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内容的历史演变与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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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内容的历史演变与展望【摘要】:当今国际政治多极化,发达国家以及发展中国家之间存在着尖锐的矛盾、科学和经济的飞速发展带来的一系列环境问题,资源争夺问题以及危及国家安全的当代恐怖主义等国际问题,都让国际关系变得极度紧张和敏感,这种情势是有碍全球的发展的。因此,作为调整国际关系的国际法,在调和各种紧张国际关系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为了要更了解国际法,让其为国际关系作出更大的贡献,本文通过研究国际法上千年的历史与发展以及当代国际环境,对国际法在今后的发展做出定位。【关键词】国际法国际关系主题和平发展一、引文我们在研究国际法内容的历史演变与展望前,首先要清楚的认识国家法的本质。所谓国际法,或称为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从国际法的概念中可以知道,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因此,我们可以说,国家是国际法产生的前提,是国际法的社会基础。另外,随着国际环境的飞速发展,政府间的国际组织,特别是世界性的国际组织,也作为国际法主体之一,出现在国际法的舞台上。另外,由于国家法调整的是国家之间的关系,而每一个国家所追求的利益是不尽相同的。因此,各国间某些共同的“国家利益”,是形成国际关系的重要纽带。而国际法则是协调各种国际利益的重要手段。由于国际社会的不断变化,各国追求的利益不断变化的特性,也为国际法跟随国家关系的演变而变化奠定了基调。在清楚地认识国际法的实质和特征之后,我们就可以开始研究国际法的历史演变了。我认为,国际法的历史可以分为三个时期:(1)古代和中世纪国际法,大致是以15、16世纪为下限;(2)近代国际法,从1500年前后到20世纪初;(3)现代国际法,从20世纪初起,经过第二次世界大战直到目前时期的国际法。二、中古时期的国际法在远古时期,由于生产始终没有超出自然经济的范围,各民族、各国、各地区间处于相对闭塞的状态,这就是说,国家之间不可能有联系密切的、世界性的交往,也就不可能产生近代意义上的、超出地区界限的国际法。但自从进入农耕和畜牧社会以后,各国间由于交易或者争夺资源的和平的或者暴力的交往还是有的,而且逐渐增多。所以,我认为,人类进入农耕和畜牧社会,是国际法萌芽的标志。在研究古代和中世纪时期的国际法,即资本主义以前的国际法,我认为应该把这个阶段的国际法分为两个部分来进行分析,即古代国际法和中世纪的国际法。1、古代国际法概况在古代,因为生产力以及科技的制约,国家间的商业交往并不频繁,但是,凡有列国并存(或有诸多类似政治实体并存)并形成一定国际关系的一些地区,特别是古代文明中心,例如地中海一带,亚洲中部以及中国,小国林立,往往有萌芽状态的国际法和国际法实践出现。例如,早在中国的春秋时期,由于列国并存,这时期就已经出现了国际组织,称作“盟会”或者“盟”。这些组织的职能主要是在政治、经济、军事以及司法等反面的。国家作为国际法的唯一主体,国家主权在国际法中有重要的规定,如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领土不可侵犯,不干涉别国内政原则,条约必须遵守原则等。而正因为盟的存在,各国也都设立了外交机关,即是使节,来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另外,各国为了挣夺资源要进行大量的战争,也促成了战争法的形成,如如旗鼓而战、不伐丧国、禁灭同姓国家等,都是古代战争法的条款。而由战争带来的战后争端解决问题,也使国际争端解决办法得到萌芽和发展的机会。由于畜牧业以及农业的发展,各国在产品以及货物之间以出现了产量以及品质的差异,这也为国际贸易法的发展创造了条件。在欧洲方面,古希腊的城邦国家之间的相互交往的频繁,也产生了一些国际法规则,特别是关于战争的规则,例如战争的开始必须经过宣战、使者不可侵犯以及交换俘虏等规则。在古代罗马,在对外关系中也产生了关于宣战、讲和、订立友好同盟条约、外国人待遇制度以及解决争议的仲裁制度。因此,从以上的资料我们可以知道,古代的国际法内容,主要还是对于战争的争端解决以及国家主权的认定有比较多的规范。这时期国际法对于贸易的规定还是较少的。2、中世纪时期的国际法中世纪时期的国际法,主要是指约公元476年~公元1453年这段时期。