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规风险管理实务据有关部门不完全统计,1980—2001年的21年间,国际上商业银行仅仅由于操作风险造成的损失超过207亿法郎,其中既有巴林银行倒闭案,也有被称为世界金融史上最大丑闻的国际商业信贷银行在全世界范围内的清盘案。从国内银行业情况看,2000年以来,涉及资金在2000万元以上的内部欺诈案件达到17起,涉案金额超60多亿元。特别是国内近期频频发生的系列金融大案要案,再次提醒我们,对于处在经济转型之中和正在加速推进改革开放的中国银行业来说,防范经营中面临的多种风险是一个十分重要而紧迫的课题,我们必须不断提高对防范金融经营风险的认识,加快构建防范金融风险的内控系统,从根本上建立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一、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失败典型案例给予银行业者的警示:山西“7·28”等系列金融大案。1、案情简介:2004年7月28日,ΧΧ山西省分行发现涉嫌诈骗案件。8月3日、8月5日、8月11日,山西省太原市其他三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和一家城市商业银行相继发生涉嫌诈骗案件。这些案件的作案手法类似,先是犯罪分子给付一定比例费用,要求出资企业将资金存入其指定银行,然后与银行内部人员勾结,以假印鉴等方式诈骗银行资金。因此,这一系列案件以及后来发现的相关2案件统称为“7·28”金融大案。该案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山西省最大的金融诈骗案,涉及5家商业银行共17个分支机构,涉案金额达10多亿元人民币,预计损失7亿元。“7·28”金融大案对银行业的金融声誉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也给我们银行业者以深刻教训。2、案例分析从内部控制、合规风险管理角度剖析“7·28”金融大案,暴露出银行业机构在合规风险管理和业务流程控制方面存在诸多漏洞和薄弱环节。第一,对经营风险的识别与控制措施不足。防范“资产业务风险”多,关注“负债业务风险”少。不能及时修订和完善适应现实风险控制要求的规定。对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和违法违规疑点未能有效识别并给予持续关注。第二,内部控制文化缺失,从业人员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薄弱,监管约束失效。一是部分员工法律和风险意识淡薄,不懂法,对领导违规要求不能加以抵制;二是高管人员和重要岗位人员权力过大且缺乏约束;三是人员使用只重业绩、能力,不重道德,只重使用,不重管理。第三,内部控制技术手段落后。表现为:一是金融电子化进程严重滞后,各行之间电子数据交换渠道不畅通,数据信息不能共享,对企业的资金流向难以有效掌控;二是对各种金融票证、印章及其他凭证缺乏现代化防伪技术和手段;三是对大额资金和3异常支付监测能力弱,无法及时采集、整理和分析资金异常流动。银行账户管理系统与同城票据交换系统、支付系统缺乏联系,支付结算管理安全系数低。第四,没有妥善处理“防风险”与“业务发展”的关系。“7·28”金融大案涉案银行业机构多数存在盲目追求发展规模和速度,忽视风险防范和发展质量问题。第五,不恰当的业务考核机制损害了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当前,一些银行业机构仍以存款业务作为对下级行的重要考核指标,一些上级行对基层营业机构以拓展存款业务为目的的一些不合规行为较为放任,对一些“优秀”营销人员监督较为放松。现实中出现要“发展”,还是要“合规”的矛盾时,“合规”往往让位于“发展”,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二、我国商业银行业经营风险管理存在问题1、风险防范意识淡薄首先,缺乏对经营风险的整体把握。其次,在风险防范上未能做到未雨绸缪,积极应对。在实践上总是采取“亡羊补牢模式,就事论事,缺乏事前防范和系统管理。”最后,在风险控制责任认定上,认为经营风险是风险管理部门的事情,与业务部门关联性不强。而银行经营过程中,各类业务风险同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管理趋于集中化不同,经营风险存在于各个部门不同岗位人员的日常行为中,这个特点决定了具体业务部门及其相应岗位在经营4风险管理方面必须承担第一位责任。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管理层监督力度不够,责任不清,未能在银行内部创造一种强有力的风险管理意识,已成为银行经营风险认识缺失的根本表现。巴塞尔协议明确指出,任何大量损失的产生都反映出管理层未能重视控制文化,控制文化的松弛,造成银行内部缺乏适当的激励以鼓励管理部门保持高效的控制意识。