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宣讲第3,9~1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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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宣讲本讲内容为本规范的4章、9~13章《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宣讲4.变配电所4.1.1本规范适用于10KV及以下配变电所的设计,在民用建筑中,因规模太大,有的地区使用35KV/10KV,5KV/0.4KV等35KV系统,如果涉及35KV系统时,应按国标《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9的有关规定执行。4.1.2本条中,所涉及的设备选型,应优先采用节能型产品,成套设备和定型座品,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节约能源,节约资源和保证设计质量的根据措施。4.1.3地震基本烈度7度及以上时,为保证配变电所的设备不移位,以利震后的尽快恢复供电,故应采取一些防移位的措施,这次汶川8级地震,成都市烈度约为6度,未出现变电所设备移位的情况,都江堰烈度为8度左右,出现某些设备移位的情况。《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宣讲过去的作法,配电屏用螺栓或焊接在槽钢上,槽钢焊接在地面予留钢板这次地震均未移位,但变压器直接平置于地面上则在8度区均有不同的移位情况出现,故应在7级以上地区,应采取一些防移位措施。根据这次汶川的8级地震所造成的移位情况,原定为7度及以上是合适的。4.1.4国家标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为适应工业及民用建筑的国家标准,本章未表述的内容应以上述规范为准。4.2.1此条一般无异议与国标GB50053-942.0.1条八款所述情况,在民用建筑中,这种情况较难遇到,燃气、燃油锅炉房(柴油、重油)根据国标GB50058-92,2.2.2条规定,可划为非爆炸危险区域,但变配电站应尽量远离这类机房。《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宣讲4.2.2在民用建筑中,配变电所设置在地下室,这是通常的作法,凡有地下室的公共建筑其配变电站几乎100%的设置在地下室,地下室的特点:潮湿、通风差、可能积水的因素非常多,特别是最底层,其全国在此的教训非常多,故配变电站不宜设置在最底层,当只有一层时,应采取有效的去湿、通风、防水等措施,从电气设计上应与其他专业密切配合尽量减少积水外,应考虑配变电所,尽量不设在最底层,如果只能设置在最底层,则应采取下列措施。1.抬高配变电所的相对标高,现可根据该建筑的最大可能的消防水量的60%(地下室水容系数为0.6),滞留在地下层,不应进入配变电站来考虑。2.合理确定配变电所位置,以免各种非正常用水,首先涌入电缆沟内,电缆沟内,应有一定的坡度,留有积水坑,考虑日常排水需要,在本省尤有必要了,给排水管道禁止进入的变电站,配变电站专空调管道,也应注意引入水源。《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宣讲4、配变电站,各种进出线路,最好采用上进上出的方式,使其电气线路不依赖电缆沟,则可不设电缆沟,这是国外是很普通的一种方式,现时的配电屏均考虑了上进上出的要求。4.2.3配变配电所,应尽量设置在负荷中心,以减少损耗,节约能源,在国内外已有很多的配变电所,设置在群房的屋顶层,高层群筑的避难层等处,此时需考虑设备的安装,维护和运行的安全。4.2.4住宅小区内,不主张采用高抬式,杆上变电站,因为现在住宅楼一般在6层及以上达到20m以上高度,考虑避免飘落物体,儿童玩耍造成事故,在多层住宅区宜选用带防和外壳的户外型预装式变电所,高层住宅根据具体情况在地下层设配变电所较为合适。《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宣讲4.3.1条文规定了民用建筑配电变压器选择的原则,采用节能型变压器,符合国家有关节能的方针政策,并节约以后的运行费用,可燃性油浸变压器推荐采用SII系列,干式变压器推荐采用SC10或损耗水平更低的产品系列。