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B-013考勤管理规定为加强公司员工劳动纪律,维护公司正常工作秩序,进一步规范公司内部管理体制,特制定本规定。一、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本公司的全体员工。二、工作时间及其有关规定和要求:(一)工时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4年国务院令第146号)第三条规定,公司原则上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正常班:每周工作五天,每天工作8小时:上午工作时间8:30—12:00,下午工作时间13:00—17:30,周六、日休息。各项目岗位班次情况按项目要求制定,正常班工作时间如有变动,按照公司的临时通知执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五条、第七条规定,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或不定时工时制度。我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特点,经所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除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外,在部分岗位职工(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协议书中约定为准)中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或不定时工时制度。值班:包括公司经理值班、消防中控、配电室、给排水值班和警卫值班,以及公司安排的值班等。值班作息时间按其排班表执行。新建修缮、冬季供暖、物业管理、电梯运行管理单位可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安排职工集中休息、轮休或补休。在保障生产、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确保职工休息、休假权利。公司其他临时用工的工作时间,根据工作性质由公司确定。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规定,我公司在职职工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以此作为核定日工资标准计算天数。劳动合同中就工作岗位或日工资计算另有约定,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是否按此执行?(二)工作时间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是:1.按时上、下班。工作时间要干满点、做满时,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2.工作时间应着工服、戴工牌,仪容整洁,精神状态良好;管理制度B-0143.严格遵守公司的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得从事工作以外的其他事宜;4.服从领导、履行职责,完成好份内工作,讲究工作协调和配合;5.爱护公共设施、设备和公司物品,维护公司的利益。二、考勤办法:公司实行打卡考勤和部门考勤相结合的考勤办法,打卡记录为基本的考勤依据。(一)打卡考勤:1.公司部门经理(项目经理)及以下员工上、下班均需打卡。2.员工如因公外出办事不能打卡,须经部门经理(项目经理)签字批准后填写未打卡说明,在当月报考勤时一并附上未打卡说明。3.员工忘记打卡并经部门经理(项目经理)证明,应到总办说明情况并经审核无误后,由部门经理(项目经理)在考勤卡上签字,表示该员工按时上(下)班,如该员工累计出现三次以上忘记打卡的情况,视为考勤记录不全。4.因错打等原因造成打卡有误,应及时找总办主任进行更正。5.凡出现以上情况(即本规定第2、3、4条),应于当日、最迟于次日向部门经理(项目经理)说明情况,过时不予签卡。6.考勤卡记录不全且无审批人签字,缺少一次扣20元;月累计缺少二次,记一般过失一次;月累计缺少三次记严重过失一次。7.代人打卡或让人打卡行为属严重违纪,双方均记严重过失一次。对私自涂改打卡记录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8.公司考勤时段按自然月计算,每月1日零时起使用新考勤卡。(二)部门考勤:各部门文员(计调)为该部门(项目)的考勤员,负责本部门(项目)人员的考勤工作。考勤员须及时、准确地做好考勤记录,最迟于3日12:00前将由部门经理(项目经理)审核并签字的考勤表报总办。公司人事劳资主管负责对各部门考勤员进行业务指导。凡考勤表与考勤卡记录不符,要追究部门经理(项目经理)和考勤员的责任。(三)部门经理的责任:各部门经理(负责人)对本部门考勤工作负责。要重视考勤工作,支持指导考勤工作,对本部门的员工进行工作时间中全过程的检查和管理。(四)工作时间中的考勤:工作时间中的考勤由部门经理负责。主管和领班负责本班组员工的考勤管理。每个员工都有互相监督的责任。管理制度B-015在工作时间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属于利用工作时间办私事,按本规定的第三、(二)条视为旷工并进行处理。三、迟到、早退、旷工的认定和处理:(一)迟到、早退的认定和处理:职工除事先经批准请假外,凡上班时间已过未到者均视为迟到,下班时间未到擅离岗位者均视为早退。迟到早退的处理按附表一《违反考勤制度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二)旷工的认定和处理:无正当理由和有效证明时,一次迟到或早退1小时以上视为旷工。当日旷工四小时以内按旷工半天处理,四小时及以上按旷工一天处理。工作时间擅离岗位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和活动均视为旷工。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而擅离岗位的时间为旷工时间。超假时间为旷工时间。各种假期无证明、证明无效或伪造、涂改假期证明以及假期证明丢失或未按时上交而责任在本人的均按旷工处理,其旷工时间按其实际缺勤时间计算。旷工的处理见附表一《违反考勤制度处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四、请假手续及审批权限:1.填写《请假申请单》。部门经理(项目经理)及以下员工请假均须由本人在请假前填写《请假申请单》。年休假、婚假、生育假须提前一周填单报批,其它假(事假、病假、丧假)应尽量提前报批;2.审批权限。部门经理、项目经理请假由总办审核、总经理审批。副经理及以下员工经本项目经理同意,报总办复核和总经理审批,审批后方可休假;3.休假及假期联络。请假经批准后,请假者方可按批准的时间进行休假。休假期间员工须留下联络方法。如工作需要,正在休假的员工应根据通知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因此未休的时间以补休或其它办法解决;4.员工因患急、重症,或遇必须由员工本人处理的紧急情况需请事假、丧假等不能按正常程序履行请假手续时,须于当日上班或值班时间开始半小时内用电话逐级请假。