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多种使用功能组合建筑①不同功能属于同一使用性质②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③该建筑及其各功能场所的防火设计应根据本规范的相关规定确定4、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1)提高了楼板的耐火极限2)明确了防火间距3)充实了避难层(间)的要求4)增加了应急照明等的备用电源的持续供电时间4、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3)避难层(间)V第一个避难层(间)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50m,两个避难层(间)间的高差不宜大于50mV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但应集中布置,并采取严格的防护措施V避难间内不应设置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不应开设除外窗、疏散门之外的其他开口V进出避难层(间)门口,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V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4)消防设施和应急照明V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V应急照明时间不应小于1.5h5、高层病房楼的避难间☞应在二层及以上的病房楼层和洁净手术部设置避难间①避难间服务的护理单元不应超过2个,其净面积应按每个护理单元不小于25.0m2确定②避难间兼作其他用途时,应保证人员的避难安全,且不得减少可供避难的净面积③应靠近楼梯间,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④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消防应急广播⑤避难间的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⑥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①基于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防火要求②间距不小于相应高度建筑的防火间距且不应小于9m③步行街的端部在各层均不宜封闭④每间商铺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300m2,步行街的长度不宜大于300m⑤按6.2.5条的要求设置回廊或挑檐⑥各层需设置回廊和连接天桥时,应保证开口不应小于步行街地面的37%⑦疏散楼梯应靠外墙设置并宜直通室外;在首层直接通至步行街时,步行街内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60m,以上各层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37.5m⑧步行街内无可燃物,相邻商铺的招牌或广告牌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1.0m⑨顶棚下檐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6.0m⑩应设置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应急照明等7、修改了民用建筑中人员安全疏散的部分要求1)部分场所疏散人数计算和疏散宽度指标2)补充和完善了部分建筑或场所的疏散距离3)相邻防火分区之间的借用出口和宽度4)明确了高层建筑设置剪刀楼梯的要求1)部分场所疏散人数计算和疏散宽度指标①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人数②展览厅的疏散人数、防火分区③与其他建筑组建的影剧院的疏散人数④一般商店与建材、家具、灯饰商店的疏散人数⑤高层商店与单、多层商店的疏散人数⑥地下商店的疏散人数⑦民用建筑的百人疏散宽度指标2)疏散距离§补充了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疏散距离§完善了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场所的疏散距离3)相邻防火分区之间的借用出口和宽度§应采用防火墙与相邻防火分区分隔§借用宽度不应大于所在防火分区总净宽度的30%§每层总疏散宽度仍需满足规范要求§相邻防火分区共用疏散楼梯4)剪刀楼梯高层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当分散设置确有困难且从任一疏散门至最近疏散楼梯间入口的距离小于10m时,可采用剪刀楼梯间,但应符合下列规定:§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l.00h的防火隔墙§楼梯间的前室应分别设置§楼梯间内的加压送风系统不应合用8、部分建筑或场所的防火分区1)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分区2)展览厅和商店营业厅的防火分区3)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地下商店的防火分隔4)物流建筑的防火分区1)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分区2)展览厅和商店营业厅的防火分区3)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地下商店的防火分隔■下沉广场等开敞空间■防火隔间■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4)物流建筑的防火分区V以分拣、加工等作业为主的作业型物流建筑V以仓储为主的仓储型物流建筑V难以区分主要功能的综合型物流建筑9、住宅建筑1)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2)与其他功能合建的住宅建筑3)住宅建筑中的剪刀楼梯设置4)住宅建筑的避难层和避难间设置5)住宅建筑中灭火设施的设置6)住宅建筑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1)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防火分隔■住宅部分和商业服务网点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独立设置■商业服务网点中每个分隔单元之间的防火分隔■每个分隔单元内的安全疏散距离独立的小型商业建筑的防火设计2)与其他功能合建的住宅建筑①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h的楼板完全分隔;当为高层建筑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②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防火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6.2.5条的规定③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④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及其其他防火设计3)住宅建筑中的剪刀楼梯设置☞设置条件:任一户门至最近疏散楼梯间入口的距离不大于10m☞设置要求:V应采用防烟楼梯间V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防火隔墙V前室不宜共用;共用时,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m2V前室或共用前室不宜与消防电梯的前室合用;合用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m2,短边不应小于2.4mV两个楼梯间的加压送风系统不宜合用;合用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4)住宅建筑的避难层和避难间设置避难层☞设置条件:建筑高度大于100m☞设置要求:与公共建筑有关避难层的要求相同避难间☞设置条件:建筑高度大于54m☞设置要求:V每户设置1间V靠外墙,并具有可开启的外窗V内外墙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hV门和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宜低于1.0h,门应具有防烟性