4.3.2条文规定了配电变压器长期工作负载率的的原则,在民用建筑中,变压器的季节性负荷变化很大,变压器制造厂家推荐将变压器采取强冷措施,允许适当过载运行,使用单位为了减少首次安装容量,而接受此措施,其实变压器在此情况下运行是不经济的,不应提倡。为保证变压器运行的经济性和变压器的使用寿命,其长期工作负载率不宜大于85%较为合理,如长时间过载,则应考虑增加变压器的容量,并宜考虑季节性的切除变压器措施。《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宣讲4.3.3据调查,在民用建筑中,以电制冷的空气调节系统,其容量约占全部容量的60%左右(如办公建筑、商业建筑、住宅建筑等),且其季节性用电差异很大,建议凡有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建筑物,宜设专用变压器,没有设置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建筑物(如住宅),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用多变压器供电,变压器低压设手动联络,以提供在低负荷季节关闭某一变压器的条件,节约运行费用。单相变压器在国外的住宅区较常使用,而我国很难见到,在只有单相负荷,负荷很分散的乡、镇等,应采用单相变压器供电,城镇的多层住宅群也可采用单相变压器供电,可避免因断N导体造成中性点电位偏移,烧坏设备等事故。4.3.4本条规定了民用建筑中的变压器接线组别宜选用D,Yn11,D,Yn11接线组别变压器与Y,Yn0接线组别的变压器相比具有明显优点,限制了三次谐波,降低了零序阻抗,即增大了单相短路电流值,对提高断路器的灵敏度有较大作用,经多年来我国在民用建筑中的使用情况及现时国际上的使用情况,本规范推荐采用D,Yn11接线组别的配电变压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宣讲4.3.5国家标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53规定:“多层或高层主体建筑内变电所,宜选用不燃或难燃型变压器”根据对各地的调查,在民用建筑主体建筑内,已不再使用可燃性油浸变压器。在我国的南方潮湿地区及北方干燥地区的地下层不宜使用空气绝缘干式变压器,因为当变压器停止运行后,变压器的绝缘水平严重下降,不采取措施很难恢复正常运行。4.3.6根据调查,民用建筑中,配变电所的变压器单台容量,虽有用到2500KVA,但使用最多的仍为315~1000KVA民用建筑中,一般负荷比较分散,变压器单台容量太大时,使供电半径,供电范围,电能损耗增大,另外单台变压器容量越大,其相应开关设备要求越高,事故时影响面大,本规范建议不宜大于1250KVA,但对于负荷集中的空调系统等,可适当放大。户外预装式变电所单台变压器容量,不宜大于800KVA,当变压器采用油浸式时,800KVA以上的油浸式变压器要装设瓦斯保护,而变压器电源,往往不在变压器附近,瓦斯保护很难做到。《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宣讲4.4.1现在大多采用母线或单母线分段的接线型式,对于重要负荷的供电,均设有备用母线段,对于一般民用建筑,其备用母线段的设置,应特别注意,现在大概有三种情况,一为分散式多母线段,即在某些配电算中混入主要负荷的配电回路,采用双电源供电,一为二个互为独立的应急母线段,即重要负荷的电源分别由该母线段提供电源,一为集中式应急母线段,即常电和自备电源提供双电源,如何确定采用的应急电源母线段,应根据工程情况来确定,一般情况下上述三种型式中的前两种是不可取的。4.4.2此条中的容量较小,出线回路较少,很难界定,无需带负荷操作的情况是很少的,应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如:有的电业部门规定,隔离开关可开断变压器,容量为400KVA,的空载电流有的规定为500KVA等。4.4.3~4.4.71.隔离电器——隔离开关,隔离触头,不能开/含负荷电流,不能实现自动只能手动,主要作用是在检修时操作人员的安全,当使用于双电源中间联络时,供正常联络负荷使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宣讲2.母线联络,配出高、低压回路等,大部份情况下,应采用断路器,在断路器的电源进线侧均应有隔离电器,现时的手车式,抽屉式,固定格式的插板式开关均已具备有隔离功能,与断路器配套使用的隔离电器应有机械联锁保证,先开断断路器,后开断隔离电器,先合隔离电器再合断路器的功能。