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美国食品及药品监督局(FDA)的定义,合同研究组织(ContractResearchOrganization,CRO)是指“aperson[i.e.,alegalperson,whichmaybeacorporation]thatassumes,asanindependentcontractorwiththesponsor,oneormoreoftheobligationsofasponsor,e.g.,designofaprotocol,selectionormonitoringofinvestigations,evaluationofreports,andpreparationofmaterialstobesubmittedtotheFoodandDrugAdministration.[21CFR312.3(b)]”。CRO的雏形可追溯到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的公立和私立研究机构,当时他们为制药工业界提供有限的临床前及部分临床试验服务。到今天CRO已经发展成一个相对完备的技术服务工业体系,目前CRO提供的技术服务内容包括:新药产品开发、临床前试验及临床试验、数据管理、新药申请等,几乎涵盖了新药研发的整个过程。2005年,全球制药企业及生物科技企业用于新药研发的投资约为570亿美元,而其中约140亿美元的业务外包给CRO进行的,比例达到25%左右。这个数字有望在2010年增长到200亿美元。当前,在全球新药R&D外包市场中,大型的跨国CROs占据着市场的主导地位并成为新药研发外包市场的主要驱动力。据统计全球10个最大的上市交易的CRO拥有超过50%的市场份额,最大的公司大概占有12%的市场份额。目前,全球CRO的市场总值约为163亿美元左右,并以每年约14%的速度增长。美国和欧洲在全球CRO产业中居主导地位,占整个市场份额的88%左右。在中国市场,从1997年国内第一家CRO公司诞生,到2004年底,国内开展CRO业务的大大小小的国内机构已经达到了300家左右,发展的势头十分迅猛,但中国CRO在全球CRO市场中所占有的份额很小,甚至远远低于印度。根据ChemicalPharmaceuticalGenericAssociation的报道,2005年印度CRO市场总值约为1.2亿美元,而在中国的CRO市场,虽然从事CRO业务的机构达到了300多家,但整个市场只有2千5百万美元左右,相当于同期印度CRO市场的五分之一。我国CRO现状1996年,MDSPharmaService在中国投资设立了中国第一家真正意义上的CRO,从事新药的临床试验业务。随后其它的跨国CRO开始陆续在中国设立分支机构,如QuintilesTransnational,Covance及Kendles等。而同期,随着一些跨国制药企业陆续在中国启动研发业务,进一步刺激了中国CRO的成长。但在中国CRO产业发展中起里程碑作用的就是1998年中国仿照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形式所成立的SFDA,制定颁布了一系列药品管理法规,强化药品审查制度,我国的药品监督管理体系才逐步完善。虽然目前我国从事CRO业务的各类机构达到了300多家,仅北京地区就集中了100多家。但这个新兴产业所存在的问题很多,尤其是国内的制药企业目前对CRO接受程度普遍不高,对CRO的认识还存在误区。现阶段,我国的CRO进行的多,是三类或六类药的临床研究,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家法规的完善,低水平重复仿制药的临床研究及报批数量势必大大减少,取而代之的将是大量的创新药物,这对于习惯于仿制药物临床研究的我国CRO也将是一个挑战。另外,现阶段CRO在我国的发展良莠不齐,缺乏有力的监督机制,这也阻碍了其进一步健康发展。不过,虽然目前国内CRO的市场还处于开发阶段,尚不成熟,亦不规范,但是新药研发领域的专业化服务是一个很有发展潜力的市场,CRO的市场前景将是十分广阔的。在这个市场中,与跨国CRO相比,我国的CRO虽然起步晚、规模小,但也有自身的优势,比如熟悉本国的医药发展状况、文化特点和行业管理方式,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临床研究部门有良好的关系,收费较为低廉等等。一般来说,从组织形式上来讲,在中国从事CRO业务的主要有四类机构:1、大学及公共研究机构。和西方发达国家不一样,由于中国制药工业整体缺乏自主创新的能力,长期以来中国的大学和公共研究机构就担负着新药研究的重任,是中国新药研发的主体力量。这类机构的特点是不以追求赢利为目的,而以著作、论文发表数目及所申请的专利数目来作为衡量标准;在管理模式上是一种典型的学术管理体系,这与以赢利为目的的商业性CRO的流程驱动(processdriven)模式有很大的区别;2、外资CRO。这部分CRO主要是由跨国CRO或外资在中国建立的全控股份公司,比较有名的象Quintile,PPD等。这些公司由于其外资背景,在资金实力及技术力量上有很大的优势。3、本土CRO。象北京的Excel、VenturePharmCRO,上海的NewSummitBiopharma等。4、与外资合作建立的合资CRO。在这类机构中,比较有名的有:KendleWits,EverProgressingSystems(EPS)等。另外,从所承担的业务内容上来讲,中国的CRO又可以分为三类:1、从事临床前研究的CRO。这部分CRO主要从事与新药研发有关的化学、临床前的药理学及毒理学实验等业务内容。比较知名的就是是无锡的药明德康(WuxiPharmaTech)和北京的BridgePharmaceuticals,其它的还有上海的美迪西生物医药有限公司(ShanghaiMedicilon)、上海华大天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HDBiosciences)、上海睿智化学研究有限公司(ShanghaiChemExplorer)等。2、从事临床试验的CRO。大部分的外资及合资CRO都属于这一类,如北京依格斯医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ExcelPharmaStudies)、北京KendleWitsMedicalConsulting等。3、从事新药研发咨询、新药申请报批等业务内容的CRO。虽然一些有一定规模的CRO也从事这方面的业务,但中国当前的CRO机构中单纯从事这类业务的占了绝大多数。