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类中文期刊投稿须知[说明:*标识为法学核心类期刊,依据北京大学法学院CSSCI来源期刊目录(2008-2009年)编辑]*1、法学研究(双月刊)主办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投稿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沙滩北街15号邮政编码:100720联系电话:010-64035471Email:fxyjbjb@cass.org.cn投稿要求欢迎海内外来稿。来稿请以书面方式寄本刊编辑部。本刊所刊载文章,均已由其作者授与自发表之日起一年的专有使用权。注释体例一、文中注释采用脚注,全文连续注码,注码放标点之后。注码号为[]。二、注释例(一)著作类[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上册,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6页。[2]周鲠生:《国际法》上册,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156页。(二)论文类[1]王家福、刘海年、李步云:《论法制改革》,《法学研究》1989年第2期。(三)文集类[1]龚祥瑞:《比较宪法学的研究方法》,载《比较宪法研究文集》第一集,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四)译作类[1][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69页。(五)报纸类[1]王启东:《法制与法治》,《法制日报》1989年3月2日。(六)古籍类[1]《宋会要辑稿•食货》卷三。[2](清)沈家本:《沈寄簃先生遗书》甲编,第43卷。(七)辞书类[1]《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年版,第932页。(八)港澳台著作[1]戴炎辉:《中国法制史》,台湾三民书局1966年版,第45页。(九)外文类从该文种注释习惯。三、其他(一)非引用原文者,注释前加“参见”。(二)引用资料非来自原始出处者,注明“转引自”。(三)数个注释引自同一资料者,注释例:前引[1],梅因书,第31页。(四)引文出自同一资料相邻数页者,注释例:第28页以下。————————————————————————————————*2、中国法学(双月刊)主办单位:中国法学会投稿地址:北京西城区兵马司胡同63号邮政编码:100034联系电话:86-10-66188780Email:zgfxtg@163.com投稿要求及相关约定(一)为了体现办刊理念,形成本刊风格与特色,特设置“特稿”、“本期聚焦”、“学术专论”、“立法与司法研究”、“批评与争鸣”、“案例研究”等栏目,欢迎作者针对栏目进行投稿。(二)来稿请以书面形式寄本刊总编室,不要直接寄给责任编辑;文章如被采用,本刊会联系作者发送相应的电子稿。(三)来稿请注明是否专投本刊,有关作者姓名、学位、职称(职务)、单位及详细联系方式等个人资料请另附一页标明,不要书写于正文中,以便本刊进行专家匿名审稿。(四)来稿请在正文前加列“内容提要”与“关键词”。内容提要为文章主要观点之提炼,字数一般控制在300字以内;关键词一般为3至6个。(五)本刊提倡一稿专投、反对一文多用,凡已在公开出版物、互联网上发表的文章,一律不予以采用。凡于3个月内未收到本刊的“稿件录用通知”者,请自行处理。在收到本刊的采用通知前,凡文章已在其他公开出版物或互联网上发表的,请作者务必及时通知本刊。(六)本刊对所发表的文章享有2年专有使用权,包括以文集、繁体文、电子文等出版发行,其期限从稿件正式发表之日起算。作者如不同意该约定,请在投稿时予以明示。(七)本刊对所发表的文章享有专有出版权,且直至法定版权保护期满。一切形式的复印、照排、节选、电子刊物选用以及其它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的复制,须事先征得本刊的书面许可。(八)本刊所发文章的作者,以投稿时指明的为限;任何文章的负责人,在接到本刊的“稿件录用通知”后,不可要求“增加”或“减少”作者个数。注释体例(一)本刊提倡引用正式出版物,出版时间应精确到月;根据被引资料性质,可在作者姓名后加“主编”、“编译”、“编著”、“编选”等字样。(二)文中注释一律采用脚注,全文连续注码,注码样式为:①②③等。(三)非直接引用原文时,注释前加“参见”;非引用原始资料时,应注明“转引自”。(四)数个注释引自于同一资料时,注释体例为:前引①,哈耶克书,第48页。(五)引文出自于同一资料相邻数页时,注释体例为:……,第67页以下。(六)引用自己的作品时,请直接标明作者姓名,不要使用“拙文”等自谦词。(七)具体注释体例:1、著作类①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12月版,第20页。2、论文类①苏永钦:《私法自治中的国家强制》,载《中外法学》2001年第1期。3、文集类①仁美」J.萨利斯:《想象的真理》,载「英〕安东尼·弗卢等著:《西方哲学演讲录》,李超杰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6月版,第112页。4、译作类①〔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2月版,第55页。5、报纸类①刘均庸:《论反腐倡廉的二元机制》,载《法制日报》2004年1月3日。6、古籍类①《史记·秦始皇本纪》。7、辞书类①《新英汉法律词典》,法律出版社1998年1月版,第24页。8、外文类依从该文种注释习惯。————————————————————————————————*3、中外法学(双月刊)主办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投稿地址:北京大学法学院四合院《中外法学》编辑部邮政编码:100871联系电话:010-62751689Email:journal@law.pku.edu.cn投稿要求本刊对来稿篇幅不设限制,但求确立学术命题、实现学术创新、达到学术标准、符合学术规范,并独立署名。来稿除打印稿外,还应以WORD文件发送电子版至Email:journal@law.pku.edu.cn或pkuzwfx@126.com。本刊编辑部对来稿的审读期限为三个月,逾期未接用稿通知的,作者可将来稿改投他刊。对未采来稿不予退还。引证体例一、一般规定1、注释为脚注,编号连排。文中及页下脚注均用阿拉伯数字外加六角括号,文中标注于标点符号外。2、注文中的信息顺序为:作者、文献名称、卷次(如有)、出版者及版次、页码。3、定期出版物的注释顺序:作者、文章篇名、出版物名称年份及卷次、页码。4、引文作者为外国人者,注释顺序为:国籍,外加括号;作者、文献名称、译者、出版者及版次,页码。