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产品国内外认证标准差异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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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产品国内外认证标准差异浅析及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作用(之一)市场准入制度经常以技术法规、产品认证和国家标准差异的形式体现。世界各国都在为消除贸易壁垒进行不懈的努力,但同时都在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允许的条件下,不断完善其市场准入制度,其结果无疑增加了进口商的难度,从而保护了本国的利益和产品。目前,我国已对在中国大陆生产、销售和进口的涉及人类健康和安全、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19大类132种产品实施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主要涉及汽车、摩托车、家用电器及医疗器械等产品。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发布的联合公告:从2005年12月1日起对机动车灯具、制动软管等零部件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自2006年12月1日起凡列入目录内的机动车零部件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此外,许多未列入强制性认证目录中的但作为强制性产品配套的元器件和零部件产品以及涉及安全和环境问题的产品,我国认证机构正在积极开展自愿性产品认证。因此研究各国产品认证标准的差异性,在国家标准中适当考虑增加一些差异完全符合TBT协议,对限制国外产品的大规模涌入,为我国建立合理的技术壁垒将起到积极的作用。一、国外摩托车法规标准体系概要目前国际上最典型的摩托车法规体系包括欧洲体系、美国体系(加拿大与之相同)和日本体系。采用美国摩托车法规标准的主要有北美三国即美国、加拿大、墨西哥。1欧盟摩托车法规标准体系1.1概要在欧盟,欧盟委员会、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分享立法权,其中欧盟理事会享有决定性的权力。欧盟技术法规主要形式如下:--法规(Regulation)具有普遍适用性、全面约束力和直接实用性。法规具有基础条约、实施细则的性质,它相当于议会通过的法令。法规公布生效后各成员国必须执行,无需转化成本国立法。--指令(Directives)是以成员国为发布对象,是对成员国具有约束力的欧共体法律。指令的实施方法可自行选择,一般给成员国一定的期限使其转化成为国内法律,--决定(Decisions)是有明确针对对象的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它与法规有类似的效力,但适用范围不同。法规具有普遍性,对所有成员国具有约束力,而决定只具有特定的适用性。在欧盟技术法规体系中,指令占主导地位。欧盟绝大多数产品的技术立法都是以指令的形式发布,只有很少部分是以条例或者决定等形式出现。1.2摩托车产品适用的E/e-mark认证指令序号EC指令号EC指令中文名称192/61/EEC关于两轮/三轮摩托车的型式认证的理事会指令(已废止)293/14/EEC关于两轮/三轮摩托车制动的理事会指令393/29/EEC关于两轮/三轮摩托车操纵件、信号装置和指示器的识别的理事会指令493/30/EEC关于两轮/三轮摩托车声响报警装置的理事会指令593/31/EEC关于两轮摩托车停车架的理事会指令693/32/EEC关于两轮摩托车乘员扶手的理事会指令793/33/EEC关于两轮/三轮摩托车防盗装置的理事会指令893/34/EEC关于两轮/三轮摩托车的法定标志的理事会指令993/92/EEC关于两轮/三轮摩托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安装的理事会指令1093/93/EEC关于两轮/三轮摩托车的重量尺寸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1193/94/EEC关于两轮/三轮摩托车后牌照安装空间的理事会指令1295/1/EC关于两轮/三轮摩托车最大设计车速、最大扭矩及最大净功率的理