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江河口治理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专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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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江河口治理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专章12环境影响评价12.1前言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试行)(HJ/T130-2003)的要求,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进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在规划编制和决策过程中,充分考虑所拟议的规划可能涉及的环境问题,预防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不良环境影响,协调经济增长、社会进步与环境保护的关系。12.1.1评价依据与法规12.1.1.1技术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则》,HJ/T2.1——9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T2.2——9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T2.3——9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T2.4-199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非污染生态影响》,HJ/T19-1997;●《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定》,SL204-98;●《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试行)》,HJ/T130-200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水利水电工程》,HJ/T88-2003;●《江河流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规范》,SL45-92;●《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T131-2003。12.1.1.2评价法规●《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2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12月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1983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990年6月25日国务院令第62号),1990年6月;●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1985年;●《中国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990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61号),1990年6月;●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环法「1996」734号),1996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第284号令,2000年;●《国务院关于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的批复》,国函[2001]169号,2001年12月;●《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环发[2001]210号,2001年12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文,1998年11月;●《建设项目环境分类管理名录》,国家环保局令第14号,2002年7月;●《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2000年12月;●《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分级审批的通知》,环发[2004]164号;●《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发[1996]31号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近岸海域环境功能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总局第8号令,1999年;●《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2006年6月;●《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范》(试行),粤环监[2000]8号;●《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05年1月1日实施;●《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04年7月修订;●《广东省渔业管理条例》,2003年9月1日;●《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04年5月;●《广东省环境保护“十五”计划》,粤府办[2001]46号文;●《广东省环境保护“十五”规划》,2000年;●《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规定》,粤府[1996]27号文;●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1997年;●《广东省政府关于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粤府[1993]74号;●《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试行方案),1999年;●《广东省蓝天工程计划》,粤府办[2001]7号;●《广东省碧水工程计划》,粤府办[1997]29号文;●《广东省重要水生动物苗种亲体管理规定》,1995年;●《广东省近岸海域功能区划》,粤府办[1999]68号;●《广东省海洋功能区划》,广东省人民政府,2004年修编(报批稿);●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十五”计划的通知,粤府办[2001]4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粤府[2002]71号;●《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1年2月;●《海砂开采使用海域论证管理暂行办法》,国海管发[1999]3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8月;●《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8年11月;●《广东省海域开发利用与保护总体规划纲要》,粤府办[2001]8号;●《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2001年;●广东省韩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2001年3月;●《汕头市海洋功能区划规划》(2004年8月)。