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粤质监便字〔2010〕297号关于征求《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省级授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规划与能力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订意见的函各地级以上市质监局,深圳市市场监管局,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省局有关处室、直属有关单位,有关省级授权质检机构:现将省局组织修订的《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省级授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规划与能力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及建议,于2010年6月18日前以书面及电子邮件形式反馈省局科技处。联系人:刘杰联系电话:020-84425623电子信箱:kjgh2006@126.com二○一○年六月三日—2—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省级授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规划与能力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省级授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授权质检机构)的规划,加强其能力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授权质检机构,是指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以下称该组织为承建单位)承建并由该组织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经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授权承担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任务,具有第三方公正地位的检验机构。第三条省级授权质检机构的规划、申报、筹建、验收、考核及撤销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省级授权质检机构的设立应当有利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和产业发展、升级,做到布局科学合理。服务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而设立的同类产品省级授权质检机构原则上不超过3个,服务我省产业发展、升级而设立的同类产品—3—省级授权质检机构不受数量限制。第五条省局负责省级授权质检机构规划与能力建设的统一管理。省局直属技术机构、各地级以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含深圳市市场监管局、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以下统称市局)和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单位及其下属机构承建的省级授权质检机构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二章申报第六条申报设立省级授权质检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所申报的产品类别符合我省产业发展规划,具有较强的产业优势;(二)承建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第三方公正地位;(三)具备必要的检验场所和环境条件;(四)具备筹建省级授权质检机构所需资金;(五)经主管部门推荐。质监系统内承建单位申报设立省级授权质检机构的,还应当获得所在地地方政府在政策、建设用地或者资金等方面的支持。第七条承建单位申报设立省级授权质检机构,应当按照行政隶属关系逐级向省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报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授权质检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一);(二)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4—(三)可行性报告。承建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建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符合性及筹建的可行性进行初审,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申报材料上报省局。省局直属技术机构申报设立省级授权质检机构的,应当自行初审后将申报材料上报省局。第八条省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论证,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作出准予筹建的批复;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作出不准予筹建的批复并说明理由。设立省级授权质检机构有数量限制的,应当按照布局合理的原则及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筹建的批复。第三章筹建第九条筹建省级授权质检机构的申请获得批准后,主管部门应当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的筹建领导小组。需要协调地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主管部门应当协调成立以地方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筹建领导小组。筹建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筹建工作。筹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承建单位,承担筹建的具体工作。第十条承建单位应当自批准筹建之日起2个月内将《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授权质检机构筹建任务书》(以下简称《筹建任务书》,附件二)按照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省局。《筹建任务书》是省级授权质检机构项目建设和组织验收的主要依据。—5—第十一条承建单位应当在每季度前15日内填写上一季度的《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授权质检机构筹建进度季度汇报表》(附件三)并按照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省局。第十二条承建单位应当在筹建批复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筹建任务,筹建期限不超过18个月。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筹建工作的,承建单位应当在期满2个月前按照行政隶属关系逐级向省局提出延期申请,经省局批准后可延长筹建期限。超过规定期限未完成筹建工作而又未按期提出延期申请的,或者超过批准延长期限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省局取消其筹建资格。第四章验收第十三条省级授权质检机构的验收条件为:(一)《筹建任务书》确定的任务已完成;(二)地方政府在政策、建设用地或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已落实;(三)取得相应的资质认定证书;(四)具备申报产品类别对应的80%以上的产品且包括全部重要产品在内的检验能力,并具备专业领域内关键项目(参数)及重要产品的全项目的检验能力;(五)拥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占全体人员比例在30%以上,其中与申报产品相关的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在2名以上,检验、科研能力达到省内领先水平;—6—(六)依据《省级授权质检机构能力建设评价指标》(附件四,以下简称《能力建设评价指标》)进行评价,得分在80分以上。