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国际贸易合同的违约救济及风险转移概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经签订生效便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严格遵守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在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时,另一方当事人依法应获得补偿,这就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违约救济问题。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的违约主要表现为不履行交货义务或不适当履行交货义务,如交货与合同不符,单据与合同不符,交付的货物违反了卖方的权利担保等情况,买方的违约则主要表现为不付款或不按合同约定付款或不按合同约定提取货物。公约对买卖双方的违约救济办法均做了规定。一、违约的分类:•(一)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预期违约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明示其将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如明确通知说无法或不想履行合同),或一方当事人从对方的行动、处境中能判断出来对方将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我国公司与外国公司先后订立了5种商品的5份买卖合同,履行完第三份合同,卖方发现,买方对已经履行的合同的部分货款延迟支付,卖方开始怀疑买方的信用存在问题•实际违约则指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对合同义务的实际违反。•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的区别主要在于违约行为的发生时间不同,此外,实际违约可能发生在一方当事人身上,也可能发生在两方当事人身上,但是,预期违约一般仅发生在一方当事人身上。•(二)根本性违约与非根本性违约•根本性违约是指乙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致使实际上剥夺了其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性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的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通情达理的人处于同样的情况下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样的结果。•构成根本性违约必须具有两个条件:一是违约后果的程度严重,如违约部分的价值与整个合同金额的比例占大部分;或者会影响合同目标的实现或给予宽限期还是不能解决问题等等;二是违约后果的可预见性,这种预见不是凭违约一方对自己的举证,而是采取客观标准,即“reasonableperson“的标准,”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标准。•非根本性违约•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但尚未给对方造成实质性损害的情形。凡是违约行为后果没有构成根本违约的,都是属于非根本违反合同的行为。•《公约》:根本违反合同,受损害的一方有权宣告解除合同,损害赔偿或其他补救措施。非根本违反合同,受损害的一方不能解除合同,而只能要求损害赔偿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卖方违反合同的主要情形有:•(1)不交货。指卖方拒绝交付货物买卖合同规定的货物。(2)延迟交货。指卖方未能按照合同或《公约》规定的时间交货。(3)所交货物与合同不符。指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在品质、规格、数量或包装等方面与合同规定不一致。(4)所交货物具有争议性,即存在第三方的权利或请求。(5)提交的单据有瑕疵。即卖方提交的单据或者数量不全,或者内容与合同不符。买方违反合同的主要情形有:•(1)不按合同规定交付价款。•(2)不按合同规定收取货物。二、对违约的一般救济方法•1、要求实际履行:指在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要求其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特定义务,而不允许以金钱或其它方式代替。•条件:要求实际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没有采用与实际履行相抵触的补救措施。即采取使实际履行成为不可能或不适当的补救措施。例如,就买方来说,已经解除合同或已购买替代物。既然合同已经被解除,即已终止了双方的合同义务,再要求卖方实际履行义务显然是不适当的。买方购买替代物的行为也是与要求实际履行的意图相矛盾。买方购买替代物,显然已放弃了要求卖方实际履行的权利。•2、损害赔偿:违约一方对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害给予金钱上的赔偿。中心是计算损失额。应包括非违约方因其违反合同遭受的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如因卖方不交货,则为了不对他人违约,就购买其它方的产品,多付了30%,这30%就是直接损失,而本来可能实现的利润算间接损失,也应作为赔偿范围。•对于那些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到的损失,违反合同一方不承担责任。例如,卖方违反合同期间,某种商品在买方所在国市场上脱售,价格猛涨。如果卖方不违约的话,买方可获得比正常利润高得多的收益。这种损失是卖方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料到的•损害赔偿应扣除由于受损害方未采取合理措施使有可能减轻而未减轻的损失。•3、支付违约金:一般按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的数额进行赔偿,但不得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4、解除合同:只能在根本违约时用。与损害赔偿责任可以并用。分批次交货下的解除合同•,(1)对于分批交付货物的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便对该批货物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解除违约的部分批次。•(2)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使另一方当事人有充分理由断定对今后各批货物将会发生根本违反合同,该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今后无效。解除未履行部分批次。•(3)如果各批货物是互相依存的,不能单独用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设想的目的,买方可以解除全部合同。•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分三批履行,其中第二批出现了质量问题。请问依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只要第二批货物的质量问题构成根本违约,买方即可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B.只要第二批货物的质量问题构成根本违约,买方即可宣告合同对已交付或今后交付的各批货物无效•C.