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五”规划与中国律师业的发展战略(DOC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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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五”规划与中国律师业的发展战略2005年10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其中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包括法律服务在内的现代服务业,将法律服务业纳入到和谐社会建设的大局,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于未来律师业发展的高度重视。“十一五”期间,是我国律师业的进一步发展的关键时期,律师业应认真学习领会“十一五”规划,从中勾勒出我国未来律师业的发展蓝图。一、昨日篇与今日篇中国律师业的过去与现状(一)昨日篇历史的车轮滚滚向前,在中华民族兴衰跌宕的轮回中,我国律师业的诞生与发展也与整个民族命运共济。尽管中国古代就有辩护士、讼师和代理人等类似今天律师的从业者,然而,现代意义的律师却直至清朝末年才于泱泱中华大地上产生。鸦片战争爆发,帝国主义的枪炮轰开了满清王朝的大门,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一系列丧权辱国的条约的签订,使得当权者被动或者主动地接受了帝国主义的一些“先进”制度,律师制度则在这样的背景下被移植进来。1906年沈家本、伍廷芳等人拟定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中,正式引入律师制度。该法共5章260条,另颁行例3条。其中,“律师”专列一节,编入第四章“刑事民事通用规则”中,共九条,分别规定了律师的资格、注册登记、职责、违纪处分等。至此,律师作为正义的维护者开始正式出现在中国法治化建设的进程中。国民政府成立后,1927年制定了《律师章程》,1930年国民政府成立律师协会。随后,1941年至1946年建,国民政府先后颁布律师法、《律师法施行细则》、《律师登录规则》等多部法律文件,使得我国的律师业逐步发展壮大。新中国成立后,,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指示》,取消了就的律师制度,并且逐步建立人民律师制度。1950年1月,中央司法部曾经起草过律师法,准备建立新的律师制度。1954年7月,中央司法部颁布《关于试验法院组织制度中几个问题的通知》,指定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和沈阳等大城市试办人民律师工作。1956年1月10日,在司法部呈报周恩来总理的《司法部关于司法行政工作方面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中强调:“律师制度是司法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根据宪法和法院组织法所确定的辩护原则,亟应迅速建立。1956年3月底,中央司法部召开了一次全国律师工作座谈会。会议明确确立了律师制度采取“根据需要与可能逐步建立”的方针。并提出:1956年,凡30万人口以上的市和高、中级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市、县都要建立法律顾问处。要求1957年全国配备4800名律师;在第一个五年计划内各省都要成立律师协会;第二个五年计划内全国配备14400名;第三个五年计划内全国配备24400名律师。随后,由于“阶级斗争扩大化”和“文化大革命”的出现,使得尚处于“幼年期”的人民律师制度受到了严重破坏。从此,我国历经了一个20多年律师及律师制度完全缺位的寒冰时期。(二)今日篇文革之后,百废待兴。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犹如寒冬之后的春风,吹绿了中华大地。我国的律师业也感受到了这股春风的温暖,1979年,我国的第一部《刑事诉讼动法》对辩护制度作了专章规定,重新恢复了律师辩护制度,我国的律师业在寒冰中开始回暖。1980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颁布了我国的第一个关于律师法规《律师暂行条例》,再到1996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我国了律师也在20多年的时间里经历了天翻地覆的发展。1.队伍壮大1980年,全国共有律师不足300人,而2004年,这一数字已经窜升至12万多人,是当初的400多倍。