管理层风险意识不强也成为经营风险重大隐患。2、内控制度疏漏一是在内控管理部分环节无章可依。普遍缺乏对内部欺诈异常指标和业务活动监测的相关制度,对基层机构第一负责人进行有效约束的制度也不健全,以至于在基层滥用和放大权力现象普遍存在,并成为大案要案发生的首要原因。二是内控制度管理滞后。再好的制度经过一段时间后便会滞后,因此制度必须被不断控管、检验并及时修订。只有这样才能保持其科学性和管理效能。三是制度执行缺乏刚性。任何一个案件发生的背后,都存在着有章不循,违章操作的共同原因。例如:一些管理者以人员紧张为由而使岗位轮换和重点岗位的强制休假制度长期难以落实;还有的以优质服务为名,让客户经理以包办的形式替客户提供无限度的服务等。3、职业操守缺乏5马克思曾讲过: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规范的职业操守是制度发挥效力的前提。以近年来国内银行发生的大案表现来看,基层经营机构员工与行外不法人员相互勾结,伪造票据骗取银行贷款,或挪用、盗用客户存款的内部舞弊事件屡见不鲜,这突出暴露了银行个别员工职业操守的沦丧。三、合规风险管理内涵★合规,通俗地讲,就是照章办事。巴塞尔委员会关于合规职能的定义是:“合规就是一种判别、评价、咨询、监控并报告银行合规风险的独立职能”;银监会在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中第三条第二款把它定义为“是指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与法律、规则和准则相一致”。★合规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因没有遵守法律、规则和准则,可能遭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和声誉损失的风险”。★《指引》第四条第三款合规管理:是商业银行一项核心的风险管理活动。商业银行应综合考虑合规风险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其他风险的关联性,确保合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一致性。★“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合规风险管理框架,实现对合规风险的有效识别和管理,促进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确保依法合规经营”。上述定义包含了以下几个要点:61、合规工作的职能是管理合规风险。2、合规风险是指由于没有遵守法律、监管规定、国际惯例和有关标准,而可能受到的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失。3、合规工作方式有“判别、评估、咨询、监控并报告银行合规风险”。综上所述,合规风险管理是商业银行一项十分重要的职能。既有和银行内部经营活动直接有关的合规风险管理工作,例如,防止洗钱、泄露公司业务秘密、消费信贷违规等,也需符合外部的客观要求,例如,遵守基本法律(银行法、劳动法和税法等)、监管当局发布的规则和标准、行业协会颁布的实务标准和社会要求银行遵循的诚信和公平交易要求。4、合规风险与操作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的关系是有明显区别,又相互联系,应给予高度重视。①合规风险是指由于没能遵守法律、监管规定、国际惯例和事务标准等,而可能受到的法律或监管惩罚风险、财务损失或名誉损失。②操作风险是指因欺诈、越权行为、错误、遗漏、低效、系统失灵或外部事件导致损失的风险。③信用风险:是指人或交易对手未能或不愿意履行偿债义务而造成损失的风险。④市场风险是指由市场变化所带来损失的风险。7合规风险与操作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是既相对独立,又相互联系的辩证统一体。5、合规管理职能界定。合规管理首先是银行各业务经营单位以及管理部门的本职工作。其内涵有二:第一是有必要明确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对合规管理的责任,树立高管人员的合规管理理念;第二是银行各级机构和员工开展任何活动,都应该依法合规。不论是银行内部规章制度,还是银行外部要求银行遵循的法规、管理和标准,银行的员工都应该遵守;不论从事传统业务,还是研发新产品,开拓新业务,银行的员工都应该防止违规风险和法律风险。综上,银行各业务经营单位(特别是经营一线)及其管理部门应该是合规管理的主体,合规管理也是事前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是风险关口前移的表现。依法合规已经是银行稳健发展的需要。银行的发展能力不仅靠银行的资本充足程度、资产规模和盈利能力,而且靠银行风险管理水平、内部控制和合规意识。