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学生会章程本章程于2014年2月开始起草,参考了大量国内外高校学生会的章程内容,并就章程的框架、内容、文字咨询了校内外专业人士,经过十数轮讨论、修改,于2014年5月25日由复旦大学第四十三次学生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清晰界定了学生会的概念,明确了学生会会员的范畴,调整了学生会的组织架构,厘定了学生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明确了校学生会与院系学生会、书院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本(专)科生社团的关系,并规范了学生会的基本选举流程。(通过日期2014年5月25日)目录1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会员3第三章学生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4第四章学生会执行委员会5第五章院系学生会、书院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6第六章本(专)科生社团7第七章议事规则8第八章章程的修改和生效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为表达和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规范健全学生会制度,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会名称为复旦大学学生会,英文全称为FudanUniversityStudentUnion,英文缩写为FDUSU。第三条本会宗旨是:(一)倡导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二)担当学校各部门联系同学的桥梁和纽带,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三)开展校园文化活动,丰富本会会员生活。第四条本会接受中国共产党复旦大学委员会和上海市学生联合会的领导,接受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复旦大学委员会的指导。第五条本会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复旦大学委员会专职干部中聘请一人为学生会秘书长,指导学生会各项工作,监督学生会财务。2第二章会员第六条具有复旦大学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和专科生是本会会员。第七条本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知晓本会事务;(二)监督本会工作;(三)在本会注册成立本(专)科生社团;(四)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第三章学生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第八条复旦大学学生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学生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学生委员会。第九条学生代表大会由院系、书院选出的代表组成。代表依照各院、系本(专)科学生人数按比例民主推选产生,书院有适当名额的代表。第十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为一年。学生代表大会会议由学生委员会召集。第十一条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本章程;(二)制定、修改和废除学生会的基本规章;(三)选举和罢免学生委员会委员;(四)改变和撤销学生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主席团的决定;(五)审议和批准学生会工作报告;(六)收集学生意见和建议,向学校提交提案。第十二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有权选举和被选举为学生委员会委员。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或一个以上代表团联名提出议案,可以提交学生代表大会审议。五分之一以上代表可以联名向学生委员会要求临时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第十三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履行以下义务:(一)主动了解本单位学生意见,并据此提交提案;(二)参与学生委员会组织的调研、协商等工作。第十四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受推选单位监督,推选单位有权在学生委员会的监督下更换或罢免代表。第十五条学生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同学生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相同,行使职权到下届学生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学生委员会为止。学生委员会委员可以连任。第十六条学生委员会委员不得担任学生会执行委员会的职务。第十七条学生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一)解释本章程,但不可逾越条款设置的初衷;(二)修改学生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规章,但不得同该规章的基本原则相抵触;(三)选举和罢免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成员;(四)选举和罢免学生委员会主任委员(五)罢免学生委员会委员;(六)撤销执行委员会制定的同本章程或其他学生委员会规章相抵触的决定;(七)制定和修改《复旦大学学生委员会组织条例》;(八)批准本会的预算和决算;(九)召集学生代表大会,主持推选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十)设置、撤销专门委员会、临时委员会和专门工作小组;(十一)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复旦大学委员会的提名,决定学生会秘书长的人选;(十二)调解和仲裁学生会执行委员会、院系学生会、书院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等学生组织之间的纠纷;(十三)代表本会会员向学校提出建议。第十八条学生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领导学生委员会开展各项工作。主任委员有权召集学生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不能主持会议时,会议应立即选举一名临时会议主席主持会议。主任委员离职或无法行使职权时,学生委员会应立即召开会议,选举新的学生委员会主任委员。学生委员会主任委员列席执行委员会主席团会议。4第四章学生会执行委员会第十九条学生会执行委员会是本会的执行机构。第二十条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是执行委员会的领导机构,由主席一人、常务副主席一人及副主席若干人组成。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每届任期同学生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相同。第二十一条学生委员会根据执行委员会主席团的提名,决定主席人选。执行委员会主席是本会主席,对外代表本会。主席召集执行委员会主席团会议、部长会议和全体干事会议。第二十二条执行委员会主席团行使以下职权:(一)领导执行委员会工作;(二)决定执行委员会下设部门的设置,选拔并聘任执行委员会各部负责人;(三)向学生代表大会和学生委员会提交议案;(四)编制和执行本会的预算和决算,向学生委员会报告;(五)管理本会对外关系,并向学生委员会报告;(六)管理和监督在本会注册的本(专)科生社团;(七)学生代表大会和学生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三条执行委员会下设部门实行部长负责制,各部部长领导本部门的工作。部长经公开选拔产生,在执行委员会主席团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其负责。执行委员会各部部长实行聘任制,聘期为一学期。5第五章院系学生会、书院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第二十四条院系学生会是院系在籍本(专)科学生的群众团体,本会向其提供建议。第二十五条书院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是书院在籍本(专)科学生的群众团体,本会向其提供建议。第二十六条本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和院系学生会、书院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的会议,听取院系学生会、书院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建议。6第六章本(专)科生社团第二十七条本会向在本会注册的本(专)科生社团提供服务、进行监督。第二十八条在本会注册的本(专)科生社团享有下列权利:(一)享有人事、财务、活动等方面的自主权利;(二)向学校申请资金和场地;(三)参与学校社团事务的管理和决策;(四)向本会提供的社团服务提出建议;(五)本条上述各款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正当程序获得救济。第二十九条在本会注册的本(专)科生社团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维护学校声誉,接受学校的指导;(二)遵循民主、透明的原则进行运作;(三)就资金、活动、校外关系等事项向本会报备;(四)每学期向本会注册,接受本会的管理和监督;(五)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未履行义务的,本会可以限制其活动、暂停学校资助,或予以注销。7第七章议事规则第三十条学生委员会制定《复旦大学学生委员会议事规则》为其议事规则。第三十一条学生代表大会和学生委员会法定人数为不少于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学生代表大会和学生委员会所做决议、罢免案二分之一多数通过后生效,特殊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二条本章程所指表决的有效票数为赞成票和反对票的总和。弃权票不计入有效票数。第三十三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不少于”包含本数。8第八章章程的修改和生效第三十四条学生代表大会有权修改本章程。学生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向学生代表大会提交修正案,在学生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第三十五条本章程及其修正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