12.1.1.3评价依据●《韩江河口治理规划报告》中水珠江规划勘测设计有限公司,2006年4月;●《汕头市韩江新津河及外砂河河口治理开发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设计方案(讨论材料)》,中水珠江规划勘测设计有限公司,2006年5月;●《汕头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年2月);●《汕头市城市发展概念规划》(2004年7月);●《汕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4年至2020年)》;●《关于设立汕头市湿地自然保护区的批复》,汕府函[2001]38号;●《汕头市中心城区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汕头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汕头市新东区分区规划(2005-2020)》,汕头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2006年4月;12.1.2项目所在区域环境功能区划12.1.2.1地表水表12-1河流功能区划分河流河段长度(km)水质控制标准功能北溪义丰溪东里桥闸-出海口8.5Ⅲ类综合东溪莲阳桥闸-北港出海口9.2Ⅲ类综合西溪外砂河外砂桥闸—南港出海口6Ⅲ类综合西溪新津河下埔桥闸—出海口9Ⅲ类综合西溪梅溪河梅溪桥闸-出海口6Ⅲ类综合12.1.2.2海域a、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评价范围近岸海域环境功能见表12-2。表12-2相关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功能区名称范围平均宽度长度主要功能水质目标南澳西半岛盐业、养殖、生态功能区前江至后江盐田217.5盐业、海水养殖二澄海六合围养殖功能区义丰溪河口至莲阳溪河口3.7512.7海水养殖二莱芜海滨旅游功能区莱芜岛至莲阳溪河口2.55海水浴场二莱芜港口、排污功能区莱芜岛至外砂溪河口3.98.75港口、城市排污区三澄海南养殖功能区外砂溪河口至新津河口3.85海水养殖二b、海洋功能区划根据《广东省海洋功能区划》(2005年送审稿),规划地区沿岸从西南至东北沿着岸线,其功能分别为:预留区、保留区、围海造地区、养殖区、港口区、莱芜水产资源自然保护区、中国龙虾海洋自然保护区、中华白海豚自然保护区等,岸线外围有增殖区。各功能区分布、主要类型、面积、使用现状、管理要求见表12-3。表1-3规划海区海洋功能状况序号类型名称面积(hm2)使用现状管理要求1莱芜港区188.9小型港口港区水域执行不低于四类海水水质标准,严控围填海2汕头湾港区航道466.2航道加强疏竣,防止养殖侵占航道,严禁在航道内建设其它永久性设施3澄海滩涂养殖区889现为养殖减少养殖密度,执行不低于二类海水水质标准4牛田洋滩涂养殖区2102.5现为养殖减少养殖密度,执行不低于二类海水水质标准5莱芜—广澳浅海增殖区15872.3现为增养殖实行分期对外采购人工放流繁殖6莱芜人工鱼礁区61.8未用水深和底土适宜,其范围以不影响毗邻的锚地、管线为原则7莱芜至前江海底电缆区354.3km2现为电缆管线左右两侧各50m,禁止抛锚,挖砂并给航道留出通航要求8莱芜至长山尾海底电缆区165.1现为电缆管线左右两侧各50m,禁止抛锚,挖砂并给航道留出通航要求9新溪围海造地区1127.3现部分为红红树林严格按已审批范围填海不能随意扩大10塔岗围海造地区372.1现为浅海养殖区严格按已审批范围填海不能随意扩大11六合围海造地区515.3现为浅海养殖区严格按已审批范围填海不能随意扩大12汕头莱芜水产资源自然保护区284.8拟建按自然保护区法规管理、维持、恢复、改养海洋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保护自然景观13莱芜中国龙虾海洋自然保护区(莱芜半岛东南部)2060.6在建按自然保护区法规管理、维持、恢复、改养海洋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保护自然景观14莱芜中华白海豚自然保护区(莱芜半岛东北部)710.5在建按自然保护区法规管理、维持、恢复、改养海洋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保护自然景观12.1.3评价标准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环保政策,结合本项目的特点及项目所在区域的环境现状,确定本工程的评价标准如下:12.1.3.1环境质量标准(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根据《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韩江各出海口在桥闸以下流域水功能均为综合,水质目标为三类,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的Ⅲ类标准值,具体标准值见表12-4。表12-4地表水质量标准(除pH值外,单位:mg/L)pH值DOCODMnBOD5氨氮总氮总磷铜铅锌镉石油类6~95641.01.00.21.00.051.00.0050.05(2)近岸海水质量标准近岸水体各功能区执行相应级别的海水水质标准,具体标准值见表12-5。表12-5海水水质标准项目第二类第三类悬浮物质人为增加的量≤10人为增加的量≤100pH7.8~8.5同时不超出该海域正常变动范围的0.2pH单位6.8~8.8同时不超出该海域正常变动范围的0.5pH单位溶解氧54化学需氧量≤(COD)34生化需氧量≤(BOD5)34无机氮≤(以N计)0.300.40活性磷酸盐≤(以P计)0.030镉≤0.0050.010铅≤0.0050.010铜≤0.0100.050锌≤0.0500.10氰化物≤0.0050.10石油类≤0.050.30(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项目所在区域属二类环境空气功能区,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的二级标准,见表12-6。表12-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项目取值时间标准(mg/m3)来源二氧化硫SO2年平均0.06GB3095-1996的二级标准及2000年1月6日修改单日平均0.15一小时平均0.50二氧化氮NO2年平均0.08日平均0.12一小时平均0.24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平均0.10日平均0.15总悬浮颗粒物TSP年平均0.20日平均0.30(4)声环境质量标准项目所在区域环境噪声拟采用《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中的2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即昼间60dB,夜间50dB。(5)沉积物质量标准沉积物质量标准采用《海洋沉积物质量》(GB18668-2002)的一、二类标准,具体标准值见表12-7。表12-7沉积物质量标准(×10-6)标准值CuPbZnCd石油类硫化物有机质(%)一类标准35.060.0150.00.50500.0300.02.0二类标准100.0130.0350.01.501000.0500.03.0(6)生物质量标准生物体质量参考《海洋生物质量》(GB18421-2001)中的一、二类标准。具体标准值见下表。表12-8海洋生物质量标准*(mg/kg)标准值CuPbZnCd石油烃一类标准100.1200.215二类标准252.0502.050*指双壳类贝类。12.1.3.2污染物排放标准(1)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施工期水污染物排放执行《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的II时段一级标准,见表12-9。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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