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呼伦贝尔化肥有限公司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制度摘要】业务类别:安全管理类适用范围:大唐呼伦贝尔化肥有限公司废止说明:《大唐呼伦贝尔化肥有限公司检维修作业安全防火管理规定》(2013版)内容摘要:《大唐呼伦贝尔化肥有限公司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是依据《大唐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适用于公司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的规定。《规定》共分十一章九十一条,主要规定了检维修作业管理分工、检维修作业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等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检修、维修作业的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唐呼伦贝尔化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单位的检维修安全管理。第二章管理分工第三条设备管理部是公司检维修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检维修的专业管理。第四条安全环保部是公司检维修的安全、环保监督部门,负责起草检维修的安全环保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第五条公司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检维修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检维修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检维修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第六条公司分管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是检维修安全的主管领导,负责全面协调检维修的安全管理。第七条安全环保部负责起草公司的检维修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具体负责公司检维修过程的安全监督。第八条生产技术部和设备部是公司检维修的直接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公司检维修工作。第九条各部门(车间)是本部门(车间)检维修的具体实施部门(车间),应严格执行公司的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安全措施,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第三章检维修组织第十条检修的安全工作实行各级行政首长(包括临时组织首长)负责制。第十一条年度大修成立大修指挥部,负责大修的组织、领导,根据需要建立专业工作组织。第十二条单台设备、单个工序或单套装置的大修组织由所在车间组织,成立大修指挥部,生产、设备、安全等管理部门参加。第十三条设备装置的中、小修的实施由所在车间组织、管理。第十四条检维修的施工单位应成立项目部组织施工。第十五条大修指挥部、项目部应成立安全组,指定安全负责人。第十六条作业班组应明确安全负责人。第四章检维修方案第十七条全厂停车大检修中的公司级重点项目,必须在分析危险的基础上制定检修作业方案。公司级重点以下全厂停车大检修项目必须制定检修任务书。车间检修以及单项或单个设备的检修、抢修必须具有相应的检修作业指导书。第十八条检修作业方案的内容应包括检修设备名称、工艺处理、现场条件及必要的确认检验方法及标准、作业程序及标准、安全措施、管道盲板位置、作业步骤及标准、作业安全注意事项、作业期间及完工后现场清理要求等内容。检修任务书的内容包括检修规程、检修安全措施、检修内容、材料、备件、检修质量验收等内容。检修作业指导书的内容包括风险评价、工艺安全状态、检修施工控制、特种作业安全措施、完工验收等内容。第十九条设备检修作业方案由所在车间设备管理技术人员、工艺管理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技术人员共同制定,由所在车间主要负责人审核,由设备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条检修任务书由所在车间设备管理技术人员、工艺管理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技术人员共同制定,由所在车间主要负责人审核,由设备主管部门批准。检修作业指导书由所在车间设备管理技术人员、工艺管理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技术人员共同制定。