1979年,律师事务所在全国仅十几家,且全为国资所,而目前全国已有律师事务所1万余家。打破了国资所一统天下的局面,形成了多种形式、多种所有制的律师事务所并存的新格局。2.服务领域拓宽,职业功能升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律与人民日常生活的联系愈发紧密,我国律师的服务领域也不断的适应社会生活的需要,由传统的诉讼领域向非诉讼等多层次、多领域拓展。同时,律师的社会角色也不断的多元化,不仅仅局限在法律服务者的地位,越来越多的律师进入到立法和监督机关,担当起了立法和施法监督的重任。3.法律服务初步进入市场化、规模化和国际化轨道过去20多年,改革开放的影响是全方位的,律师业也在改革开放的潮流中,勇往直前。一方面,我国的法律服务业的市场化和产业化趋势越来越明显,全国法律服务所带来的收益也飞速增强;另一方面,律师业的国际交往逐步增强,大陆所蕴含的巨大市场,不仅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的法律服务机构抢滩内地市场。同时,国内的一些大型律师事务所也不断的通过各种方式,走出国门,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然而,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在短短的20多年时间里,要在一个具有浓厚的封建传统缺少法治观念的国家,建立成熟的律师制度是不现实的。当我们为昨日中国律师业的坎坷经历而扼腕叹息,为今日中国律师业的迅速崛起而引以为傲时,我们不能忽视了,律师业所面临的现实问题。1.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良莠不齐过去20多年,我国的律师业是在摸索中前行,因此,存在诸多的不规范和不统一之处。比如:我国的律师业的行业准入制度的不稳定、不严格和低标准,使得整个律师队伍良莠不齐鱼目混杂。而正是如此,使得整个律师队伍的素质落后于人民群众对于法律服务业日益增长的要求,这是当今我国法律服务业所面临的最大的矛盾。2.律师的职业地位偏低法治国家的建设,律师将扮演重要角色,然而,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律师的社会地位整体偏低。一方面,社会大众对律师职能的理解单一,使得律师的地位提升缺乏必要的群众认同;另一方面,司法职能部门,对于律师的作用认识不够,法庭上,检察官与律师的控辩地位存在不平等现象。3.律师事务所缺乏科学的管理机制《律师法》关于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单一规定,制约了整个律师业的规模化发展,因此,我国律师分布零散,难以形成规模,这加大了管理的难度。同时,由于律师事务所的普通合伙形式,使得其缺乏必要的治理机制,导致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水平不高,管理效率低下。4.律师执业环境的不友好法治观念的淡薄,使得律师的职业环境不容乐观。一是,人们对于律师的理解有误,认为为“坏人”辩护的律师就是“坏律师”;另一方面,整个司法体制的制约,使得律师职能的充分发挥缺少必要的制度基础,因此,司法机关人员素质与水平的高低成为影响律师执业的重要因素。二、国外律师业较发达国家的发展历程对于我国来说,律师制度是个“舶来品”。西方律师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距今有2,500多年了。从公元前6世纪,古希腊的“辩护士”,到公元前5世纪,罗马共和国的“职业法律家”,再到公元前3世纪,罗马帝国时期的“保证人”,直到“阿多克梯斯”产生,“标志着罗马时代的律师已有了专业化分工”。中世纪时期,由于封建等级制度和教会权力的膨胀,使得欧洲律师制度的发展受到了严重的限制,如:中古时期的法国,虽然保留的律师制度,但是当事人聘请律师受到种种限制,并且只能聘请僧侣作为辩护人。随着,国王权力的上升和教会权力的下降,律师制度逐步恢复,僧侣律师开始衰落,世俗律师开始崭露头脚,各国先后建立了律师组织。资产阶级革命促使了资本主义律师制度的产生。启蒙思想家不仅在政治方面提出了反对封建的口号,在司法制度方面,也针对专横封建司法制度,提出了“罪刑相等”、“无罪推定”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主张用辩论是诉讼代替纠问式诉讼,被告人有权为自己辩护,也有权聘请律师或其它人且其辩护。几个世纪以来,世界各国的律师主要以单独执业和合伙执业为主要形式。早期美国律师的执业形式都是单独开业,十九世纪后期,非诉讼法律业务的发展促进了律师的组合,一些大城市开始出现由多名甚至数十名律师共同开办的合伙律师事务所。直到20世纪70年代,普通合伙一直是美国律师事务所的主要组织形式。由于经济全球化,导致法律的商业化需求增强,同时,传统的普通合伙制使得合伙人责任重大,限制了律师事务所的规模拓展。