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讲国际货运事故处理与风险防范12.1海上货运事故的处理•12.1.1海上货运事故的确定–(1)确定时间——一般发生在最终目的地收货人收货时或收货后。–当收货人提货时,如了现所提货物数量不足、外表状况或货物的品质与提单上记载情况不符,则应根据提单条款的规定,将货物短缺或损坏的事实以书面形式通知承运人或其在卸货港的代理,以表明索赔的要求。若货物的短缺或残损不明显,也应在提取货物后规定时间内,向承运人或其代理提出索赔要求。•(2)货损事故处理的依据–提单、收货单、过驳清单、卸货报告、货物溢短单、货物残损单、装箱单、积载图等–凡船舶在海上遭遇恶劣气候的情况下,为明确货损原因和程度,应核实航海日志、船方的海事声明或海事报告。–货运事故发生后,收货人与承运人之间未能通过协商对事故的性质和程度取得一致意见时,应在一致同意的基础上,指定检验人对所有应检验的项目进行检验,检验人签发的检验报告是确定货损责任的依据。12.1.2海上货运事故索赔•索赔——货主对因货物运输事故造成的损失,向承运人或船东或其代理人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1)索赔程序–①发出索赔通知——提出索赔意向,不是正式索赔•海上货运公约及承运人的提单条款一般均规定:货损事故发生后,根据运输合同或提单有权提货的人,应在承运人或其代理人、雇佣人交付货物当时或规定时间内,向承运人或其代理提出货损书面通知,声明保留索赔的权利,否则承运人可免责。–②提交索赔申请书或索赔清单——正式索赔•要件:•1)提出索赔申请书或清单•2)出具有关货运单据•发生货物灭失或损坏,通常由收货人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索赔。•当收货人根据货物保险条款从保险人处获得赔偿后,保险人可代位(代替收货人)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进行追偿。(1)索赔程序缺一不可,否则认为没有提出正式索赔•(2)索赔单证——证明货损的原因、种类、程,确定责任方–①索赔申请书或索赔清单–②提单正本——确定承运人与收货人的责任–③达驳清单或卸货报告、货物残损单或货物溢短单——证明货损或货差发生在运输过程中–④重理单——收货人对货物数量有疑问时,一般要求复查或重新理货,并在证明货物溢短的单证上注明“复查”或“重理”的批注,以证明货物短缺–⑤货物残损检验报告——在货物受损原因不明或不易区别或无法判断受损程度时,可申请具有公证资格的检验人对货物进行检验,并由其出具“货物残损检验报告”–其它单证:货物发票、修理单、装箱单、权益转让书等。•(3)权益转让•收货人根据货物保险合同从保险公司得到赔偿后,将自己的索赔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出面向事故责任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索赔的行为。•证明文件——《权益转让证书》•《权益转让证书》正本交保险公司,副本交事故责任人或其代理人。•(4)索赔权利的保全措施–概念:为保证索赔得以实现,需要通过一定的法律途径来采取的,使货损事故责任人对仲裁机构的裁决或法院的判决执行履行责任的措施。–1)提供担保•现金担保——事故责任人向仲裁机构或法院交一定数量的现金。影响其现金流,较少用。•保函:由银行或保赔协会出具的保证事故责任人进行赔偿的书面证明。常见。–2)扣船:在货损事故责任较明确地判定属于承运人,又不可能得到可靠的担保时,索赔人或保险公司可按法律程序,向法院提出扣船请求,并由法院核准执行扣船。慎重采用。12.1.3海上货运事故的理赔•(1)索赔的受理与审核–①审核索赔单证的完备性:索赔单证必须齐全、准确–②审核索赔单证的内容•时效:是否在有效期内提出;•单证之间内容是否相符;•货损是否发生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限内;•船方有无海事声明或报告;•船方是否已在有关单证上签字确认;•装卸港的理货数量是否正确。