5、页码径用“页N”或“页N-N”字样。6、引用之作品,书、刊物、报纸及法律文件,用书名号;文章篇名用引号。7、同一文献两次或两次以上引用者,第二次引用时,若紧接第一次,则直接“同上注,页N”即可;若两次引用之间有间隔,则注释顺序为:作者姓名、见前注N、页码。作者如为多人,第二次引用只需注明第一作者,但其名后应加“等”字。8、正文中引文超过150字者,应缩排并变换字体排版。9、参考全文或书中部分内容者,注释前加“参见”;非引自原始出处者,注释前加“转引自”。10、引文出自杂志的,不要“载”、“载于”字样,11、引用古籍的,参照有关专业部门发布之规范;引用外文的,遵循该语种的通常注释习惯。12、原则上不引用未公开出版物及网上资料。13、引用中国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出版或发行的文献,可在出版或发行机构前加注地区名。二、范例1.著作:(1)朱苏力:《送法下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页55。再次引用,如中间无间隔:同上注,页65。中间有间隔:朱苏力,见前注〔1〕,页78一80。2.论文:(2)陈瑞华:“程序性制裁制度的法理学分析”,(中国法学》2005年第6期,页153。3.文集:(3)白建军:“犯罪定义学的理论方法与实证刑法学”,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15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页328。4.译作:(4)(德)马克斯·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杨富斌译,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页282。5.报纸类:(5)姜明安:“多些民主形式,少些形式民主”,载《法制日报》2007年7月8日,第14版。6.港台类:(6)胡鸿烈、钟期业:《香港的婚姻与继承法》,香港南天书业公司1957年版,页115。————————————————————————————————*4、政法论坛(双月刊)主办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投稿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邮政编码:100088联系电话:010-58908281Email:zhengfaluntan@vip.163.com————————————————————————————————*5、法商研究(双月刊)主办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投稿地址:武汉市洪山区政院路1号《法商研究》编辑部邮政编码:430073联系电话:027-88386912Email:fsyj@chinajournal.net.cn或fashangyanjiu@21cn.com。投稿要求1、作者简介应包含以下信息:姓名、所在单位详细名称及邮编、具体职称(职务)。2、注释要完整规范,至少包括作者(编者)、译者及其国别,文章、著作题目,出版单位、出版时间或杂志出版时间与期号,所引内容页码等信息;引文出自互联网的,请著名详细网址及访问时间;外文注释从其原有体例。3、摘要应能明确、客观地反映文章的主要内容与观点,文句连贯,字数以200字左右为宜,不要写成文章结构介绍和自我评价,摘要中不要出现“本人”、“本文”及类似表述。4、来稿注释应采用尾注形式。5、所有来稿均应以书面形式投寄,并请随稿件附带磁盘或以Email投寄本刊编辑部。6、来稿请注明详细、有效的联系方式(如电话、通信地址、电子信箱)。7、来稿请寄至本刊编辑部。8、来稿请注明专投本刊。————————————————————————————————*6、法学(月刊)主办单位:华东政法学院投稿地址:上海市万航渡路1575号邮政编码:200042联系电话:021-62071924Email:hzfaxue@sina.com投稿要求1、来稿请注明:最后学历、职称(职务)、电话、邮箱地址。除提交打印文本外,还须将电子稿件发送至hzfaxue@sina.com,电子信箱中务必用中文在主题栏里写明作者姓名和文章标题。来稿此前未在公开出版物或互联网上发表过。2、《法学》文章注释采用当页注,全文连续注码,注码放标点之后。注码号为①、②、③等等。相邻的两个注释若完全相同,用“同上注”,如果主体部分相同而页码不同,则后面再加注页码,如“同上注,第36页”。有间隔的两个完全相同的注释,不论是否在同一页,均写为“同前注n”加作者文或书的形式,如“同前注③,沈宗灵文”、“同前注④,张友渔书”;如果主体部分相同而著作页码不同,则按上述原则做相应改变,如“同前注④,张友渔书,第63页”,等等。注释体例(一)著作类1·专著类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84页。②周鲠生:《国际法》上册,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156页。2·编著类①倪世雄主编:《冲突与合作》,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71页。(二)论文类①何勤华:《梅汝王敖与〈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法学》2005年第7期。(三)文集类①史德保:《法学会二三事》,载上海法学会编:《探寻法治的岁月》第1集,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24页。(四)译著类①[英]卡尔·恩吉斯:《法律思维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69页。(五)报纸类①王启东:《法制与法治》,《法制日报》1989年3月2日第1版。(六)古籍类①《宋会要辑稿·食货》卷3。②[清]沈家本:《沈寄移先生遗书》甲编,第43卷。(七)辞书类①《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5年版,第234页。(八)外文类①学术期刊论文、判例从有关国家注释习惯;引用著作比照引用中文著作的要求,用该著作所属的文种写明各项要素,注释例:JeremyPhilips,TradeMarkLaw:APracticalAnatomy,OxfordUniversityPress,2003,pp.84-85.(九)其它①非引用直接引语者,注释前加“参见”,并应注明参见页码的范围,如“第8页”、“第43~46页”,等等。②应尽可能注明原始出处,避免转引;实在不得已需要转引时,应注明“转引自”何处。③本刊欢迎引用有权威的、相对固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