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信用状交易风险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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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貨物買賣信用狀交易風險之研究1第一章導論第一節研究主旨信用狀乃指銀行(開狀銀行)徇顧客(信用狀申請人,泛指進口商)之請求開發給受益人(出口商)的付款保證文書;藉由此憑證,銀行承諾,只要受益人提示符合其規定之單證,即可獲得付款。此乃信用狀最重要之特性。事實上,一般出口商對信用狀之認識往往因非接受過專業訓練而有所不足,引此往往遭受無謂的損失,或引發無謂之紛爭,在許多信用狀糾紛案例中,追本溯源,則都起因於對信用狀交易處理不當所引起;或者,雖僅僅因為一些小瑕疵或語意不清,未能要求事先加以澄清所致。台灣屬於海島型國家,在生產資源方面極為貧乏,因此貿易即成為我國最重要之經濟命脈。而信用狀是早期國際貿易上使用率最高的一種付款方式,但國際貿易的付款方式有許多種,而非僅單獨使用信用狀進行交易,如記帳、託收、寄售等皆已成世界貿易貨款支付的主流,但是在台灣,信用狀仍然是進、出口商最習慣使用的交易方式。國人經常誤認使用信用狀,就可以保障買賣雙方的權益,殊不知信用狀既不能確保貨物的交運與品質,也不保障賣方一定可以妥收貨款,且其交易流程較為繁雜、耗費時間,費用亦不低廉,其內容通常存有陷阱或條款間相互矛盾。但不論如何,目前坊間多是對信用狀交易介紹和交易方法等概括性之論述,而對於其風險之探討及處理方法較缺乏整題性涵蓋面較廣之專文論述。然而雖非目前熱門話題,但國內有數萬廠商從事對外貿易,如何避免國際貨物買賣產生的額外風險仍為其核心課題之一,應加以重視。第二節研究範圍與目的台灣係為一個以進出口貿易為主體之典型海島經濟地區,即使未來國內廠商赴對岸投資,或根留台灣之廠商,需將產品行銷各地時仍或多或少和信用狀息息相關。以下即為本文寫作目的:1.預防重於處理,避免會引發之糾紛之問題出現。2.對進出口商的信用狀風險及處理做整理,發生問題時用最有效率方式解決。3.瑕疵及假單證,有問題之信用狀之判別及注意事項,問題往往從此處發生。4.其他和信用狀相關風險之探討,此為本文最後較細微事項。國際貨物買賣信用狀交易風險之研究2第三節信用狀交易簡介在信用狀下如何預防或避免糾紛發生產生的無謂之損失,最有效之辦法,首應全盤徹底瞭解信用狀之本質、特性、處理、要領與原則等,始足以防範於未然,但信用狀之介紹並非本文重點,在此本節就僅以信用狀之交易特性做約略性之介紹,而正文部分所討論之信用狀風險皆為交易過程中某一環節發生之問題。一.信用狀交易是一種單證交易,只要提示的單證符合信用狀條件,開狀銀行就有兌付的義務,開狀申請人(進口商)也有補償開狀銀行的義務。因此,進口商不得以貨品品質不佳為由,要求開狀銀行隨便拒付。但既然發現貨品品質不佳,可要求開狀銀行細心審查單證是否有瑕疵(即與信用狀條件不符),如發現有瑕疵,即可要求開狀銀行,以單據有瑕疵為由,而予拒付。信用狀交易雖是以買賣契約為基礎,但其一經開發則與買賣契約分離而為完全獨立之交易行為,其交易之標的為單據,而非同買賣契約之為貨物。在信用狀交易中,銀行僅係中介貨款,其責任僅為核對單據,並不查驗貨物本身,且其對單據之審核,僅及於其表面文字之記載,而不涉及單據之實質有效性,亦即銀行對於單據之偽造、變造及單據所表彰之貨物是否和實際相符,毋需負責。因之,就出口商言,常有貨物已按契約裝運,而單據遭吹毛求疵拒付之情形;就進口商言,其若收到符合信用狀規定之單據,也並不表示其必能收到符合契約項下之貨物。二.信用狀交易流程圖:(以新竹國際商銀為例)國際貨物買賣信用狀交易風險之研究3---------------------------------------------------------------------------------信用狀交易流程圖說明國外即期信用狀流程為連接國外遠期信用狀流程為連接第二章信用狀下拒絕兌付之理由及處理第一節進口商及出口商之義務一、進口商之義務(一)申請開發信用狀之義務買賣契約即規定以信用狀方式支付貨款,進口商便應依約定申請開發信用狀。