休假结束后应于当日内按程序补办请假手续;5.休假结束后,员工应按时返回工作岗位并逐级销假;6.假期结束后因故仍不能上班的员工须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续假。续假者须于上班当日办理续休时间的请假手续。续假未经同意仍续休的时间按旷工处理;管理制度B-0167.事假、年休假须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进行。如影响工作,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均有权不予准假;8.请假须逐级申请,不可越级请假,并经部门和公司审批后方可休假。未经批准私自不上班时间及休假结束后仍不上班的时间均按旷工时间处理。五、病假:员工因病不能上班时,须请病假。请病假的员工,必须出具合同医院有效医疗证明和病假证明进行请假。患急、重症员工如去住地附近医院看急诊,凭急诊证明请假。无合同医院有效医疗证明者一律按旷工处理。病假证明上的休假时间以日历时间为准(含法定节假公休日)。员工看病占用工作时间凭诊断证明书等有效证明按病假处理,但不超过4小时。超出时间如向总办请假按事假处理,如未请假按旷工处理。员工因打架斗殴引起的病休按旷工处理。病假期间的计薪办法按附表二《各类假期计薪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六、事假:员工因办理个人事务必须占用工作时间时须申请事假。试用期员工原则上不准请事假,特殊情况应相应延长试用期。事假期间的计薪办法按附表二《各类假期计薪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员工(含临时用工)不得在工作和休假时间从事第二职业。如从事第二职业,公司有权要求员工退回在此期间的全部工资,并解除劳动合同。管理制度B-017违反考勤管理规定的处理办法违纪形式违纪情况处理办法迟到或早退10分钟以内10元10分钟至30分钟1次扣20元月每累计2次记一般过失一次月每累计3次记严重过失一次旷工每4小时以内记一般过失一次每4~8小时记严重过失一次考勤卡记录不全且无审批人签字(部门证明不属于旷工者)缺少1次1次扣20元月每累计缺少2次记一般过失一次月每累计缺少3次记严重过失一次代打卡或让人打卡每1次双方均记严重过失一次涂改卡每1次解除劳动合同管理制度B-018七、休假类别(一)、年休假:年休假作为公司的奖励措施,是对与公司签定正式劳动合同且连续工作满1年及符合公司规定的休假条件的员工给予的奖励。员工年休假天数:主管级及以下员工7天/年;部门副经理及以上员工10天/年。年休假天数含法定公休日。如在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大节期间休年假可以连休。年休假天数由总办人事主管负责核定。年休假截止时间为每年的12月31日,必须一次休完,不得分休,不得跨年度使用,考勤显示“年”。各部门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次年休假计划报至总办,并通知有关员工。如因工作或个人需要调整休假时间的,可在工作允许的前提下由各部门进行调整后报总办。当年度有以下情况,次年不给予年休假奖励:1.发生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和不利影响的;2.年内受两次及以上一般过失、一次及以上严重过失处分者;3.全年累计病、事假超过15天;累计产假超过30天者;4.参加公司组织的外出旅游、参观者(不满年假期可享受差额天数);5.公司认定的其他不应享受年休假的人员和情况;年休假期间计薪办法按附表二《各类假期计薪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二)、婚假:进入本公司工作并经考核通过试用期之后,初次办理合法结婚手续的正式职工,自领取结婚证起半年内可向所属项目或部室报批婚假,否则视为自动放弃。考勤显示“婚”。职工婚假根据《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80〕劳总薪字29号)规定,本市结婚给假3天;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晚婚(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再增加婚假7天。婚假规定假期计薪办法按附表二《各类假期计薪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三)、丧假:员工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可享受3天丧假。死者在外地时,另加往返路程时间,但不包括在本市死亡往外地送灵的时间,请丧假须提供死者的身份和死亡证明,考勤显示“丧”。管理制度B-019丧假规定假期(不含路途时间,路途时间不发薪)计薪办法按附表二《各类假期计薪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四)、产假和计划生育假:女员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女员工(年满24周岁)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员工,每天给予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按出勤对待,不得累积使用。女员工依照医务部门的要求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时间按出勤对待,但每月不得超过4小时,考勤显示“产”。女员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法规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规定计划生育假期内计薪办法按附表二《各类假期计薪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五)、其它假:员工参加子女所在学校召开的家长会,可凭学校通知单酌情给予半天假期。员工本人搬家,持房产部门开具的证明,可申请1天搬迁假。以上其它假的规定假期时间发给全薪。管理制度B-0110各类假期计薪办法假期种类休假时间计薪办法年休假规定假期发给全薪婚假规定假期发给全薪丧假规定假期发给全薪产假和计划生育假规定假期发给产假工资,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病假当月累计5日以内发给50%病假工资:(月工资总额-医疗费-全勤奖)/20.92*50%;病假1天扣全勤奖20元,累计计算。当月累计5日及5日以上发给30%病假工资:(月工资总额-医疗费-全勤奖)/20.92*30%,并扣除全部出勤奖。但实发工资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1个月及以上实发工资按北京市最低工资的80%计发。事假当月累计事假按天扣除个人基本工资及岗位工资,累计计算。当月累计20天以上不发放岗位工资。全年累计超过20天解除劳动合同备注:1.以上一日指一个工作日。2.休假期间不提供工作餐费。3.超假时间按旷工时间计算。4.病假无有效医疗和病假证明者按旷工处理。5.以上假期扣发当日交通费、餐补等非因工作产生的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