由于这段时期我国已经是一个统一的主权国家了,而且与周边的联系较少。所以,研究中世纪时期的国际法,我们主要从欧洲的封建时期入手。中世纪的欧洲,虽然处于在政治上处于罗马帝国的统治以及在精神方面由教皇统治着的大一统状况,从而在客观上不利于国际交往和国际法的发展。但由于各国还是有一定的主权独立的,所以,在这个时期,国际法,特别在商贸方面,得到了一些新的发展。而在这个时期,国际法最主要的发展就在于,在中世纪的后半叶,各国君主开始把领土主权从陆地蔓延到海洋。这也为航海事业的兴起提供了基础。也正因为航海业的兴起,国际法产生了关于航海贸易的一些海上规则。而且,在海洋地位方面的一些实践上,各国满足国际交往的需要而出现了常驻使节制度,例如在意大利各城市共和国产生了领事和常驻外交代表机构。综观古代和中世纪两个阶段,国际法的发展,可以看出,由于当时生产力水平低下,国际关系不发达,只是在战争、使节等方面形成了一些零散的国际法原则与规则。并且,当时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或者是与宗教信念密切地联系在一起(如古希腊),或者是与国内法混同(如古罗马),都没有形成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并且带有明显的地域性。虽然这些古老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还不能构成近代意义上的国际法,但它们对近代国际法的发展,特别在国家主权法、战争法、海洋法以及贸易法4个方面,有重要的影响,可以说,这个阶段是国际法的萌芽时期。三、近代国际法在研究了资本主义以前时期的国际法后,下面,我们再来研究一下近代国际法的发展。1500年以后,世纪历史进入近代。由于许多欧洲国家脱离了教皇控制,争得了独立,形成了近代主权国家之间的新的国际关系。近代国际法随着新的国际关系的产生而产生。独立主权国家的兴起为近代国际法的形成奠定了一系列基础。而且,随着地理大发现,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西欧首先发生和迅速发展,西方国家的海外殖民扩张,以及世界市场的形成,东西方之间和各大陆之间,各民族、各国、各地区的隔绝状态被打破。整个世界在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逐步形成了互相联系、互相依存又互相矛盾的一体,成为统一、日益发展的国际法的基础。1648年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诞生,是近代国际法的实际源头。其对国际法发展的贡献主要有以下4点:(1)它结束了欧洲的“三十年战争”,开创了以国际会议解决国际问题的新形式。此后,国际会议成为欧洲国际生活的正常制度。(2)《威斯特伐里亚和约》承认了罗马帝国统治下的三百多个封建社会成为独立国家,在皇帝之下组成德意志联邦。其结果使欧洲国际社会的成员大大增多,有利于国际法的发展.(3)和约承认瑞士和荷兰为独立国家。和约对主权国家的承认,使国家主权观念趋于加强,正式否定了世界主权。(4)威斯特伐里亚公会以后,常设使馆的习惯规则得以确立,领事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因此,和约对国际法的发展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它对国际法发展的影响是多方面的。随着欧洲各国进入资本主义发展时期,资本主义国家出于追求巨大的航海贸易利益,提出了海上自由航行的要求,1609年格劳秀斯发表了《海洋自由论》,提出了海洋自由原则,到了17世纪初意大利学者真提利斯提出了国家领土包括毗连的海域的主张,开始形成领海的概念,从而将海洋区分为领海和公海。之后,荷兰学者宾刻舒克提出了陆地上的控制权“以其炮火射程所及的范围为限”的主张,即所谓“大炮射程论”,进而确定领海宽度为3海里。到了18世纪末,由于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特别是特别是1789年的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使近代国际法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国际法不仅在实体方面有了发展,而且在领域方面也有所扩大。如1793年的法国宪法和国民议会人权宣言提出的不干涉内政原则、人民主权原则以及庇护政治犯的原则等逐步为国际社会所接受,成为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而其中的政治犯庇护原则,则是关于庇护政治犯的国际立法的开端。