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刑法分则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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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分则名词解释罪刑各论概说1、罪状: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2、叙明罪状:即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3、简单罪状:即条文只简单地规定罪名或者简单描述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4、引证罪状:即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5、空白罪状:即条文不直接地具体规定某一犯罪构成的特征,但指明确定该罪构成特征需要参照的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6、单一罪状:即条纹只采用叙明、简单、引证、空白罪状其中的一种方式对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进行叙述。7、混合罪状:即条文同时采用叙明、简单、引证、空白罪状其中的两种方式对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进行描述。8、罪名:是犯罪的名称或者称谓,是对犯罪本质特征或者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9、概括功能:指对社会上纷繁复杂、千姿百态、形形色色的犯罪现象进行概括的作用。10、区分功能:指罪名具有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的作用。11、评价功能:指罪名具有国家对危害社会的行为所给予的政治上和法律上的否定评价,以及对行为人进行的非难和谴责的作用。12、威慑功能:指由于罪名体现了国家对犯罪的否定评价和对行为人的谴责,因而揭示出:为避免这种否定评价,只有规范自己的行为不触犯罪名,这实际上给人们提供了一个行为标准。13、单一罪名: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单一,只能反映一个犯罪行为,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14、选择罪名: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犯罪行为,既可概括使用,也可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15、概括罪名:指其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犯罪行为,但只能概括使用,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16、合法性原则:指确定罪名时必须严格根据刑法分则规定具体犯罪的条文所描述的罪状,既不得超出罪状的内容,也不能片面地反映罪状的内容。17、概括性原则:指罪名的确定必须是对罪状的高度概括,表述应力求简明。18、科学性原则:指罪名要在合法性、概括性、概括性的基础上,明确地反映出犯罪行为最本质的特征以及此罪与彼罪的主要区别。19、法定刑: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所确定的适用刑罚的种类和刑罚幅度。20、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指在条文中对某种犯罪或者某种犯罪的某种情形只规定单一、固定、无量刑幅度的刑种和邢度的法定刑。21、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指在条文中对某种犯罪不规定具体的刑种和邢度,只规定对该种犯罪应予惩处。22、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指在条文中对某种犯罪规定了相对具体的刑种和邢度。23、法条竞合:指一个行为同时符合了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但从数个法条之间的逻辑关系来看,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当然排除适用其他法条的情况。危害国家安全罪1、背叛国家罪:指勾结外国或者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2、分裂国家罪:指组织、策划、是是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23、煽动分裂国家罪:指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4、武装叛乱、暴乱罪:指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武装暴乱或者策划、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武装暴乱的行为。5、颠覆国家政权罪:指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指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指境内外的机构、组织、个人资助境内的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行为。8、投敌叛乱罪:指中国公民投靠敌方营垒,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或者在被敌人捕获、俘虏后投降敌人,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行为。9、叛逃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10、间谍罪: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1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指行为人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12、资敌罪:指在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罪1、危害公共安全罪:指故意或者过失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共财产安全以及其他公共利益安全的行为。2、放火罪: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务,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3、决水罪:指故意破坏水利设施,制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4、爆炸罪:指故意引发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5、投放危险物质罪: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6、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7、失火罪:指行为人因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8、过失决水罪:指由于过失造成水利设施被破坏,引起水灾,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9、过失爆炸罪:指由于过失引起爆炸事故,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10、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指由于过失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11、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指行为人过失地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导致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12、破坏交通工具罪: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已经或者足以使上述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13、破坏交通设施罪: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已经或者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14、破坏电力设备罪:指故意破坏电力设备,足以造成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3全的行为。15、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指故意破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足以造成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16、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指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17、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指过失损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已经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18、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指过失损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等交通设施,已经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19、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指过失损坏电力设备,已经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20、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指过失损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已经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21、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指因过失毁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已经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22、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指组织、领导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23、资助恐怖活动罪:指故意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行为。24、劫持航空器罪: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危害航空运输安全的行为。25、劫持船只、汽车罪: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26、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指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27、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指违反国家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法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28、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指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29、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指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销售枪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30、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或者公然夺取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31、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指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32、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指违反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规定,私自携带或者隐藏枪支、弹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33、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者单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出租、出借枪支,或者依法配备枪支的人员或者单位,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34、丢失枪支不报罪: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35、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指违反有关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行为。36、重大飞行事故罪:指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37、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指铁路职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438、交通肇事罪: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39、危险驾驶罪: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40、重大责任事故罪: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41、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指强令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42、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43、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事故罪:指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44、危险物品肇事罪: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45、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46、教育设施重大事故安全罪:指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47、消防责任事故罪:指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因而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48、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指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指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在市场经济运行中进行非法经济活动,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3、生产、销售假药罪: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4、生产、销售劣药罪: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5、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指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行为。6、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指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7、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指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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