12.1.3海上货运事故的理赔•(2)承运人举证的单证–承运人对所发生的货损欲解除责任或证明自己并无过失行为,则应出具相关单证,证明对货损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主要有:•收货单、理货计数单、货物溢短单、货物残损单、过驳清单、积载检验报告、舱口检验报告、海事声明或报告、卸货事故报告等。•(3)索赔金的支付–通过举证与反举证,明确责任,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确定方式:•双方友好协商确定;•法院判决:无具体规定,一般以货物的CIF价为标准。12.2国际公路运输事故处理•(1)货损事故纪录的编制–1)事故发生后,由发现事故的运送站或就近站前往现场编制商务记录,如系重大事故,在有条件时应通知货主一起前往现场调查,分析责任原因;–2)如发现现场货物被盗,应尽可能保持现场,并由负责记录的业务人员或司机根据发现的情况会同有关人员做好现场记录;–3)对于在运输途中发生的货运事故,司机或押运人应将事故发生的实际情况如实报告车站,并会同当地有关人员提供足够的证明,由车站编制一式三份的商务记录;–4)如货损事故发生于货物到达站,应根据当时情况,会同司机、业务人员、装卸人员编制商务记录。12.2国际公路运输事故处理•(2)货损事故的赔偿–1)受损方向货物的发站或到站提出赔偿申请书;–2)提出赔偿申请的人必须持有有关票据,舅行李票、运单、货票、提货单等;–3)在得到责任方给予赔偿的签章后,赔偿申请人应填写“赔偿要求书”,连同有关货物的票证(发票、保单、货物清单等)送交责任方。12.3国际铁路运输事故的处理•在铁路货物运输中,凡涉及铁路与发货人、收货人之间,或参加运送的铁路间、铁路内部各单位间发生货损、货差时,应在事故发生的当日编制记录,作为分析事故原因、确定责任的原始证明和处理赔偿的依据。12.3国际铁路运输事故的处理•(1)货损事故记录的编制–1)商务记录:在货物运送过程中对发生的货损、货差或其它不正常情况的如实记载,是具体分析事故原因、责任和请求赔偿的基本文件。•发生事故当日编制•如实记录货物的状态、发现运送状态不良的当时情况,货物发生损坏的原因•按表逐项登记,按每票货物分别填写•不得出现关于责任问题或损失原因的任何判断•若运送同一货主的同类货物时,准许在到达站对数批货物编制一份商务记录12.3国际铁路运输事故的处理–2)普通记录与技术•普通记录–货物运送过程中,如发现商务记录情况以外的情况时,如有必要,应由车站编制普通记录;–普通记录不作为赔偿的依据。•技术记录–当查明货损原因系车辆状况不良所致时,除商务记录外,应按货损情况编制有关车辆状态的技术记录;–技术记录应作为商务记录的附件。12.3国际铁路运输事故的处理•(2)货运事故的处理与赔偿–1)赔偿请求的提出与受理•①发货人提出赔偿请求时,应向发送路申请;收货人提出赔偿请求时,应向到达路申请。•②书面形式提出申请;•③每批货物应单独申请;•④由代理人提出申请时,应有发货人或收货人的委托书,委托书应符合受理赔偿请求所在国的有关法律法令与规章;•⑤自赔偿提出之日180日内,铁路应完成对请示的审查,并对赔偿请求人给予答复。12.3国际铁路运输事故的处理–2)索赔的依据及随附文件•①货物全部灭失,发货人提出赔偿时,应出具运单副本;由收货人提出赔偿时,应出具运单正本或副本、货物到达通知单、铁路方在到站交给收货人的商务记录。•②货物部分灭失,发货人或收货人均可索赔,应出具运单正本、货物到达通知单、铁路方在到站交给收货人的商务记录。•③货物发生运输延误时,应由收货人提出索赔,并提交运单正本和货物到达通知单。•④承运人多收运费,发货人可按其已付款额向承运人追回多收费用的要求,并出具运单副本或发送路国内规定的其它文件;如由收货人提出追回多收费用的要求,则应以其支付的运费为基础,同时出具运单正本和货物到达通知单。•注:以上单据均应为原件,不能是复印件!12.3国际铁路运输事故的处理–3)索赔请求时效–凡根据运输合同向铁路部门提出索赔,以及铁路对发货人、收货人关于支付运费、罚款的赔偿要求应在9个月内提出;有关货物运输延误的赔偿,应在2个月内提出。时效计算方法为:•①关于货物损坏或部分灭失及运输延误的赔偿,自货物交付之日或应付之日起计算。•②货物全部灭失的赔偿,自货物按期运到后30天内提出。