如第二批货物的质量问题构成一般违约,买方可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D.如第二批货物的质量问题构成根本违约,买方仅可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和今后交付的货物无效•5、保全货物: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仍然持有货物或控制货物的处置权时,该当事人有义务对他所持有的或控制的货物进行保全,如存入仓库或出售货物。尤其在货物易腐烂、变质时采取后一种方式。•6、中止履行合同:适用于预期违约卖方违约的救济方法•要求实际履行•要求交付替代物•修理货物•给予宽限期:买方可以规定一段合理时限的额外时间,让卖方履行其义务;除非买方收到卖方的通知,声称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买方在这段时间内不得采取任何补救办法。等对方履行;买方并不因此丧失他对迟延履行义务可能享有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解除合同•减低价格•损害赔偿买方违约的救济方法•实际履行。•给予宽限期•解除合同:(a)买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等于根本违反合同;或•(b)买方不在宽限期内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或收取货物,或买方声明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这样做。但是,如果买方已支付价款,卖方就丧失解除合同的权利。•损害赔偿三、违约方的免责•不可抗力,地震、风暴、火灾、战争、政府禁令等天灾人祸时,在障碍发生期间的损失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可不必承担赔偿责任,但需及时通知,否则应对不及时通知造成对方的损失承担责任。•卖方按合同应交付200吨大米,但卖方在交付时就有50吨大米与合同不符,后这些200吨大米在途中遭遇风险,只是货物全部灭失,该案应如何处理?•非根本违约,则风险在交付承运人时转移给买方,由买方承担货物灭失的风险,即买方还要支付价款给卖方,但对于与合同不符合的50吨,可要求降低价款或要求损害赔偿。四、合同的变更与终止•(一)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依法有效成立后,在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时,由于订约时的情况变化,致合同的履行遇到意外困难,当事人通过协商对原合同的内容进行某些修改或补充。•一般要求合同的变更必须具备以下的条件:1.合同的变更须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2.合同的变更必须是善意的和公平的,否则对合同的修改是无效的3.合同的变更应当遵守法定的方式和程序•符合以上的条件,变更后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二)合同的终止•1、概念:指由于某种原因(事实)合同的权利义务消灭。合同的终止与合同的解除不是一个概念,合同的解除只是合同终止的一种情形。•2、合同终止的情形及其条件•合同已按约定履行•合同解除•因法律规定的条件产生合同终止:如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依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宣告破产,从而使破产人(债务人)的债务得到豁免,合同终止。第六节货物所有权和风险转移一、所有权的转移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十分重要。由于各国规定不同,所以《公约》对此没有规定,而由法院或仲裁庭按照公约的一般原则,或按照国际私法规则适用的国内法解决。(一)国际贸易惯例的规定。《华沙——牛津规则》规定,在CIF中,除非卖方对货物享有留置权等外,所有权从卖方将单据交给买方时转移。•(二)各国国内法的规定1、合同订立时所有权转移。德国法、法国法2、货物特定化(indentify)后,在交货时所有权转移。《美国统一商法典》。3、货物特定化后,以当事人的意图决定所有权转移。《英国货物买卖法》4、交付时转移。我国《合同法》第133条,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和当事人另有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在交付时发生转移。二、货物的风险转移(一)风险分担的原则1、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原则。2、过失划分原则。3、国际惯例优先。4、当事人意思自治。•1、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分担的原则D69、在不涉及货物运输的情况下,风险从买方接收货物起时移转于买方承担。若买方不在适当时间内收货,则货物从已交给他处置而不收时,风险从卖方转移给买方。例如,合同约定4月15日买方提货,并准备了完备的交接手续,但买方迟迟不办交接手续,直到5月1日才与卖方交接,但4月30日时发生火灾,货物被烧光,由谁承担货物灭失的损失?•2、过失划分原则:D66:货物在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后遗失或损坏,买方的付款义务并不因此解除,除非这种损失或损坏是由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的。•3、国际惯例优先原则:D9、某一惯例一经当事人采用,就具有优先于公约适用的效力。如CIF/FOB/CFR三种价格术语的风险转移时间为装运港码头船舷为界。•4、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买卖双方可自由约定风险移转的时间与风险损失的承担,这种约定效力高于法律和公约的规定。(二)风险转移的时间(公约的规定)1、涉及运输的交货公约第67条规定,如果卖方没有义务在指定地点交货,风险于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转移;如果卖方在指定地点交货,风险在该地点货交承运人时转移。2、在途货物的交货公约第68条规定,从订立合同起,风险转移给买方承担。如果卖方欺诈,风险由卖方承担。3、不涉及运输的交货公约第69条规定,在卖方营业地交货时,风险从买方接受货物时转移。在卖方营业地以外的地方交货时,如果买方知道货物已经在某个地点交给他处置,风险开始转移给买方。4、英国和法国随着所有权转移风险。•2003年11月,美国S公司与北京A公司签订了购入100吨钼铁的买卖合同,交货条件是天津FOB每吨3000美金,2004年2月前交货。合同签订后,A公司立即与各生产厂家联系,但由于当时钼铁市场需求量很大,各厂家供货成问题,A公司向S公司要求推迟交货期,遭到S公司拒绝。2004年开始,国际市场钼铁价格暴涨,A公司要求S公司抬高合同价格,也遭到拒绝。2月前,A公司未能履行交货义务。4月份,国际市场钼铁价格已涨到合同签订时的近2倍。6月5日,S公司根据合同中仲裁条款向中国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A公司赔偿S公司于6月初补进的100吨钼铁与合同价格的差额货款。•S公司的要求是否合法,应由哪家公司对末能及时补进货物而产生的额外损失负责.思考题•1、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2、incoterms2000中FOB/CIF/FCA的主要内容,各贸易术语对风险转移的规定如何?•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订立的程序?•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买卖双方有何权利义务?•5、违约的救济有哪些方法?•6、公约对货物风险转移的规定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