第十四条省级授权质检机构取得相应的资质认定证书后,其承建单位应当撰写筹建总结报告并填写《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授权质检机构验收申请表》(附件五,以下简称《验收申请表》)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第十三条对其进行预验收。通过预验收的,由主管部门向省局提出验收申请并上报相关材料。第十五条省局收到验收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形式审查。符合形式要件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现场验收;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承建单位的主管部门不予验收并说明理由。第十六条现场验收实行专家组负责制。专家组由5名或以上单数专家组成,成员由省局确定。现场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召开首次会议;(二)现场评审:1、专家组考察检验场所;2、专家组查阅相关材料,询问有关情况,安排盲样检测;3、承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解答专家疑问;4、专家组按照《能力建设评价指标》进行评分、合议,形成初步验收意见;5、专家组与承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交换意见;6、专家组形成验收结论。(三)召开末次会议。—7—验收专家组组长应当自完成验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现场验收材料上报省局。第十七条专家组验收结论为“通过验收”的,省局批准成立省级授权质检机构,并颁发省级授权质检机构印章。承建单位为该省级授权质检机构法律责任承担单位。专家组验收结论为“限期整改”的,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承建单位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并由承建单位按照行政隶属关系逐级向省局提交整改后的相关见证材料。省局认为有必要重新进行现场验收的,依据本办法规定组织现场验收。仍未能通过验收的,省局撤销承建单位筹建资格。专家组验收结论为“未通过验收”的,省局撤销承建单位筹建资格。未经验收或者未通过验收的,不得以省级授权质检机构的名义开展工作。第五章考核与撤销第十八条省级授权质检机构自省局批准成立半年后,其主管部门应当在次年1月10日前,按照《能力建设评价指标》对其进行年度考核,并向省局上报《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授权质检机构年度考核表》(附件六,以下简称《年度考核表》)。省局直属技术机构承建的省级授权质检机构,由该直属技术机构自行组织年度考核并向省局提交《年度考核表》)。省局应当对年度考核情况进行抽查。—8—省局授权质检机构应当按照主管部门和省局提出的整改要求进行整改。第十九条省级授权质检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局应当予以撤销:(一)并入其它省级授权质检机构;(二)不能正常开展业务;(三)因违法实施检验被依法追究责任;(四)其它依法应当撤销的情形。第二十条省级授权质检机构的法律责任承担单位同时承担同类产品国家质检中心法律责任,且该国家质检中心授权产品检验能力范围包含省级授权质检机构授权产品检验能力范围的,该法律责任承担单位可申请撤销省级授权质检机构。第二十一条省级授权质检机构并入其它省级授权质检机构的,或者法律责任承担单位申请撤销省级授权质检机构的,自省局作出并入决定或者收到撤销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科技处应当按照公文办理程序办理省级授权质检机构撤销手续,拟写撤销公告,并附并入批文复印件或者撤销申请书。法律责任承担单位申请撤销省级授权质检机构的,应当提交国家质检中心成立批文复印件。第二十二条省级授权质检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不能正常开展业务:(一)无相关检验业务持续一年以上的;(二)授权产品检验能力范围涉及的主要产品属于相关政策明确规定淘汰的。—9—省级授权质检机构涉嫌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科技处应当组织调查,形成调查报告。确实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科技处应当自调查报告形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公文办理程序办理撤销手续,拟写撤消公告,并附调查报告。第二十三条省级授权质检机构被行政机关依据以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的,属于违法实施检验被依法追究责任:(一)《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二)《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七十九条第(一)、(二)、(五)、(六)项;(五)《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六)《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七)其他涉及违法实施检验的处罚规定。主管部门对省级授权质检机构进行日常监管及年度考核时,应当检查其是否存在因违法实施检验被依法追究责任的情形,并在《年度考核表》上做相应说明。确实存在因违法实施检验被依法追究责任情形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省局报告并在报告或《年度考核表》后附经作出决定机关或者省级授权质检机构确认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省局科技处应当自收到报告或《年度考核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公文办理程序办理撤销手续,拟写撤消公告,并附《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10—第二十四条下列情形属于依法应当撤销省级授权质检机构的情形:(一)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或者被依法撤销、撤回的;(二)省级授权质检机构法律责任承担单位依法终止的;(三)其他依法应当撤销的情形。省级授权质检机构存有前款规定情形的,认证监管处应当及时注销其资质,收回资质认定证书,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科技处。科技处应当自收到通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公文办理程序办理撤销手续,拟写撤销公告,并附资质认定证书注销公告复印件。第二十五条省级授权质检机构被撤销的,科技处应当在省局网站公告,并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撤销公告送达其法律责任承担单位,收回省级授权质检机构印章。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省级授权质检机构统一命名为“广东省质量监督××检验站”,必要时后缀区域名。“××”为授权检验产品或产品类别,应当使用相应产品国家标准中的名称或相应学科(领域)的规范名称。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广东省技术监督局《广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管理办法》中有关授权省质检机构规划与能力建设的规定同时作废。—11—附件一申报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授权质检机构基本情况表申报省级授权质检机构名称:承建单位:(盖章)主管部门:(盖章)—12—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制—13—承建单位名称申报省级授权质检机构名称地址邮编电话传真联系人电子信箱一、承建单位基本情况现有人数固定资产原值(万元)设备原值(万元)房屋总面积(平方米)其中实验室总面积(平方米)承建单位近三年总检验批次及总检验收入(分年度填写)二、申报项目相关情况与申报产品相关技术人员人数/承建单位技术人员人数与申报产品相关高级职称人数/承建单位高级职称人数与申报产品相关中级职称人数/承建单位中级职称人数与申报产品相关初级职称人数/承建单位初级职称人数与申报产品相关博士人数/承建单位博士人数与申报产品相关硕士人数/承建单位硕士人数与申报产品相关大学本科人数/承建单位大学本科人数与申报产品相关大学专科人数/承建单位大学专科人数实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