進口商必須先履行開狀義務後,方可要求出口商履行其交貨義務。如果進口商未能依約定申請開狀時,即屬違反買賣契約,並應負損害賠償。因此,出口商在未接到進口商安排之信用狀前,當不必裝船,如果出口商在未接到信用狀前即予裝船,將被認為出口商放棄了此種權益﹝大板地方法院1926(7)48號案件之判決﹞1。國際貨物買賣信用狀交易風險之研究4(二)開發信用狀之種類及條款買賣契約對應開發信用狀之種類及條款有規定時,進口商應依其規定申請開出。如果進口商不依其規定,而申請開出與買賣契約不符之信用狀時,出口商即不負履行契約之義務(Giddens與Anglo-AfricanProduceCO.,Ltd.對公案)2,並有權要求進口商修改信用狀。但如出口商已有利用信用狀之事實,則將被認為接受該信用狀,不得突然以信用狀與買賣契約不符為理由而毀約(Panoutsons與RaymondHadlyCorperationofNewYork對公案)3。買賣契約對應開發信用狀之種類及條款未規定時,進口商應依交易習慣及斟酌當事人間之意思,以誠信原則,安排適當之信用狀4。不得擅自或惡意開出不合理之信用狀﹝如可徹銷信用狀﹞,或於信用狀上加列出口商無法履行之條款,否則出口商有權要求進口商修改信用狀。(三)開發信用狀之時間買賣契約對開發信用狀之時間有規定時,進口商應如期申請開發,否則將權成違約行為。出口商得定期催告,並請求因遲開信用狀而生之損害賠償。如催告無效,出口商得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5。但如買賣契約僅規定應「立即」開出信用狀時,所謂「立即」係指相當謹慎之人(Apersonofreasonablediligence)開出信用狀所需之時間而言(Garcia與Page&CO.對公案)6。買賣契約對開發信用狀之時間未規定時,進口商應於合理時間(Withinareasonabletime)內開出信用狀。所謂「合理時間」,並無絕對標準,但以出口商依約裝船之期限前開到,使出口商有充分時間安排裝船手續為要件,通常須考慮商品種類,市況,備運時間及該契約環境等7。(四)信用狀之開發與給付貨款之關係當進口商依約定申請開狀,則其給付貨款之義務,並不因開出信用狀而免除。須知不可撤銷信用狀之主要目的,在於對資力不明之進口商之貨款債務,由資力雄厚信用卓著之銀行予以清償之約定,藉以確保出口商之貨款請求權。因之,開狀銀行如有給付不能之情事時,應由進口商負擔清償貨款之責任8。____________________1貿易契約與糾紛之預防,梁滿潮,66年三板2貿易與信用狀,郭金標,70年再板3貿易實務辭典,蔡曉00,73年增補4國際匯兌,林邦充,三民書局,66年初板5國際金融,范文讓,五南圖書出板公司,66年出板6外匯實務,于政長,五南圖書出板公司,67年出板7進口貿易實務,劉吉川,69年初板國際貨物買賣信用狀交易風險之研究5二、出口商之義務(一)依約交運貨物出口商接到進口商依照買賣契約開來之信用狀後,除應準備信用狀規定之單據外,尚應負責交運符合買賣契約所規定貨物之義務。否則,如不交運貨物或所交運之貨物有瑕疵時,進口商可依據買賣契約提出索賠。(二)依信用狀規定提示單據出口商一但接受信用狀,則應遵照信用狀規定提示有關單據,而不能以已依買賣契約規定提供貨物為理由主張免除此項義務,否則出口商即構成違約行為,進口商可以要求減付貨款,甚至可以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適時通知進口商開狀銀行拒付之事實當出口商提示單據遭開狀銀行拒付時,出口商應訊速將拒付之事實通知進口商。因為開狀銀行就信用狀之兌付代理進口商履行付款義務,而出口商為進口商指示開狀銀行開發信用狀之指定受領人,尚若出口商未將被拒付之事實通知進口商,將構成違反指定受領人之義務9。第二節開狀銀行的拒絕兌付案件的處理如果開狀銀行受到單證,認為其表面所顯示著,與信用狀所規定的條件不符,而決定拒絕兌付時,應履行下列幾項義務:1.必須向寄單銀行說明不符之點有那些。