无数教训反复证明,建立在违规基础上的业绩回报只是暂时的,违规经营带来的损失终将抵消或数倍于取得的所谓业绩。任何违规行为都会破坏银行发展过程中的控制能力,甚至危及银行的生存。四、企业文化中的合规文化(法律精神)1、企业文化的含义,是指企业职工依据本单位的客观条件,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所创造的精神财富及其承载这些精8神财富的组织形式和物质形式,也包括职工的思想文化责任、企业精神、民主意识、法律观念、职业道德、风尚观、价值准则以及文化环境等。★企业文化包括制度文化、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其中物质文化是基础,精神文化是灵魂和核心,制度文化是中坚和关键。★企业文化的三个层次①企业的物质文化,亦即物质文明,表现在企业的经营环境、生活环境,以及衣食住行等物质条件方面,花园企业、花园宿舍与脏、乱、差、陋的厂区和生活区,是两种明显不同的企业物质文化。18世纪法国哲学家爱尔维修指出:“环境是人的第一位老师,人是环境和教育的产物”。②企业的社会政治文化,亦即企业的行为文化。表现在企业执行国家法律政策方面,怎样处理企业利益与国家和社会利益方面,企业怎样对待质量保证、服务态度、企业“立法”和“执法”方面,以及组织结构、领导方式、决策方式、行为规范、习惯、企业的社会联系等方面。③企业的精神价值文化,即企业的经营哲学、企业精神以及企业的价值观和道德观。2、法律精神企业是法人、它必须有一种法律精神。企业法律精神首先指企业的一切经营管理活动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企业既要积极行使法9律赋予的一切权利,又要主动履行法律要求的和企业自身行为引起的一切义务。★企业的法律精神除了遵纪守法方面,还表现在加强企业内部立法,完善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坚决贯彻执行企业自身的各种规章制度方面。在企业管理上必须强调“法治”,不能搞落后的“人盯人”式的管理。要使企业有一种法律精神,企业领导人和管理人员首先要有一种法律精神。★商业银行应加强合规文化建设,并将合规文化建设融入企业文化建设全过程。★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①一般预防:a、加强并不断完善银行内部的规章制度建设。b、举办合规培训,提高依法合规的自觉性。c、加强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提高各项业务合规、合法性。d、加强银行内法律机构建设和法律专业人员培养。e、制定规章制度不得与法律相冲突。②特殊预防:对违法乱纪者要依章、依纪追究其政纪、经济,直至法律责任。五、违规经营案件实务的教训与分析1、“假按揭”及合同的法律效力①基本案情101999年1月21日,某商行与购房人徐某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个人住房商业性借款合同》、《个人住房抵押合同》和《借款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银行向徐某发放个人住房贷款70万元,用于购买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一套,借款期限自1999年1月26日至2014年1月25日共15年,徐某应从99年2月开始按月归还贷款,如连续6个月或累计10个月未按时还款,银行有权宣布合同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息,房地产公司作为保证人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在徐某无能力还款时,银行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上述合同经公证后,银行与徐某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取得了《房地产他项权利证明》。此后,银行按约定发放了贷款,徐某最初也能按月还款,但从2001年11月起开始拖欠贷款本息,致2002年9月9日已累计欠本金694,384.49元,利息30,781.47元。银行多次催收无效后,以借款人徐某和房地产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徐某偿还本金、利息及罚息,徐某不能清偿时,则以抵押房产拍卖款项优先受偿,要求房地产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经审理查明:徐某是房地产公司员工,该房地产公司因缺乏项目后期资金,故以公司内部职工名义申请住房按揭,便于公司套取银行贷款。在申请办理住房按揭贷款过程中,房地产公司伪造了首期付款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