第二十一条设备安装及土建施工的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施工工程技术人员制定,由施工单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审核,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及设备主管部门共同审批。第五章安全教育第二十二条参加年度大修、单系统大修及大型施工项目人员,必须参加检修前的安全教育。第二十三条教育内容为:(一)生产工艺特点、应注意的安全环保事项及检修与施工时的安全措施。(二)检修和施工规程、安全环保制度及其它有关规定。(三)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抽堵盲板作业、临时用电作业、探伤作业等危险作业的安全规定及具体安全措施。(四)重大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五)个体防护用器具的使用要求、方法。(六)消防、急救常识。(七)应急组织及应急预案。(八)对参加检修和施工的特殊工种应针对在检修中接触的危险因素及事故的预防进行专业安全教育。第二十四条对于危险性较大项目的检修作业,其安全教育还应有以下内容:(一)检修和施工方案所规定的检修、施工步骤及应注意的问题。(二)检修和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意外及其预防和控制措施。第二十五条安全环保教育的形式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现场教育、放映安全录像、课堂讲课等形式结合进行。同时可充分利用黑板报、图片、标语等方式进行。第二十六条根据教育内容的不同由车间领导、技术人员、安全员及所在单位安全专业管理部门、人员组织、授课。第二十七条参加大修前安全环保教育的所有人员均应由安全环保部组织考试;不及格人员只能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者不准参加检修。第二十八条检修与施工期间应利用班前会、班后会、黑板报等形式进行安全环保教育。内容为:(一)检修与施工期间发生的安全环保问题技术分析。(二)危险项目作业前应强调的安全措施。(三)根据检修或施工的进展及客观条件的变化应强调的安全问题或安全措施。第六章现场条件第二十九条检修和施工现场应根据GB2894-2008《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的规定,设相应的安全标志。第三十条检修设备已停车,包括按要求进行了卸压、降温,并有原始记录或现场仪表指示。第三十一条系统停车时已按置换清洗方案置换、清洗合格,并与未置换的工艺介质、公用工程管道、设备可靠隔绝,盲板已挂牌。第三十二条检修系统与运行系统易燃、易爆、有毒、有害、高温物质进行了可靠的隔绝,所加盲板均有明显的标识;辐射源已迁离现场或进行了可靠的防护。第三十三条现场易损设备、部件已进行了可靠的保护措施或迁离现场。不进行检修且没有置换处理、隔绝的设备已进行标示。第三十四条已切断水、电、汽、气源。第三十五条钢直梯、钢斜梯、钢平台及围栏等辅助设施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第三十六条检修使用的备品备件、机具、材料的存放整齐,必要时应有可靠的固定措施,存放地点不影响安全和交通。第三十七条影响检修和施工安全的坑、井、洼、沟均已填平或铺设与地面平齐的盖板,或设置围栏和警告标志,夜间应设警告信号灯。第三十八条检修和施工现场必须布置有良好的采光或照明。第三十九条位于检修和施工现场的危险物品均已妥善处置。腐蚀、灼伤、烧伤危险物品的作业现场备有冲洗水源。第四十条检修现场已碰撞损坏的仪表元件、设备附件及各种电气和仪表线路已可靠防护。第七章检修与施工机械、器具的安全管理第四十一条各类检修与施工机械(包括木工机械等)的防护装置、制动装置齐全、有效并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在使用前应由使用人员进行全面的检查、确认并作书面记录。第四十二条焊接作业使用的各类气瓶应配有瓶帽和防震圈。乙炔气瓶出口配有减压阀和阻火装置,氧气瓶出口减压装置齐全良好。氧气胶管与乙炔胶管完好无损,胶管间接头用钢接头并可靠固定,耐压应符合GB2550-2007的规定。第四十三条起重机具(各种起重机械)在使用前进行检查。凡要进行接近其最高性能作业的必须由操作人员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检查应做书面记录。电(手)动葫芦、滑车、钢丝绳、千斤顶、索具等应无损伤、腐蚀,并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检查由专业管理和操作人员进行并有书面确认。第四十四条电气绝缘工具应定期进行耐压实验并有书面记录,在使用前由使用人员进行外观检查。第四十五条登高用具应符合移动式木直梯安全标准、移动式木折梯安全标准、移动式轻金属折梯安全标准的规定,在使用前必须进行全面的检查并有书面的确认。第四十六条电焊机配件应齐全有效。电焊钳和线路绝缘必须良好,接地线不准有不良接头。