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MVSS223尾部碰撞防护装置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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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571.223标准号223;后部撞击保护装置S1.范围。本标准规定拖车和半拖车的后部撞击保护装置要求。S2.目的。本标准旨在减少轻型车辆与拖车和半拖车后端发生碰撞时死亡和严重受伤的人数。S3.应用。本标准适用于服从联邦汽车安全标准224号后部撞击保护装置(§571.224)的拖车和半拖车的后部撞击保护装置。S4.定义。在本标准中,表示方向的术语,例如底部、中心、高度、水平、纵向、横向和后部是指当假设保险杠按照本章S.5.5节安装说明安装在车辆上时相对于车辆指向的方向。底盘是指机动车辆的载荷支承框架结构。保险杠宽度是指保护杠的最大水平尺寸,当保险杠按照本章S.5.5节安装说明安装在车辆上时,此尺寸与通过车辆纵向中心线的垂直平面相垂直。水平构件是指保险杠的结构件,当保险杠按照制造厂商的安装说明安装在车辆上时,它满足§571.224后部撞击保护装置S5.1.1—5.1.3的配置要求。液压保护装置是指设计利用流体性质提供拉变形力的一种保护装置。后部撞击保护装置是指安装在车辆后部靠近后部的一种装置,使得当车辆受到来自后面的撞击时,此装置可以限制撞击车辆前端滑入被撞车辆后端下面的距离。刚性试验夹具是指一种支承结构,后部撞击保护装置可以安装在其上面,其方式就象安装在车辆上一样。刚性试验夹具设计用于承受施加于后部撞击保护装置上的力,而不发生显著变形,使得不管刚性试验夹具吸收的能量多么小,此标准的性能要求必须满足。S5要求S5.1垂直投影高度每一种保护装置的水平构件,当遵照本标准S5.5要求的安装说明或规程安装在拖车上时,若从后面观察,当水平投影到横向垂直平面上时,在整个保护装置宽度的每一点处,都应有至少100mm的垂直高度。这些安装说明或者规程应指明,按照49CFR571.224,后部撞击保护装置的S4中的定义,保护装置安装时,为必须实现100mm的垂直投影高度,水平构件的所有部分的位置不得从车辆最后端前伸多于305mm。S5.2强度和能量吸收。当按照本章S6的规程进行试验时,每一保护装置在每个试验部位都应符合本章S5.2.1的强度要求,和在试验部位P3处符合本章S5.2.2的能量吸收要求,(见本章S6.4中的规定)。但是,特别保护装置(即试件)无需在多于一个部位进行试验。S5.2.1保护装置强度。保护装置必须承受本章S5.2.1(a)-(c)中规定的受力1水平,并且弯曲不大于125mm。(a)按照本章S6.4(a)的定义,在保护装置左侧或者右侧的试验部位P1处施加50,000牛的力。(b)按照本章S6.4(b)的定义,在保护装置左侧或者右侧的试验部位P2处施加50,000牛的力。(c)按照本章S6.4(c)的定义,在保护装置左侧或者右侧的试验部位P3处施加100,000牛的力。S5.2.2保护装置能量吸收。非液压的保护装置,应当通过塑性变形,在第一个125mm弯曲变形之内,在每个试验点P3处吸收至少5650焦耳的能量。参看本章图2。S5.3标志。每个保护装置应永久性地标记本章S5.3(a)-(c)中规定的信息。此信息应采用英语,字母高度至少为2.5mm。标记位置应在保护装置水平构件面向前面的表面上,在保护装置右端以内305mm。(a)保护装置制造厂商名称和地址。(b)声明:“制造于”(插入保护装置制造月份和年份)。(c)字母“DOT”构成保护装置制造厂商的合格证,证明保护装置符合本标准的全部要求。S5.4保护装置连接五金件。每一保护装置(拟安装在保护装置制造厂商制造的车辆上的保护装置除外),应附带将保护装置安装在机动车辆底盘上所需的全部连接五金件。S5.5安装说明。向车辆制造厂商销售后部撞击保护装置的制造厂商应对每个保护装置附带印刷英文安装说明书,以及说明保护装置正确安装的示意图或者简图。后部撞击保护装置制造厂商,应对其自己的某种车辆,编制和保存一份适用于每种车辆/保护装置组合的安装规程,期限为从车辆制造之日算起的一年时间,并且根据请求向他们提供NHTSA。说明书或者规程应指明:(a)保护装置可以安装的车辆。车辆的规定方法可以通过列出保护装置所适合的车辆构造和型号,或者通过规定设计机构元件,这些机构元件适合于容纳特定的保护装置(例如,车辆具有特定间距和轨距的钢制机架导轨)。(b)保护装置将连接的底盘表面的说明,包括机架设计型式和尺寸,材料厚度和轮胎轨距宽度。