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理论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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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制度理论文献综述产权理论是现代经济学基础理论之一,也是目前国内外经济理论问题研究热点之一,为了理清产权理论的基本脉络需要对产权理论的核心要点加以综述。一关于产权的定义及产权理论的概述关于产权的定义,可以从西方制度经济学和我国学者关于产权的界定两个方面来探讨。首先,西方制度经济学关于产权的定义。著名的《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词典》对产权的定义为:产权是一种通过社会强制而实现的对某种经济物品的多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德姆塞茨认为:产权是包括一个人或其他人受益受损的权利,产权是界定人们如何受益及如何受损,因而谁必须向谁提供补偿以使他修正人们所采取的行动。阿尔钦指出:产权是一个社会所强制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品的适用的权利。私有产权是对必然发生的不相容的使用权进行选择的权利分配。菲吕博腾则认为:产权不是指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指由物的存在及关于他们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其次,我国学者关于产权的定义。经济学家刘诗白认为:财产权简称产权,是主体拥有的对物和对象的最高的、排他的占有权。经济学家于光远则认为:产权(财产权)也就是所有权,它是某个主体拥有作为财产的某个客体所得到的法律上的承认与保护。产权是社会认同的经济权利,包括所有权以及在此基础上派生的一系列权利。它是界定各经济主体权、责、利的内容及边界的范畴,实质是人们之间的权、责、利关系没有产权的社会是一个效率绝对低下、资源配置绝对无效的社会。能够保证经济高效率的产权应该具有以下的特征:明确性,专有性,可转让性,可操作性。清晰的产权可以很好的解决外部不经济(指某项活动使得社会成本高于个体成本的情形,即某项事务或活动对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而行为人并未因此而付出任何补偿)。美国芝加哥大学教授科斯提出的“确定产权法”认为在协议成本较小的情况下,无论最初的权利如何界定,都可以通过市场交易达到资源的最佳配置,因而在解决外部侵害问题时可以采用市场交易形式。科斯产权理论的核心是:一切经济交往活动的前提是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实质上是一种人们之间行使一定行为的权力。因此,经济分析的首要任务界定产权,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做什么,然后通过权利的交易达到社会总产品的最大化。二产权理论的来源与发展产权理论的形成与发展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在30年代对正统微观经济学进行批判性思考,指出市场机制运行中存在摩擦,克服这种摩擦的关键在于制度创新,这一阶段的代表作是科斯在1937年发表于伦敦经济学院学报《经济学家》上的著名论文《企业的性质》。第二个阶段是在上世纪50年代末至60年代中期,科斯正面论述了产权的经济作用,指出产权的经济功能在于克服外在性,降低社会成本,从而在制度上保证资源配置的有效性。这一阶段的代表作是科斯在1960年发表的《社会成本问题》。与之相适应,60年代以后现代西方产权理论形成了三个不同的分支。1.以威廉姆森为代表的交易成本经济学。他们认为,市场运行及资源配置有效与否,关键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交易的自由度大小,二是交易成本的高低。他们认为交易成本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交易成本是为履行契约所付出的时间和努力。在某种条件下,这种交易成本可以非常高,以至阻碍市场交易的实现。广义交易成本是为谈判、履行合同和获得信息所需要运用的全部资源。