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宁波市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宁波市志愿服务队伍建设,促进志愿者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推动宁波志愿服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宁波市志愿服务条例》、《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浙江省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志愿者,是指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自愿以智力、体力、技能等为他人和社会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注册志愿者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在全市各级各类志愿服务组织注册登记、参加服务活动的志愿者。本办法所指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登记注册专门从事志愿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以及组织开展志愿者服务活动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机构等。本办法所指志愿服务单位,是指有志愿服务需求的,经过宁波市志愿者协会认证的,依法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民非或企事业单位、机构等。第三条鼓励、引导志愿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注册,成为注册志愿者,以便规范参与志愿服务,并享受专业培训、服务认证、权益保护、表彰激励等保障措施。—2—第四条志愿者精神: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第五条志愿者标识:注册志愿者标识(通称“心手标”)的整体构图为心的造型,又是英文“VOLUNTEER”的第一个字母“V”,红色,图案中央是手的造型,也是鸽子的造型,白色。标志寓意为志愿者向社会上所有需要帮助的人们奉献一片爱心,伸出友爱之手,表达“爱心献社会,真情暖人心”和“团结互助、共创和谐”的主题。第六条每年3月5日是宁波志愿者日,12月5日是国际志愿者日。第二章注册第七条建立全市志愿者注册制度。个人申请成为注册志愿者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备奉献精神,自愿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须经其监护人同意。(三)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素质。(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注册机构的相关规定。第八条注册志愿者需要提供姓名、性别、户籍地址、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专业技能、群体类型、工作单位、联系电话、个人照片等信息,并签订志愿服务协议。—3—第九条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一)获得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相关信息;(二)根据自己的意愿和时间、能力等条件,选择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三)获得志愿服务必需的物质保障和安全、卫生条件;(四)获得从事志愿服务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培训;(五)对志愿服务组织进行监督,对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活动提出批评和建议;(六)自身需要他人帮助时优先获得志愿服务;(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公开志愿者个人信息;(八)退出志愿服务组织;(九)法律、法规及志愿服务组织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条志愿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志愿服务活动的管理规定;(二)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并完成志愿服务活动;(三)参加志愿服务所需的教育和培训;(四)按照规定佩戴和使用志愿服务标识;(五)维护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的形象和声誉,不以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六)尊重志愿服务对象,不得泄露在参与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隐私、秘密或者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不得损害志—4—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七)因故中止、终止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及时告知志愿服务组织及志愿服务对象;(八)法律、法规及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一条注册机构:宁波市志愿者协会及其授权的志愿服务组织为志愿者注册机构(以下简称“注册机构”)。(一)宁波市志愿者协会。(二)市、县(市)区志愿者协会的团体会员或分支机构。(三)乡镇(街道)以及大中专院校成立的,并在(一)、(二)款注册机构备案的志愿服务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组织以及其他组织成立的志愿服务组织,通过书面申请方式,向宁波市志愿者协会提出开展注册工作的申请,接受宁波市志愿者协会的注册委托。宁波市志愿者协会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委托开展注册工作的各级各类志愿服务组织名单。第十二条志愿者注册程序如下:(一)凡符合志愿者注册条件并有意愿从事志愿服务的个人,可通过网络或直接到各级各类志愿服务组织向注册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宁波市注册志愿者登记表》,提供个人的基本信息及可参加的志愿服务的类别、方式、时间等必要信息,保证本人有关—5—资料的真实性。(二)申请人与注册机构签署志愿服务协议。(三)申请人所属地注册机构对申请人的注册信息进行审核。(四)审核合格后,注册机构为申请人发放志愿者注册号,与其身份证信息绑定,并将申请人的有关信息录入志愿者数据库,建立其个人档案。(五)审核合格后,在志愿者服务平台上可生成“宁波市注册志愿者证”,同时,该志愿者证内显示该名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历史轨迹、培训记录、获奖记录等信息。第十三条宁波市志愿者协会统一确定志愿者注册号编制规则,志愿者注册号根据国家民政部、中央文明办、团中央等部委相关规定来分配,志愿者注册号一人一号,终生使用。在志愿者死亡、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不履行志愿者义务等情况下,应由原注册机构注销其志愿者注册号,原则上被注销的志愿者注册号不再重新使用,如出现恢复民事行为能力或再次申请成为注册志愿者等特殊情况,可由注册机构负责人审核通过后,重新启用原注册号。第十四条建立全市志愿者团队注册制度。