(代收)单位在卸船港按每张提单向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计征一次港口建设费。(《办法》第十二条(二))从国外进口在国内其它港口未卸船(未换单)而抵港的货物,由征收(代收)单位在卸船港按每张提单向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计征一次港口建设费。(办法第二十条(二))国外进口货物港口建设费计费基数以提单记载的数量为准(细则第十一条)征收地点:卸船港缴费义务人:收货人征收的时点:计费凭证:提单,B/L是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1、货物收据2、货物进口报关凭证3、物权凭证4、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成立的证明文件5、港口建设费计费基数凭证计费标准:国外进口(5.6/64/96)用进口舱单做审核,备案后根据提离情况缴费,定期对整船缴费情况进行稽核。例1:船A装100个集装箱从国外进口到南沙,100个集装箱全部卸南沙,则货主凭提单、提货单在南沙海事(代收单位)按国外进口缴讫这100个集装箱的港口建设费;例2:船C装100个集装箱从香港进口岸到南沙,卸30个集装箱后前往佛山,剩余70个集装箱卸在佛山,则30个集装箱在南沙按国外进口计征一次港口建设费;70个集装箱在佛山港按国外进口缴纳港口建设费一次,在南沙未卸船作业无需征缴。(三)国外进口未卸,换单后原船运往国内其他港口征收(代收)单位在换单港口按照国外进出口货物的征收标准向国内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计征一次港口建设费。(办法十二条(三))国外进口到港未卸,换单后原船又运往国内其他港口的货物,由征收(代收)单位在换单港口按照国外进出口货物的征收标准向国内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计征一次港口建设费。(规程第二十条(三))换单:提单换提货单。换单港:第一程运输的目的港。“计征一次”:收外贸进口,不收内贸出口。收费方法:按照国外进口收(见办法十二(一))。举例:澳矿到宁波没有卸,换单后转到上海。(四)国外进口卸船未提离装船再内贸出港转运国外进口未提离港口库场,又装船转为国内出口的货物(包括船过船作业的货物),只计征一次国外进口货物的港口建设费。(办法第十二条(四))国外进口卸船后未提离港口库场,又装船运往国内其它港口的货物(包括船过船作业的货物),在转运港按照国外进出口货物的征收标准向国内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计征一次港口建设费。(规程第二十条(四))单证的流转:提单换提货单,提货单提货出库(出库证明,可能形成多个分流船舶),凭出库证明编制运单,持运单运输到下一港口。核销:一程船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备到船货物数量和联运信息,提交港口建设费凭证,经规定程序核准后,缴费人取得准予核销的证明文件。二程船舶载运联运货物出港时,凭港口经营人出具的出库证明和运单逐条船舶到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核销稽核。举例:适用于澳矿到绿华山(库场或陆地港区),分成多个船舶运输到南京或其他港口。缴费人在一程船抵达绿华山前报备联运计划,缴费后取得缴费凭证,申请办理联运货物准予核销稽核证明文件,二程船舶凭出库凭证与运单,根据核销稽核证明文件,采用核减数量的方法,向相应征稽站点办理核销稽核出港手续。(五)国内出口货物国内出口货物、由征收(代收)单位在装船港向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征收一次港口建设费;装船港不是对外开放口岸港口,卸船港是对外开放口岸港口的,由卸船港向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征收一次港口建设费。(办法第十二条(五))出口国内货物,由征收(代收)单位在装船港向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征收一次港口建设费;装船港不是对外开放口岸港口,卸船港是对外开放口岸港口的,由卸船港向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征收一次港口建设费。(办法第二十条(五))“出口国内货物,由征收(代收)单位在装船港向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征收一次港口建设费;”适用于从广州(开放口岸港口)到佛山(开放口岸港口)之间的运输。收费地点是:装船港。交费主体: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托运人是和船舶有直接联系的最后一个托运人。“装船港不是对外开放口岸港口,卸船港是对外开放口岸港口的,由卸船港向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征收一次港口建设费。”适用于从河源(非开放口岸港口)到广州(开放口岸港口)之间的运输。收费地点是:卸船港。交费主体:收运人(或其代理人),收货人是和船舶有直接联系的第一个收运人。(六)国内水路集运转出口国外的货物(落地)国内水路集运转出口国外的货物,由征收(代收)单位在国内出口的第一装船港向托运人(或其代理人)计征一次国内出口货物港口建设费。出口国外时,再由征收(代收)单位在出口国外的转运港按国外进出口和国内出口货物收费标准的差额补征港口建设费。如果第一装船港不是对外开放口岸港口,由出口国外的转运港按国外进出口收费标准直接计征。(办法第十二条(六))国内水路集运(如内支线运输)转出口国外的货物,由征收(代收)单位在国内出口的第一装船港向托运人(或其代理人)计征一次国内出口货物港口建设费。运往国外时,再由征收(代收)单位在运往国外的转运港按国外进出口和国内出口货物收费标准的差额补征港口建设费。如果第一装船港不是对外开放口岸港口,由出口国外的转运港按国外进出口收费标准直接计征。(规程第二十条(六))适用于从佛山(开放港口)到广州(开放港口)到国外、境外(比如港澳台)的货物运输。收费地点是:装船港(佛山)按照国内标准征收,在出口岸港(广州)补差,在广州补装的货物按照出口货费率征收。交费主体: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如果第一装船港不是对外开放口岸港口,由出口国外的转运港按国外进出口收费标准直接计征。”适用于地方等非开放口岸运输到开放口岸(比如河源到广州)收费地点:装船港不收,在出口岸港(广州)按照出口货费率征收。交费主体:托运人(或其代理人)。例1:佛山50个柜到广州卸后,转大船出口国外,则这50个柜在佛山按出口国内计征一次港口建设费;在广州按出口国内与出口国外差额补征一次港口建设费;例2:河源50个柜到广州卸后,转大船出口国外,则这50个柜在河源不计征港口建设费,在广州按出口国外直接计征一次港口建设费。三、港口建设费缴纳的时点国内外出口货物缴费人在办理装船手续时缴纳港口建设费,国外进口货物缴费人在办理提货手续时按缴纳港口建设费。(办法第十二条(七),规程二十二条)国外进口货物缴费人在办理提货手续时缴纳港口建设费(规程第二十一条)船舶代理公司对国外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