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清理规范职业资格第一批公告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工商总局对各类职业资格进行了清理规范,拟分批向社会公告职业资格清理规范结果。现就第一批职业资格予以公告。本公告所列职业准入类职业资格中,第1项至第33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第34项至第36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置的。本公告所列职业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中,第1项至第26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务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结合行业发展和管理需要,根据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设置的;第27项至第229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和相应国家职业标准以及有关规定设置的。特此公告。职业资格清理规范第一批公告目录一、职业准入类(36项)序号名称设置依据实施承办部门或机构1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1项(《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1〕127号))发展改革委2价格鉴证师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3项(《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66号))发展改革委3价格评估人员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8项发展改革委4教师资格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5假肢与矫形器制作专业技术人员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68项(《假肢与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7〕38号))民政部(中国康复器具协会)6法律职业资格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公证法司法部7会计从业资格会计法财政部8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法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9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06号))环境保护部10注册建筑师注册建筑师条例(《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建立注册建筑师制度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建设〔1994〕第59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11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3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水电工程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58号))水利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港口与航道工程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7号))交通运输部、住房城乡建设部道路工程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7〕18号))交通运输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注册结构工程师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设〔1997〕22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注册电气工程师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勘注册机械工程师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勘察设计注册机械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8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察设计注册化工工程师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3〕2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注册冶金工程师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勘察设计注册冶金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8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勘察设计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8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8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注册环保工程师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关于印发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56号))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12注册城市规划师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98项(《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13房地产估价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房〔1995〕14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14注册验船师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渔业船舶检验条例(《注册验船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8号))交通运输部、农业部15医师资格执业医师法卫生部16乡村医生资格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卫生部17护士执业资格护士条例卫生部18拍卖师拍卖法(《拍卖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130号))商务部、国资委(中国拍卖行业协会)19棉花质量检验师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0〕70号))质检总局20注册计量师计量法(《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40号))质检总局2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含无损检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质检总局22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251项质检总局23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从业人员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质检总局24统计人员从业资格统计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39项统计局25专利代理人专利代理条例知识产权局26导游人员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旅游局27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75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72号))地震局28精算专业人员保险法中国保监会29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保险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20项中国保监会30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25项中国保监会31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15项中国保监会32注册测绘师测绘法(《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7〕14号))测绘局33执业药师药品管理法(《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4号))食品药品监管局34家畜繁殖员就业促进法、畜牧法农业行业技能鉴定机构35农机修理工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农业行业技能鉴定机构36焊工就业促进法、消防法地方技能鉴定机构二、职业水平评价类(229项)序号名称设置依据实施承办部门或机构1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认证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4]110号)发展改革委(中国投资协会)2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7]63号)发展改革委(中国招标投标协会)3普通话水平测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6号)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广电总局4通信专业技术人员《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1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5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3]39号)工业和信息化部6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71号)民政部7注册资产评估师(含珠宝专业)《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职发[1995]54号)财政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8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财会[2000]11号)财政部9经济专业技术资格《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职发[1993]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代管)10矿业权评估师《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O00]82号)国土资源部11土地登记代理人《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6号)国土资源部12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4]13号)环境保护部13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1]12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14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51号)交通运输部15船舶专业技术资格《船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职发[1992]1号)交通运输部、农业部16国际商务专业人员《国际商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70号)商务部17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卫生部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18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规定》(审人发[2003]4号)审计署19管理咨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咨询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71号)中国企业联合会20企业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7]26号)国资委、司法部21注册税务师《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4号)税务总局22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发[2000]123号)质检总局23统计专业技术资格《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国统字[1995]46号)统计局24证券业从业人员《证券法》《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证委发[1995]6号)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25期货从业人员《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证监发[1999]43号)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26翻译专业资格《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暂行外文局规定》(人发[2003]21号)27地质勘查(技能)人员钻探工、物探工、水文地质工、样品制备工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28测绘(技能)人员大地测量员、摄影测量员、地图制图员、地籍测绘员、房产测量员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29矿物开采人员露天采矿挖掘机司机、钻孔机司机、井筒冻结工、矿井开掘工、井下采矿工、支护工、矿山提升机操作工、矿井机车运输工、矿井通风工、矿山安全监测工、矿山检查验收工,矿灯、自救器管理工,矿山救护工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30矿物处理人员筛选破碎工、重力选矿工、浮选工、磁选工、选矿脱水工、尾矿处理工、磨矿工、水煤浆制备工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31钻井人员井架安装工、钻井工、固井工、平台水手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32石油、天然气开采人员油、气井测试工,采油工、采气工、井下作业工、天然气净化工、油气输送工、油气管道保护工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33盐业生产人员海盐制盐工、湖盐采掘工、湖盐脱水工,驳筑、集拆坨盐工,井矿盐采卤工、井矿盐卤水净化工、真空制盐工、冷冻提硝工、苦卤综合利用工、精制盐工、盐斤分装设备操作工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及职业标准经批准并授权的地方、行业技能鉴定机构34炼铁人员烧结球团原料工、烧结工、球团焙烧工、烧结成品工、高炉原料工、高炉炉前工、高炉运转工依据劳动法制定的国家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