团队申请成为注册志愿者团队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热心社会公益志愿服务事业的团体;(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宁波市志—6—愿服务条例》;(三)具备一定的专业特长,拥有较固定的志愿者5人以上;(四)可独立开展并长期运作能充分发挥其专业特长的志愿服务项目。第十五条注册志愿者团队需进行团队负责人实名登记,提供团队名称、团队负责人、服务领域、是否民政登记、登记类型、登记内容、联系方式等信息,并签订志愿服务协议。第十六条志愿者团队享有以下权利:(一)招募、登记、培训、管理、考核、表彰志愿者;(二)发布志愿服务项目,组织实施志愿服务活动;(三)参与各项志愿服务评优活动;(四)参加各级志愿者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各种培训和讲座;(五)相关法律法规及志愿者组织规定的其它权利。第十七条志愿者团队依法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志愿者组织的相关规定;(二)履行志愿服务承诺,传播志愿服务理念;(三)自觉维护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为志愿者做好服务记录;(四)自觉维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五)自觉抵制以志愿者身份从事的赢利活动或其他违背社—7—会公德的活动(行为);(六)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志愿者组织规定的其它义务。第十八条志愿者团队注册程序如下:(一)注册志愿者团队的团队发起方首先必须已经在宁波市志愿者平台登记注册成为志愿者。(二)凡符合志愿者团队注册条件并有意向注册团队的,由团队发起人通过宁波市志愿者平台提出申请,在网上进行团队负责人实名登记,提供团队名称、团队负责人姓名、服务领域、是否民政登记、登记内容、联系方式等信息,并签订志愿服务协议。(三)由团队发起人在宁波市志愿者平台上邀请其他已注册志愿者作为团队成员,从团队发起的一定时间内,至少需邀请到5名以上的注册成员,并通过注册机构审核通过后,即完成团队注册。(四)团队在注册时可选择所属县(市)区、行业系统,以便按照属地、行业管理的原则开展日常志愿服务管理工作。团队负责人不得擅自注销本人注册志愿者账号,不得擅自注销服务团队,但可将团队负责人变更为团队中其他符合条件的注册志愿者。第十九条建立全市志愿服务单位登记认证制度。单位、机构、组织等申请成为志愿服务单位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开展过志愿服务大型活动或执行过持续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公益项目;—8—(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三)有固定或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四)有与其开展志愿服务岗位化活动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五)有固定的或已形成规模的志愿服务项目;(六)注册机构要求具备的其他相关条件。第二十条志愿服务单位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健全志愿服务岗位设置所需的各项措施和制度;(二)负责志愿者的招募、培训、管理和考核;(三)制定志愿服务岗位的具体内容并组织实施;(四)负责志愿服务岗位资金、物资的筹备、使用和管理;(五)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保障,维护志愿者合法权益;(六)组织开展志愿服务岗位的宣传、合作活动。第二十一条志愿服务单位登记认证程序如下:(一)有志愿服务岗位需求的单位(团队)应向市志愿者协会提交备案登记申请,提供法人代表信息、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资料,签署志愿服务协议。(二)市志愿者协会在收到备案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做出备案或者不批准备案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申请单位(团队)说明理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志愿者指导中心可不予批准备案:(1)有根据证明申请备案的单位(团队)—9—的宗旨、志愿者规模、服务项目、服务范围不符合相关规定的;(2)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三)经市志愿者协会审核通过后,志愿服务单位正式登记认证,并由此获得发布志愿服务岗位需求、志愿者服务记录等志愿服务管理权限。第二十二条志愿服务单位管理权限有效期为两年,期满后需要重新认证;该单位(团队)如遇法人代表信息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营业执照变更、税务登记证变更等情况时,则必须在变更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向市志愿者协会报备,30个以上工作日未报备的单位则自动终止其志愿服务管理权限;提供虚假信息的单位(团队),一经发现,则立即取消其志愿服务管理权限,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宁波志愿者网()为全市统一的志愿者注册网络平台。各注册机构应建立健全注册志愿者档案管理系统,实现网上注册和管理,促进注册和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第三章发布与招募第二十三条志愿服务岗位发布与招募:(一)志愿服务单位依托宁波志愿者网()、宁波志愿者APP发布志愿服务岗位、项目,在线招募志愿者。(二)根据属地、行业负责的原则,在市志愿者协会登记认—10—证的志愿服务单位向所属县(市)区、行业系统申报志愿服务岗位,申报内容包括岗位服务内容、时间、地点、服务对象,以及参与服务的志愿者要求、条件及相关权益保障事项等内容。(三)志愿服务单位所属县(市)区、行业系统志愿者管理组织负责初步审核,市志愿者协会管理员享有终极审核权力,有权对所有志愿服务岗位进行审核、修改、删除等操作;如有紧急性、阶段性志愿服务岗位、涉及全市层面的人员招募等情况,则由县(市)区、行业系统志愿者管理组织上报至市志愿者协会,由市志愿者协会审核、发布岗位。(四)志愿服务提供方(志愿者、志愿服务团队)自主选择志愿服务需求单位发布的志愿服务岗位。志愿服务需求单位将对志愿服务提供方进行能力和信用评估,符合条件的予以招募。(五)志愿者招募完成后,由志愿服务需求单位负责所招募志愿者的前期培训、工作分配、相关物资提供、志愿服务记录等相关管理工作,并根据自身条件和实际需要,为志愿者办理相应的人身保险。第二十四条志愿服务项目发布与招募:(一)志愿服务项目发布主体为注册志愿者团队。(二)根据属地、行业负责的原则,注册志愿者团队向所属县(市)区、行业系统申报志愿服务项目,申报内容包括服务内容、时间、地点、服务对象,以及参与服务的志愿者要求、条件—11—及相关权益保障事项等内容。(三)注册志愿者团队所属县(市)区、行业系统志愿者管理组织负责初步审核,市志愿者协会管理员享有终极审核权力,有权对所有志愿服务项目进行审核、修改、删除等操作。第四章志愿服务记录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指的志愿服务记录,是指经各志愿服务岗位、项目发布单位(团队)确认的,以纸质材料和电子数据等载体记录志愿者个人及参与志愿服务的相关信息。志愿者相关志愿服务记录依托宁波志愿者网()完成。本办法所指的志愿服务信息,是志愿者根据自身愿望和条件,主动参与由各志愿服务单位、团队等发布的各种类型的志愿服务岗位及志愿服务项目,并完成该岗位或项目给予任务的全过程,应当包括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项目(岗位)的名称、日期、地点、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时间、项目(岗位)负责单位(团队)、记录人等。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