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死因登记信息网络报告工作规范(试行)与质量控制河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信息中心第一部分河南省死因登记信息网络报告工作规范(试行)豫卫疾控[2008]21号河南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河南省死因登记信息网络报告工作规范》的通知内容一、背景二、使用范围三、制定依据四、死因登记信息网络报告及工作管理(1)死因登记信息报告和管理(2)组织机构及其职责(3)信息的分析与利用(4)考核与评估(5)制度保障一、背景目前,全国93%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和66%的乡卫生院通过网络直报系统直接报告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死因网络报告覆盖了近80%的县区,信息报告和审核更加便捷,超过75%的死亡病例在1周内得到报告,75%多的死亡病例在上报后1天内完成审核;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死因登记报告信息管理,统一信息管理平台,获得及时、统一、准确的死亡登记信息编制了本规范。二、使用范围县及县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综合疾病监测点(DSPs)淮河流域项目县其他开展死因登记网络报告工作的地区和医疗机构应参照本规范执行三、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公安部和民政部《关于使用〈出生医学证明书〉、〈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加强死因统计工作的通知》《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死亡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卫生部《全国疾病控制调查制度》《全国妇幼保健调查制度》四、死因登记信息网络报告及工作管理1.Introduction1.Introduction(1)死因登记信息报告和管理(2)组织机构及其职责(3)信息的分析与利用(4)考核与评估(5)制度保障1、死因登记信息报告和管理信息收集网络报告信息管理资料的保存与管理1.1信息收集1.报告对象发生在辖区内的所有死亡个案均为死因登记报告的对象,包括在辖区内死亡的户籍和非户籍中国居民,以及港、澳、台同胞和外籍公民。2.报告单位和报告人(1)报告单位:卫生机构均为死因信息报告的责任单位。(2)报告人:A.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各级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均为死亡信息的报告人。B.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疗卫生人员方可填报《死亡医学证明书》。1.1信息收集3、死亡个案的填报医疗卫生机构死亡个案•凡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生的死亡个案(包括到达医院时已死亡,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院内诊疗过程中死亡),均应由诊治医生作出诊断并逐项认真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居民死亡原因报告卡》。•不明原因肺炎或死因不明者必须将死者生前的症状、体征、主要的辅助检查结果及诊治经过记录在《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居民死亡原因报告卡》上的调查记录栏内。1.1信息收集家庭或其他场所死亡个案在家中或其他场所死亡者,由所在地的村医(社区医生),将死亡信息定期报告至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防保医生,根据死者家属或其他知情人提供的死者生前病史、体征和/或医学诊断,对其死因进行推断,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居民死亡原因报告卡》。1.1信息收集涉法死亡个案凡需公安司法部门介入的死亡个案,由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并出具死亡证明,辖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该地区地段预防保健工作的医生根据死亡证明填报《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居民死亡原因报告卡》。1.1信息收集4.报告内容《死亡医学证明书》•一般项目•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其他项目5岁以下儿童死因登记报告副卡(目前不报)孕产妇死因登记报告副卡(目前不报)1.2网络报告1、死因信息报告方式《死亡医学证明书》及副卡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平台上的《全国死因登记报告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1.2网络报告2.报告程序、时限县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由病案室或防保科在7天内完成对卡片的审核和网络报告。(将《死亡医学证明书》死因链、调查记录等原始信息如实录入,并进行根本死因确定及编码。)•不具备网络报告条件的医疗机构,收到《死亡医学证明书》7天内向属地的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出。•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到报告卡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代为完成网络报告。1.2网络报告县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发现不明原因死亡病例,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死亡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中所规定的报告程序和要求进行报告。•不对于不明原因死亡病例,医疗机构要在《医学死亡证明书》背面〈调查记录〉一栏填写(1)病人症状、体征;(2)病史、职业和是否有病死禽等接触史;(3)如果是呼吸系统不明原因死亡病例,须填写体温是否超过38℃,是否有咳嗽、呼吸困难、抗生素治疗无效及肺炎或SARS的影象学特征,以及白细胞是否正常。1.2网络报告2.报告程序、时限县级以下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防保医生将收集到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在30天内完成审核及网络报告;(将《死亡医学证明书》死因链、调查记录等原始信息如实录入。)•不具备网络报告条件的医疗机构,收到《死亡医学证明书》后向属地的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出。•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到报告卡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代为完成网络报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其他系统(军队、司法、农垦等)的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本规定进行死因登记报告。1.3信息管理1、死亡信息的审核医疗机构的死亡报告管理人员对填报的《死亡医学证明书》自查;县(区)级疾控中心、妇幼保健机构的死亡报告管理人员网络审核报告信息•每个工作日需上网对辖区内报出的死亡信息、孕产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信息进行审核;•对于核实无误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及副卡,应于7天内通过网络进行审核确认。县(区)疾控中心负责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报告死亡病例的根本死因确定和死因编码(具备条件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也可承担根本死因确定和死因编码工作。)