19世纪初,由于科技的进步和世界市场的扩大,国家间签订的条约大量增加,可称“实体国际法形成时期”。最主要的体现在于,这个时期,有了国际组织的出现,如国际电信联盟,万国邮政联盟。另外,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航海事业得到了更好的发展,国与国之间的海运贸易非常频繁。而且,由于欧洲各强国的海军力量愈加强大,随着对海外殖民地的扩张和沿海国家的领海范围要求不断加大,要求领海外国船舶无害通过,与公海自由原则普通获得确认。进入十九世纪下半叶,随着资本主义发展到帝国主义阶段,帝国主义国家对外实行掠夺和侵略政策,破坏了国家间的正常关系,使资本主义初期确立的一些进步原则和规则名存实亡。相反,去确立了一些与帝国主义政策相适应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例如,1878年根据英国土耳其协定英国对塞浦路斯占住及管理。1898年帝国主义国家分别对我国胶洲湾、旅顺、大连、九龙进行租借,形成租借地,并取得建立领事裁判权制度,各列强纷纷在中国建立自己的势力范围。1903年根据美国—巴拿马条约,美国取得修筑巴拿马运河所需部分领土的永久租借权。19世纪末英法两国对埃及的共管,英国和埃及对苏丹的共管。1914年英国和德国对太平洋上的新赫布里底群岛的共管。1879~1884年,比利时、法国强迫刚果河流域的酋长们签订“保护”条约。同样的,在19世纪70年代以后,随着资本主义向垄断过渡,各国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加剧,列强之间的矛盾尖锐,国际关系出现新的演变。演变的趋势大体表现为:在欧洲大陆,德法矛盾特别尖锐,成为左右欧洲大国关系的主要因素。在近东,包括巴尔干和小亚细亚地区,俄奥、英俄、俄德矛盾明显加剧。在世界范围,英德两国逐渐成为争霸的主要对手,而原来在殖民地问题上激烈争夺的英俄、英法矛盾有所缓和。围绕这几对矛盾,欧洲大国间的关系错综复杂,经过19世纪最后30年的演变过程,20世纪初最终形成同盟国和协约国两大军事集团。而频繁发生的一系列战争,促使了战争法以及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的发展。1899年和1907年的两次海牙会议对战争法规有重要的发展。如对战斗人员和非战队人员作出了区分,禁止对居民采取战斗行动;确立了战俘制度,并确立战俘是处于敌国政府的权力之下的原则;军事占领不产生领土主权的原则确立;禁止使用毒物以及禁止毁灭或者没收敌人财产,都标志着近代战争法向人道主义化发面发展。海牙会议除了确立战争法向人道主义化发展的基调之外,其对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也做出了重要贡献。两次的海牙会议,将仲裁真正确立为一项解决国际争端的国际制度。纵观近代国际法的发展,我们可以知道,相对于资本主义前期社会生产力以及知识的贫乏,近代的科学技术以及对国家本质等理论得到了好大的发展,因而其为国际法的发展提供了一个良好的环境。相对于中古时期的国际法而言,近代国际法在国家主权认定,外交关系法,人权法、战争法、国际争端解决、海洋法等各个领域都有显著发展。特别是在人权法上出现了国籍的选择上、庇护权、刑事犯的引渡制度等,都是人权在国际法上得到认可的重要标志;而战争法中确立的战队人员与非战队人员的区分,则是标志着国际战争法向人道主义化方向发展;另外,在这时期,海洋法也得到巨大的发展,包括公海的自由原则以及领海制度。可以说,相对于处于国际法萌芽阶段的中古时期,近代国际法的发展已经具有雏形,为国际法今后的发展奠定了基调。四、现代国际法1、20世纪国际法的发展概况诚然,近代国际法得到了较好的发展,然而,近代国际法加上中古时期的国际法,这两个时期共千年的历程,各国为国际法的发展所作出的贡献,却及不上20世纪这短短的一百年时间。20世纪初以后,国际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而主权国家迅速增加以及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的频繁紧密的交往,国际关系变得错综复杂。另外,由于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很多新的领域,如外层空间法、国际航空法、作为重要的成员,加入到国际法的内容中去。在现代国际法的发展进程中,首先得到显著发展的是战争法以及国际组织的主体地位在国际法中的确认这两个方面。由于现代科学发展的一日千里,与之前的冷兵器时代相比,现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