我国CRO所面临的挑战虽然起步较晚,我国CRO的发展速度还是很快的。从诞生之日起,我国的CRO产业就肩负着这样的一个历史使命:提高中国制药工业的技术创新能力。的确CRO的发展有助于我国尽快进入制药工业价值链的上游,在国际新药研发的外包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更能为我国的制药工业培养所急需的新药研发人才,而更重要的是CRO在中国的兴起弥补了我国本土制药工业自身研发能力的不足,为我国制药工业的结构调整提供了一条捷径。然而当前我国CRO的现状还远远不能满足这方面的要求,而且在经济全球化程度日益加深的今天,我国的新生的CRO也象其它产业一样,也面临着全球化的挑战。1、规模小、业务单一目前我国的CRO大大小小达到300多家,而总的业务收入仅有2千5百万元左右。这个数字不仅很难与发达国家相比,甚至仅是我们的邻国印度的五分之一。在这些大大小小的CRO中,能够承接国际外包业务的仅有那么可数的几家,基本上为跨国CRO的独资及合资企业所垄断,大部分CRO从事的仅仅是一些咨询业务。而在印度,35%的为新药的发现,另外65%的业务主要是临床试验。2、资质认证及质量标准体系CRO作为全球制药工业价值链中的重要一环,在质量标准体系上不可避免地要与全球性的标准接轨。虽然在SFDA建立后中国大力推进了GMP、GCP及GLP等质量标准体系的建立,逐渐向西方发达国家的质量标准体系靠拢,但不可否认的是,与西方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的严格的质量体系相比,中国与它们之间还是有很大的距离的。而在2006年底中国SFDA所揭露出来的腐败窝案对中国的这种努力是一个极大的打击,使得人们不禁对中国质量标准体系的可靠性产生怀疑。对于一些旨在在中国上市的新药研发的外包业务而言,仅仅满足中国本国的质量标准就可以了,然而对于真正意义上的新药研发的外包业务,如果在质量标准上不能达到西方国家的标准,就不可能分得一杯羹了。在从事新药临床前的药理学及毒理学的业务中,目前中国只有一家由美资建立的BridgePharmaceutical达到了美国FDA的GLP标准。由此可见,中国要真正成为一个新药研发外包的中心,仅仅在质量标准体系的建立上就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3、知识产权保护跨国制药企业之所以不愿意将新药发现方面业务外包给中国进行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考虑。虽然从1985年开始,我国的专利法经过了两次重大的修改,与国际接轨了。但在实际的执行方面还存在着很大的问题,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还很差强人意。如果不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大力改善自己的形象,中国是难以成为真正的全球新药研发外包中心的。4、低成本优势印度与中国成为全球性的新药研发外包的首选地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这些国家本身所具备的低成本优势。据研究指出,在中国或印度进行新药研发的成本只相当于发达国家的五分之一。由于新药研发的纯技术特性,低廉的人力成本是构成这种优势的主要元素。然而,随着中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收入水平的增加,这种低成本优势在不久的将来可能会大大减弱。根据RomanBoutellier等人在2006年的DrugDiscoveryToday上发表的分析显示在未来五年内,中国在新药研发领域所具备的人力成本优势将不再成为新药研发外包的驱动因素。因此从这点上来考虑,我国的CRO产业的发展不能仅仅将自己定位在低成本优势上,而应该形成有自己特色的技术优势。5、新药审批方面的问题目前在中国,向SFDA申请进行新药的临床试验到批准平均需要195天,这个时间远远长于西方国家。另外还有一篇报道支出,在2006年全年,美国FDA所接受的新药申请为140多件,而同期中国SFDA所收到的新药申请达一万多件,而资源的有限使得中国的新药审批过程太长,这在追求新药研发速度和时效性的今天,无疑会防碍我国新药研发外包产业的发展。6、新药研究所涉及的法律及伦理问题新药研发过程中因为需要使用动物和人群作为试验对象,因此在实验动物及试验人群的使用上都涉及到一系列的伦理问题。西方国家在这方面已经发展出了一整套比较完善的旨在保护实验动物以及参与临床试验的病人利益的法律及制度,而我国在这方面,特别是在涉及实验动物使用的伦理问题上还缺乏相关的法规等,这必然要影响我国CRO产业的进一步发展。中国和印度之所以成为西方制药企业进行新药研发外包的首选地,除了成本方面的考虑之外,另外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就是这两个国家的庞大的人口数量和未采取任何治疗措施的疾病群体,这使得在进行新药的临床试验时能够在短时间内招募到所需要的样本数量,从而加快新药临床试验的步伐。如德国的MucosPharmaGmbH在欧洲和印度进行该公司研制的治疗头部和颈部肿瘤的新药临床试验时,在印度仅仅用了18个月的时间就在5家医院成功招募到了650名病人;而在欧洲,该公司整整花费了3年多的时间才在遍布欧洲的22家医院招募到100名病人。然而在中国和印度这样的发展中国家进行新药的临床试验也产生了一系列的伦理问题,如两家美国公司在地坛医院进行的抗艾滋病新药的临床试验时,就出现过7名患者因药物作用而死亡的事件。如何保障新药试验的参与者的利益成为摆在我国CRO面前的一个首要问题。结论中国的CRO产业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速度较快。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的CRO产业作为一个整体而言,尚处于起步阶段,不仅与发达国家的CRO相比有很大的差距,就是与印度相比也有明显的不足。制约我国CRO发展的因素主要有三个:一个是资金、一个是技术和人才、另外一个就是制度和环境。发展我国的CRO产业对于提高中国制药业的技术创新能力是有重要的意义的,但是我们不能将之视为能医治一切的灵丹妙药。大力发展新药研发的外包业务有助于培养我国自己的新药研发人才、建立与发达国家接轨的质量标准体系,但如果不能建立一个有助于技术创新的大环境,提高我国制药产业的整体技术创新能力就只能成为一个