20世纪70年代后,美国先后出现了有限责任公司(LLC)律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合伙(LLP)律师事务所以及有限责任有限合伙(LLLP)律师事务所。逐步形成了现今7种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即个人开业、普通合伙、普通公司、专业公司、有限合伙、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责任合伙。组织形式的多样化,使得美国的律师业迅猛发展。1980年,美国最大的250家律师事务所平均有律师95人,到2001年,每所的平均律师人数增长至417人,并且,此种增长在大型律师事务所中更为显着,全美20家最大的律师事务所平均拥有律师1220人。以历史为鉴可以知来路,以外国为鉴可以知前途。正是基于对于我国律师业的历史的深刻回顾和反思,以及对于发达国家律师业发展历程的学习,党和国家才不断的认识到律师业的重要性,进而,在“十一五”规划中对于律师业的发展作出了重要指示。三、“十一五”规划对于法律服务业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制定和完善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大力发展金融、保险、物流、信息和法律服务等现代服务业。”这为我国律师业的下一步发展,指明了方向。第一,律师业作为法律服务业的主体,必须要把握“现代”方向。尤其是我国律师业作为年轻的行业,一方面自身内部制度不完善,使得我国的律师业与国外律师业相比较,存在多方面的落差;另一方面,加入WTO后,境外法律服务机构的纷纷进入所带来的压力。然而,压力与动力同在,挑战与机遇并存,我国律师业的从业者选择一个怎样的态度面对压力则至关重要。所以,党中央明确提出要将“法律业”现代服务业方向,我们的律师业应该在理念和具体的执业中本着开放的态度,与时俱进,力求卓越。第二,我国的律师业应该要明确自身的“服务业”定位。综观我国律师业的发展历程,其中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当我们痛定思痛的反思,诸多问题的根源则在于我们没有一个清晰的自身定位。1980年,新中国第一部关于律师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20多年过去,世事变迁,然而,我们的律师们或许还没有习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与“服务者”的角色落差。因此,实践中,出现了诸多的律师坑害、欺诈当事人的案例。因此,我们必须明确自身的“服务者”角色,以“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为最高原则,忠于自己的职责,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职业的法律服务。综观整篇“十一五”规划,关于律师业的规定远不止这些。“十一五”规划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包括民主法制在内的谐社会为目标,而律师作为法律的实践者和维护者,势必对于整个社会的法制建设起到重要作用。四、明日篇中国律师业的发展战略发展战略是对发展的谋略,是对发展中整体性、长期性、基本性问题的计谋。发展战略具有发展性、整体性、长期性、基本性和谋划性的属性。发展战略是整个律师业“十一五”期间发展规划的灵魂和核心。今年作为“十一五”开局之年,明确发展战略对于整个律师业的“十一五”进程的意义重大。一方面,发展战略对于律师业的发展具有宏观的指导作用。发展战略是立足于我国律师业的发展现状和借鉴外国律师业发展的经验,对于未来(中期或者长期)中国律师业的整体发展做出宏观的和具有前瞻性的规划,因此,“十一五”期间我国律师业都应沿着整体的战略步伐一步步地向前迈进。可以说,发展战略是今后我国律师业发展的主线,其构筑了一条通向法治健全、生活和谐的大道,我国律师业应沿着这条大道的指引快步向前,迎头赶上。另一方面,发展战略对于我国律师业“十一五”期间的发展具有评测标准的作用。能否成功抓住机会,利用“十一五”建设的大好时候,快步发展,是我国律师业的所面临的一大难题。但是,发展战略的确立不仅仅是指引着我国律师业不断的向成功前进,同时,也成为最终评价“十一五”我国律师业发展结果的标准,即能否通过发展,律师业整体上实现规模化、产业化、国际化、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和多样化。(一)规模化规模化是个综合性、动态性的概念。我们很难简单的从执业人数和营业收入的数字上概括出一个规模化的标准。律师业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