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纪守法从我做起尊敬的领导,亲爱的同事:大家好!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遵纪守法从我做起》。首先,我们来思考一个问题,人为什么要遵纪守法?为什么要遵守法律,我们姑且不讨论违法后果这件事。这其实是一种博弈,在最优和最佳之间做选择。法律是一种规则,是为了保障规则范围内个体的权益。可能更多时候,我们感受到的是法律的限制,却没有感受到法律的保障,这其实是不对的。因为,你遵守规则时,你只需要与同样遵守规则的人竞争,因为你了解规则,你会知道自己付出的成本和后果;当你不遵守规则时,你可能面临同样不遵守规则的人的竞争,由于规则的无序,你并不知道你需要付出什么,能得到什么。举个例子,同样是铜锣湾,你搞商业竞争就是搞装修搞服务,如果你不是搞商业竞争而是争地盘.....那就变成砍人,要么砍死别人,要么被别人砍死。所以遵守法律是一种规则,不遵守法律是另一种规则。只不过论输赢的话,后者的代价远胜于前者。万物由法定,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古有商鞅变法,使秦国位于七雄之首。今有国家立法,才能便秩序稳定。人人都要守法,凡事要依法行事,失去度的控制,各项秩序就无从保证,人们生存,发展的环境就会遭到破坏,人民群众就不可能安居乐业。国无法不治,民无法不立。人人守法纪,凡事依法纪,则社会安宁,经济发展。倘若没有法纪的规范,失去法度的控制,各项秩序就无从保证,人们生存、发展的环境就会遭到破坏,人民群众就不可能安居乐业。十年“文革”,社会动乱,民主与法制遭到疯狂践踏,党纪、政纪、军纪受到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荡然无存,正常生产、生活无法进行,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得不到应有的尊重与维护,就连国家主席的人身自由与生存权利也得不到基本保证。这种“史无前例”的混乱无序状况,破坏了社会的安定,阻碍了经济的发展,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无可估量的巨大损失,教训极其惨痛而深刻。今天,我们强调“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就是要进一步告诚我们,无论一个国家,一个社会,一个军队,还是一个地区,一所单位,都不可缺少法纪的规范,都不可缺少正常的秩序。接下来,我们思考一下,我们应当如何做到遵纪守法?我们首先尤其要遵守国家各种法律法规,尤其是涉及到与我们的职业纪律和与职业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工作中,遵守单位规章纪律,不迟到,不早退。在生活中,遵守各种规章制度,遵守特定公共场所的有关规定,比如不乱闯红灯或逆向行驶,爱护环境爱护公物等。同时我们也要培养自己的守法精神,守法精神比法律本身重要的多”。只要我们把法根植于心,将法作为生活的准则来加以规范,时时刻刻,时时处处不忘用法律法规约束自己的行为,自觉遵守国法党纪,习惯守法用法,就一定会沐浴在法治的阳光下,成为一个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古今中外,遵纪守法者层出不穷。像古希腊著名哲学家苏格拉底就是用生命去追随自己心中神圣的法律。在“当权者”以对神不敬等罪名逮捕他并判他极刑关头,他的弟子们决定帮他越狱,并且一切准备妥当。但苏格拉底却说,“我的信仰中有一条就是法律的权威,既然法律判处我极刑,作为个好公民,我必须去遵守”。苏格拉底最终帯着对法纪的忠诚含笑离开了人世,但他的思想却流芳百世,他成了古代人民遵纪守法的榜样,成了当代人民传颂的守法典范。在大多数人看来,苏格拉底确实有点迂腐,既然法纪本身不公正,那为什么还要服从呢?有人认为,由于人们的道德准则与正义原则并不完全一致,也就必然存在意见分歧与矛盾。因而,为了建立良好社会秩序,人人都应当遵纪守法。在人民当家作主的现代中国,法律是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制定出来的,反映了人民的基本意志,我们更应当自觉遵守和维护。最后,遵纪守法才是聪明睿智的表现。只有遵纪守法才能获得自由。法纪不仅反映人民的意愿,也是人类对社会生活的深刻总结,反映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遵纪守法是遵从规律的表现,是聪明睿智的表现。马克思曾经讲过,“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逆法而动,越规而行,不是什么勇敢的举动,恰恰是无知和愚昧的表现。这种无视实践经验、无视客观规律的行为,绝不会带来什么好的后果,终究难逃客观规律的制裁。例如有人对交通法规毫不在意,任意穿行。当灾难降临时,既贻害自己,也贻害他人,留给人们的绝不是对英雄行为的扼腕痛惜,而是对冥顽落后的鄙视和警示。遵纪守法是一个民族,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得以和谐,发展,繁荣的基本条件。遵纪守法既是道德的底线,也是公民必须遵守的规则。因此,无论是当今社会,还是未来社会,都需要用法律来撑起一片新天地。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是现代社会对公民法制观念与守法意识的强调和要求。这不仅强调的是法制意识,而且唤醒的是人们的道德良知,要求人们把守法作为国家道德责任和义务意识的底线。就像法国的泰德萨米在《公有法典》中说的:“这些神圣的法律,已铭记在我们的心中,携刻在我们的神经里,灌注在我们的血液中,并同我们共呼吸;它们是我们的生存,特别是我们的幸福所必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