此说明应足够详细,使得管理机构在符合性试验过程中能够对底盘表面进行定位和复制。(c)关于保护装置向列出的每种车辆结构和型号的底盘或者向说明书或者规程中规定的设计机构元件连接方法的说明。必须对发挥保护装置适当功能所必要的车辆底盘构造的主要方面加以规定。如果底盘强度不满足保护装置设计,那么说明书或者规程应当指明使车辆底盘充分加固的方法。应当提供将任何保护装置连接五金件适当安装的规程。S6保护装置试验规程。确定是否与本节S5.2相符合的规程在本节S6.1-S6.6中2规定。S6.1液压保护装置准备。对于液压保护装置,保护装置的水平构件向前方偏移,直至液压装置充分达到其设计行程或者610mm(以先出现者为准)。在按照本节S6.6施力之前,液压装置被压缩,并且在按照本节S6.6进行试验期间保持在此状态。S6.2安装保护装置,进行强度和能量吸收试验(a)后部撞击保护装置连接到试验装置上。(b)符合性试验使用的试验装置应是下列曾使用过或者制造厂商用作本节S5.3(c)中保护装置合格性基础的装置之任一种。如果当管理机构提出要求时,制造厂商不曾使用这些装置中的任何一种或者不规定某种试验装置,管理机构可以从下列装置中选择任一种—(1)刚性试验夹具。对于在刚性试验夹具上进行试验的情况,NHTSA将参照说明书或者规程来确定保护装置被支承安装的表面或者结构,并将其以上述方式安装到刚性试验夹具上。(2)保护装置适合于安装的完整拖车(按照本节S5.5要求的制造厂商说明书或者规程中提供)。拖车底盘应加以固定,使其在试验期间基本上作为一个固定体,这样,不管它在试验期间移动多么小,试验都必须通过。(c)应按照保护装置制造厂商提供的关于本节S5.5要求的那种保护装置连接的说明或者规程进行连接。S6.3加力装置。本节S6.6中使用的加力装置是一个硬钢矩形立方体。此钢体高203mm,宽203mm,厚25mm。此钢体的203mm×203mm表面用作本节S5.2.1(a)-(c)中规定的加力接触面。此钢体接触面的每一边有5±1mm的曲率半径。S6.4试验部位。在保护装置安装到刚性试验夹具或者一个完整的拖车上的情况下,按照本节S6.4(a)-(c)中规定的程序确定试验点P1,P2和P3。参看本节图1。(a)试验点P1是保护装置水平构件最后表面上的点,其(1)位于离通过保护装置中心的垂直纵向平面为保护装置宽度的3/8距离处;(2)位于保护装置水平构件中心的任一侧;和(3)高于保护装置底面50mm。(b)试验点P2是保护装置水平构件最后表面上的点,其(1)位于保护装置水平构件中心的纵向垂直平面内,和(2)高于保护装置底面50mm。(c)试验点P3是保护装置水平构件最后表面上的任意点,其3(1)离开通过保护装置中心的垂直纵向平面不小于355mm,并且不大于635mm;(2)位于保护装置水平构件的右侧或者左侧;并且(3)高于保护装置底面50mm。S6.5加力装置的定位。在向保护装置加力之前,应对加力装置进行定位,使得:(a)加力装置接触面中心点对正和接触本节S6.4规范中定义的保护装置试验点。(b)加力装置的纵轴通过测试点,并且与保护装置水平构件最后表面相切的横向垂直平面相垂直。S6.6加力。在加力装置按照本节S6.5定位之后,施加本节S5.2.1中规定的载荷。载荷施加程序在本节S6.6(a)-(d)中规定。(a)使用加力装置,在向前的方向上对保护装置放力,使加力装置的位移速度为保护装置制造厂商规定速度的±10%,范围在2.0厘米/分-9.0厘米/分之间。如果制造厂商不规定位移速度,可以选择上述范围的任何速度。(b)如果进行是否满足本节S5.2.1要求的强度试验,那么应施加力。直到超过本节S5.2.1中规定的力,或者直到加力装置的位移达到至少125mm(以先发生者为准)。(c)如果进行用于计算能量吸收的试验,验证是否满足本节S5.2.2的要求,那么应对保护装置施力,直到加力装置的位移达到125mm为止。若要计算保护装置能量吸收,对于加载装置接触面每25毫米位移应记录力值至少十次。降低力值,直到保护装置不再对加力装置产生抗力。使用此信息,绘制本节图2所示的类型的力—弯曲关系图。通过计算力—弯曲图中曲线和横坐标(X轴)所包围的阴影面积,确定保护装置所吸收的能量。(d)在每一次加力过程中,对加力装置进行导向,使其不转动。在加力的整个期间,加力装置的纵轴位置保持不变。4图1性能要求保护装置中心线刚性试验夹具保护装置水平构件后视图5图2保护装置能量吸收(P3处的典型力—弯曲曲线)阴影面积表示吸收的能量(最小5650焦耳)P3处的弯曲值(mm)[1996年1月24日的61FR2030修正为1998年1月26日的63FR36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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