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发包双方对工程施工阶段的风险分摊原则:①对于主要由市场价格波动导致的价格风险,如工程造价中的建筑材料、燃料等价格风险,承发包双方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或对此类风险的范围和幅度予以明确约定,进行合理分摊。根据工程特点和工期要求,建议一般可采取的方式是承包人承担5%以内的材料价格风险,10%以内的施工机械使用费风险。②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出台导致工程税金、规费、人工发生变化,并由省级、行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上述变化发布的政策性调整,承包人不应承担此类风险,应按照有关调整规定执行。③对于承包人根据自身技术要求、管理、经营状况能够自主控制的风险,如承包人的管理费、利润的风险,承包人应结合市场情况,根据企业自身的实际合理确定、自主报价,该部分风险由承包人全部承担。2、投标报价依据:①《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②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③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计价定额。④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其通知、答疑纪要。⑤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⑥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⑦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相关资料。⑧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⑨其他的相关资料。3、工程预付款支付规定:①工程预付款额度: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扣除暂列金额)的30%,对于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消耗部分宜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②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时间: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预付工程款。③若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预付工程款,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的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的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向承包人支付应付预付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④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4、工程计量的规定:①承包人应在每月末或合同约定的工程末,向发包人递交上月或工程段已完工程量报告。②发包人应在接到报告后的7天内按施工图纸核对已完工程量,并应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时参加。③计量结果如下所述:1)如发、承包双方均同意计量结果,则双方应签字确认。2)如承包人未按通知参加计量,则由发包人批准的计量应认为是对工程量的正确计量。3)如发包人未在规定的核对时间内进行计量,视为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报告已经被认可。4)如发包人未在规定的核对时间内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则由发包人所做的计量结果无效。5)对于承包人超出施工图纸范围或因承包人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6)如承包人不同意发包人的计量结果,承包人应收到上述结果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申明承包人认为不正确的详细情况,发包人收到后,应在2天内重新检查有关工程量的计量,或予以确认,或将其修改。5、进度款支付规定:1)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后的14天内核对完毕,否则,从第15天起承包递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视为被批准。2)发包人应在批准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的14天内,向承包人按不低于计量工程款的60%,不高于计量工程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3)发包人支付进度款时,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比例扣回工程预付款。6、索赔程序:1)承包人应在确认引起索赔的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索赔通知,否则,承包人无权获得追加付款,竣工时间不得延长。2)在承包人确认引起索赔的事件后42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一份详细的索赔报告,包括索赔的依据、要求追加付款的全部资料。3)如果引起索赔的事件具有连续性影响,承包人应按月递交进一步的中间索赔报告,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产生的影响结束后28天内,递交一份最终索赔报告。4)发包人在收到索赔报告后28天内,应作出回应,表示批准或不批准并附具体意见。还可以要求承包人提供进一步资料,但仍要在上述期限内对索赔作出回应。发包人在收到最终索赔报告后28天内,未向承包人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报该已经认可。5)承包人接受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受证书颁发前发生的任何索赔,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受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7、工程价款的调整:(1)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2)若施工中出现施工图纸或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3)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庚,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综合单价确定。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4)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工程变更,引起措施费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化,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调整。(5)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应予以调整。(6)若施工期间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应按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7)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工程价款:①工程本身的损坏、因工程损坏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坏,由发包方承担。②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③承包人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④停工期间,承包人应监理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⑤工程所需要的清理费、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应由受益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经双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受益方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提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收到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一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否则,视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已经确认。8、工程计价争议处理:(1)在工程计价中,对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发生争议事项,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解释。(2)发包人以对工程质量有异议为由,拒绝办理竣工决算的,已竣工验收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质量争议按该保修合同执行,竣工结算按合同约定办理;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工程的质量争议,双方应就有争议的部分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后,办理竣工决算,无争议部分的竣工决算案合同约定办理。(3)发、承包双方发生工程造价合同纠纷时,应通过下列办法解决:①双方协商,②提请调解,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调解工程造价问题。③按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人民法院起诉。(4)在合同纠纷案件处理中,需要工程造价鉴定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