第四十七条临时用电设备安全防护装置齐全。第四十八条易燃易爆介质管道、设备检修用的防爆工具配置齐全。第八章防护用品、用具及应急救援器具第四十九条进入检修现场人员要按规范穿戴安全帽、工作服、手套、护目镜、劳保鞋、防尘口罩等劳保用品。第五十条危险性较大的检修现场应设置急救冲洗水源和消防水源或消防车辆。第五十一条检修现场应配备不少于正常生产时数量的小型灭火器材,并应在检修前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第五十二条空气呼吸器、长管面具、过滤面具按照需要配置齐全并经检验完好。第五十三条在全系统及单系统检修时应配备车辆以作紧急救护用,消防车及人员要处于警备状态。要准备必要的抢救药品、器械并有医护人员值班。第九章检维修作业一般安全要求第五十四条检修安全管理执行“属地管理”原则,即所有检修作业人员应由检修作业所在车间管理。第五十五条所有检维修项目在作业前均应办理工作票,危险分析单,严格执行“三讲一落实”规定。严格执行《生产区域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HG30017-2013)。第五十六条检修作业单位应与生产单位共同进行工艺安全处理的确认并办理交接手续。第五十七条所有作业人员均应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做好自我防护措施。第五十八条检修与施工用的临时配电箱应坚固、严密,有防水、防雨设施。箱门上应有警告标志。第五十九条接用电焊机、水泵、电机、临时照明等临时电源,必须填写“临时用电联络票”,由电工进行接线。临时电源线的绝缘必须良好,架设时必须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电焊机、临时照明的一次线及电机的电源线应架空,在室内离地不应低于2.5m,室外不低于3.5m,横过马路时不应低于5m。第六十条在易燃易爆区域装设的临时电气设备和线路、开关应符合防爆要求。第六十一条各种电气安全用具(护具)必须有良好的绝缘性能,防止受潮或酸碱腐蚀。第六十二条电焊机、电动机的金属外壳必须可靠接地。室外安装的机电设备应有防雨设施和照明。第六十三条手持式电动工具必须接有漏电保护器并戴绝缘手套操作。第六十四条检修与施工过程中需要停送电的必须由专人负责,严禁约时停送电。第六十五条在不停车的情况下进行机电设备检修时,应办理停送电联系手续。切断被检修设备电源后,在开关把手上悬挂“停车检修,禁止合闸”的警告牌,大型或多人检修的机电设备检修时必须设专人监护。第六十六条照明行灯应用36V照明灯,金属设备内或潮湿环境下作业应用12V照明灯。第六十七条检修与施工过程中需断路的应办理断路联络票。第六十八条高处拆除的管件、设备部件及施工所用工具、备件和施工所剩物料及废弃物不准抛扔,要用溜槽或其它安全卫生的方法运送。第六十九条使用乙炔气瓶时,现场储量不应超过5瓶,严禁敲击、碰撞、暴晒、倾倒和卧放,与明火的距离不应少于10m,与氧气瓶的距离不应少于5m,不准放于通风不良的地方,不准放在橡胶等绝缘体上。第七十条不同作业组的作业不应交叉,工作确实需要时,要制定专人指挥,做好安全保障措施。第七十一条在脚手架、跳板、平台上作业时,不准多人聚集。第七十二条检修现场应及时清理,以保持现场作业环境的整洁,保持检修通道和消防通道的畅通。第七十三条各种作业必须严格执行本工种安全规程,电气检修作业应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规定。第七十四条防爆电器的检修、安装要指定专人负责,检修后不得降低防爆性能。第七十五条拆除作业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在拆除作业前要组织作业人员学习拆除方案和安全作业的各项规定。(二)拆除作业要在指定专人统一指挥和监督下进行。(三)若采用爆破作业时要严格按爆破作业的有关规定进行。(四)拆除下来的材料不准堆积在平台、楼板、脚手架和跳板上,不准在现场堆积,必须在本工作日内及时分类清理、运出。(五)在有毒有害的车间进行设备和管道拆除之前,必须对设备和管道内的残存物料作进一步的检查,确认达到安全要求并履行手续后,方可进行作业。在现场应准备足够数量的防毒面具及其他防护用品以备急用。(六)在单元不停车的情况下进行部分设备的拆除作业时,不能停水、气、电、汽的设备和管道必须设有明显的标志。拆除部分必须与未置换处理部分可靠隔绝。第七十六条动火作业必须严格执行《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安全规范》(HG30010-2013)。第七十七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必须严格执行《生产区域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HG30011-2013)。第七十八条盲板抽堵作业必须严格执行《生产区域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范》(HG30012-2013)。第七十九条高处作业必须严格执行《生产区域高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