威廉姆森在1985年出版的《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一书中对交易成本作了更明确的规定,并将其区分为“事先的”和“事后的”两类。事先的交易成本是指“起草、谈判、保证落实某种协议的成本”。交易成本经济学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转向了企业组织理论。G.斯蒂格勒、张五常等产权理论研究者对科斯定理的解释与威廉姆森一致,都属于交易成本经济学的解释。2.以G.布坎南为代表的公共选择学派。这个学派是由威克塞尔(K·Wicksell)的契约理论发展而来的,他们不同意关于资源配置的帕累托准则,而强调所有权、法律制度对于制定和履行契约的重要作用。G.布坎南认为,权利除了“所有”的含义之外,还有逃避灾难、要求赔偿,要求履行契约的权利,因此对资源进行交换,实际上是合法的权利间的交换。由此他认为,只要权利界区清晰,交易自愿,资源配置就必然有效。3.以C.舒尔茨(C·Sehultze)为代表的自由竞争派。他们认为,交易成本经济学所刻画的外在性并非是市场机制的惟一缺陷,除此之外还有其他障碍破坏市场交易和资源的有效配置。比如,垄断减少了企业数目,从交易成本来说它会减少交易费用,从而成为提高资源配置有效性的有力方式:然而,这在经济现实中显然是荒谬的。事实上垄断会造成资源配置效率递减,造成市场失灵。C.舒尔茨认为,科斯定理强调的是一个自由竞争的条件问题,然而在什么样的产权结构下才能保证自由竞争的市场状态得以维持?据此,他将科斯定理定义为:只要交易是在完全竞争的市场中发生的,那么初始的合法的配置与资源配置的有效性无关。三产权理论的基本特点从基本立场、主要观点,还是从运用的方法来看,科斯产权理论都存在严重的不足,甚至可以说缺陷,虽然这一理论也体现出一定的实践性。第一,建立在资产阶级价值观的基础上,带有明显的个人主义倾向。科斯的产权概念主要是建立在“交易费用为零”的假设之上,追求一种不现实的永恒的产权关系。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假定之一就是在经济交往中存在追求利益最大的“理性的人”,运用了占据西方经济学方法论主流的个人主义方法论。当然这种个人主义的方法论造成的直接后果是他们(科斯也不能排除在外)的经济思想往往与现实经济生活相去甚远。单就科斯的产权理论本身而言,即使企业可以预先进行决策评估,但是如果存在信息不完全、策略性行为上有问题或者市场竞争不完全的话,也是值得商榷的。第二,科斯产权经济思想的梦魇:其一,虽然科斯的产权理论带有个人主义倾向,但是同时,他又仅仅从取得的客观结果、客观价值的角度来衡量经济运行的绩效。其二,科斯产权理论所要达到的帕累托最优完全忽略了分配方式上的不公平。如上面所说,科斯认为,只要交易费用为零,交易双方经过交易(产权的调整)形成明晰产权关系的情况下,就可以实现帕累托最优状态。但是科斯没有回答对客观结果的判断如何体现个人的主观性这一问题,因为“每个人对自己考虑的福利有他自己的理解,这和消费者主权的一般原则相一致,该原则认为,每个人对他的需要、欲望以及他的最大利益所在最有发言权”,科斯却把交易背后的个人因素抽象掉了,这是与方法论上的个人主义相悖之处。不公平的分配方式会导致贫富差距加大,社会动荡不安等。第三,科斯产权理论的得出带有一定的实践性。科斯的理论是在实际调查基础上进行的抽象,虽然人们对于他的理论褒贬不一。他花大量时间访问美国的各种工厂和公司。例如,他曾经访问过美国的福特与通用汽车公司,参观了通用公司下属的一个工厂。他还曾经到苏联参观了一些工程。在调查中,科斯发现企业内部交易费用与市场交易费用是可以替换的,而且与市场自由竞争下的交易费用相比,企业内部计划安排下的交易费用具有明显优势。这些都为他阐释“交易费用”这一概念乃至产权理论提供了事实基础。四对产权理论的评析1.对企业制度的分析。由于市场交易费用的存在,产生了企业这种可以大大节约这些费用的制度。但是,企业制度的创新,又使经济生产与交易的权力结构变得更加复杂。创新经济理论的绝对排他的个人产权,只有在与其他的私产拥有者在进行权利的组合与交换后,才能更好地发挥产权对人们的激励功能。但是,尽管企业已成为支配现代经济增长的一种主要组织形式,由于它所带来的权力结构的变化,尤其是作为追求规模经济结果的现代股份公司的创新,使许多人产生对资本主义制度特征的争论。2.科斯定理的缺陷。(1)“科斯第一定理”零交易费用的假定不现实。在《社会成本问题》中,科斯自己也承认这一点:“迄今所阐述的观点都假定……,在市场交易中是不存在成本的。当然,这是很不现实的假定。为了进行市场交易,有必要发现谁希望进行交易,有必要告诉人们交易的愿望和方式,以及通过讨价还价的谈判缔结契约,督促契约条款的严格履行,等等。