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障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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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摘要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之间既有联系,又有本质的区别。从功能上看,两者都是社会风险化解机制,社会保险是多层次社会保险体系中的主体,商业保险可以作为社会保险的补充,是多层次社会保险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之间存在着本质的区别:一是性质不同。社会保险是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属于政府行为,是一种福利事业。商业保险是一种商业行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完全是一种自愿的契约关系;二是目的不同。社会保险不是以盈利为目的,其出发点是为了确保劳动者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商业保险的根本目的则是获取利润,只是在此前提下给投保者以经济补偿;三是资金来源不同。社会保险是由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三者承担。商业保险完全是由投保个人负担;四是待遇水平不同。社会保险从稳定社会出发,着眼于长期性基本生活的保障,还要随着物价上升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商业保险着眼于一次性经济补偿。五是政府承担的责任不同。社会保险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力。政府对社会承担最终的兜底责任。商业保险则受市场竞争机制制约,政府主要依法对商业保险进行监管,以保护投人的利益。关键词:社会保险;商业保险IIABSTRACTThereisaconnectionbetweensocialinsuranceandcommercialinsurance.Fromthefunctionalperspective,thetwoaresocialriskmanagementmechanism,socialinsuranceisthemainbodyofthemulti-levelsocialinsurancesystem,commercialinsurancecanbeasasupplementtosocialinsurance,isapartofthemulti-levelsocialinsurancesystem.Thereisessentialdifferencebetweensocialinsuranceandcommercialinsurance.Thesocialinsuranceiscarriedoutbythenationallegislation.Itbelongstothebehaviorofthegovernment.Itisakindofwelfare.Commercialinsuranceisakindofbusinessbehavior,theinsurerandtheinsuredistotallyakindofvoluntarycontractualrelationship;thetwoisthepurposeofdifferent.Socialinsuranceisnotaprofitforthepurpose,thestartingpointistoensurethattheworkers'basiclife,maintainsocialstability,promoteeconomicdevelopment.Thefundamentalpurposeofbusinessinsuranceistoobtainprofits,butonlytotheinsuredunderthepremiseofeconomiccompensation;thethreeisthesourceoffundsofdifferent.Socialinsuranceistobebornebythestate,theemployingunitandthethreeparty.Commercialinsuranceisentirelybytheinsuranceindividualburden;fouristheleveloftreatment.Socialinsurancefromthestablesociety,focusingontheprotectionoflong-termbasicliving,butalsowiththepricerisetoadjust,andgraduallyimprove.Commercialinsuranceisfocusedonaone-timeeconomiccompensation.Fiveistheresponsibilityofthegovernment.Socialinsuranceisabasicrightofcitizen.Thegovernmenttakestheresponsibilityforsocialfallback.Commercialinsuranceisrestrictedbythemarketcompetitionmechanism,thegovernmentmainlycarriesonthesupervisiontothecommercialinsuranceinaccordancewithlaw,inordertoprotecttheinterestsofinvestors.Keyword:SocialinsuranceCommercialinsuranceIII目录引言……………………………………………………………………………………1一、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2(一)、商业保险………………………………………………………………2(二)、社会保险………………………………………………………………2二、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互补关系………………………………………………2(一)、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互补关系……………………………………2(二)、讨论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互补性的意义……………………………5三、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7四、再保险市场蕴藏发展潜力………………………………………………………7(一)、财产险市场趋于平稳发展……………………………………………9(二)、商业医疗保险极具发展空间…………………………………………10(三)、房改为保险业带来发展契机…………………………………………11参考文献……………………………………………………………………………13致谢…………………………………………………………………………………141引言中国保险事业经过多年的发展虽然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但同社会经济基础相比较,仍然处于拓荒阶段。