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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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专利申请工作管理制度本制度规定了公司专利申请工作管理的机构与职责,专利的权属确定、专利的发明人(设计人)的确定、技术保密、专利的申报和申请、专利文献的检索和利用、专利权的维护、专利文档的管理、专利流程的管理、专利的保护、专利标示等基础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专利申请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专利工作的目的:在研发、生产、经营活动中充分运用专利及专利制度的特性和功能,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争取最佳经济和社会效益。第三条专利工作的任务:根据公司的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制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的专利工作方针、专利战略和具体工作措施。第四条专利工作管理制度实施范围:本制度在公司知识产权事业部施行。第二章工作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公司设立知识产权事业部,负责本公司的专利申请管理工作。第六条公司设立培训部,可以进行相关专利知识培训。第七条知识产权事业部的基本职责包括:1.制定专利申请工作管理办法;2.制定专利申请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3.组织、参与专利战略的制定和实施;4.组织专利申请的宣传、培训;5.管理专利文献,建立专利信息数据库,提供专利信息检索、分析服务;6.管理专利申报工作,提供专利咨询服务;7.办理专利申请、专利权的维护、专利资产评估、专利合同备案、专利权质押、专利广告证明;8.管理专利工作专项资金。2第三章专利申请制度的运行第八条专利法规定专利有三种: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第九条专利检索:检索相关专利文件供申请人参考,出具检索报告,给出相应建议。第十条资料准备:提供《专利技术揭露书》,便于申请人详细描述技术内容,有利于专利代理人撰写专利文件。第十一条不接受委托:根据提供的材料不符合专利申请要求,不予受理。第十二条接受委托:根据提供的材料符合专利申请要求,给予受理。签署专利申请委托合同、专利技术保密协议、专利代理委托书,申请人支付专利代理费用。专利减缓证明有客户自行申请。第十二条撰写文件:我公司代理人在规定工作日完成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第十三条文件审核:我公司将完整的专利文件交贵方审核,要以确认函的形式回执我公司。第十四条提交专利申请:确定无误后在一个工作日内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网上进行)。第十四条缴纳申请费:第十五条专利局进行专利分类:专利局进行专利分类后,获得受理通知书。第十六条初步审查:获得《初审合格通知书》专利文件被公开。1.初步审查合格: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授予专利权,缴纳专利授权费,获得证书;发明专利缴纳实质审查费,进入实质审查阶段。2.初步审查不合格:进行补正。第十七条补正:1.补正不合格,专利局发出驳回专利通知书,申请程序终止;2.补正合格,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授予专利权,缴纳专利授权费,获得证书;发明专利缴纳实质审查费,进入实质审查阶段。3.补正次数不得超过次。第十八条实质审查缴费:第十九条实质审查:31.实质审查合格,授予发明专利权,缴纳专利授权费后,获得发明专利证书。2.实质审查不合格,再次补正。多次补正不合格,被驳回。3.补正次数不得超过次。第二十条驳回后服从,申请程序终止;不服从,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书面复审请示。第二十一条专利证书维系费:第二十二条专利在授权维持期间,由知识产权办公室与专利代理机构或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联系,办理相关的手续和费用,并备案。第二十三条在整个专利申请过程中,与客户的谈话记录将存档保存,以书面或邮件(QQ记录通常要以邮件形式)形式。第二十四条在整个专利申请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我公司先垫付。第二十五条在整个专利申请过程中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客户自己负责。第四章专利申请AB岗工作制度第二十六条为切实提高工作质量,方便工作胜利进展完成,特制定本制度。第二十七条AB岗工作制是指在工作日内,实行两个岗位之间顶岗或互为备岗的工作制度。当A岗责任人因故不在岗,B岗责任人应自动顶岗,及时处置能办理的一般性事务和紧急公务。第二十八条知识产权事业部要实行AB岗工作制,根据岗位职责,确定A岗责任人、B岗责任人,避免出现空岗现象,确保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等制度的有效落实。第二十九条AB岗之间职责明确,工作到位。(一)A岗责任人因故离岗,必须提前向B岗责任人做好工作交代,情况特殊不能及时交代的,B岗责任人应当主动顶岗;(二)B岗责任人在顶岗期间,要履行A岗职责,同时做好本岗工作,并对执行A岗工作结果负有相应责任;(三)B岗不能当场处置的,要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报告,请求处理的办法,不得无故耽误;4(四)A岗回到工作岗位后,B岗应及时向A岗交接工作。第三十条实行AB岗工作制后,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空岗、缺位;延误工作的正常办理开展。因推诿、扯皮等造成工作失误的,按《失职追究制》的有关规定追究在岗责任人的责任。第三十一条AB岗之间要相互传授业务知识、工作流程和操作技能,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对B岗责任人进行业务知识培训,确保能及时顶岗,顺畅运作。第三十二条AB工作岗制度的实施情况要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对不执行AB工作岗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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