这些工作常常是成本很高的,而任何一定比率的成本都足以使许多在无需成本的定价制度中可以进行的交易化为泡影。”(2)循环论证。科斯一方面认为企业的存在是因为交易费用太高,另一方面又认为交易费用的高低是由企业内部交易与市场交易的费用比较来确定的,“采用一种替代性的经济组织形式能以低于利用市场时的成本面达到同样的结果,这将使产值增加。……企业就是作为通过市场交易来组织生产的替代物而出现的。”“一旦考虑到进行市场交易的成本,那么显然只有这种调整后的产值增长多于它所带来的成本时,权力的调整才能进行。”“因为只要企业的行政成本低于它所替代的市场交易的成本,企业活动的调整所获的受益多于企业的组织成本,人们就会采用这种方式”,从而陷入了循环论证。(3)科斯悖论。科斯认为,只要政府管理费用小于市场自由交易费用,那么政府管理就比利用市场机制更为有效。这与他的产权理论的主旨,即私有产权条件下自由交易有效性的基本论点相悖。3.只有私有产权才能推进市场和提高经济效率的观点,违背了分析逻辑和实践发展的要求。科斯虽没有公开否定公有制能创造效率,却曾明确声称私有制能够实现最优效率。他在《社会成本问题》中谈到:“政府有能力以低于私人组织的成本,进行某些活动。但同样也不能认为这种政府行政管制不会导致经济效率的提高,尤其是在像烟尘妨这类案例中,由于涉及许多人,因而通过市场和企业解决问题的成本可能很高”。4.关于个体主义的方法。科斯产权理论对于产权制度的分析是建立在个人主义分析方法基础之上的,缺少整体主义的方法分析问题。按照个体主义方法的逻辑,产权关系首先是个人对于财产的一种排他性的占有关系,而这种排他性的战有在给经济主体带来收益的同时,又引起一定的交易成本,如事前准备合同和事后监督与强制执行的成本等。产权制度的形成和变迁,就是由个人在交易成本的约束下为追求利益最大化而进行的自发交易的产物,因而对产权问题的分析完全可以建立在以成本收益分析为核心的新古典经济学理性经济人范式的基础之上。在理性经济人的范式中,不同历史阶段和不同社会阶级中的具有十分具体的社会和历史属性的人,被抽象成了无差别的鲁宾逊式的个人,他们基于各自的成本—收益计算的自由交易创造了整个世界。由于缺少整体主义的分析方法,它的研究局限于经济运行层次的具体产权,有时甚至是基本法律制度难以确定的细微产权,核心是考察人们在经济活动中益损关系及其影响,探寻如何更好实现交易,降低交易费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科斯极力对庇古等人关于通过政府干预使社会成本和个人成本趋于一致以解决外部性的主张,认为在交易费用为零的条件下,只需利用市场的自动调节功能,便能达到产值的最大化。因此,“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会对经济制度运行的效率产生影响。权利的一种调整会比其他的调整产生更多的产值。”对此,西方经济学家施米德一语道破:“科斯定理所要说明的是:看不见的手要比……外部效应论者的设想的为有效。五浅谈产权制度理论与我国农用地产权的研究目前,普遍认为现阶段我国的农地产权制度取得了巨大的绩效,但也存在着诸多的缺陷,需要进一步的改革完善。有学者就指出:农地产权制度就是指一个国家在法律上对农民土地产权结构和产权关系的制度安排。据此来分析我国的产权制度,指出现阶段我国农地产权制度的缺陷主要表现在:其一,土地所有权归属不清晰,即土地所有权界限模糊不清,农地集体所有权主体虚置和缺位,土地所有权内容不完善。其二,家庭承包经营权制度不完善,主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模糊、权能不清,长期存在物权与债权之争,土地承包权属不充分,难以实现土地流转,影响资源的配置效率。针对上述问题,指出了改革思路,主要有:构建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农民集体的组织形式,使农民集体真正行使其所有权;改革土地征用制度,保护耕地,切实维护农民的利益;完善家庭承包经营权制度,拓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在条件成熟的地方积极推进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建立完善土地使用权制度。有学者则认为:中国现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方向的目标选择的最佳方案应当是国家所有、私人经营。这样做在现阶段存在着必然性,它能有效发挥国有与私营两方面的长处。实行土地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