在1997年世界银行发布的129个国家和地区的经济规模排名表上,中国名列第7位,而当年中国的保费收入列世界排名表第21位,表明中国保险市场蕴藏着巨大潜力。从总体来看,中国保险业面临着良好的发展机遇和严峻的挑战。其主要因素在于:一是国民经济仍将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国家将继续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不断扩大国内需求,加大基础实施建设投资,这些必将为保险业的发展提供强大的经济支持;二是住房、医疗和养老制度的改革将取得突破性进展,人民生活水平逐年提高,将为保险业创造新的市场需求;三是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的成立,将为建立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保险公司稳健发展提供有力的保证。而与此同时,央行连续7次降息,已产生了30亿元以上的利率差,对保险公司的未来发展而言,隐藏着极大的经营风险。从世界保险业的发展情况来看,发达国家保险深度一般为8%左右,处于经济起飞时期的发展中国家一般为4%左右。1998年中国保险深度为1.57%,有关部门预测,本世纪末中国保险市场的潜在规模在1500亿元以上。其发展趋势主要体现为:市场规模将进一步扩大;寿险业务比重将进一步提高;保险体制改革将进一步深化;保险法规体系将进一步健全;保险中介经过将在规范中得到发展;保险监管机构体系将进一步完善;保险经营将更加稳健;保险市场对外开放将进一步扩大。2论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障的关系经济学专升本2013年秋季一、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一)、商业保险商业保险是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对于合同约定的发生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一种合同行为。其具有如下特征:①商业保险的经营主体是商业保险公司。②商业保险所反映的保险关系是通过保险合同体现的。③商业保险的对象可以是人和物(包括有形的和无形的),具体标的有人的生命和身体、财产以及与财产有关的利益、责任、信用等。④商业保险的经营以盈利为目的,而且要获取最大限度的利润,以保障被保险人享受最大程度的经济保障。(二)、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劳动者、企业或社区、以及国家三方共同筹资,建立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因年老、工伤、疾病、生育、残废、失业、死亡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暂时失去工作时,给予劳动者本人或供养直系亲属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其具有如下特征:①保障性:指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②普遍性:社会保险覆盖所有社会劳动者。③互助性:利用参加保险者的合力,帮助某个遇到风险的人,满足急需。④强制性:由国家立法限定,强制用人单位和职工参加。⑤福利性:社会保险是一种政府行为,不以盈利为目的。二、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互补关系(一)、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互补关系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二者虽然在性质上有所不同,但它们在保障的目标上3是一致的,都是为社会公众的生活提供安全保障。但它们在各自具体作用形式上又各不相同,不能相互替代,它们之间的关系是相辅相成,互相补充的。对于两者的区别,理论界论述的较多,而对于他们之间的互补关系却很少注意。本文认为两者的互补性主要表现在:①在实施方式上的互补性社会保险是一项强制性保险形式。它作为劳动者享有的一项宪法赋予的权利,必须通过立法强制实施才能得到保证。凡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缴纳一定的社会保险费,不能任意拒绝,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凡是法律规定应投保的劳动者,必须一律参加,没有选择的余地。商业保险是一种金融活动,它是由专门的经济实体即由保险公司按照市场价值规律的作用来经营,它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保险和其他经济活动一样,以双方自愿参加为前提条件,投保人可以选择承保单位,双方约定保险险种,保险金额、起保时间和保险有效期等等,投保与否、投保什么、投保多少均由当事人自己的意思来决定。不仅如此,《保险法》还明确规定,在一般情况下,投保人有权中途变更或解除保险合同。可见,商业保险是不带有强制性的自愿行为,而带有明显的“市场”色彩,它完全是按照经济合同的形式来约定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实施方式上的这种互补性,既保证了满足社会稳定的要求,又能充分尊重社会成员的自由意愿。②在服务对象上的互补性我国的社会保险只能履盖少数社会成员。我国原来的社会保险制度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政府为发展工业,对城市采取倾斜政策的产物,是以社会成员的等级差别为基础建立的。它把社会成员分为干部、工人和农民三个等级区别对待,因此它的履盖范围仅限于城市居民中具有干部和工人身份的劳动者(后者也只限于国有企业和部分集体企业的劳动者)。占人口比例80%左右的农业人口、小集体企业及其他非国有经济组织的职工基本上被排除在社会保险范围之外。尽管1991年以来,国家作出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但主要措施仅适用于国有企业和少数合作、私营企业的职工,范围非常狭4窄。商业保险则没有严格的对象限制,它是以全民为对象,是一种完全自由的商业活动。所以所有公民都可以根据自愿决定是否参加商业保险的投保,它覆盖全体公民。③两者发挥作用上的互补性社会保险强调其作用在于保障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机会的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实际上是利用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为劳动者提供切实的生存保障,以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秩序的安定。由于人们的劳动能力和家庭负担的不相等,因此产生收入和生活富裕程度的差别和不平等。在遭受风险事故时,这种差别进一步扩大。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市场机制和竞争规律的作用结果更拉大了这种收入差别。这种差别如不能及时得到调节和缓解,就会激起社会矛盾,对社会安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