•③关于补充支付运费、杂费、罚款的要求,或关于退还此项款项的赔偿要求,应自付款之日起计算;如未付款,从货物交付之日起计算。•④关于支付变卖货物的货款要求,自变卖货物之日起计算。12.4国际航空运输事故的处理•(1)索赔–1)索赔地点:始发站、目的站或事故发生的中间站均可。–2)索赔时限:•①货物损坏或短缺属明显可见的索赔,从发现起至收到货物后14天内;•②货物运输延误索赔,在货物由收货人支配起21天内;•③货物灭失或遗失的索赔,自填开运单之日起120天内–3)索赔手续•在索赔时限内,托运人、收货人或其代理应书面向承运人或其代理提出赔偿要求,并应开具“索赔清单”详细说明货物损坏、短缺、遗失、延误的情况,并随附运单、商业发票、装箱单的影印件。12.4国际航空运输事故的处理•(2)理赔–1)理赔的最高限额•①受理赔偿的部门根据要求制备货运单、舱单、货物事故调查报告等文件。•②提出合理的赔偿金额:运单上有声明价值并交付了附加费的,最高按声明价值赔偿;没有声明价值的,按实际损失价值赔偿,最高为20美元/kg。未使用航段的运费应退还索赔人。12.4国际航空运输事故的处理–2)理赔程序•①货物运输事故签证:航空地面代理在卸货时发现货物破损时,应通知收货人,若收货人需确认受损程度,则应一起开箱检查,共同确认受损程度,并填写《货物运输事故签证》,并双方签字确认,航空公司及收货人各保留一份。•②提出索赔申请:发现货物出现问题后,在公约规定的有效时限内向航空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书。•③航空公司有资料与文件:正式索赔函2份、货运单正本、货物商业发票、装箱清单、货物舱单、货物运输事故签证、商检证明、运输事故记录、来往电传文件等。•④填写航空货物索赔单:由航空公司填写,索赔人签章。•⑤货物索赔审批单:由航空公司各级领导审批。•⑥责任解除协议书:索赔人收到索赔款时,签署责任解除协议书,说明放弃诉讼或进一步索赔的权利。•⑦诉讼地点与时限:如欲对承运人起诉,起诉地点应为承运人所在地或签约所在地或目的地法院。起诉时限为航空器到达、应到达目的地或运输停止之日起2年内。12.5国际多式联运的事故处理•(1)多式联运中的主要事故类型–货物破、擦损,水渍损,汗渍损,污损,盗损,气温变化引起腐烂变质、冻结或解冻损及其它原因引起的货物全损和灭失。•(2)多式联运中事故处理的主要特点–1)索赔与理赔的多重性•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物运输全程负责,并与各区段实际承运人建立分运合同,若货方投保全程运输险及多式联运人投保运输责任险时,多式联运经营人向货方承担责任后,可向保险人索赔,保险人理赔后,可根据分运合同向责任人索赔。12.5国际多式联运的事故处理–2)多式联运经营人采用的责任形式对货损事故的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运输全程负责,各区段承运人对区段内负责•①统一责任制下,无论事故发生在哪个区段,都按统一规定的限额进行赔偿,再向实际责任人追偿。问题:可能出现多式联运经营人向实际责任人追加偿时得不到统一标准的赔偿金额甚至得不到赔偿(海运中符合免责条款时)。•②网状责任制下,在确知事故发生区段时,多式联运经营人和区段实际承运人均按该区段适用的国际公约或地区法律进行赔偿,避免了统一责任制下出现多式联运经营人可能的损失。12.5国际多式联运的事故处理–3)对隐藏损害的处理•隐藏损害:集装箱运输时不能确定货损发生的运输区段及责任人的情况。•①共同担现:多式联运经营人在赔偿货方后,由各区段所有实际承运人共同承担这笔赔偿款。少用。•②假定发生在海运中,要求与联运经营人投保运输责任险相结合。即联运经营人向货方赔偿后,向保险公司得到进一步的赔偿。保险公司承担实际损失。12.5国际多式联运的事故处理•(3)国际多式联运中的索赔–1)根据货损确定索赔对象•根据货损原因及合同情况确定实际责任人,并向其提出索赔•若货物在目的地交货后发现货物与合同规定有差距、数量不足,品种、质量、规格与合同不符,包装不牢或不当造成货物受损,未按合同规定时间交货等,收货人可凭有关部门出具的签定证书向发货人索赔。•若货物在目的地交货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