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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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XX年9月28日公司20XX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20XX〕270号核准)目录第一章总则1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3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第三章机构设置3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第四章股份4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第一节股份发行4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5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第三节股份转让5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第五章股东和股东大会6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第一节股东6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第二节股东大会10籟丛妈羥为贍偾蛏练淨。第三节股东大会提案15預頌圣鉉儐歲龈讶骅籴。第四节股东大会决议15渗釤呛俨匀谔鱉调硯錦。第六章董事和董事会19铙誅卧泻噦圣骋贶頂廡。第一节董事19擁締凤袜备訊顎轮烂蔷。第二节独立董事22贓熱俣阃歲匱阊邺镓騷。第三节董事会28坛摶乡囂忏蒌鍥铃氈淚。第四节董事会秘书33蜡變黲癟報伥铉锚鈰赘。第七章行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34買鲷鴯譖昙膚遙闫撷凄。第八章监事和监事会37綾镝鯛駕櫬鹕踪韦辚糴。第一节监事37驅踬髏彦浃绥譎饴憂锦。第二节外部监事38猫虿驢绘燈鮒诛髅貺庑。1/48第三节监事会38锹籁饗迳琐筆襖鸥娅薔。第四节监事会决议40構氽頑黉碩饨荠龈话骛。第五节监事会专门委员会40輒峄陽檉簖疖網儂號泶。第九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41尧侧閆繭絳闕绚勵蜆贅。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41识饒鎂錕缢灩筧嚌俨淒。第二节内部审计42凍鈹鋨劳臘锴痫婦胫籴。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42恥諤銪灭萦欢煬鞏鹜錦。第十章通知和公告43鯊腎鑰诎褳鉀沩懼統庫。第一节通知43硕癘鄴颃诌攆檸攜驤蔹。第二节公告44阌擻輳嬪諫迁择楨秘騖。第十一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44氬嚕躑竄贸恳彈瀘颔澩。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减资44釷鹆資贏車贖孙滅獅赘。第二节解散和清算45怂阐譜鯪迳導嘯畫長凉。第十二章修改章程46谚辞調担鈧谄动禪泻類。第十三章附则47嘰觐詿缧铴嗫偽純铪锩。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熒绐譏钲鏌觶鷹緇機库。第二条本行是于1992年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银复号文批准成立的全民所有制商业银行,依法具有法人资格。本行于1996年经中国人民银行银复号文批准,依照《公司法》以发起设立方式增加注册资本,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依法变更为全国性的股份制商业银行。鶼渍螻偉阅劍鲰腎邏蘞。本行于20XX年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发行字20XX〔83〕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2/48民币普通股10亿股,全部为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于20XX年9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纣忧蔣氳頑莶驅藥悯骛。本行现时持有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B10811000H0001号《金融许可证》及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第1000001002967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颖刍莖蛺饽亿顿裊赔泷。第三条本行注册名称:中文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夏银行”。英文名称:HUAXIABANKCO.,Limited.第四条本行住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本行住所邮政编码:100005。第五条本行注册资本:人民币肆拾贰亿元(¥4,200,000,000元)。第六条本行营业期限:本行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第七条董事长为本行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本行股份总数为肆拾贰亿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壹元。本行全部注册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行承担责任,本行以全部资产为限对本行债务承担责任。濫驂膽閉驟羥闈詔寢賻。第九条股东作为本行的所有者,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合法权益。本行应建立能够确保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的公司治理结构。銚銻縵哜鳗鸿锓謎諏涼。第十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及对本行、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本行;本行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本行董事、监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挤貼綬电麥结鈺贖哓类。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行的行长、副行长、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行长助理等。第十一条本行鼓励员工通过与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直接沟通和交流,反映员工对本行经营、财务状况以及涉及员工利益的重大决策的意见。赔荊紳谘侖驟辽輩袜錈。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层”是指本行的行长、副行长、财务负责人、行长助理等。第十二条本行尊重同业、存款人及其他债权人、客户、员工、同业间组织及机构、中介机构、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本行应与利益相关者积极合作,共同推动本行持续、健康地发展。本行应为维护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提供必要的条件,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利益相关者应有机会和途径获得赔偿。塤礙籟馐决穩賽釙冊庫。第十三条本行在防范金融风险、保持可持续发展的同时,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关注所在营业地社区3/48的福利、环境保护、公益事业等问题,重视本行的社会责任。裊樣祕廬廂颤谚鍘羋蔺。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四条本行的经营宗旨:本行稳健经营,恪守信用,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建立质量、效益、速度、结构协调发展的精品银行,促进社会协调发展,为股东创造最优的经济效益。仓嫗盤紲嘱珑詁鍬齊驁。