能5)住宅建筑中防烟楼梯间前室的面积☞当采用阳台或凹廊时,面积可适当减小6)住宅建筑中灭火设施的设置☞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应配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高层住宅建筑的户内宜配置轻便消防水龙☞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应设置灭火器7)住宅建筑中火灾报警系统的设置☞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建筑高度大于54m、但不大于100m的时,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套内宜设置火灾探测器☞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时,其公共部位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当设置需联动控制的消防设施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应设置具有语音功能的火灾声警报装置或应急广播10、修改和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等1)调整了防火墙,明确了防火隔墙2)完善了防火门的设置要求3)补充了防火卷帘的设置要求4)完善了中庭的防火分隔要求5)统一和调整了建筑竖向和水平蔓延的其他防火分隔要求1)调整了防火墙,明确了防火隔墙①删除了原规范规定的轻质防火墙②明确了防火隔墙,并调整和统一了不同部位的防火隔墙的耐火极限要求2)完善了防火门的设置要求▪设置防火门的部位▪不同部位对防火门的耐火性能要求▪防火门的设置要求▪防火门的耐火性能测试标准—防火门GB12955-2008▪防火门的安装与验收—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877-20143)补充了防火卷帘的设置要求V设置防火卷帘的部位V不同部位对防火卷帘的耐火性能要求V防火卷帘的设置要求V防火卷帘的耐火性能测试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7633-2008,防火卷帘GB14102-2005V防火卷帘的安装与验收—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877-20144)完善了中庭的防火分隔要求①与周围连通空间应进行防火分隔②高层建筑内的中庭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③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④中庭内不应布置可燃物5)建筑的竖向防火分隔§建筑间的变形缝防火处理§管道等穿越楼板的防火§电梯层门§建筑外墙设置的广告牌等6)建筑的水平防火分隔§管道等穿越防火墙、防火隔墙的防火§建筑屋顶上的开口防火§连接两座建筑物的天桥或连廊11、较系统地规定了灭火救援设施的设置要求①住宅建筑、坡地建筑、沿河道临空建筑的消防车道②消防车登高救援场地的设置与要求③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设置与要求④消防电梯⑤水泵接合器、室外消火栓等室外消防设施的防护⑥室内外供人员操作或使用的消防设施的标志⑦屋顶直升机停机坪⑧明确了建筑外墙上设置广告牌等的要求12、适当调整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范围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范围2)明确了设置泡沫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范围4)调整了厨房自动灭火设施的设置范围5)充实了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控制室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范围☞丙类地下厂房,冷库,单、多层丙类仓库☞大中型幼儿园,老年人建筑2)明确了设置泡沫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范围☞商店、展览、财贸金融、客运和货运等类似用途的建筑、图书馆、一类高层公共建筑等4)厨房自动灭火设备☞餐厅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餐馆或食堂,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并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与自动灭火装置联动的自动切断装置。☞食品工业加工场所内有明火作业或高温食用油的食品加工部位宜设置自动灭火装置。5)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楼层☞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控制室应采取防水淹的技术措施13、补充了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1)不同燃烧性能保温材料的燃烧表现2)不同厚度保护层保温系统的燃烧表现3)不同防火构造保温系统的燃烧表现4)有无空腔保温系统的燃烧表现5)保温材料与两侧墙体构成无空腔复合保温结构体6)外墙外保温系统构造7)外墙内保温系统构造8)有关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14、较系统地规定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1)建筑构建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2)建筑的允许层数和高度3)组合建筑4)防火间距5)建筑的防火分区及防火分区间的允许长度6)安全疏散7)灭火和报警等消防设施8)防火构造3)与2006版《建规》相比的主要变化☞非承重外墙的耐火极限由原来的1.00h调整到0.75小时;楼板从1.00h调整到0.50h等☞增加了木骨架组合墙体的有关要求☞规定木结构建筑可适用民用建筑和丁、戊类厂房☞增加了胶合木建筑和组合建筑的相关要求☞明确了室内外消防给水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置的要求☞增加了民用木结构建筑和组合建筑物的安全疏散要求☞增加了木结构建筑内构造防火保护要求等41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修订主要内容2015-02-0410:47专业分类:建筑施工浏览数:1476内容来自筑龙施工官方微信,订阅号zhulongshigong(筑龙施工),粉丝数180000,关注即可获得每天的优质内容推送。2、多种使用功能组合建筑①不同功能属于同一使用性质②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③该建筑及其各功能场所的防火设计应根据本规范的相关规定确定4、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1)提高了楼板的耐火极限2)明确了防火间距3)充实了避难层(间)的要求4)增加了应急照明等的备用电源的持续供电时间4、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3)避难层(间)V第一个避难层(间)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50m,两个避难层(间)间的高差不宜大于50mV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但应集中布置,并采取严格的防护措施V避难间内不应设置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不应开设除外窗、疏散门之外的其他开口V进出避难层(间)门口,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V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4)消防设施和应急照明V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V应急照明时间不应小于1.5h5、高层病房楼的避难间☞应在二层及以上的病房楼层和洁净手术部设置避难间①避难间服务的护理单元不应超过2个,其净面积应按每个护理单元不小于25.0m2确定②避难间兼作其他用途时,应保证人员的避难安全,且不得减少可供避难的净面积③应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