不符點應一次說清楚,不能在對方已將不符點更正後,又另提出其他不符之點。2.必須在合理時間內,向寄單銀行說明單證已寄回或暫時代為保管,聽侯指示處理辦法。或者在表示拒付的同時,說明正與進口商聯繫,俟有結果再通知。以上兩項必須在受到單證後合理時間內辦理。至於「合理時間」(ReasonableTime),究竟以多久時間為合理,信用狀統一慣例並未說明。依美國統一商法第5-112條的規定:兌付或拒絕的期限以受到單證起第三個銀行營業時間終了前為止,除非提示人明示或默示同意延展兌付。假如未能在上開期限內兌付即構成對匯票或要求付款書及對信用狀的拒絕兌付。3.開狀銀行如一面拒付,同時聲明正與進口商聯繫,而後來進口商同意接受單證,則開狀銀行可以履行兌付。開狀銀行在拒付時,對寄單銀行只能說它本身要拒付,不能說進口商說單證有瑕疵。所以開狀銀行要拒付,這是因為開狀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8國際貿易法實務,葉永芳9出口貿易與銀行押匯,楊培塔,70年三板國際貨物買賣信用狀交易風險之研究6對外獨立負責,應自作判斷,不能聽任進口商代作決定。在單證無瑕疵時,開狀銀行不應先徵求進口商意見才對外付款。以上是就理論上,法律上的立場來說。事實上,銀行在遇到利害攸關的問題時,不論對外付款或拒絕兌付,都要和其關係密切的進口商事先商量,只是對一般普通客戶才扳起臉孔,大談法律。假如單證無瑕疵,而進口商為了企圖毀約,要求開狀銀行對外假藉一些理由拒付時,如被押匯銀行或出口商抓到證據,則可直接向進口商提出索賠要求。進口商與押匯銀行雖無直接的契約關係,但教唆開狀銀行惡意拒付,已構成侵構行為,押匯銀行可以直接起訴。4.開狀銀行拒付後,應退回寄單銀行全部單證,如果不能退單,則要負責賠償但在有些情況下,也有例外。例如信用狀中規定一部分單證直接寄往開狀銀行,另一部分則分寄第三者﹝例如報關行等等﹞,此時開狀銀行只需退回其本身受到的單證,其餘部分如第三者不能照退﹝例如在貨物已被提走的情形﹞,開狀銀行可以不負責,而有寄單銀行負責。至於押匯銀行能否轉嫁給出口商承擔後果﹝即憑開狀銀行退回的部分單證行使追索﹞,就要看出口商向押匯銀行提出的L/H內容了。5.押匯銀行在接到出口商交來的單證,如發現與信用狀不符,有時以電報徵求開狀銀行的意見,要求授權押匯。電報中必須詳列全部不符之點。開狀銀行可根據情況自行決定是否拒絕授權,赤可以與進口商聯繫後再決定是否授權。但應以本身名義覆電。如果開狀銀行覆電授權,而事後在押匯銀行寄來的單證中又被開狀銀行發現其他瑕疵,為當初要求授權電報中未列明者,開狀銀行仍可拒收單證,對押匯銀行拒絕兌付。6.進口商在被開狀銀行徵求意見時,應及時表示態度,或者拒絕或者接受。如猶豫不決,拖延過久,則將被開狀銀行作為點認論,特別是在單證已送達進口商當面審查過的情況下,更是如此。7.如寄單銀行促請開狀銀行注意單證中有某項瑕疵,或告知開狀銀行,對於應等取瑕疵經保結方式而予押匯﹝或付款,承兌﹞者,如開狀銀行擬拒絕兌付,仍應附具理由,以電報或其他訊速方法,在合理時間內,通知寄單銀行﹝信用狀統一慣例第8條第7條﹞。第三節押匯銀行對拒絕兌付案件的處理1.當押匯銀行自開狀銀行﹝或付款銀行﹞接獲拒絕兌付的通知後,首先應研究其拒絕兌付的理由,再視情形,採取相應的措施。在通常情形下,信用狀項下跟單匯票遭拒絕兌付的唯一理由為「違反信用狀條件」。然而,在實際上,卻常有惡意的拒絕兌付。例如進口地市價下跌,致進口貨品的銷路不樂觀時,進口商乃以牽強的理由﹝如包裝單日期與發票日期不符等等﹞吹毛求疵而拒絕兌付。此即國際貨物買賣信用狀交易風險之研究7一般所稱的MarketClaim。茲就實務上常見的拒付理由綜合說明於下:由於單證有瑕疵而拒付:單證如有瑕疵時,在通常情形下,可以補送更正單證解決。例如北保險條款漏保某一險類時,補送保險公司的加保證明書(StatementorRider)即可。由於付款銀行未接獲付款授權書而拒付:開狀銀行指定另一家銀行為付款銀行時,開狀銀行理應將‘LetterofPaymentAuthorization”連同信用狀副本寄送付款銀行。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