事会指令1397/24/EC两轮/三轮摩托车有关部件和特性1497/24/EC-1两轮/三轮摩托车轮胎及其安装1597/24/EC-2两轮/三轮摩托车后视镜1697/24/EC-3两轮/三轮摩托车外部凸出物1797/24/EC-4两轮/三轮摩托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1897/24/EC-5两轮/三轮摩托车排放治理措施1997/24/EC-6两轮/三轮摩托车燃油箱2097/24/EC-7两轮轻便摩托车和摩托车防窜改措施2197/24/EC-8两轮/三轮摩托车电磁干扰和电子技术单元2297/24/EC-9两轮/三轮摩托车的噪声声级和排气系统2397/24/EC-10两轮/三轮摩托车挂车2497/24/EC-11厢式三轮轻便摩托车、三轮车和四轮车的安全带及其固定点2597/24/EC-12厢式三轮轻便摩托车、三轮车和四轮车的车窗、挡风玻璃、刮雨器、冲洗器、除雾和除霜装置261999/23/EC使关于两轮/三轮摩托车防盗装置的93/33/EEC指令适应技术进步的委员会指令271999/24/EC使关于两轮车乘员扶手的93/32/EEC指令适应技术进步的委员会指令281999/25/EC使关于两轮/三轮摩托车的法定标志的93/34/EEC指令适应技术进步的委员会指令291999/26/EC使关于两轮/三轮摩托车后牌照的安装空间的93/94/EC指令适应技术进步的委员会指令302000/7/EC关于两轮/三轮摩托车车速表和92/61/EEC理事会指令的修订的指令312000/72/EEC使关于两轮摩托车的停车架的理事会的指令适应技术进步的委员会的指令322000/73/EC使关于两轮/三轮摩托车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的93/92/EEC指令适应技术进步委员会指令332000/74/EC关于两轮/三轮摩托车操纵件、信号装置和指示器的识别的使93/29/EEC理事会指令适应技术进步的委员会指令342002/24/EC关于两轮/三轮摩托车型式认证和废止92/61/EEC指令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352002/41/EC为适应技术进步对理事会指令95/1/EEC修订的关于两轮/三轮摩托车最大设计车速、最大扭矩和发动机最大净功率的委员会指令362002/51/EC关于降低两轮/三轮摩托车污染物排放程度的指令和修改指令97/24/EC372003/77/EC关于两轮摩托车和三轮摩托车型式认证、对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97/24/EC和2002/24/EC修订的委员会指令382004/86/EC为适应技术进步对理事会指令93/93/EEC修订的关于两轮/三轮摩托车质量和尺寸的委员会指令392005/30/EC对97/24/EC和2002/24/EC修订的指令402006/27/EC对指令93/14/EEC、93/34/EEC、95/1/EC、97/24/EC进行修订的指令412006/72/EC对97/24/EC修订的指令432006/120/EC对2005/30/EC勘误及修订的指令1.3欧洲摩托车排放法规简介在欧洲由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ECE)的排放法规(Regulation)和欧盟(EU)的排放指令(Directive)对摩托车的排放加以控制。1999年6月17日欧盟指令97/24/EC(第Ⅴ章)提出了摩托车欧Ⅰ和轻便摩托车欧Ⅱ阶段的排放要求。2002年9月20日欧盟正式发布97/24/EC的修订指令2002/51/EC,该指令不仅规定了摩托车欧Ⅱ阶段的排放要求,也规定了两轮摩托车欧Ⅲ阶段的排放要求。欧盟正在考虑针对摩托车研究更具代表性的测试循环,同时也考虑引用正在开发制定中的全球统一的摩托车测试循环(WMTC)。当WMTC循环受到广泛认可后,WMTC将作为型式认证的有效的测试循环。此计划还将对摩托车CO2排放、微粒排放、燃油蒸发排放控制以及轻便摩托车的排放要求等方面进行研究,并且提出相应的法规要求。从发展方向可以看出,随着摩托车技术的不断进步,对摩托车的排放控制将越来越严格。2美国摩托车技术标准体系2.1概要作为全球最发达的经济实体和头号科技大国,美国是一个标准大国,其摩托车标准和法规名目繁多。美国标准体制的另一个特点是分散化。例如,美国联邦环境保护署(EPA)负责制定环保法规,交通运输部(DOT)负责制定机动车安全相关的法规和标准。如果摩托车产品要出口美国必须进行DOT认证,而要进行DOT认证则要进行11项检验,其中涉及既有零部件的检验项目又有整车的检验项目。因此,如果没有做充分的调研,产品就容易“犯规”。