本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的经营管理机制,依法开展业务活动,依法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绽萬璉轆娛閬蛏鬮绾瀧。第十五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本行经营范围是:(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外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发行金融债券;(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八)从事同业拆借;(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十)从事银行卡业务;(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十四)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结汇、售汇业务。第三章机构设置第十六条本行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可在境内外依据我国和相关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之规定,设立分支机构。骁顾燁鶚巯瀆蕪領鲡赙。第十七条本行实行一级法人体制。本行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瑣钋濺暧惲锟缟馭篩凉。4/48第十八条本行对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第十九条本行总行对分支行的主要人事任免、业务政策、基本规章制度和涉外事务等统一管理。第二十条本行按照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向分支机构拨付营运资金额,但累计拨付给各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本行资本金总额的60%。鎦诗涇艳损楼紲鯗餳類。第四章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二十一条本行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第二十二条本行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栉缏歐锄棗鈕种鵑瑶锬。第二十三条本行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本行内资股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托管辔烨棟剛殓攬瑤丽阄应。第二十四条本行经人民银行批准,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合计贰拾伍亿股股份,占其时本行发行普通股总数的100%。峴扬斕滾澗辐滠兴渙藺。本行发起人股东为首钢总公司、山东省电力公司、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东联大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三吉利能源公司、南昌科瑞集团公司、广东粤海建设开发公司、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中国进口汽车贸易中心、北京华资银团公司、珠海振华集团公司、上海锦都实业总公司、中国建设第一工程局第四建筑公司、北京市第三市政工程公司、江苏交通投资公司、江苏省丝绸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化工农药集团公司、江苏石油勘探局、中国石化扬子石油化工公司、中国建筑材料总公司、中国建筑材料海南公司、华北制药厂、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集团公司、苏州市营财发展总公司、邯郸钢铁总厂、河北长天集团公司、河北胜利客车厂、河北省冀东水泥厂、杭州钢铁集团公司、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昆明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省丝绸进出口公司等33家企业法人单位。詩叁撻訥烬忧毀厉鋨骜。上述本行发起人的出资方式为除发起人首钢总公司以其拥有的全资附属企业原华夏银行的净资产作为出资外,其余发起人均以货币资金方式出资。发起人出资经有效验资报告验证,截至1996年3月13日发起人出资全部到位。则鯤愜韋瘓賈晖园栋泷。本行股份总数为肆拾贰亿股,本行现时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肆拾贰亿股,其他种类股份零股。第二十五条本行、本行的分支机构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买本行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胀鏝彈奥秘孫戶孪钇賻。5/48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六条本行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鳃躋峽祷紉诵帮废掃減。(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七条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本行可以减少注册资本。本行减少注册资本,不得低于《商业银行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商业银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并应按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稟虛嬪赈维哜妝扩踴粜。第二十八条本行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行的股票:(一)为减少本行资本;(二)与持有本行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行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本行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本行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本行不得进行买卖本行股票的活动。第二十九条本行收购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二)要约方式;(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三十条本行因本章程二十八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行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本行依照第二十八条规定收购本行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陽簍埡鲑罷規呜旧岿錟。本行依照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行股份,将不超过本行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本行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沩氣嘮戇苌鑿鑿槠谔應。第三节股份转让第三十一条本行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受让人应具备监管部门规定的向商业银行投资入股的主体资格。受让人购买本行股份后持股总数达到本行股份总数5%以上的或变更持有本行股份总数5%以上的股东的,由董6/48事会审议形成决议后,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钡嵐縣緱虜荣产涛團蔺。第三十二条本行不得接受本行的股票作为质权的标的。第三十三条发起人持有的本行股票,自本行成立之日起1年以内不得转让。本行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本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懨俠劑鈍触乐鹇烬觶騮。董事、监事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