1.3信息管理2、死亡信息的订正对已审核确认的报告信息,如发生报告死亡病例死因诊断变更或填卡、编码错误时,应由填报单位及时报告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后者负责订正;孕产妇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个案,应由属地的妇幼机构对报告的病例进行追踪调查,发现《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居民死亡原因报告卡》或副卡信息有误时,应及时做出订正。1.3信息管理3、死亡信息的补报各级疾控、妇幼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期与公安、殡葬、计生等部门核对死亡资料,发现漏报及时补报。村医(社区医生)定期了解辖区内死亡情况,发现漏报及时补报。1.3信息管理4、死亡信息的查重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具备网络报告条件的医疗机构每周对报告信息进行查重,对重复报告信息确认后删除。1.4资料保存与管理1.报告单位和县(区)疾控中心应妥善保存死因登记信息原始资料;2.报告单位和县(区)疾控中心应定期下载个案数据和储存本单位网络上报的原始数据库,并采取有效方式进行数据的长期备份。1.4资料保存与管理3.死亡统计资料或分析信息的管理和使用相关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公布。4.对于需要使用死亡信息的,应由申请人按有关行政审批程序进行审批,申请书应明确信息的用途、范围、时段和类别。2.组织机构及职责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2.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强组织管理负责本辖区内居民死亡登记报告信息工作的管理、完善本辖区内死亡登记报告网络系统,并提供必要保障,将死因登记报告工作纳入常规工作管理和考核;保证辖区内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督导检查并不定期的通报;做好部门协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当地具体情况,除负责本系统内部机构(妇幼部门、基本医疗保险部门等)的协调外,还负责与民政、公安、计生等相关部门协调工作,制定死因登记信息报告工作良性运转和可持续发展的工作机制。2.2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死因监测和报告工作,具体负责本辖区的死因登记信息报告业务管理、技术培训和指导工作,实施本规范和相关方案,建立健全死因登记信息管理组织和制度。负责本辖区的死因登记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反馈的日常工作;定期召开例会;开展死因登记信息报告工作考核和质量评价。动态监视本辖区不明原因死亡病例的报告信息,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监测结果,同时向下级机构反馈相关信息。负责本辖区死因登记信息报告网络系统的维护,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对本辖区的死因登记信息相关数据备份,确保报告数据安全。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履行以上职责的同时,负责对本辖区内医疗机构和其他责任报告单位报告的死因登记信息的审核;承担本辖区内不具备网络报告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报告的死因登记信息的网络报告。2.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人负责(业务管理、技术培训和指导)•数据收集、分析、报告和反馈•系统的维护,提供技术支持•动态监视本辖区不明原因死亡病例•数据的安全管理和备份•考核和评估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履行以上职责的同时•审核•负责县级以下医疗机构报告死亡病例的根本死因确定和死因编码•代报2.3妇幼保健机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应负责本辖区内的孕产妇和5岁以下儿童的死亡病例信息管理。具有临床诊疗功能的机构还应负责死亡病例报告的相关职责。2.4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所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居民死亡原因报告卡》的质量受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监督、管理、指导和检查。2.4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县及县以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1)认真执行本规范与相关方案,建立健全本单位死因登记信息管理制度。(2)及时、准确、完整地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居民死亡原因报告卡》,指定专门的部门或人员审核并按程序完成网络上报。(3)做好《死亡医学证明书》《居民死亡原因报告卡》的日常管理与原始凭证保存。(4)参加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召开的例会和培训,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5)协助疾病预防控制与妇幼保健机构开展死因登记信息的质量控制和相关调查。2.4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防保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对辖区内需要进行调查的死亡个案进行入户调查,填报《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居民死亡原因报告卡》。(2)指定专门的部门及人员负责网络报告。(3)参加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召开的例会和培训,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4)开展多种形式的质量控制,对辖区内死亡报告工作进行培训和指导,定期检查所管辖村医(社区医生)的工作质量。(5)做好《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居民死亡原因报告卡》的日常管理与原始凭证保存。(6)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期与公安、民政等管理部门核对出生、死亡资料,发现漏报和错报,应及时组织进行入户调查,并及时按程序补报和订正。2.4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村级卫生所及其他医疗机构收集辖区内死亡个案信息,上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并协助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防保医生进行入户调查与核实。工作流程图3.信息分析与利用(一)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死因登记报告信息对所属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死因登记报告数据进行动态分析,(二)全人群死因登记报告信息对监测点死因登记报告信息和其它全人群死因登记报告信息定期进行汇总、分析,并编写年度死因分析报告。4.考核与评估一般采取网络报告资料考评与现场考评相结合的方式。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下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至少每年考评一次,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辖区全部报告单位的考评至少半年一次,医疗机构内部至少每季度考评一次。主要包括组织管理、网络建设、培训情况、报告质量、资料分析与利用等综合评价指标。4.考核评估---评级指标(1)组织管理:包括制度建设与落实、经费保障、机构建设、岗位职责、人员配备及稳定性等。(2)网络建设:包括硬件设备、网络报告覆盖率、直报账户的管理等。(3)人员培训:包括培训次数、培训人数、培训记录等。(4)报告质量:包括卡片填写质量、报告及时性、审核率和审核及时性、死因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