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法各位老师、同学们:大家好!在这2015年崭新的一年,很荣幸能机会来这里,与大家共同学习和探讨小学生应该了解的法律常识。今天我们需要学习的是与大家息息相关的法律——《未成年人保护法》。我准备的内容有以下三个方面:一、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意义;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内容;三、相关典型案例。一、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意义同学们,大家都知道,在我国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而在其他国家,未成年人被定义的年龄范围不同,在日本,未成年人是指未满二十周岁的公民。但是在美国,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同学们,你们都是爸爸妈妈的宝贝,同时你们也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你们的健康成长,关系着我们伟大祖国的繁荣昌盛,关系着整个民族的振兴。但是,因为你们还没有长大,你们的身体、智力还没有完全发育成熟,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还比较弱,属于弱势群体。你们从心理上正处于从无知到有知、从不成熟到成熟的转变时期,心理上比较脆弱,更容易受到外界的诱惑和外界的侵犯。我们国家非常重视对未成年为了保护同学们的身心健康,保障同学们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我们国家制定了这部《未成年人保护法》。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内容同学们,下面我们来具体学习一下《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内容,孩子的健康成长需要家庭、社会、学校相互配合,任何一个方面出了问题,都有可能把孩子推离正确的轨道。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对小学生的保护,分为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4个方面。家庭保护是指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小学生进行的保护,这种保护包括在生活上的关心照顾和思想上的教育培养。爸爸妈妈是与我们血肉关联的亲人,就如为大家遮风挡雨的参天大树,为我们提供基本的衣食住行,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明文规定: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虐待是指用打骂、冻饿、捆绑、限制自由、强迫干重活、有病不给治等手段,对他人进行迫害。有些父母认为,孩子是我的,想打想骂,别人管不着。他们遇到孩子做的事不随自己意,或因孩子有病、呆傻而虐待孩子,使孩子的身心都受到严重摧残。爸爸妈妈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大家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父母有义务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案例:湖南省发生这样一个案例,胡友珍和张开俊是一对夫妻,1996年他们的女儿张丽丽出生,2000年夫妻俩人经法院判决离婚,张丽丽被判决由父亲张开俊抚养至独立生活。离婚后,张开俊因心情压抑经常酗酒,酒醉后便对女儿张丽丽进行打骂,并限制张丽丽的人生自由,不许她与外界接触。2010年10月,张开俊在一次醉酒后,无缘无故将丽丽推进了水塘中,其后更是多次醉酒后殴打她,致使丽丽不敢回家,身心受到严重摧残,遂于2011年向司法部门写了一封《恳求司法部门还我自由》的求救信,表示不再愿意跟随父亲生活,要求跟随母亲生活。其母亲遂向法院起诉变更抚养关系。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张丽丽自2011年4月起由其母胡友珍抚养至独立生活,禁止张开俊殴打、威胁丽丽。【案件点评】这类针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具有内部性、隐蔽性的特点,因为未成年人属于社会的弱势群体,心智和保护自己的能力不足,能够寻求保护的渠道也比较少。而《未成年人保护法》通过法律的文规定,为我们学生提供了保护的盔甲。作为父母或监护人,有义务为孩子提供有益身心健康的发展环境。在该案中,为防止家庭暴力再次发生、浏阳市人民法院依法邀请市妇联、村委会等部门的相关人员,对张开俊进行了严厉的批评和教育,警告其如再殴打女儿将会受到法律的惩处,张表示错误,认识到以暴力方式对待女儿是违法。这个案例中,张丽丽同学通过寻求法律保护的方式,既保障了自己的人身安全和自由,也得以消除心理阴影和思想包袱。所以同学们,我们在遇到伤害时,要善于拿起《未成年人保护法》这把利剑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学校保护是指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同时,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人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和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既有责任使在校学生接受良好的教育,又要保护学生在学校活动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学校一定要时时刻刻注意安全工作。一方面,学校的教室和各种教学设施,必须经常检查,如果发现有危险,要立即修复,消除隐患。比如有些教室年久失修,墙壁上出现裂缝,就有可能发生意外。学校老师知道后,不及时维修,还让学生在里面上课,那么,一旦教室倒塌,赞成学生伤亡,就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学校要保证教室和各种教学设施符合国家标准。比如教室的光线不能太暗,桌椅的高度要合适,黑板离学生不能太近。另一方面,学校组织学生外出春游、看电影或者参加集会、进行社会实践等活动时,必须做好组织工作。活动前老师要讲明注意事项,并且做好应急准备,活动中,老师不能离开学生,要自始至终照看好学生,防止发生意外。【案例】陕西省某县城关小学清晨举行周会,广播和铃声的催促下,教学楼上千名学生争先恐后奔往学校操场集会。