2.2美国安全技术法规2.2.1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FMVSS)在美国《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的授权下,由美国运输部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具体负责制定、实施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FederalMotorVehicleSafetyStandards,简称FMVSS),它们都被收录在联邦法规集(CodeofFederalRegulation,简称CFR)第49篇第571部分。FMVSS法规目前共计56项,分为5大类:FMVSS100系列----避免车辆交通事故,即汽车主动安全,目前共计26项;FMVSS200系列----发生事故时减少驾驶员及乘员伤害,即汽车被动安全,目前共计22项;FMVSS300系列----防止火灾,5项。FMVSS400系列----1项。FMVSS500系列----1项。任何车辆或装备部件如果与FMVSS不符合,不得为销售的目的而生产,不得销售或引入美国州际商业系统,不得进口。对违反要求的,美国地区法院最高可以处以1500万美元罚款的民事处罚,对造成人员死亡或严重身体伤害的机动车或装备安全缺陷隐瞒不报或编造虚假报告的制造商将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刑事处罚为15年有期徒刑。2.2.2与FMVSS配套的管理性机动车技术法规美国机动车技术法规只是具有技术内容,如:限值指标、试验方法,而不包括管理性的内容。美国运输部专门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性技术法规,以保证FMVSS的制修订工作和有效的实施。这些法规同样都收录在CFR第49篇中,分别以该篇不同部分的形式出现,共14部分。2.2.3美国产品安全召回法规的相关规定如下:NHTSA根据《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的授权和具体要求,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有关产品安全召回的法规:CFR第49篇第554部分安全法规实施和缺陷调查CFR第49篇第556部分轻微缺陷与不符的豁免CFR第49篇第557部分申请召开缺陷通知与纠正的听证会CFR第49篇第573部分缺陷与不符的报告CFR第49篇第577部分缺陷与不符的通知CFR第49篇第579部分缺陷与不符的责任2.3美国环保技术法规2.3.1美国机动车排放法规概要美国EPA成立于1970年12月,它直属联邦政府,既是美国控制污染的执行机构,也是制定环保法规的主要机构,在《噪声控制法》及《清洁空气法》的授权下,EPA制定机动车排放和噪声方面的技术法规。所制定的这些法规都收录在美国联邦法规集(CFR)第40篇中,其中专门针对摩托车排放控制的环保技术法规收录在CFR第40篇第86部分的E和F中。2.3.2美国摩托车排放法规2.3.2.1美国联邦摩托车排放法规美国EPA早在1977年就发布了世界第一个摩托车排放法规,2003年12月23日,EPA修订了原来的联邦摩托车排放标准。这是EPA20多年首次修订摩托车排放法规。下表是现行的排放限值。类别发动机排量(mL)实施日期HC,g/kmHC+NOx(g/km)CO(g/km)Ⅰ~1702006年1.0-12.0Ⅱ170~2802006年1.0-12.0Ⅲ≥2802006年-1.412.02010年-0.812.0新标准对排量小于50mL的摩托车也作为I类摩托车进行了排放要求,但将使用略加改动的工况循环对其进行测试,以适应其相对较低的速度和加速性能。美联邦2003年颁布对零部件的蒸发排放标准,但是无整车蒸发排放测试要求,限值如下表所示;排放源实施日期限值实验温度燃油箱20081.5g/m2/day28℃(82℉)油管200815g/m2/day23℃(73℉)2.3.2.2加里佛尼亚州法规1999年CARB发布了公路Ⅲ类摩托车标准,它将分两个阶段实施。阶段Ⅰ(Tier1)从2004车型年开始,随后的Tier2将在2008车型年开始实施。现有的加州Ⅰ类、Ⅱ类摩托车标准保持不变。新的加州Ⅲ类摩托车标准如下表所示。车型年发动机排量,mLHC+NOx,g/kmCO,g/km2004~2007(Tier1)≥2801.412.02008及以后(Tier2)≥2800.812.0加州的摩托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