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安全事故风险防范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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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幼儿园学生安全事故法律风险防范与对策主讲:徐安平电话:13469139099泾溪•泾溪石险人兢惧,•终岁不闻倾覆人。•却是平流无石处,•时时闻说有沉沦。杜荀鹤生命不可重来责任重于泰山一个都不能少法律依据风险来源及分类预防应对对策中小学幼儿园学生安全事故法律风险防范与对策中小学学生安全事故法律风险防范与对策•一、当前预防和处理学生安全事故的主要法律依据•二、学生安全事故的风险来源及分类•三、谨慎而全面履行教育工作者的义务,预防学生安全事故的发生•四、学生安全事故的应对策略安全事故•学生伤害事故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全国45万所中小学校、9万个教学点、12万所幼儿园、2.1亿在校中小学生、2200万在园幼儿。•溺水36.5℅,交通9.6℅,•刑事。治安26.9℅,校舍倒塌3.8℅,•学生打架斗殴7.9℅,校园周边安全3.8℅,•自热灾害11.5℅。一、当前预防和处理学生安全事故的主要法律依据(1意见、1司法解析、1条例、1指南、2办法、3法律)•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过错责任原则+适当免除第160条: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法律依据•2、《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过错责任原则第二章事故与责任第八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依据•2、《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过错责任原则•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法律依据•(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法律依据•2、《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过错责任原则•(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法律依据•2、《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过错责任原则•第十条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法律依据•2、《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过错责任原则•(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第十一条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二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法律依据•2、《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过错责任原则•(四)学生自杀、自伤的;•(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法律依据•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过错责任原则+有条件的加重责任•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4、《湖南省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过错责任原则+有条件的补充责任+公平责任法律依据•5、《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教育部第23号令由10部委联合签发,共九章:总则安全管理职责校内安全管理制度日常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学校周边安全管理安全事故处理奖励与责任附则•6、《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法律依据7、《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法律依据7、《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法律依据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9、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南(共列出学校40个岗位的安全工作责任)案例:案例1:湘乡市“12.7”楼梯踩踏事故致多人死亡。判刑3人,校长、德育主任和专干,党纪行政处分10人。案例2:衡南县“12.27”重特大交通事故案例3:邵阳县“9.9”重大水上交通事故追究刑事责任9人,移送检察机关7人,党纪政纪处分13人,其中学校4人。案例4:关市乡分六小学在建厕所预制板面坍塌致一民工死亡。学校3人受处分。案例5:金兰镇山水小学六年级住校生第七节课后到校外一石头凼洗澡,致1人溺水身亡。学校3人受处分。•特别提示:学生与学校是教育与受教育的关系,而非监护关系,也非合同关系。(民办贵族学校例外,其中可能有一部分合同关系)教育行为是公益行为而非商业行为。二、学生安全事故的风险来源及分类•1、场地设施所导致的安全事故•2、饮食药品卫生所导致的安全事故•3、外力侵害所导致的安全事故•4、教育教学及社会实践活动中发生的安全事故•5、接送学生的交通行为所导致的安全事故•6、学生疾患所导致的安全事故•7、教师和学生的过失行为•8、自然灾害三、谨慎而全面履行教育工作者的义务,预防学生安全事故的发生•义务之一——教育•安全教育、法制教育、道德品质教育•义务之二——管理•对师生、场地设施和活动(行为)的管理•义务之三——保护•保护学生免受外力的侵害和事后及时救助•附随义务——通报•把相关信息通报给监护人及有关部门义务之一教育——安全教育法制教育、道德品质教育•防水火雷电、防不法侵害等安全常识教育;紧急状况下逃生自救教育;交通规则教育;行为规范教育;特殊活动及陌生场合下的安全教育;心里咨询及心里疏导教育。•案例:我县某校一女生跳楼身亡案。义务之二管理——对人(教师和学生)、物(场地和设施)和活动(行为)的管理•1、对场地设施的管理•关键词:检查、检验;停用;维修;更换;报告;警示;防护;危险物品管理。•2、对饮食卫生的管理•关键词:检查;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核实资质;定点采购;索证、登记制度。•特别注意校内发包的商店。管理•3、防范外力侵害(安全保卫)的管理•关键词:门卫;登记或者验证;禁人禁车禁危;巡查、值班;交接。•典型案例:衡山实验小学学生伤害案。管理4、教育教学活动及其他社会实践活动中的安全管理关键词:遵规;合理预见;积极防范;安全保障;应急预案;疏散时间、顺序;巡查;实验室安全管理。另注意:校外接受吃住行服务时对对方的资质审查案例:我市某校学生宾馆遇劫案管理•5、校车管理•关键词:备案;标识;维护和检测;驾驶员。•6、学生疾患与健康管理•关键词:体检;健康档案;特殊关注和照顾;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治疗;报告。•新生入学应当提交体检证明。托幼机构与小学在入托、入学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组织学生定期体检。•例:华新实验中学学生病亡案管理•7、教师和学生行为规范管理•关键词:教师资格审查;不侮辱、体罚;告诫、制止;沟通。•案例:“杨不管”事件2019/8/25陈西岳邮箱:1060618343@qq.com电话:1360734371531“杨不管”事件••2008年6月12日,安徽长丰县吴店中学两名学生打架,其中一名学生因自身体质原因不治身亡,当时在上课的杨经贵老师因处置失当被停职检查,并赔死者家属10万元。事件发生后,不少人将杨经贵与前段时间的“范跑跑”相提并论,戏称其为“杨不管”。义务之三保护——保护学生免受外力的侵害和事后及时救助•案例:“范跑跑”事件•四川都江堰光亚学校学校教师范美忠,因为在“5·12”汶川大地震中,不顾学生,自己一人先跑出了教室并公开说自己毫无内疚之感,被网友们称为“范跑跑”,范美忠因而受到舆论的一片谴责。2019/8/25陈西岳邮箱:1060618343@qq.com电话:1360734371533汶川大地震中“范跑跑”事件•5月12日14时28分,地震发生时,四川光亚学校的范美忠老师不顾学生,本能地猛冲下楼,第一个到达操场。事后,范美忠发表帖文《那一刻地动山摇》,说“在这种生死抉择的瞬间,只有为了我的女儿我才可能考虑牺牲自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