3.在变电站内,除应急母线段电源外,双电源的联络开关,不应采用自动投切,当其中的某一电源无故失电时,应查明失电源原因,再确定是否能合闸联络开关,以免事故扩大。4、在4.4.7-2条中,所指同一平面层,两所之间无其他阻隔的含义,是指由甲配电站到乙配变电站,不应通过与配变电站无关的房间,前提是同一平面层,分配电所无继电保护,放射式供电。《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宣讲4.4.8各地供电部门均有相应的规定,一般情况下,10KV进线上,如所供变压器容量大于400KVA,则应装设由当地供电部门提供的高压计量装置,小于400KVA,可在低压侧装设总计量。当单位用电不可能增加时,可放宽到500KVA。4.4.11真空断路器因其开距短、动作快,易产生开关过电压。此过电压,对两端设备的危害是十分显著的。条文中规定真空断路器,应设有浪涌保护器。目前,市场上真空断路器有的具有浪涌吸收功能,也有不具有的。4.4.120.4KV开关设备的选择,首先应满足电压、频率、电流、容量的要求。对于变压器的低压侧出线开关,一般情况下应选用断路器,而对于100KVA及以下的小容量变压器,使用带熔断器的负荷开关,在国外很常见。对于低压母线联络开关的选择,当要求自动投切时,应同时满足第2款1)~3)项要求。《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宣讲当主断路器因过电流故障分闸时,若母联断路器自动合闸,会导致母联断路器合在故障线路上,使另一侧主断路器检测到故障而跳闸,扩大了故障范围,并使过电流冲击系统。第3款规定隔离电器的设置原则,明确了带有隔离功能的开关设备在合闸时,行使开关设备的功能,当断开时则行使隔离开关的功能。4.4.13在民用建筑中,自备电源以柴油发电机组为多,且容量相对供电电源容量要小,一般情况下,不允许与城市电网并网运行。不应计费混淆,在设计中如不注意往往出现重复计费现象。发电机中性点与配变所变压器中性点接地形式不同,这种情况下通常指低压系统为TT接地形式,而发电机采用IT接地形式,这时其接入开关的选择应使用同时切断中性导体的4极开关。《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宣讲4.5.1条文规定了配变电所形式的确定原则。民用建筑配变电所的设置,主要应考虑以户内设置为主。高层建筑或大型民用建筑,宜设室内配变电所。对于住宅建筑,如有相应地下层、配电所宜设置在地下层。多层住宅群,宜设预装式变电所。住宅区变电所不应与住户上下及左右相邻,据调查此类住宅无法销售,并应考虑变压器噪声及电磁环境对住户的影响,宜选用难燃、防潮性能较好的设备。4.5.2国家标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规定:“不带可燃性油的高、低压配电装置和非油浸的电力变压器,可设置在同一房间内。具有符合IP3X防护等级外壳的不带可燃性油的高、低压配电装置和非油浸的电力变压器,当环境允许时,可相互靠近布置在车间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宣讲根据调查,国内建筑设计单位,在设计民用建筑室内配变电所时,很少有使用裸露带电导体的情况,参考西欧国家的规定也不允许使用裸露带电体。变压器应使用带外壳保护式,由变压器至低压柜的进线线路,现在国内采用保护式母线较多,而国外多使用单芯电缆。鉴于我国地域广、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具体情况,部分地区仍存在使用裸露带电导体的可能,所以条文规定为“不宜设置裸露带电导体或装置”。规定“不宜设置带可燃性油的电气设置和变压器”,是根据无法同设备的防火性能和经济指标与采可燃性设备加上防火措施费用相比结果。在民用建筑中,也没有使用带可燃性油的设备再采取相应的防火等措施的必要。《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宣讲4.5.3~4.5.4GB50016-3.4.1条,有明确规定,在民用建筑中属15m~25m的较多,计算方法为距建筑物最近的这台变压器的外壁算起,不是该变电所建筑的外侧算起,当不能满足此要求时,按建筑物附设式变电站设计。4.5.5~4.5.91.高等级负荷与3级负荷配电屏,宜在配电间分列设置,当不能分列设置(因容量太小),应在分段处设防火隔板,以确保1级负的供电安全,有的在一个配电屏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