学校副校长杨某未将教学楼西边楼梯铁栅门打开,使得二、三、四楼七百多名学生只得全部涌向东楼梯口,又因楼道电灯末开,跑在前面的学生摸黑与少数上楼放书包的学生相遇,造成双方拥挤,个别身材小的学生跌倒后引起上下楼梯受阻,造成严重拥挤,酿成特大伤亡事故,死亡6至11岁的小学生28人,伤59人。2014年10月25日晚上8点,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广纳镇中心小学学生晚自习下后,刚走出教室,灯突然熄灭,楼道一片漆黑,有学生怪叫鬼来了引起学生恐慌,大家争相往楼下奔跑,部分学生被挤倒,被后面涌上来的学生踩踏,造成10名学生死亡,27名学生受伤,其中重伤7人。【案例分析】《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就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人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设施中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第17条规定:“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这些令人触目惊心的案例告诉我们,学校不仅要加强对校舍和校园其他基础设施的监管,更要加强学生文明礼让行为习惯的养成,要做好应急疏散预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有序、畅通,预防踩踏事故的发展。社会保护相对于家庭和学校,社会这个范围则显得更为复杂,我们的社会有责任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为他们的成长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2条规定:“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在我国,有许多这些公共游乐场所对学生实施半价优惠政策,未成年人进入这些场所,票价一般都比成年人票价低,每逢节假日和寒暑假,各个场所还举办各种丰富多彩的活动和竞赛,吸引广大未成年人参加,培养他们广泛的兴趣和爱好。不过,有些场所不仅不能优惠,还要禁止未成年人进入。比如营业性质的歌舞厅、酒吧,一般在晚上开放,是供成年人交谊和娱乐的地方,收费也比较高,不是和未成年人。我国在几年前对网吧的经营也进行了规范,要求用身份证实名制上网,这也有效的减少青少年沉迷网络的现象。国家要求,在这些营业性场所,要有明显的标牌标志,写上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等字样,营业员不许向未成年人出售门票。对于那些违反规定的经营者,有关部门要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屡教不改的还要受到法律制裁。阅读课外读物,是未成年人生活的一项重要内容。随着文化市场的繁荣,各种书、报、刊物、电子读物大量涌现,其中不免良莠混杂。一部好作品,可以陶冶未成年人心灵,使他们奋发向上,勇于进取;而内容庸俗,格调低下,充满凶杀、恐怖的作品又可使思想还没定型的小未成年人不思学业,想入非非,或模仿作品中主人公的行为,做出违法的事情。国家和相关职能部门也采取了积极的措施,规范出版市场。司法保护我们的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它们在日常的司法活动会履行职责,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并适应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法律援助机构或人民法院也会对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和免费的辩护。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一般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判决裁定时会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是因为我们的未成年人犯罪具有偶然性,社会危害性较小,是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体现。《未成年人保护法》在我们学生的日常生活着,起着基础性的保护作用,是防止大家受到上海的屏障。同学们也需要提高自己的自我保护能力,防止受到侵害。三、相关典型案例下面来分析一些典型的案例。未成年人智力成果受法律保护【案例】小学生聪聪在全国绘画大赛上获得了一等奖,校美术出版社希望他提供几幅作品,择优录用。琨琨拿出4幅作品,但没有得到出版社的任何答复。半年后,琨琨在该出版社出版的《儿童绘画作品选》上看到了自己的作品,上面没有注明自己的名字。于是,琨琨的父亲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规定】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根据法律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就是该作品的作者。聪聪虽然是小学生,但他对自己的画同样享有著作权。校美术出版社侵犯了琨琨的著作权,应当向琨琨支付稿酬并给付样书。女孩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案例】小琳是小学五年级的学生,她的父亲重男轻女,觉得女孩读书无用,认识几个字就行了。同时,为增加家庭收入,父亲决定让姐姐小琳辍学,外出打工,供弟弟上学。【法律规定】父母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受教育权等各项权利。父母应当创造适宜的条件使适龄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不得随意剥夺子女的受教育权利,否则也是一种违法行为。同学们,《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正当、社会团体等的共同责任。对任何侵犯未成年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控告,作为未成年的同学们,也提高自我保护能力遇到困难挫折及时的向父母老师求助,多与他们聊天,遇到坏人,要牢记生命第一,财产第二的宗旨,用智慧来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最后祝所有同学们都能够学法、懂法、守法,学习进步,积极进取,健康成长!谢谢大家!凤凰山司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